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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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07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
分类号: F321
页数: 9
页码: 165-173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历代农业概况,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 农业经济 制度改革 山丹县

内容

第一节 历代农业概况
  新石器时代,县境内已有先民繁衍生息。在与山丹毗邻之东灰山(今民乐西南),考古工作者发现距今5000年前文化遗址,其中有小麦种子。证明当时境内先民在驯养畜类的同时,已由采集野生果实转向种植。这一漫长时期是本地区原始农业形成阶段。之后,西方诸戎在此游牧,因水土适宜,农业生产也相应发展。
  西汉王朝经过元狩二年(前121年)的河西之战,打败匈奴,控制河西走廊之后,为了防止匈奴的进犯,除留军队屯垦防卫外,并由内地大规模徙民实边,境内农业由此兴起。
  当时屯田的组织,大体可分两类,一军屯,一民屯,军屯劳动力是田卒,凡田卒皆有名籍,记载其姓名、年龄、籍贯,以备随时考查。屯田区设有农都尉、护田都尉等田官,农都尉为郡中管理农事的官,而护田都尉则为统领保护屯田之官。田卒的粮食和使用的工具均由官府供应,屯田的收获,必须送交官仓。这些官仓中还有一种代田仓,说明代田法在当时已推广。民屯和军屯一样,耕地亦为政府经营的公田,并由政府贷与衣食产业,移民领获耕种,地租与地税相符合。《居延汉简》载:“田65亩,租25石”。边郡种植比较粗放,每亩收成至多不会超过1石,租额已达到了40%,可知无论田卒或是移来的贫民,他们的生活都很困难。田卒不仅是农业劳动力,还要负守边的责任。农时耕种,闲时戍守,战时打仗。还须参加劳役,如治河修渠等。
  移民从内地带来先进生产技术,在新的土地上开始种植麦、黍、粟、豆等五谷,开始试种从西域输入的西瓜、黄瓜、大蒜、胡萝卜、苜蓿等作物。当时播种植物疏成行列,已经不是撒播的原始操作。
  代田法与使用耕牛是分不开的,当时删丹亦同样采用牛耕及铁犁。西汉武帝时氾胜之(农业科学家,晚年家住敦煌)发明的分畦分区种植的“区田法”、以及区田内积草压绿肥的经验,也逐渐推广到这里。同时和农业生产有很大关系的水利灌溉事业,随着农业亦发展了,引河灌田,大大提高了土地单位面积产量。
  东汉中叶以后,由于战争的延续,农户大量破产流亡,人口大减,土地荒芜。公元2世纪初期,被汉王朝征服的西方诸小国和部落,因不堪军事压迫纷纷起来反抗,汉帝国对羌人进行了约40年的战争,屯民皆兵,出征作战,人口死亡大半,农业生产遭到严重摧残。
  三国时期,曹魏统治删丹后,为了筹集军粮,设置田官,开辟水田,招募贫民充当佃户,征收田租,农业生产一时得到了恢复,但地主阶级的剥削亦随之加紧,良田荒芜,恢复起来的农业又受到了破坏。
  隋初,为了充实防卫力量,在删丹筑堡营田,把部分官地及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又减轻了一些徭役,农业生产得以暂时发展。炀帝时,人民遭受极端严重的压迫,“人死于役,而家伤于财”,农村破产。
  唐时,实行均田制,农民一般得到了耕地。唐政府在删丹开置屯田,开发水源,数年粮食丰产,农村经济好转。但因皇室贵族官僚等享有免役的特权,徭役全部加在农民的头上。其次,地主阶级还侵夺农民的口分田、永业田,农民失去土地,却还向官府纳租,负担日益繁重。到玄宗开元末,受田农户,大多数丧失了土地,为避免徭役,纷纷逃亡。吐蕃占据删丹后,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五代十国时期,回鹘占据删丹后,骆驼兼作耕田,白麦、青稞、麻、葱、韭等农作物广泛种植。公元1028年西夏占据删丹,以畜牧为主,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汉族人民施行报复性的残暴统治和繁苛的赋税压榨,人民生活异常困难,农业生产萎缩。
  公元1279年,元帝国占据山丹,设置河渠同知等官,兴办农田水利,农民来归者都授给了田地。农民在很少的土地上耕作,所得大半又被贵族地主掠夺,因而农业生产衰退到惊人的地步。
  明初大量迁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农民到山丹屯垦,实行“寓兵于民”的屯田制度,守卫所的士兵,携带家属,利用山丹丰富水源,开辟田园。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曾遣将安抚劝谕各屯,山丹田野日渐开辟。屯军三分守城,七分耕作,每人授田50亩,给耕牛籽种,教以种植方法,屯田每亩租税一斗,藉舒民困,兼筹军饷。弘治十三年(1500年),卫都指挥武振集夫挑浚白石崖渠。嘉靖时,挑选精壮屯丁,分驻各堡屯垦,每堡设屯长管理,平日冬操夏耕,有警则战。十七年(1538年),副使石永重修暖泉、寺沟渠,次年复修白石崖渠。万历时,总兵王允中疏通白石崖渠,水利日兴,田畴日广。明末,农民所种屯田,赋税极重,再加边患连年不息,水利失修,土地荒芜,农民破产。
  清初,摊丁入亩,厘定税则,招逃亡流户复业,多次减免赋税,农业有较大发展。光绪年间,土地高度集中,多数农民沦为佃户,每种一亩屯田,不管种上与否,即负担一斗或八升的屯粮和草束(每束草6—18斤不等),还有明末遗留下来的“蕃勋地”(更名地)使农民负担每亩三斗至五斗的租粮。加之肥沃的土地,多种鸦片,大量的劳力肥料费在培植鸦片上,粮油种植面积大减,缺水缺肥,耕作粗放,产量低下,单产仅有40—60公斤。
  民国16年(1927年)后,境内地震、旱灾、战乱纷至沓来,农民破产,逃荒求生,无力缴纳赋税之农户,有搭农具或驴送地者,农业凋蔽,情状惨苦。
  21年(1932年),总播各类作物面积26.6万亩,其中水地13万亩,旱田13.6万亩,单产68公斤,总产1815.25万公斤。
  33年(1944年)统计:山丹县水旱总播种面积24.574万亩,其中春小麦13.76万亩,大麦7680亩,青稞6.08万亩,豌豆2.08万亩,黄豆5840亩,谷子2560亩,糜子6620亩,洋芋3840亩。
