第八编 财政税务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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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195
颗粒名称: 第八编 财政税务金融
分类号: F812.742;F812.42;F832.942
页数: 40
页码: 332-3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至1985年甘肃省山丹县财政、税务、金融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金融 山丹县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署设仓房管理田赋粮草、户房管理税捐。民国时设财政科主管田赋税收。后增设军粮补给处(1936年改为军粮局,1939年仍改为补给站)。民国31年(1942年),设田赋处。
  1949年9月24日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设财政科,下属粮食仓库。1950年1月,县财政科所属粮食仓库将国家粮食部分划出成立粮食局,地方粮食仓库仍属财政科管理。1953年县财政科所属地方粮食仓库撤销。1958年8月,山丹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与山丹县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办事处合并成立山丹县财政局。同年12月,财政局并入县财粮部。1959年8月,撤销县财粮部,恢复县财政局。1968年5月,县财政局与县财贸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归属县生产指挥部财政贸易组。同年,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务管理站。1970年11月撤销,财政局再度单设。1980年12月,又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政税务局。1985年12月,财政、税务分设。截止1988年底,县财政局下辖东乐、清泉、位奇、李桥、霍城、大马营、花寨子、陈户、老军9个财政所,局机关设人秘、预算、行财、农财、企财、综合、监察7个业务股,职工32名。
  第二节 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县财政,按照国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办法,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府预算,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又由上级拨款。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山丹开始建立县财政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大行政区集中为主。1954年—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的办法,县财政收入划为三类:一、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和其它杂项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三、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支出除基本建设拨款和重大灾荒救济由省专项拨款外,其它则按企业、事业或行政隶属关系供给。同时,省对县还实行收入定任务,支出定预算,一年一定的办法。凡入不敷出时,省财政酌情补助。
  1958年,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政,省对县财政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事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全部划作县上的固定收入,各项收入分别划定留、解比例。除特殊情况外,经常性开支由县自求平衡,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是年,山丹县工商统一税(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公债收入,地方分成比例为31.33%;地方工业收入、商业企业收入统一按20%分成。同年3月,县对公社采取了“两放三统一包”(下放财政、下放人权;统一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政计划、统一财政制度;收支包干)的办法,建立公社财政。由于当时整个经济工作出现“高指标”、“共产风”,公社财政只实行一年就被冲垮。1959年,省对山丹财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年初核定收支指标,确定留解比例,年终不论超支或短收,均按原定比例留解。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明确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预算基数,以1979年12月31日上报的实际收支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基数、支出包干基数、上交基数。山丹县财政支大于收,根据规定,所收工商税全部留县,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收支包干基数和定额补助数额确定以后,由县包干,自求平衡,一定5年不变。这是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较为彻底地摆脱了过去统收统支的习惯做法,被称为“分灶吃饭”。划入县的收入范围是:县属企业的利润、工商各税(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和其它收入。农牧业税包县后,遇有较大的自然灾害,人均口粮不足300斤需减免农业税时,报地区批准,减免的税额由地区另行拨款补足;隶属关系改变的企、事业单位,由省、地适当调整包干比例或单独结算。确定的支出范围是:县属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农林水牧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救济费(不含自然灾害救济)、行政管理费。基本建设投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企业补助、人防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抗旱防汛经费以及其它一次性支出,仍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小型农田水利费以1979年决算支出数的50%包干到县。县财政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对企业单位实行利润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内容与1980年包干办法基本相同,只是地区对本县的收支包干基数适当进行了调整。为增强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后劲,县政府取消了对县属企业利润包干上交的规定,将原定的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中由县财政集中的20%全部留给企业。对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1983年为基数,人均留利在600元以下的,不再上交承包费,税后留利全部留给企业,已上交了承包费的,全部返还,并允许企业将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合并用于革新、挖潜和改造。
  1985年在清泉乡试建乡财政。1986年,除红寺湖乡外,其他9个乡均建起乡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乡财政确定的超收分成比例为:清泉乡40%留乡财政,60%上交县财政;其他8个乡60%留乡财政,40%上交县财政。以1985年12月31日的支出数为基数,核定各乡财政的收支指标,除一次性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自然灾害等特殊开支,视当年财力给予追加外,其它开支由乡财政包干,自求平衡。
  1988年,原属地区的粮食企业管理权下放到县。粮食产量、收购、销售、调拨、财务由县包干。县政府对粮食企业实行“定额包干、超亏不补、超收全留”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节 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领域。1953年,县建立财政后;全年收入61万元。1957年达到65万元。1958年和1959年,国民经济“大跃进”,收入从88万元上升到600万元。1960年,增至737万元(含今民乐县),由于基础不稳,1961年下降到270万元。次年又降到154万元,以后多年停滞。1972年,上级决定将商业企业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但由于县属煤炭、建筑材料和轻工业企业连年亏损,县财政收入一直在240万元左右徘徊,1979年仅为211万元。1980年,国民经济调整以后,采取若干增收节支措施,如扶持县办“五小”企业,超利润退库。1985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等,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财政收入逐步回升。1988年,县财政收入为804.3万元。
