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营粮食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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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15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国营粮食商业
分类号: F717
页数: 13
页码: 301-313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国营粮食商业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粮油征购、粮油销售、粮油储运、经营责任制等。
关键词: 国营粮食 商业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明清以至民国时期,官府仓廒,只收储田赋,供给军用和官吏薪俸,粮食贸易,则由私人经营。
  一、明、清仓廒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卫指挥庄得在县城东北隅建永丰仓一座。正统八年(1443年),卫指挥张勋于城西北隅建预备仓。景泰五年(1454年),卫指挥张勋重修永丰仓。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知县苏泰重建新河堡仓。四十一年(1776年),知县闵鹓元改建永丰仓,改名为本城仓,并拆修永固营、大马营、新河堡、峡口营四仓。道光七年(1827年),知县黄璟同署山丹营游击王庆重修大马营仓。明代永丰仓置监收判官、大使、副使各一员及草场大使一员,掌管粮秣。清代于县衙设仓房,管理仓廒。
  清代义仓、社仓 道光四年(1824年),知县尹特生倡建义仓,士庶捐粮4812石。七年,知县黄璟令各坝分设义仓,全县置本城、新河、峡口、花寨、黑城、永固、洪水、新添等约8处义仓,共储粮5053.46石。同时,黄璟筹建社仓,于本城、新河、峡口、杨家、花寨、黑城、永固、马营、姚家、山家、花寨外、静安上、永兴等13约储社仓粮397.74石。义仓、社仓,为群众互助组织,灾荒年景或贫民困难时,低息贷放,秋后偿还,部分盈利供义学费用。因战乱及官绅侵吞,不久皆废。
  二、民国时期田赋管理机构 民国初年,山丹县尚有仓廒20多座,因年久失修,多被拆毁。后仅存县城仓、新峡仓、马营仓、童子仓、慕化仓等数处。民国26年(1937年),县财政科管理田赋。31年(1942年),山丹县设田赋处,后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下属土地陈报科、收储科、县城仓库办事处,计公职人员17名,工人8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置的粮食管理机构 1949年9月24日,山丹县人民政府成立,接管前田赋粮食管理处及所属仓廒。1950年3月,设粮食局,负责公粮征收,管理粮油交易及市场价格。1953年1月,粮食局改为粮食科,县城设粮油购销站,东乐、新河、位奇、花寨子、霍城设粮食购销组。1956年恢复粮食局,下属新河、位奇、花寨子、霍城、东乐5个粮食管理所。1958年12月,粮食局与财政局、人民银行合并,设财粮部。同年建面粉厂,增设李桥粮食管理所。次年,撤销财粮部,恢复粮食局。1960年,设马营粮食管理所,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粮食局革命委员会。1969年,设老军粮食管理所,同年建成榨油厂。次年粮食局革委会改为粮食局。1979年设粮油转运站,次年设议价粮油购销站。1983年建饲料厂。至1988年,局属面粉厂、榨油厂、饲料厂3个加工企业和城关仓库、城关粮站、议价粮油购销站、粮油转运站及东乐、位奇、李桥、花寨、霍城、马营、新河、老军粮食管理所,全系统共有职工337人。
  自1965年起,为了储粮备荒,或纾缓农民青黄不接用粮困难,全县536个生产队建立公益金储备粮仓,由生产队管理。
  第二节 粮油征购
  一、粮食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粮食部门主要管理公粮,商品粮仍是自由交易。1953年10月,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由国营粮食企业统一经营。是年,全县征购粮食955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40%。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粮食征购实行“三定”。一是定产,根据不同地理条件,粮田单位面积,土地质量,经营状况,核定常年产量,以此为基数,划定余粮户、自足户、缺粮户,一定3年不变。二是定购,常产减去口粮、种子、饲料为余粮,国家统购农户余粮的60—80%。三是定销,农户自产的粮食达不到“三项留粮”标准的为缺粮户,粮食部门核定各户分月供应计划,凭证供应。通过“三定”,落实全县定购任务654.65万公斤。其中,公粮324万公斤,统购330.65万公斤,核定农村销售指标32万公斤。
