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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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1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油征购
分类号: F717
页数: 4
页码: 302-30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山丹县国营粮食商业粮油征购的情况。
关键词: 粮油征购 商业 山丹县

内容

一、粮食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粮食部门主要管理公粮,商品粮仍是自由交易。1953年10月,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由国营粮食企业统一经营。是年,全县征购粮食95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40%。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粮食征购实行“三定”。一是定产,根据不同地理条件,粮田单位面积,土地质量,经营状况,核定常年产量,以此为基数,划定余粮户、自足户、缺粮户,一定3年不变。二是定购,常产减去口粮、种子、饲料为余粮,国家统购农户余粮的60—80%。三是定销,农户自产的粮食达不到“三项留粮”标准的为缺粮户,粮食部门核定各户分月供应计划,凭证供应。通过“三定”,落实全县定购任务654.65万公斤。其中,公粮324万公斤,统购330.65万公斤,核定农村销售指标32万公斤。
  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对农村10个人民公社,536个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进行了全面调整。对完成任务后的余粮社队实行超购政策,即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30%。调整后的征购基数为596万公斤,当年实征公粮206.5万公斤,统购270万公斤,超购48.5万公斤,其他283.5万公斤。
  为了发展生产,增加集体和社员的粮食储备,稳定农民负担,全县从1971年起,采用了一定5年的办法。根据各社队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参考历年粮食产、购、留情况,确定全县粮食征购基数为1093.15万公斤。其中,公粮231.72万公斤,统购402.15万公斤,超购459.28万公斤,比1965年征购基数增加497.15万公斤。
  1978年以后,国家对粮食政策进行了调整。1979年本县对一些条件差、生产水平不高,人均占有粮食过低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少交统购。此后,在原征购基数一定5年的基础上,实行征购、统购、超购任务分层包干,一定3年。对完成征购任务后多购部分,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50%。
  1985年,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的主要品种有小麦、青稞、谷子。按照各农户承包的土地、人口等确定各农户的定购任务。粮食部门同山丹军马局和全县9个乡,103个村,716个社的2.3404万户农户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签订合同后一定3年不变。
  山丹县议购粮食始于1963年,议购的主要品种有小麦、青稞、小米等。自1963年至1979年议购粮食334万公斤。1979年以后,收购价格连续调高,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为了搞活流通,调剂余缺,国家允许粮食多渠道经营,全县各集镇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农民只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都可上市交易,价格一般高出国家统购牌价的50—80%,有时高出1倍左右。在群众自由交易的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开展议购议销,1980年议购227万公斤,1985年944万公斤,1987年512.5万公斤。议购价格1988年每百公斤中等小麦90元。
  二、油品统购
  1953年前,油品自由购销。1954年9月实行计划收购。以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户为单位统购其实际产量的43%,当年统购油品10.105万公斤。
  1956年8月,油料统购实行定产、定购(统购所余油料的80—90%)、定销。
  1965年,为稳定农民负担,只购不销,收料退饼,每年根据油料生产情况进行丰歉调整,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多交的油料按超购付给加价款。1965年全县油品统购完成14.63万公斤。
  1979年,根据各乡油料计划播种面积、产量和前3年的产、购、留实际,逐级计算油料统购任务,分配到社,一定3年不变。全县核定油品收购任务为28.815万公斤,其中,统购11.525万公斤,超购17.29万公斤。
  1983年,油品实行计划收购,粮食部门改变结算办法,对农户交油料实行按比例价计算。计划内收购的亚麻籽、油菜籽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每百公斤中等比例价为97.20元。芸芥籽、芥菜籽统超购各按50%计价结算,其他小油料退出统购。农民完成油料任务后可继续按比例价交售给国家,也可多渠道流通。油品收购继续收料退饼,当年收购油料折合油品285万公斤。
  1985年,粮油取消了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油料收购计划仍逐级下达任务,粮食部门与农户直接签订定购合同,定购品种为菜籽和亚麻籽,其他品种实行多渠道流通,收购仍实行“倒四六比例价”和基本收料不收油、收料退饼的政策。全县定购油品252万公斤。为了确保完成油品收购任务,对农民交料不愿退饼的部分,将油饼平议差价款付给农民,当年共收购定购油品183.18万公斤,占合同定购的72%。
  1987年粮食部门与12个国营、乡办、联办榨油厂签订收购油料合同,收购油料575万公斤,所收油料50%留厂加工出售,50%上交国家。1988年实行“倒二八比例价”。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每百公斤中等菜籽、亚麻籽收购价提高到100.80元。
  同年,与15个具有精炼能力的榨油厂签订合同,各厂凭合同到工商局领取“油料收购证”后,在全县范围内凭证按规定价格收购油料。菜籽、亚麻籽每百公斤最高限价为144元,集市贸易价为200元。农户交售合同定购内的油料,收料不退饼,价格每百公斤118.24元。各厂收购的油料,根据生产能力协商确定上交国家数,其余由厂自行销售。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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