  1952年至1988年,县财政收入总计9761.5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6733.51万元、农牧税收入1823.02万元。在财政总收入中,企业收入增加较快。1958年以前,县财政还没有企业收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1988年,企业收入达35.7万元。其次,工商税收入也增加较快,1953年,全县工商税年收入只有3万元,仅占财政年度收入的4.91%,1988年,增加到674.3万元,占了年度收入的83.84%。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因素大,农业税收入随着收成的丰歉而增减。1953年,农业税收入55万元;1962年,下降为20万元;1967年,为20.6万元。从1979年起,农业税收入趋于正常。1988年,农业税收入123.7万元。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其它收入的增加,农业税收入在年度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降低。1953年,农业税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90.16%,到1988年,只占15.38%。
  第四节 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丹县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支岀也逐年增大。1953年支出40万元,1962年为145.2万元,1970年为261.3万元,1979年达732.2万元,1985年又增至1207.1万元,1988年开支2174.2万元。自1953年至1988年,县财政共支出人民币2.0225亿元,支援农业支出5740万元,基本建设拨款2991万元,发展文教卫生4569万元,社会福利事业768万元,行政管理费2925万元。
  第五节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
  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国家规定留给县属企事业等单位的资金,以及县上按规定自筹自用而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这些资金,有的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收取留用,有些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收集使用,省和地区在必要时对有些资金定比率调用。各单位自行掌握的仍须按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对某项资金可集中一部或全部统一使用。从1987年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间歇(沉淀)部分必要时进行调剂融通,用于支持生产发展。由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是工商税附加(按税额1%附征,1987年后停止征收)、农业税附加(按税额10%附征)、企业的利润留成、基本折旧基金、农林水利事业收入、学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房产管理收入、招待所收入、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从1954年起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制度,当年预算外收入只有1.52万元,随着地方工业的逐步兴起,预算外收入逐年增加。1959年73.08万元。1960年达到243.07万元。1963年到1970年,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掌管的只有工商税附加和农业税附加,年均在10万元上下徘徊。1983年,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逐年上升。1983年161.6万元,1986年上升到317.3万元。1988年达701万元。全县从1954年到1988年共征收工商税附加46.41万元,农业税附加245.74万元,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1089.41万元,财政管理的事业收入1423.55万元,共计2805.11万元。
  财政预算外开支,1954年0.77万元,1956年6.42万元,1959年63.31万元,1962年0.85万元,1965年4.63万元,1975年43.34万元,1986年263.2万元,1988.年550.9万元。1954年到1988年,累计支于经济建设1324.45万元,社会文教科技582.12万元,行政管理127.12万元,其它572.8万元。
  第二章 税务
  山丹县古代税收主要来源于田赋、商税,税种税率,详情无考。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政府规定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赋,从此,丁银(人头税,15—56岁皆征)始有定额,随地亩摊征。雍正五年(1727年)每征粮一石,丁银0.164两不等。后又增加,每地银一两,丁银通常在一、二钱间。是年,山丹县实征地丁连闰银、杂赋银557两,耗羡银21.684两(耗羡银是清政府给地方官的俸禄,正粮一石,加耗羡一升五合。另外,又附征盈余粮,正粮一石,附征盈余粮二斗五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到宣统二年(1910年),山丹县实征厘金1.4245万两。民国初年,山丹县实征地丁银4.3945万元(银币)。同时,扩大工商税收,并一度征收鸦片税、妓女税。据《甘肃通志》记载,民国16年(1927年)山丹县实征税金4.94778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旧税制,工商税成为税收的主要部分,来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1988年,工商税629.6万元占税收总额的69.77%,农业税占15.38%,为农村经济总收入的0.96%。
  第一节 机构
  清初,赋税由县衙征收,设仓房管理田赋粮草,户房管理税捐,县长官亲理钱谷。光绪十二年(1886年),始设厘金局征收百货通捐。设盐卡、税卡征收盐、杂税。民国4年(1915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征收烟酒税。后设善后局,征收善后税。同时设百货局、皮毛局、盐局、盐卡、屠宰卡等。后将厘金局、百货局、皮毛局改为直接税局。32年(1943年),设田赋处。
  1949年9月24日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废除以前的税务机构,成立县税务局。1950年3月,甘肃省盐务局河西盐务分局在山丹设立盐卡。1952年设花寨子税务所,负责征收李家桥、大马营、霍城、花寨子乡和山丹军牧场的税收。1958年8月,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1959年8月,财税分设,成立山丹县税务局,1962年和1965年先后设立新河税务所、霍城税务所。1964年9月撤销花寨子税务所,设立大马营税务所。1968年,县财政局、税务局再次合并为山丹县革命委员会财务管理站,并将税务局原属的3个税所全部撤销。1970年11月,撤销财务管理站,税务局再次分设。1972年1月再建新河、霍城、大马营3个税所;1975年6月1日建城关税所。1980年12月,税务局与财政局再度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83年设市场税务所。1985年12月,税务局重新分设,主要管理工商税务。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方面受地区上级业务部门的垂直管理。1988年底,县税务局设企业、税政、计会、征管、人秘5股。下属大马营、霍城、新河、城关、市场5个税务所。税务职工90人。
  第二节 工商税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山丹县设厘金局(后改为特税局)征收百货统捐。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征收率为1%,即值百抽一的商业税。清时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一)牲畜税(商畜税)卖牲畜每得银1两,征税3分。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始,3年共征牲畜税220.971两(银)。(二)契税。典卖田地、房屋每得银1两,课税6分。(三)鸦片烟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每亩征银0.2两。后增至2.4两。(四)油梁税。每根油梁月征银0.2两。(当时用巨木榨油,称为“油梁”)。(五)磨税。每磨月征银0.6两(经营型)。(六)窑税。对采矿业主要是对煤窑所征的税。清乾隆年间,每口窑征小麦5升,其后,增为银4两。宣统三年(1911年),山丹征窑税60两(银)。(七)牙税。向牙行和牙商征收的税。牙商是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人。官府发给牙帖,按牙帖收税,每“牙纪”年征银10两。此外,还有其他临时加征的杂税,如车税、花捐、灯捐等。
  民国初期,除沿用清代税制外,又增加了不少税种,且税率上升。(一)皮毛税。民国2年(1913年),设毛皮公卖所征收皮毛税,各种皮毛税率为:驼毛每百斤2元,绵羊毛每百斤1元,山羊皮每担(200斤)4元,绵羊皮每担5元,羔皮每担11元,狐皮每担30元,猞猁皮每担40元。(二)契税。2年,征收契税3800元,契税的税率为:典契3%,卖契6%,验新契时收费1元,注册费1角,凡逾期不验的,加倍征收。(三)烟酒税。4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征收烟酒税。税率为陈烟10%、新烟16%,酒20%。(四)烟亩税。民国12年(1923年)开征烟亩税(烟亩罚款),种鸦片者,每亩征5元。后增至30元。(五)厘
