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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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山丹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420020220000063
颗粒名称: 第四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307.26
页数: 20
页码: 143-162
摘要: 本章记述了山丹县经济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国民经济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计量。
关键词: 经济管理 发展概况 山丹县

内容

第一章 国民经济计划
  1949年,山丹县建立人民政权,在剿匪、镇反,安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发展生产,稳定物价,积极恢复国民经济。土地改革解放了生产力,全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经过三年经济恢复,1952年社会总产值达到901万元,为1949年的1.8倍,工农业总产值884万元,为1.7倍,国民收入691万元,为1.8倍,人均国民收入113元,为1.6倍。在此基础上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7年,全县社会总产值5年平均增长14.3%,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2.9%,国民收入增长13%,人均国民收入比1952年增加49元,经济发展较快,完成了“一五”国民经济的计划指标。
  农业 “一五”期间,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全县高级农业合作社196个,1.3119万户农民全部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农业总产值达到1568万元,为1952年的1.8倍,为1949年的3.2倍。
  工业 “一五”期间,我县地方工业基础薄弱,主要产品只有原煤、日用陶瓷和铁制小农具。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发展到55万元,为1952年的2倍,为1949年的2.4倍。
  1958年,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按照中央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实现人民公社化,开展全民炼钢,大办地方工业,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经济增长过猛、过快。1959年,全县社会总产值达到3275万元,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987万元,以年平均36.5%、35.7%的速度增长。由于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不计经济效益,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加之三年自然灾害,使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人民生活一时非常困难。到1962年,社会总产值下降到703万元,工农业总产值592万元,国民收入439万元,人均国民收入只有48元,为山丹县自1953年以来经济发展的最低线。1963年到1965年,贯彻党和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过三年努力,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65年,社会总产值回升到1231万元,工农业总产值1095万元,国民收入799万元,人均国民收入增加到91元。
  “文化大革命”中,因受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国民经济发展从整体上受到了影响,速度有所减缓,但全县经济还是得到了发展。到197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954万元,国民收入2494万元,人均国民收入188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县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依靠全县人民,大力发展农业,稳步发展工业,协调发展各业,经济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完成了“六五”计划指标。到1988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54亿元,为1980年的3.9倍,平均增长14.7%;社会总产值达到1.84亿元,为1980年的3.8倍,平均增长18.1%;国民收入达到1.21亿元,为1980年的4.1倍,平均增长19.4%。人均国民收入达到674元,比1980年增加了459元。1988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9484万元,为1980年的2.1倍,平均增长9.8%。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20∶80调整到45∶55。1980年以来,投入到农业基础建设上的各类资金累计786万元,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农村经济打破了单一的格局,走上了全面发展的轨道。1988年,农业总产值达到5221万元,为1980年的1.5倍。平均增长4.5%。粮食总产量6625万公斤,油料总产量1430万公斤。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3801万元,为1980年的11.6倍,平均增长35.9%。农业、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农村五大产业的总产值达到1.23亿元,为“六五”期间的1985年的1.6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全面实行了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增强了企业活力。1988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4263万元(含村及村以下1566万元),为1980年的4.7倍,平均增长21.4%。乡以上工业总产值2697万元,为1980年的3倍,平均增长14.6%。初步建立了以采矿、化工、建材、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体的地方工业体系,有乡以上工业企业51个,村办、个体工业290个,生产原煤、水泥、机制砖、陶瓷、炭黑、磺化酚腐植酸铬和粮油加工等主要工业产品28种。商业流通领域市场繁荣,物资丰富。全民所有制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国内纯销售总额完成4778万元,全县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7044万元,为1980年的3倍,平均增长14.5%。城乡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地方财源,财政收入达到804万元,为1980年的2.9倍,平均增长1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显著改善。198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6元,为1980年的2.8倍,平均增长13.7%。城市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达到1535元,为1980年的2.2倍,增加832元。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相应的有了改善,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摩托车等家用高档耐用消费品大幅度增加。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由商会管理,下设若干同业公会,协调业务、税务,交流信息,收缴会费,组织集市、庙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管理全县工商企业。1950年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领导协调私营工商业。1956年7月撤销工商科,业务由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兼管。1959年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物价委员会合署办公。1962年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1963年8月恢复。“文化大革命”中撤销,业务由生产指挥部管理。1978年11月再度恢复。1983年12月与县物价委员会合并,成立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1984年7月,工商、物价分设,恢复原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经济合同、商标、广告,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实施。至1988年,下设城关、平坡、霍城、马营、陈户5个工商所,全系统有职工64人。