  第二节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前,山丹县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剥削农民的方式,主要是雇工。地主每户雇工一、二人至五、六人不等,农忙季节还雇短工。长工工钱每年二、三石粮食(450—675公斤)。其次是地租,地租有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分成租即耕种者将收获按一定成数交给地主,如对半分、三七开、四六开;定额租即耕种者每亩向地主交纳2、3斗即45—70公斤小麦。三是放债剥削,主要放粮、放钱;年利为“加五”(本1斗,利5升)、“对斗”(本1斗、利1斗),计复利,农民称之为“驴打滚”债。
  1951年,中共山丹县委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遵循的政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全县分两期完成:第一期抽调干部232人,从1951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历时64天,在龙山区所辖7乡,124个自然村进行;第二期从1951年12月1日至1952年3月8日,历时98天,在新山、中山、焉山、天山4个区,20个乡,76个行政村全面开展。
  在土地改革中,首先划分农村阶级成份。全县8566农户中,定为地主的249户,其中农业人口2779人,占有水地2万亩,半水地9294亩,山旱地4.24万亩,人均25.7亩。富农119户,其中农业人口1448人,占有水地7094亩,半水地3324亩,山旱地1.4万亩,人均16.9亩。中农2281户,其中农业人口1.5011万人,占有水地4.7万亩,半水地1.1185万亩,山旱地4.07万亩,人均6.6亩。贫农4126户,其中农业人口1.3911万人,占有水地2.8151万亩,半水地7859亩,山旱地2.8万亩,人均4.6亩。雇农1147户,其中农业人口3977人,占有水地3207亩,半水地331亩,山旱地2619亩,人均仅1.54亩。
  经过土地改革,雇农占有水地8507亩,半水地3386亩,山旱地1.334万亩,人均6.34亩。贫农占有水地3.8406万亩,半水地1.2272万亩,山旱地5.1819万亩,人均7.36亩。中农占有水地4.9248万亩,半水地1.2455万亩,山旱地5.9万亩,人均8.1亩。地主阶级的农业人口,平均留地4.6亩。留公地4858亩,分余地4852亩。
  没收地主阶级多余之房屋、牲畜、农具,分配给贫农、雇农及中农中之困难户。其中1146户雇农,分得房屋1485间,牲畜992头,农具4634件,粮食1106石(每斗22.5公斤)。贫农3951户,分得房屋2057间,牲畜2020头、农具8140件,粮食3899石。中农1512户,分得房屋190间,牲畜203头,农具2067件,粮食999石。留公房屋41间,分公房屋1835间。铁、木车295辆,依据实际情况分配给贫农、雇农。
  同时废除了债权债务契约,全县5个区20个乡统计,废除和停止地主、富农及其他债权的103户,废除和停止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债务的1165户,计粮食1.5786万石,折合355.18万公斤。
  为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问题,中共山丹县委于1952年10月23日—1953年3月底,组织干部在全县6个区,30个乡分两期完成了土改复查和查田定产工作。
  土改复查纠正了土地改革中错划地主成份54户,富农成份10户,小土地出租者成份3户;补划漏划地主8户;把土改中未分配的土地4581亩,分配给缺地农民;有部分贫、雇农,分得房屋495间,水磨油房4座,粮食633.2石,牲畜16头(匹),木料355根,农具63件,家具47件,现金304万元(每万元折今人民币1元),县人民政府给所有农户颁发土地所有证。
  通过查田定产,全县共查实土地48.4317万亩(其中水地16万亩,山滩旱地32.4317万亩),比1952年增加1.4829万亩,土地确定为14个产量等级,最高每亩定产150公斤,最低每亩定产25公斤。
  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平整土地,修渠筑堤,增添牲畜农具,并自愿组织互助组发展生产。1953年全县粮食总产2346万公斤,为1950年985万公斤的2.38倍。农
  第三节 农业合作化
  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要求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中共山丹县委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上级指示,组织县、区、乡干部,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农村组织互助组,发展生产。1952年春,开始由几户或十几户组织起来,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其形式有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是年,全县组织各种互助组116个,参加农户812户,占全县总农户1.1742万户的6.9%。到1953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1132个,参加农户6885户,占农业总户数1.2588万户的53.2%,参加人口3.7238万人,占农业总人口6.7385万人的48.3%,其中常年互助组261个,1.0681万人,土地6.8406万亩;临时互助组871个,2.6557万人,土地12.5105万亩。
  互助组规模小,耕作细,效益高,大多亩增产30—50公斤。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冬至1954年春,中共山丹县委在一区城北村、三区任家寨村、四区吴宁寨村建立了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108户,642人,劳力208个,经营土地4323.5亩,每社皆有2—3名脱产干部具体指导,解决诸如干部分工、计划管理、劳力组合、财务制度等问题。