  金税。16年,实征厘金税1.22万元。(六)驼捐税。17年,实征驼捐522元(壮驼每峰年征银币2.1元,老幼驼每峰年征1.1元)。(七)善后税。17年,设善后局征收善后税(对吸食鸦片者征收的税)。对种植鸦片者征收鸦片税,每百两征收银币2元。民国16、17两年实征鸦片税4.934588万元。(八)百货统捐税。对布匹、烟卷、糖、茶、火柴等日用杂货征收百货统捐税,税率为棉纱品5%、火柴20%、茶糖10%、帛张30%。所征税额,由税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按商户资本额及营业情况,随口定等。30年,分商户为6等,特等年征税率0.5%,下余5等年征额分别为,一等4000元(法币),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500元。(九)车辆使用牌照税。31年,将以前的车捐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铁车、木轮车每辆年征20元,骡马每头(匹)年征5元。骆驼每峰年征8元。1947年,税率增高,木轮车年征6000元。铁轮车年征7000元,骡马6000元,毛驴和牛3000元。凡经营商业、手工业产品者均须缴纳税率为15%的普通经营税。牲畜上市交易要交纳税率为5%的牲畜交易监征费。(十)酒税。30年,酒税的征收率上升到80%。(十一)所得税。25年7月,开征所得税,所得税分为3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采用全
  额累计税率征收;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1945年起简化执行);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三类所得税,都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后经32年、35年两次修改,扩大征收面,并新增财产租赁和临时两类所得税。(十二)利得税。25年10月起,在征所得税的同时,又开征利得税(从以资本而得的利息内征收。凡纯利超过资本额15%以上,即以累进税率课税)。(十三)遗产税(也叫“死人税”)。财产人死后,由评价委员会查证并按遗产价值向继承人征收。(十四)矿税。税率为50%。(十五)屠宰税。税率为5%(农村由保甲代征)。(十六)建筑改良税。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31年4月,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建筑改良物税征收细则》,规定此税只征城镇,并由县(市)政府征收,每间房屋按价征收5%,分两期缴纳。(十七)土地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税率为0.5%。30年2月,甘肃省政府发布《甘肃省各县(市)地价税征收规则》,规定土地征收税率为改良地10‰、未改良地12‰、荒地20‰,每年6月底、11月底分两期征收。(十八)牲畜放牧税(草头税)。凡在公荒地放牧者,均纳。31年,骡、马、驼年单征200元,毛驴、牛单征100元,羊单征0.4元。到36年,单征额分别上升为800元、400元、200元。(十九)房捐。31年,山丹县政府按照甘肃省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各县市房捐征收章程》,开征房捐,出租房屋者按租金额的5%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0.5%征收。33年(1944年),出租者按租金额的10%征收,自住者按房屋价值的2%征收。同时,城镇改征建筑改良物税,乡村仍征房捐。(二十)筵席捐。31年,税率为筵席价值的10%。33年,改为20%。(二十一)娱乐捐。对妓院、电影、剧场、杂技、武术等,均按票房价值的20%至30%征收。此外还有串票捐、储蓄捐、旅栈捐、户口捐、牛羊皮捐、人寿保险捐、公益捐、自治捐、警察费、保甲办公费、特别补助费等税(费)种。
  1949年,山丹县人民政府组建新税务局,逐步改进旧税制,取消和调整既苛又杂的税目,简化征收手续,并成立缉私委员会,稽查和打击偷税走私活动。是年,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从人民政府成立到年底的3个多月里,全县共征收税款5260万元(旧币,万元折合新币1元)。
  1952年,开征利息所得税。
  1954年,开征牧业税。
  1958年,将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销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全部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不同的纳税环节和税目分别征收。开征的税种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把企业原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制简化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山丹县于是年1月开始试行。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对科研和保险事业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1976年2月24日,对山丹军马场及军工单位开征工商所得税(原为利润上缴)。1978年12月,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农村社队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棉纱等高税率产品外,其余免征工商税2至3年。从1980年开始,按工商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和起征点,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开征工商税;对无证营业的临时商贩,按营业收入额的10%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后改为8%)。
  1981年,乡镇企业小铁矿、小煤窑的工商税恢复征收;小水泥厂按税率的5%征收;小电站继续免征。
  1984年9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取消工商税。按纳税对象改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并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 1984年10月1日,山丹县开征资源税。这是对因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条件的差异和资源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最初资源采取由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规定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从1986年起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我县只对原煤征税,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每吨税额0.2元,截止1988年底全县共征收资源税7.5万元。
  产品税 根据工业品产品数量和销售收入,按规定税率或固定税额计算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
  营业税 是针对服务性行业专设的一个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各种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税额以商品购销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依据,按批发、零售、饮食等行业分别设置税目征收。税率为: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10%、临时经营8%。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征税,实行源泉控制的办法,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固定业户的营业税,在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山丹县于1984年10月开征。
  为1979年开始从国外引进的新税种。征税对象在原来机械机器与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钢坯、钢材、西药和印染绸缎及其它印染机织丝织品。凡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都依照《增值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按数纳税。山丹县于1983年1月1日起,先在县农修厂和军马总场机修厂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核实试点,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后于1984年10月1日在全县开征。1986年,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采用分期核实,按目定率,年终结算的办法征收。税率由14%至20%不等。