  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对农村10个人民公社,536个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进行了全面调整。对完成任务后的余粮社队实行超购政策,即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30%。调整后的征购基数为596万公斤,当年实征公粮206.5万公斤,统购270万公斤,超购48.5万公斤,其他283.5万公斤。
  为了发展生产,增加集体和社员的粮食储备,稳定农民负担,全县从1971年起,采用了一定5年的办法。根据各社队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参考历年粮食产、购、留情况,确定全县粮食征购基数为1093.15万公斤。其中,公粮231.72万公斤,统购402.15万公斤,超购459.28万公斤,比1965年征购基数增加497.15万公斤。
  1978年以后,国家对粮食政策进行了调整。1979年本县对一些条件差、生产水平不高,人均占有粮食过低的生产队免征公粮,少交统购。此后,在原征购基数一定5年的基础上,实行征购、统购、超购任务分层包干,一定3年。对完成征购任务后多购部分,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50%。
  1985年,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的主要品种有小麦、青稞、谷子。按照各农户承包的土地、人口等确定各农户的定购任务。粮食部门同山丹军马局和全县9个乡,103个村,716个社的2.3404万户农户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签订合同后一定3年不变。
  山丹县议购粮食始于1963年,议购的主要品种有小麦、青稞、小米等。自1963年至1979年议购粮食334万公斤。1979年以后,收购价格连续调高,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为了搞活流通,调剂余缺,国家允许粮食多渠道经营,全县各集镇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农民只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都可上市交易,价格一般高出国家统购牌价的50—80%,有时高出1倍左右。在群众自由交易的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开展议购议销,1980年议购227万公斤,1985年944万公斤,1987年512.5万公斤。议购价格1988年每百公斤中等小麦90元。
  二、油品统购
  1953年前,油品自由购销。1954年9月实行计划收购。以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户为单位统购其实际产量的43%,当年统购油品10.105万公斤。
  1956年8月,油料统购实行定产、定购(统购所余油料的80—90%)、定销。
  1965年,为稳定农民负担,只购不销,收料退饼,每年根据油料生产情况进行丰歉调整,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多交的油料按超购付给加价款。1965年全县油品统购完成14.63万公斤。
  1979年,根据各乡油料计划播种面积、产量和前3年的产、购、留实际,逐级计算油料统购任务,分配到社,一定3年不变。全县核定油品收购任务为28.815万公斤,其中,统购11.525万公斤,超购17.29万公斤。
  1983年,油品实行计划收购,粮食部门改变结算办法,对农户交油料实行按比例价计算。计划内收购的亚麻籽、油菜籽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每百公斤中等比例价为97.20元。芸芥籽、芥菜籽统超购各按50%计价结算,其他小油料退出统购。农民完成油料任务后可继续按比例价交售给国家,也可多渠道流通。油品收购继续收料退饼,当年收购油料折合油品285万公斤。
  1985年,粮油取消了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油料收购计划仍逐级下达任务,粮食部门与农户直接签订定购合同,定购品种为菜籽和亚麻籽,其他品种实行多渠道流通,收购仍实行“倒四六比例价”和基本收料不收油、收料退饼的政策。全县定购油品252万公斤。为了确保完成油品收购任务,对农民交料不愿退饼的部分,将油饼平议差价款付给农民,当年共收购定购油品183.18万公斤,占合同定购的72%。
  1987年粮食部门与12个国营、乡办、联办榨油厂签订收购油料合同,收购油料575万公斤,所收油料50%留厂加工出售,50%上交国家。1988年实行“倒二八比例价”。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每百公斤中等菜籽、亚麻籽收购价提高到100.80元。
  同年,与15个具有精炼能力的榨油厂签订合同,各厂凭合同到工商局领取“油料收购证”后,在全县范围内凭证按规定价格收购油料。菜籽、亚麻籽每百公斤最高限价为144元,集市贸易价为200元。农户交售合同定购内的油料,收料不退饼,价格每百公斤118.24元。各厂收购的油料,根据生产能力协商确定上交国家数,其余由厂自行销售。
  第三节 粮油销售
  一、城镇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镇居民口粮全由粮食商贩供应。如遇灾年,富户和粮商囤积居奇,操纵粮价,剥削群众。
