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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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06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9
页码: 152-16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市场物价方面的情况,包含了机构,物价调整和价格补贴。
关键词: 物价 管理 山丹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社会经济由市场自发调节,物价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上下波动。民国初年,山丹县小麦每斗(22.5公斤)价0.7—0.8元(银币)。之后,平常年份为1—1.2元。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旱灾严重,18年粮价上涨,一斗小麦4—5元(银币)。37年(1948年),解放战争时期,民国政府大量发行钞票,通货恶性膨胀,物资交易多以粮食交换工业品。每斗小麦换白市布0.65米,换白土布3米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合理安排各类产品的购销、季节、地区、城乡、批零差价,逐步调整历史遗留的工农业产品不合理的价格,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逐步缩小,市场物价基本稳定。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放开三类工农业产品价格,实行价格管理双轨制,市场物价变化较大。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山丹县没有物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山丹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1957年3月,成立山丹县物价委员会,下设物价办公室,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58年撤销物价委员会,1959年7月恢复。1962年初撤销,物价工作由县人民委员会代管。1963年8月再度恢复,1966年撤销。“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管理,1974年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兼管。1978年10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1983年12月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设立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1984年7月分设物价委员会。同年11月,设物价检查所,与县物价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二节 物价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二类物资(主要指粮食、油料、棉布、生猪、羊毛等)价格一直由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物价委员会审定,其他商品价格根据省和地区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商业企业对老产品、残次商品削价,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1950年至1978年,国家陆续调高粮食、油籽、生猪、菜牛、菜羊和羊毛、羊皮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调低了药品、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曾一度对煤油、食盐、火柴等必保商品实行农村最高限价,还对农用柴油实行优待价格。
  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商品供应紧缺,集市贸易价格上涨。为了平衡供求矛盾,回笼货币,根据国家规定,在不影响平价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对部分糕点饭菜实行高价供应,一般比平价约高3倍左右。1962年又对卷烟、名酒、水果糖、食糖、自行车、钟表等商品,安排专项指标,高价敞开供应,回笼货币25.5万元,盈利4.8万元。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1963年价格逐步降低,1965年取消高价,恢复正常价格。
  1979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提高小麦、青稞、油菜籽、生猪等32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每公斤小麦由0.27元调为0.328元,青稞由0.21元调为0.264元,油菜籽由0.56元调为0.72元,生猪毛公斤收购价由0.94元调为1.24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企业亏损,同年11月,对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适当提高,猪肉每公斤由1.54元调为2.04元,牛肉由0.90元调为1.56元,羊肉由0.88元调为1.44元。
  1981年11月,涤棉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同时,调高卷烟、酒类零售价格。1983年,化学纤维织品销售价平均降低25%,棉纺织品价格平均提高20%。1985年4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小麦收购价改为“倒三、七”比例价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油菜籽、胡麻籽收购价改为“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同年,生猪派购价改为指导价。1987年,生猪毛公斤价由1.54元调为1.68元,猪肉销售价每公斤由2.74元调整为2.90元。
  1988年,小麦收购比例价每公斤由0.472元调为0.518元,青稞由0.387元调整为0.408元,油菜籽由0.936元调整为1.008元。同年6月,白糖销售价每公斤由1.72元调为2.42元,火柴每盒由0.03元调为0.04元。并放开茅台、汾酒、西凤、郎酒等13种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省内产优质酒提高价格18.5%,每公斤6元以下的普通曲酒提价12.7%,普通白酒提价4.5%。省内产甲二级卷烟平均提价22.3%,乙一级提高10%。
  1982年至1987年,国产手表连续降价,上海牌男表零售价,1981年每块120元,1987年降到55元。
  瓜果、蔬菜、家禽、大牲畜、仔猪、木柴、条帚、扫帚、草筐、芨芨编织品等小宗农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企业纳入计划收购,但多数年份还是由农民自产自销,自由议价交易。
  1979年以来,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允许社、队、农户在完成国家粮、油收购任务或合同定购任务后,开展粮油议购议销,进入市场交易。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和食品加工、饮食行业开展了议购议销,并开放各乡镇的粮油市场,陆续放开1615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和393种医药小商品价格,批发、零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87年放开木锨、镰刀、车马挽具等小农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通过物价调整,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剪刀差”。1988年同1957年比较,小麦收购价格提高178.5%,油菜籽提高238.2%,生猪提高240.9%,绵羊毛提高195.9%;白砂糖销售价格提高49.4%,火柴提高100%,白市布提高109.7%,肥皂提高113%。1988年与1957年相比,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换食盐由76.4公斤增加为185公斤;换白市布由20米增加为26.56米;换白砂糖由11.5公斤增加为21.4公斤。出售油菜籽100公斤换食盐由106.4公斤增加为360公斤;换白市布由32.04米增加为51.66米;换白砂糖由18.4公斤增加为41.7公斤。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在1978年只能购买化肥硝酸铵87公斤,1988年可购买138.5公斤。