  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了适应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充分应用税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国家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山丹县于1984年10月1日试行,首先在省、地大中型企业和县级小型企业中测算、核实基数,第二年全面推开。其具体征收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税;小型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10%,适用于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部分;最高一级55%,适用于全年所得额20万元的部分。其缴纳方法按年度计征,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是年相应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这种税是对一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进行调节的一个过渡税种,随着改革的深入,此税逐年减少。
  
  
  山丹县1983—1988年增值税征收额统计表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于1985年4月和次年1月先后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和计税与前述国营小型企业相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其税率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为7%,超过3万元的税率60%。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81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调节公民的个人收入,山丹县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方法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山丹县起征点为月综合收入460元。
  第三节 农业税
  明正统三年(1438年),山丹卫额设屯科粮1.535966万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山丹卫实征粮1.0697万石,其中屯粮5710石,科粮4987石。草10.3835万束,地亩银101.4两,椿朋银332.36两。
  清光绪元年(1875年)十月,左宗棠以兵燹之后户口逃亡,地亩荒芜,民地屯田,不能确指,派员会同山丹县署清丈地亩。全县耕地分川地、原地、山地三等,每等各分三则,上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七合,中屯川地每亩摊粮三升,下屯川地每亩摊粮二升五合;中屯原地(山水地)每亩摊粮一升,下屯原地每亩摊粮八合或六合不等;山地上者每亩摊粮三合,下者每亩摊粮一合或五勺。又每粮一石随征银一钱五分,草五束。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山丹县正粮额征1.2549万石,草25.2288万束,地丁银144.5两,耗羡粮(又名“鼠耗粮”,是清政府给地方官特许的俸禄,正粮1石,加耗羡1.5升)1882.7石,耗羡银21.6两,杂赋银220.9两。
  民国初期,田赋沿用清代税制,并增收“百五经费”(即征收粮款均增5%的税收)。又把25%的盈余粮增至55%,山丹县年实征地丁银439.45元(银币)。
  民国30年(1941年),甘肃省政府组训编查队,清丈全县土地,至1942年,测得全县耕地23.4999万亩,清丈前全县田赋额6522市石,清丈后为1.1352万市石(1市石为72.5公斤,共折82.3万公斤),实征53万公斤。另外,正粮1石,加征购粮1石(又名采买粮,但从未兑付现金)。1943年,甘肃省政府将田赋附加改称“公教粮”(又名“员工粮”),正粮1石,加征公教粮3.33斗,全县23.49万亩耕地,年征粮共123.66万公斤。田赋粮上缴中央30%,省20%,县留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牧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195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山丹县根据当地耕地肥瘠情况,经查田评产,将水、旱、山地分为3等,采取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征收农业税,税率分为41级。1952年土地改革后,将差额较大的金额累进税制修订为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计税制。税率分为26级。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废除累计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耕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标准,并按规定的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计算征收额。
  农业税征收以小麦为统一计算标准,并配征一部分杂粮,分夏、秋两季征收。杂粮的征收按当地小麦与杂粮的比价折算。1954年,1.4斤青稞折合1斤小麦,1.2斤豌豆折合1斤小麦,黄米、小米和小麦等值,1斤油籽折合1.5斤小麦。1955年实行主杂粮折合率,即主杂粮相互抵顶时,用小麦数分别乘以1.077、1.325、0.9515和1.021,即为豌豆、青稞、黄米和小米数。农业税征收的依据是: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随着精耕细作和科学种田水平的不断提高,粮食亩产量不断增加,而计税产量一直未作同步调整,因而计税产量已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已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
  农业税的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前,由纳税的农户直接交纳;农业合作化以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交纳。1979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税的交纳由集体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
  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税率为:1950年为征税的2.1%,1954年为4%,1955年为8%,1978年均为15%,1984年调整为征税的10%,在此期间,1961年曾停止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1年。
  农业税的征收计价随着国家粮食价格的调整而调整。以小麦为例,每市斤价格1952年为0.10元,1959年为0.098元,1964年按农业区划分类定价,一、二类地区为0.113元,三类地区为0.107元,1968年为0.135元,1986年为0.2214元,1988年调整为0.236元。
  1950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征收,农户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不超过120市斤的免征农业税;学校、医院和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单位经费者,其耕地雇工经营按其农业收入的7%计征农业税,出租者按租额的10%计征农业税;国营农场按农业收入的10%计征农业税。凡遭自然灾害使农作物减产或确实无力负担一部或全部农业税的,予以减免。凡受灾二成以下的不减;受灾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税额的二成;受灾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税额的三成;受灾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四成;受灾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六成;受灾六成以上不足七成的,减征税额的八成;受灾七成以上者免征。1951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4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40市斤的免征。对垦种生荒地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的征收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收入人均150市斤为起征点,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学校及其他机关的耕地收入,充作机关经费的,按8%计征;出租者按租额的11%计征。国营农场自耕或雇工经营的,均按总收入的13%计征。