  1953年10月,国家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山丹县开始调查居民粮食消费情况。1954年初,对机关干部、工人、城镇居民9607人,按户造册发给购粮证,凭证供应。制粉、酿造等行业用粮,核定供应标准按月供应,全年供应粮食432万公斤。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山丹县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根据其劳动工种差别、年龄,实行分等定量供应。饮食行业用粮,依据消耗定额编制计划,由粮食部门审核发证供应,粮食消耗比自由销售降低34.5%。后经多次修改调整,核定了粮食定量分等分级供应标准。
  1955年,食油每人每月定量供应标准是:干部、职员0.5公斤;居民0.25公斤;部队、武装警察、体力劳动者0.75公斤;1957年4月改为:干部、职工0.45公斤;居民0.2公斤;部队、武装警察、体力劳动者0.7公斤。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不分工种、劳别每人每月供应0.15公斤。1965年调整为0.2公斤。1978年改为0.25公斤。矽肺病工人每人每月供应0.5公斤,离休老干部除按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外,每月增供0.5公斤。
  二、农村返销
  农村返销,主要是解决灾区农民口粮、种子、饲料,供应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民工建勤补助等。1953年至1958年共回销粮食535.5万公斤,其中,口粮527.5万公斤,占98%。
  1958年“大跃进”中,粮食产量下降,农村严重缺粮。1959年全县返销口粮347万公斤,调剂种子127万公斤。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下降到1217万公斤,仍购粮704万公斤,农村人均年留粮只有69公斤。1961年1—7月全县返销口粮499.5万公斤。1962年,减少农村粮食征购,只征购129万公斤,并从新疆等省区调运粮食790.5万公斤,解决群众口粮困难,农村人均月口粮13.5公斤左右。1959至1962年,共返销农村粮食、种子2047.5万公斤。
  1963至1965年,产量逐步提高,征购任务平稳增加,农村购后留粮标准逐年回升,1965年全县购后人均留粮173公斤(含种子、饲料)。
  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稳定农民负担,集体和个人开始储粮。农村返销粮只供民工建勤,对少数缺粮的生产队主要采取社队调剂和国家借销的办法解决。1966至1970年,农村销售968万公斤,其中借销816万公斤,民工建勤补助37.5万公斤。
  1970年,收购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奖售粮食的政策,1971年至1985年共奖售粮食373.5万公斤。
  1961年以前,农民每人每年留油不足1.5公斤者,由粮食部门按统销计划供应。1957至1961年,共统销油品3万公斤。1962年以后,只购不销,农村只供应下乡知识青年少量食油。社队所需油料种子,以借销办法供应。
  为了扶持和发展生产,1985年前,国营粮食商业返销农村的粮食分别实行政策性差额补贴和补贴费用的办法。1979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未动,购销牌价倒挂。供应给本县缺粮农民的口粮仍按统销价供应,每公斤中等小麦收购价0.328元。销售价0.27元,县粮食部门亏损增大,财政补贴相应增加。1985年,供应农村的口粮、补助粮、种子、饲料等,按购销同价供应,并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奖售粮。
  三、军粮供应
  民国以前,官府征收的田赋,部分供作军需,不足者向民间摊派。民国30年(1941年)以后,每年所征的军借粮由山丹兵站管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粮由财政供应。1953年,供应品种主要有面粉、大米,主粮占80%,杂粮占20%。1953至1961年,供应军需粮293万公斤,平均每年33.1万公斤。1962年以后供应量下降,1962至1984年财政供应军粮576万公斤,平均每年25万公斤。1985年以后驻军所需粮油转张掖市供应,本县只供应武警部队用粮每年约1万公斤左右。
  四、议价销售
  山丹县粮油议销,始于1964年,但对个别紧缺品种,仍实行限量供应。
  粮油议销的对象:一是城镇,主要是口粮、食用油和食品工业、酿造业所需粮油及畜禽饲料。至1987年共议销粮食335.5万公斤,其中议销定量人口口粮217.5万公斤,议销油品43.19万公斤。其中,定量人口食用油12.7万公斤。二是农村,主要是销售给缺粮农民的口粮,约占85%左右,其次是品种余缺调剂。1981至1982年农村议销粮食134.5万公斤,议销油品11.1万公斤,品种主要是面粉、大米、小米和小麦,油品是亚麻籽油、菜籽油。
  五、饲料供应
  1955年10月,对城镇牲畜和专业饲养户的饲料用粮,按畜禽类别规定供应标准,凭证供应。1963年至1988年共销售平价饲料709.5万公斤。
  1983年新建饲料厂投产后,主要生产鸡、猪饲料,城乡养殖专业户所需饲料直接到厂购买。1983年至1988年共销售议价饲料680万公斤。