  1955年春,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76个,入社农户5222户,占总农户的39%,是年秋,毛泽东发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批判了右倾思想。次年春,全部农户加入初级社,入社土地达49万多亩。
  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牲畜、大农具归社统一使用,付给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员分配部分的20—30%为土地报酬,10%为其他报酬,60—70%按劳动工分分配;开始提留公共积累,初步建立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统一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推广良种及新式农具,使用农药。初级社既保护了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调动了农民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6年粮食总产3892万公斤,人均571公斤,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人均口粮250—300公斤。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全部按劳分配为标志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56年春,在城北乡城北村及芦堡乡任寨村建高级社2个,入社农户87户,占全县总户数0.7%。1956年末,建高级社196个,全县1.3119万户农民全部入社,入社土地54.7799万亩。
  高级社土地归社所有,不分红;牲畜、农具、羊只、果园和成片林折价归社;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定额管理,小段包工;农、林、牧、副专业分工,部分社还推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投入,超产奖励)。1957年末,将196个高级社合并为37个。因发展过快,规模过大,入社生产资料折价低,又未兑现,缺乏集体经营和管理集体生产的认识与经验,生产关系的变革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第四节 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37个高级社合并为红旗、红光、红星3个人民公社。辖29个生产大队,176个生产队。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人民公社是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建社初,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强调“一大二公”,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渔副综合经营,公社集中所有权力。原属高级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公共建筑、农具牲畜、粮食油料、公共积累及社员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一律无偿归公社所有,使农民和原有社队的所有权、经营权、自主权均受到侵犯。劳动组合军事化,劳动力由公社统一指挥,统一调配,搞“大协作”。生活集体化,全县办公共食堂885个,“吃饭不要钱”。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割私有制“尾巴”,取消社员家庭副业。
  1960年底至1961年春,根据中共中央武昌会议、郑州会议精神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之规定,整顿全县农村人民公社,纠正“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开展全民算帐,进行退赔。调整人民公社规模及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供给制,停办公共食堂,实行按劳分配。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1962年后,人民公社制度基本趋于稳定。
  规模与体制
  人民公社成立后的8年,共调整过3次规模。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3个,平均每社户数5261户,到1960年调整为15个,辖生产大队141个,生产队404个,平均每社994户,基本核算单位在生产大队。1962年,人民公社增加为19个,辖生产大队143个,生产队566个,每社平均874户,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公社除行政领导外,对生产队的经济活动起指导、协调、监督作用。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人民公社调整为10个,辖生产大队91个,生产队532个,平均每社1752户。这次调整后,人民公社的形式持续了17年。
  劳动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一度实行军事化编制,社设团,大队设营,生产队设连,参加劳力3.2万个。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农活定额管理的小段包工责任制,“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报酬”。饲养、牧放人员实行“三定一奖”(按人定畜、定肥、定工,超额繁殖奖励)。从事副业人员实行按件计工、收入分成或按交队收入记工等。1975年,学习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标兵工分,自报公议”的经验,随意评定工分,社员称之为“划圈工”或“大概工”,影响了社员劳动积极性。1978年后,再次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直至1981年体制变革。