  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仍以户为单位,以农业人口年粮食(小麦)人均收入累进计征,人均年收入小麦不足150市斤的免征;国营农场经营的土地,按年收入的11%计征;人工淤地,第一年耕种的免征;因受自然灾害使农作物歉收的减征或免征,减征或免征的办法是:歉收一成半以上四成以下的,按歉收成数减征;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税额的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税额的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歉收不到一成半的,不减。还对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征10—25%,对因无劳或缺劳造成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军、工属、复转军人以及孤寡残废的农户,减征10—40%;对土改后生活困难的贫困农户,减征10—20%;对遭受意外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也酌情减征。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又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一)国营、地方国营机械农场和劳改农场免纳农业税;地、县农场、半机械化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清真寺、喇嘛庙和公田租额均按10%的税率征收,不附征地方自筹粮;苗圃、草湖、马莲滩的农业收入免征。(二)新种苜蓿地免纳农业税1年;新栽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木,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2年;新建专业农场免纳农业税1年;由移民组建的农业社所种植的熟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由移民与当地居民共同组建的农业社,对移民自留地免征农业税两年;移民垦种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三)灾歉减免:歉收不到半成的不予减免;歉收在半成以上不到一成半的,按实际歉收比例减免;歉收一成半以上不到二成的,按歉收比例加半成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一成减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二成减免;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按歉收比例加三成减免;歉收五成以上的全部免征。(四)社会减免额占计征税额的比例为2%。
  山丹县农业税的征收,一直执行国家的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全年农业税正、附税计征任务占全年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逐年降低,1950年为14.3%,1953年为14.2%,1955年为15%,1966年为12%,1979年为10%,1986年为7%,1988年为6.5%。
  第四节 牧业税
  民国时期,征收牲畜放牧税(草头税)。30年代,由驻军一百师征收,不定期,无定额,视农户之有无随意摊派。31年(1942年)后,由县政府征收,马、驼、骡年征200元(法币,下同),驴、牛100元,羊0.4元,但富者多获减免,仍负担不均。1954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山丹县始征牧业税。县人民政府规定:凡在本县境内,不论纯牧区或半农半牧区、专营或兼营放牧的牲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的,均征收牧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牲畜为马、牛、绵羊、山羊和骆驼5种。征税的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按照规定的起征点,以当年中等绵羊的市价折算计征。马1匹折合绵羊7只,犏牛1头折绵羊5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2只,山羊2只折绵羊1只,骆驼1峰折绵羊8只。是年,牧业税的起征点为绵羊30只,每只绵羊按13元征税,税率2.5%。1955年,税率提高为3%。1956年,牧业税的起征点改为绵羊20只,每只绵羊改为9元征税。1960年,马1匹折绵羊8只,牦牛1头折绵羊4只,黄牛1头折绵羊3只,山羊1只折绵羊1只。是年,每只绵羊按9.5元征税。1961年起,牧业税的征收改为以纳税单位畜牧总收入为计征依据的办法,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足200元的,免征牧业税。1983年,牧业税的征收,确定各类牲畜的起征点,以农牧户实有计税牲畜头数为依据。马两匹以上从第二匹起征,每匹计征4角;牛(包括牦牛、犏牛)两头以上从第二头起征,每头计征4角;骆驼从第二峰起征,每峰计征4角;绵羊从第4只起征,每只计征1.2角;山羊从第五只起征,每只计征0.6角。对国营、集体和专业户、承包户,仍按畜牧业总收入的3%计征。牧业税除正税外,一律不征附加税。
  牧业税一律征收人民币。纳税人应纳税额,在合作化以前,采取自报公议、群众评定的办法,由农牧户直接交纳;合作化以后,对合作社和生产队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交纳。从1983年起,牧业税的交纳改为基数在社,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的办法,沿用至1988年。
  35年来,山丹县共计征收牧业税37万元。
  第五节 其他税收
  耕地占用税 山丹县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按行政区划分类,以平方米计征。占用城关镇和县城附近清泉乡的水地,征收4元,山、旱地征收3元;占用东乐乡、红寺湖乡的水地,征收2.5元,山、旱地2元;占用山丹军马场、国营山丹农场和位奇、陈户、老军、花寨子、大马营、李桥、霍城乡的水地或山、旱地,均征收2元。
  耕地占用税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据实征收。同时,强调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交国家财政50%,地方留用50%,留用部分全部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988年起,对上交国家财政部分,实行包干办法,执行中超收的全部留给地方,短收的由地方财政补足。
  1988年,核实占用耕地建房84户,实占耕地面积2.6016万平方米,应征耕地占用费2.575万元,一次性实征1.4263万元,占应征数的55.39%。
  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而对企业发放奖金所征的一种税。山丹县从1984年1月1日开征。凡使用奖励基金或从其它资金来源给职工发放奖金的国营企业均为纳税人,对享受奖金的职工个人不征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免征;超过标准工资额两个半月至4个月、4个月至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部分,分别按30%、100%和300%的税率征收。后根据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把征收范围扩大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年度内累计人均发放奖金额超过4个半月标准工资后再继续发放的,须于发奖前缴税。1985年1月1日,又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截止1988年底,共征奖金税6万元。
  建筑税 凡地方政府、机关团体、军队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资金、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均缴纳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山丹县于1983年10月1日开征。起初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后于1985年1月1日改为地方财政收入。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6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筹集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设。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额,实行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的,税率为5%;不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所征税款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城市或乡镇公共事业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山丹县于1985年1月1日开征,截止1988年底,共征收64万元。