  六、粮油票证
  195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规定了票证制度,省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和制度,至今继续实行。
  (一)市镇粮油供应票证
  市镇粮油供应票证主要有“四证”、“五票”。
  “四证”是: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包括干部、职工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工商行业用粮油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和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
  “五票”是: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军供票和工种补差票。1975年印制“山丹县工种补差粮票”,在工矿企业单位使用,1984年收回销毁。
  (二)农村粮食购销凭证
  主要有收购销售粮油凭证、交售任务减免证、交售任务完成证、周转粮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农村粮食转移证、代管储备粮证和合同定购证8种。
  第四节 粮油储运
  一、仓储
  1949年,接管民国田赋粮食管理机构时,只有县城一座粮仓,而且容量不大,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征购储粮需要。县人民政府重视粮仓建设,至1988年,全县共建粮仓43座,仓容量由建国初期的1209吨增加到2.6896万吨。计有基建仓18座,容量1.196万吨;苏式仓16座,容量1.21万吨。简易仓9座,容量2836吨。全县储粮点由建国初期的3个增加到11个,仓库管理从1956年起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开展“四无”活动(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1985年,被省粮食局命名为“四无”粮仓县。
  二、油脂储存
  油脂储存设备主要是钢板油罐。1988年,粮油转运站有油罐6个,每个容量250吨,榨油厂有油罐11个,每个容量30吨,面粉厂榨油车间有油罐3个,容量15吨2个,25吨1个。
  三、粮油调拨
  (一)平价粮油调拨
  县粮食部门执行国家粮油调拨计划。除1962年困难时期外,粮食多年调出大于调入,油品调出尤多。
  1、粮油调入 调入的粮油主要供应当地驻军和城镇居民。1963年开始从张掖、高台、临泽调入精粉、大豆、大米、小米和其他小杂粮。从湖南、湖北、江西、四川等省调入大米等。1963年开始从兰州、张掖等地调入芝麻油。
  2、粮油调出 本县粮食调出始于1953年,主要调往省内兰州、陇西等地和青海、西藏、陕西、河南等省,调出品种有小麦、青稞,而且青稞数量较大。油品调出始于1963年,1983年后调出量剧增。主要调往兰州、天水等地和陕西、湖北等省,品种为亚麻、菜籽油。
  (二)议价粮油调拨
  1963年开展粮油议价购销业务,调出量大于调入量。1963年至1979年粮食省外净调出172.5万公斤。省内净调出1300万公斤。油品(包括油料折油品)省外净调出39.5万公斤,省内净调出120万公斤。
  1、议价粮油调入 议价粮油调入始于1980年,调入品种大部分是本县短缺的大米、糯米。当年从省外调入大米38.5万公斤,花生果0.5万公斤。1980年至1987年从湖南、江西、湖北、四川、安徽等地调入大米165.5万公斤,糯米10万公斤。本省调入的主要是大米、糯米、面粉、绿豆、芝麻油等。1980年至1987年调入粮食56.5万公斤,其中,从兰州调入21.5万公斤,张掖调入35万公斤。
  2、议价粮油调出 1980年至1988年调出粮食2159.5万公斤,其中:调往省外1153.5万公斤,品种是小麦、青稞,分别调往青海、西藏、河南等地,调往省内1006万公斤。调出油品457.265万公斤,其中,调往省外76.58万公斤,分别调往陕西、湖南、湖北、江西等地,调往省内380.685万公斤。1981年以来,共调出油饼2390.5万公斤。其中:调往省内1453万公斤,调往省外426.5万公斤,出口油饼511万公斤,创外汇9.1405万美元。
  第五节 经营责任制
  1980年以来,粮食系统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87年底平价粮油经营比上年同期减亏5.15万元。工业企业增利8.25万元。1988年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粮食企业实行产、购、销、调、财五包干。虽然平价粮油经营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亏损117.96万元,但粮油加工企业榨油厂、面粉厂完成利润99.77万元,比上年增加22.57万元,饲料加工、议价粮油购销等多种经营完成利润79.52万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00—118%。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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