  财务管理
  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生产队设有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记工员,分管帐务、现金、财务、工分。建总分类帐、现金帐、实物帐、工分帐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大队设会计,公社有财会专干,县成立会计辅导站,配备辅导员,利用农隙培训财会人员。人民公社定期“四清”(清帐目、清物资、清现金、清工分),整顿财务。
  收益分配
  由生产队制定分配方案,经大队、公社批准,分预分、决算两步进行。分配原则一是全面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二是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三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给予照顾;四是适当积累,少扣多分。决算全部按社员劳动工分结算。
  粮食分配曾采用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相结合、按劳人比例(三七开、四六开、对半开)分配等。进入70年代,坚持基本劳动日、基本肥料保基本口粮的办法。1971年,人均分配现金61.8元,口粮126.5公斤,自留地人均有粮25.79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扩大阶级斗争,割私有制尾巴,搞平均主义,破坏按劳分配,又使人民公社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历程。
  人民公社在组织社员发展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诸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自身的弊端,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合作经济优越性的发挥。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全县粮食播种面积34.02万亩,亩均产粮95公斤,亩均收入现金31.65元,劳均产粮1025公斤,产油籽327公斤,劳均产值432元。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农业指挥失误,1961年,全县播种粮食面积30.42万亩,亩均产粮33公斤,亩均收入现金11.02元,劳均产粮333公斤,产油籽49公斤,劳均产值157.27元。1980年,全县播种粮食作物38.14万亩,亩均产粮156.5公斤,亩均产值38.73元,全县4.6413万个劳力,劳均产粮1289公斤,产油籽958公斤,产值596.62元,农业人口12.4671万人,人均现金106.27元,人均口粮251公斤。
  第五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山丹县委、山丹县人民政府联合作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十项规定》,陆续在全县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提高粮食、油料等农副产品的价格,开放集市贸易,扩大社员自留地,允许个人购买牲畜农具,发展家庭副业。
  1979年,全县有82个生产队划分为185个包干作业小组。
  1980年全县750个生产队推行了各种承包责任制,有2个生产队的13户搞包干到户。
  1981年5月,县委统一抽调县社干部165名,组成10个工作组,深入基层,宣传政策,培训骨干,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通过22个试点经验,以陈户、老军两乡为主,全县采取责任制形式的生产队有300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845个的35.5%。接着把选择责任制的权力交给群众,截止6月底,群众选定的农业联产责任制的形式有统一经营、联产到劳;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单项生产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分组作业、联产计酬;大包干到组,以队作业、定额计酬等。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208个,占总队数的24.5%。
  1982年,全部推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把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全部承包给农户,有2.4314万户承包了集体土地54.7588万亩。
  10年改革,使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1988年与1978年对比,粮食产量由4.7525万吨上升到6.6249万吨,增长39.4%;油料总产量由930吨上升到1.4307万吨,增长15.38倍;农业总产值由3348万元上升到5280万元,增长57.7%;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13元上升到455.53元,增长3倍。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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