  房产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山丹县于1986年10月开始。一般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计税方法两种:第一种是按照房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征。第二种是指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山丹县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辆依据甘肃省《车辆税额表》所规定的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年税额18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征收36元,汽车拖挂七折计征,拖拉机拖挂五折计征。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对个人非营运用的非机动车辆和自用的自行车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计税依据是以实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甘肃省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中规定我县征收税额每平方米0.14元。征收方法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年的5月、11月为入库期限)。1988年10月开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山丹县于1988年10月开征,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可分5大类: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它凭证,如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和贴息贷款合同等免征。
  此外,县税务局还代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88年底,征收232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民国34年(1945年),甘肃省银行在山丹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为境内专业金融机构之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丹县金融事业发展较快。到1988年,县内共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6个独立经营核算的金融管理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0年1月12日成立。主要承担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掌握货币发行、办理出纳结算、代理财政金库等业务。是山丹县金融业务的中心。1956年起,先后设立东乐、位奇、霍城、马营、花寨、新河6个营业所,城关、东水泉、王家湾、平坡、三矿、四矿、南湖7个储蓄所和军马局、前窑2个分理处,以及东乐、静安、城北、芦堡、位奇、新河、陈户、老军、李桥、花寨、马营、霍城、双湖等13个信用社。1978年,下属9个营业所(霍城、位奇、清泉、李桥、马营、老军、东乐、花寨、新河)、10个信用社(霍城、位奇、清泉、李桥、马营、老军、东乐、花寨、陈户、红寺湖)、5个办事处(军马一场、军马二场、军马三场、军马四场、军马总场)、2个储蓄所(南湖、城关)、4个分理处(平坡、东水泉、前窑、山丹农场)。1979年,9个营业所、10个信用社划归农行管理。1985年9月,山丹军马场的5个办事处划归农行。1984年,企业、个人的存、贷款业务,划归工商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具体领导和管理全县金融事业。1988年,有干部职工25人。是年末,有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余额994.8万元,盈余19.6万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合署开办业务,1985年3月分设,1986年11月1日正式划分业务、人员、财产。它对工商企业发放各种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并办理企事业单位多种结算和个人储蓄业务。成立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接管平坡、前窑、火车站、东水泉4个办事处和城关、南湖、东门3个储蓄所,有信贷基金132万元。1988年底,有信贷基金137万元,存款余额3098.9万元,贷款余额4210.8万元,盈余16.2万元,下属火车站、平坡2个办事处,城关、北街、南关、焦化厂、东街5个储蓄所和1个支行营业室,有干部职工68名。
  三、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5年3月成立,主要管理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业务领导。曾于1957年6月7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又于1963年10月20日分设,1965年再次并入,1979年9月1日再次分设,分设时拨入信贷基金561万元。1988年底,有信贷基金522万元,各项存款余额351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397万元,盈余54万元。下属东乐、清泉、位奇、老军、李桥、新河、花寨、霍城、马营9个营业所,军马一场、军马二场、军马三场、军马四场、军马总场5个办事处,山丹农场分理处、南关储蓄所、东街储蓄专柜和支行营业室,有干部职工94名。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 195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山丹设立办事处。1958年撤销,业务归并县财政局。1973年1月1日恢复。1980年8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主要分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基建支出预算和财政监督,办理基建拨款和结算。1988年4月11日开办现金储蓄业务,由办理基建拨款、少量贷款发展成包括办理储蓄、信贷拨款等较多业务的多功能专业银行。1988年,经办各项投资1171万元,年底有各项存款余额49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66.8万元,下属东门、南关、中心市场3个储蓄所,1个储蓄专柜,有干部职工19名。
  五、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初期为信用互助组,是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基础建立的群众性金融组织,以打击农村高利贷剥削。组织吸收农村闲散资金,互通有无为宗旨。1952年,全县共有24个,1953年发展到106个。1954年,开始成立信用合作社,次年,有55个信用合作社。1958年,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成立大队信用部。1962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信用社。1984年10月,由各信用社组成山丹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1988年底,全县共有信用社10个,有职工45名。自有资金115万元(其中股金30万元,历年积累和基金14万元),当年未分解盈余4万元,存款余额600万元、贷款余额601万元,转存银行款145万元。
  第二节 货币流通
  清代,在山丹县流通的货币为“银”、“钱”。“银”即银锭,“钱”即“制钱”,俗称“麻钱子”,1枚为1文,1000文为一吊。民国8年,银币始渐流通,辅币为铜元。24年,流通“法币”。37年8月,“法币”贬值,发行金元券,1元折法币300万元。
  1949年,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1955年3月1日起,改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新人民币,新旧币兑换率为1∶10000。新人民币元为主币,面额分别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角、分为辅币,面额分别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1分、2分、5分3种金属辅币开始流通。1964年4月15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奉令等值兑换回收1955年3月1日开始使用的3元、5元、10元3种面额的人民币。1980年4月15日起,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角、2角、5角的铜质辅币和面额为1元的镍币。1984年4月,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4种铜镍合金币。中国人民银行1980年版的面额为50元、100元的人民币,于1987年、1988年先后在山丹使用,这些金属币、纸币,比值相等。
  1950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基本上采用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并核定当日库存限额。现金投放的渠道主要是:支付职工工资;采购农村集体、个人农副产品的支出;采购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收购废旧物品的支出;收兑金、银的支出;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费、管理费支出;国家对农村的财政信贷投放(如乡政投资、农业贷款、社会救济等)。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开始对全县工资基金实行监督。1972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全县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由银行负责监督执行,对计划外擅自增加人员,扩大福利待遇,增加津贴,滥发奖金等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现象,银行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现金回笼的渠道主要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收入、信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占70%。1953至1988年,全县共投放人民币12.59584亿元,回笼10.50506亿元,净投放2.09078亿元。投放数中,信用支出占36.6%,工资性支岀占27%、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21.4%。回笼数中商品销售占45.8%、信用回笼占36%。1988年,全县净投放货币2748.3万元,比1987年多投放707.5万元。增长34%。当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87年增长5.9%.货币投放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生产增长幅度。