  第三节 价格补贴
  国家调整主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后,为使职工生活不受影响,发给职工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国家调高猪肉等3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每人每月发副食补贴5元。1985年5月,放开猪肉购销价格,肉价上升,给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3元。国家发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7元,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2至17元。1988年5月,白糖、猪肉、大路菜、鲜蛋等4种副食品价格提高,给职工每人每月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第四节 物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曾一度出现物价波动。一些投机商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为了稳定物价,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投机商的不法活动,确立了由国营经济领导的统一市场,制定完善了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一、价格管理
  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1960—1962年),商品供不应求,物价上涨,人民生活受到影响,国家稳定18类商品价格。①粮食;②棉布;③针织品;④絮棉;⑤食盐;⑥鞋子;⑦酱、酱油、醋;⑧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⑨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⑩食糖、糖果、糕点的定量供应部分;⑩大宗蔬菜;⑫火柴;⑬煤炭;⑭煤油;⑮文具、纸张、课本、书刊杂志;⑩主要西药;⑰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材料的日用工业品;⑱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
  1978年以后,逐步改革价格体系,国家将物价管理权限陆续下放省、地、县物价部门,重新规定物价分工管理的品种。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籽、亚麻籽、鹿茸、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党参、党归等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青稞、谷子、大麦、菜籽油、亚麻油、羊毛、枸杞、生地等,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豌豆、蜂蜜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发菜、绵羊板皮等由县管理。
  商品销售价格:小麦、大米、玉米、面粉、菜籽油、手表、棉花、书写纸、西药、医疗器械、彩色电视机、汽车、钢材、汽油、农用柴油、生铁、化肥、农药、纯碱、食盐等91种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大麦、青稞、食糖、卷烟、酒、酱油、味醋、奶粉、普通火柴、肥皂、洗衣粉、纯毛毛线、丝绸、铝制品、课本、学生作业本、卫生纸、石油、农用薄膜、木材、摩托车、缝纫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拖拉机、煤炭等583种,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水果糖、布鞋、猪皮鞋、铁锅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粉丝、粮食白酒、当地产酱油、味醋、面包、糕点、淀粉、辣面子、小农具、木制家具、饮料等由县上管理。
  工业品出厂价格:焦炭、硅铁、铸铁管、炭黑、磷肥、硫化碱等,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水泥、陶瓷制品、玻璃制品、铁锅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砖瓦、粮食白酒、镔铁制品等,由县上管理。
  非商品收费标准:铁路客货运价、邮政资费、电信资费等16种,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公共汽车客货运价、农村电话费、汽车拖拉机修理服务收费、电影票价、各种保险收费、民用电价、服装缝纫加工收费、医疗收费、托幼收费等65种,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宾馆招待所收费、饮食业综合毛利率、戏票价等16种,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照相及其他服务收费、印刷收费、旅社客房收费、理发业收费、水费、房费、零活缝纫加工收费等,由县上管理。
  为使商品价格在全县范围内正确执行,有利于农村商业企业经营,以1963年制定的山丹县城乡差价为依据,1979年在审查整顿市场物价中,以县城为中心,按照路程远近,将全县分为三个价区:一是距离县城10公里以内的乡镇,包括城关镇、清泉乡、火车站等统一执行县城零售价格;二是距离县城10公里以外30公里以内的东乐、位奇、新河、红寺湖乡为二类价区,每种商品零售价比县城高1分;三是距离县城30公里以外的花寨、李桥、老军、霍城、大马营乡为三类价区,每种商品零售价比县城高2分。
  二、物价检查
  1958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1960至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许多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物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1964年3月,国务院批准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物价委员会对全县工商企业开展审价工作。通过边审、边整、边改,纠正了各类产品(商品)错价,健全了物价工作制度,实行价格统一管理,制止了物价混乱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价错乱现象严重,一些工商企业和基层商业网点曾出现随意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变相涨价的情况。1979年1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价检查组,开展大审价,大检查、大整顿,检查工业品(商品)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2.515万个,查出多收消费者价款1757元,进行了严肃处理。此后,每年都对城乡所有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物价大检查,共计检查价格和收费标准近百万个,查出有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随意提价,多收用户和消费者价款27万元。多收价款全部没收,对执行中的差错,检查纠正,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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