  1949年后.金银禁止在市场流通,一律由人民银行兑换。收兑银元每枚1952年为1元,1980年为5元,1988年为20元。黄金每克1980年为13元,1989年为48元。
  第三节 存款
  存款分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国营企事业单位存款,集体存款,个人存款3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开办折实存款和放款业务,并实行异地划拨清算和银行票汇,城区实行支票结算制度。195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4万元,1988年底,增加到9100多万元。
  (一)国营企业存款 系国营企业销售商品取得货币收入后,在购料进货和支付工资等各项支出之前,暂时存入银行的待用货币资金。1950年至195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独家经营,从1955年3月起,中国农业银行山丹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先后参与经营。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经营的此项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接替。1988年底,工商、农业、建设三家银行中,全县国营企业存款余额为2218.2万元。
  (二)集体存款 包括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等单位的存款,县内各银行经营该项业务的起止时间同国营企业存款。1988年底,全县集体存款余额为361.1万元。
  (三)储蓄存款 包括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储蓄存款,各银行经营该项业务情况同上。1988年底,全县储蓄存款余额为4395.1万元。
  储蓄存款种类 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包括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商品住房储蓄和保值储蓄。
  储蓄存款利率 1950年有两种,一种是按小米价格计算折实,随市场物价变化调整;一种是不折实的,月息为3.7分。1952年,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1.3分。从1955年10月1日起,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6.4厘。1959年1月起定期1年存款月息为4厘,同年7月,又改为5厘。1963年6月1日起,将利率改为定期1年月息为3.3厘,活期月息为1.8厘。1971年10月1日起,定期存款1年的月息又降为2.7厘。1979年4月1日起,新增半年、1年、3年、5年定期储蓄种类,每元月息分别为3厘、3.2厘、3.75厘和4.2厘。1980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又调整为半年期3.6厘、1年期4.5厘、3年期5.1厘、5年期5.7厘。1982年4月1日起,新增8年期定期储蓄种类,每元月息7.5厘。同时,将定期半年、1年、3年、5年的储蓄利率进行调整,每元的月息分别改为3.6厘、4.8厘、5.7厘和6.6厘。1985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的利率调整为:每元月息半年期4.5厘、1年期5.7厘、3年期6.6厘、5年期6.9厘、8年期7.8厘。1985年8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调整为:每元半年期5.18厘、、1年期6厘、3年期6.9厘、5年期7.8厘、8年期8.7厘。1988年9月1日起,定期储蓄利率月息调整为:半年期5.4厘、1年期7.2厘、2年期7.6厘、3年期8.1厘、5年期9厘、8年期10.35厘,活期储蓄利率月息调整前后均为2.4厘。
  第四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1950年,工商贷款在山丹县开始发放。至1952年,3年共发放10.67万元(折合新币),其中,工业贷款0.65万元、商业贷款10.02万元。期间,对国营企业执行相对低息政策,对私营企业执行相对高息政策;对工业企业执行相对低息政策,对商业企业执行相对高息政策。1953年至1957年,对公私合营企业贷款执行与国营企业贷款相同的利率。对商业企业贷款贯彻“区别对待”的方针,充分供应农副产品采购的信贷资金,按批准计划供给零售企业的信贷资金,对逾期未还贷款采取计收罚息的还款措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压缩商业贷款,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工业生产。1958年至1960年,信贷政策虽未改变,但因否定信贷监督的必要性,管理偏松,信贷失控,盲目投放,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1961年后,贯彻中共中央“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强调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坚决压缩关停企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并转企业的贷款数量,大力支持农副产品的采购和增加商品库存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国家要求加速发展的企业,严格禁止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开支。“文化大革命”中,把对信贷资金的有效监督视为“管、卡、压”,一度造成信贷发放管理工作的松弛,出现要多少、贷多少的发放局面,使信贷资金供应方针形同虚设。从1971年开始,工商各种贷款的利率一律改为月息4厘2毫,这种平均主义低息制度的实行,使信贷资金发放额增大,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1980年初,开始对工交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同年4月,恢复对贷款的差别利率政策;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超储积压物资贷款加收利息30%;搞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1987年,贯彻“紧缩信贷规模,调整贷款结构”的方针,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1988年,深化改革,紧缩信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支持企业挖潜改造,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一)工商信贷种类 工商信贷分国营、集体、个体经济3种。按性质分,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按行业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
  1、工业贷款包括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方面的贷款。(1)国营工业贷款,又分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新产品开发贷款和物资供销贷款。1979年又增加了定额贷款。(2)国营工业设备贷款,又分为中短期设备贷款、专项设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节能贷款。(3)城镇集体工业贷款,又分为集体工业生产贷款和小型设备贷款,以后改为集体工业设备贷款。(4)个体工业贷款于1983年开始发放。
  2、商业贷款包括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贷款。国营商业贷款的种类有: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
  1988年底,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发生贷款关系的共有83户企业,其中,国营工业11户,国营交通运输1户,物资供销2户,城镇集体工业21户,国营商业22户,医药商业3户,粮食6户,其它商业1户,个体商业16户。
  (二)工商存放款利率 1950年以来,存放款利率先后调整多次。1950年存款、放款利率最高,工商企业的放款利率为月息1.5角。1950年以后,国家采用一系列经济措施,稳定金融物价,贷款利率逐步下降。商业贷款到6月份即下降为2.08分。1951年又降到1.55分,同年6月又降到1—1.2分。1953年8月再降到6.9厘。以后,逐年下降。1955年10月,降到6厘,1971年11月,降到4.2厘。1971年的贷款利率比1953年至1955年的平均利率低34.9%,比1955年—1971年的平均利率低17.6%。1980年4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4月,储蓄存款利率再次调高,同时调高贷款利率。1985年8月1日又一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1988年9月1日起,国家为稳定物价、稳定金融,再次调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存款月息为7.2厘,一年期贷款月息为7.5厘。
  二、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为资金供应方针,只能用于农副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分红等非生产性开支。1950年至1952年,全县共发放各种农业贷款37.8376万元(折合新币),嗣后,农业信贷发展速度缓慢。到1978年,重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农业信贷在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1962年至1967年的6年中,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323.2万元。其中,用于购买耕畜、农具的长期无息贷款51.4万元。1968年至1978年的11年间,全县共发放农业信贷1110.3万元。1979年至1988年,全县共发放农业信贷5911万元,1988年一年发放1137万元,年末余额为1707万元,其中,用于乡镇企业信贷占8.4%。
  (一)农业信贷的种类 1950年至1988年间,农业信贷的种类多次变更,主要的有22种:(1)社员贷款(用于生产、生活口粮、治病等);(2)养猪贷款;(3)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灾区口粮无息贷款;(5)小型农田水利贷款;(6)生产合作贷款;(7)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8)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9)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费用贷款;(10)社队企业养种设备贷款;(11)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12)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13)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14)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15)社队小水电生产费用贷款;(16)社队小水电生产设备贷款;(17)银行对信用社放款;(18)长期无息贷款;(19)农机专项无息贷款;(20)社会工商服务贩运贷款;(21)社员其它贷款(建房、购买耐用消费品等);(22)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1988年,发放的农业贷款有国营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户贷款、集体农业贷款和银行对信用社放款5种。
  国营农业贷款 用于农场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工商企业。1968年全县发放国营农业流动贷款1万元。1978年发放额增加到4万元。1988年发放量达53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245万元,生产费用贷款285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于1958年开始发放(初称社队企业贷款,用于社队企业建设)。1978年,全县共发放45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21万元、生产费用贷款24万元。1988年,发放量为279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255万元,生产设备贷款24万元。
  农户贷款 用于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和治病、救灾、建房及购买耐用消费品、生产资料(牲畜、化肥、农药)等。1968年发放1万元。1978年发放2万元,1988年发放575万元。
  集体农业贷款 主要用于村、社集体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农电线路、机井配套、购买农用机械及牲畜、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1968年发放8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4万元、生产费用贷款4万元。1978年发放154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76万元、生产费用贷款78万元。
  银行对信用社放款 银行对信用社所需资金积极支持,利息优惠。1978年支持信用社放款0.3万元,1988年增加到283万元。
  (二)农业信贷的利率 1966年以前,每元月息4.8厘,其后,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为1.8厘。1982年后,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和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月息为3.6厘;社员养种业、口粮和疾病等贷款的月息为4.2厘;支垫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月息为2.7厘。1988年9月1日起,农业贷款利率进行了新的调整,月息为7.5厘。
  三、基本建设拨款、监督与贷款
  1950年起,该项业务一直由县财政局代管。1980年8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丹县支行成立后,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结算、监督工作均由建设银行办理。基建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和自筹两条渠道。1979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逐步改拨款为贷款。全县共办理拨款1973年为4851万元,1978年为2287万元,1983年为2870万元,1988年为1171万元,全县共办理贷款1980年为4.8万元,1985年为42.9万元,1988年为120万元,贷款月息一般为7.5厘。
  第五节 债券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年至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以上公债除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外,其余年份发行的均分10年偿还。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社队和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厘,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偿还。1982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中,个人认购份额增加。1982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偿还办法与1981年度国库券相同。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发行后的第六年,连本带息,一次偿还。1986年至1988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认购的年息为6厘,个人认购的年息为10厘。1987年发行的从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1988年发行的从发行后的第四年一次偿还。1981年至1988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181.59万元。1961年、1985年全县先后认购由省政府发行的“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36.7111万元、“甘肃省集资券”17.753万元。
  第六节 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 1951年2月2日,甘肃省保险公司在山丹设办事处。1953年,成立山丹县保险公司,1959年撤销。1979年,重新开展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代办。1985年1月1日,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丹县支公司,保险种类由1953年的3种,扩大到1988年的13种(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货物运输、机动车及第三责任、农业、团体人身、团体人身意外、公路旅客意外、驾驶员意外、学生平安、建筑工人、简易人身、养老金)。公司下设财产保险股、人身保险股、财务股。在全县设有代办所40个,有职工11名。1985年至1988年底,各类保险金额达3.757561亿元,保险收入181.2万元,赔偿支出69.87万元,上缴税款7.5万多元。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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