  第二节 管理
  一、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大什字设粮食市场,南关什字市场主要经营蔬菜、传统小吃,百货、杂货店铺多设于南街。农村较大集镇也有交易场所或利用传统节日、庙会进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集市贸易作为商品流通渠道之一正常开放,为国民经济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除部分转业、歇业者外,其余按行业公私合营或组织合作店(社、组),少数继续自营。1958年将所有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社、组)分期分批过渡为国营工商企业,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纳入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计划轨道。
  1961年11月,恢复集市贸易,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管理原则,对纾缓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起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取缔。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文物、金银、迷信品、淫秽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以及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等禁止上市,对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企业登记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证,其中私营商业302户,从业638人,各类小手工业者506人。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者再次普查登记发证,有私营商业154户,从业183人,饮食业80户,从业109人,服务业34户,从业49人,私营水磨173盘,油坊39座,小手工业219人。
  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管理条例》,从1980年开始,对全县(含省、地属)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至1988年登记发执照的工商企业共506户,从业人员1.6922万人,注册资金1.7628亿元。其中,国营173户,从业9347人,集体333户,从业7575人。
  三、商标注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颁布,至1988年山丹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商标10件。为保护商标使用权不受侵犯,对假冒商标案件作了严肃处理。
  四、合同管理
  1981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山丹县于1986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合同网点4个,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4人。部分乡镇、工商企业都成立了合同管理小组。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的企业增加。1982年山丹县开展合同鉴证工作,至1988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合同961份。每年对工商企业单位鉴证的合同组织自查、互查,并督促履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合同履行率达到94%。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2起,解决争议资金4万元,保护了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
  五、广告管理
  1978年以后,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广告管理。1988年经地区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发许可证的广告兼营单位1户。
  六、个体工商业者管理
  1950年成立山丹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属18个同业公会管理个体工商业。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只有个体商贩22户,从业22人,1958年全部并入国营企业。1979年,为了活跃经济,扩大流通,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增加。至1988年全县有个体工商业户2522户,从业人员5009人,资金487.9万元,全年营业额1078万元。为了发挥个体工商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强领导和管理,1983年成立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城关、东乐、霍城、花寨、陈户5个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社会经济由市场自发调节,物价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上下波动。民国初年,山丹县小麦每斗(22.5公斤)价0.7—0.8元(银币)。之后,平常年份为1—1.2元。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旱灾严重,18年粮价上涨,一斗小麦4—5元(银币)。37年(1948年),解放战争时期,民国政府大量发行钞票,通货恶性膨胀,物资交易多以粮食交换工业品。每斗小麦换白市布0.65米,换白土布3米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价格,合理安排各类产品的购销、季节、地区、城乡、批零差价,逐步调整历史遗留的工农业产品不合理的价格,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逐步缩小,市场物价基本稳定。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放开三类工农业产品价格,实行价格管理双轨制,市场物价变化较大。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山丹县没有物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山丹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1957年3月,成立山丹县物价委员会,下设物价办公室,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58年撤销物价委员会,1959年7月恢复。1962年初撤销,物价工作由县人民委员会代管。1963年8月再度恢复,1966年撤销。“文化大革命”中,物价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管理,1974年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兼管。1978年10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1983年12月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设立县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1984年7月分设物价委员会。同年11月,设物价检查所,与县物价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二节 物价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二类物资(主要指粮食、油料、棉布、生猪、羊毛等)价格一直由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物价委员会审定,其他商品价格根据省和地区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商业企业对老产品、残次商品削价,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1950年至1978年,国家陆续调高粮食、油籽、生猪、菜牛、菜羊和羊毛、羊皮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调低了药品、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曾一度对煤油、食盐、火柴等必保商品实行农村最高限价,还对农用柴油实行优待价格。
  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商品供应紧缺,集市贸易价格上涨。为了平衡供求矛盾,回笼货币,根据国家规定,在不影响平价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对部分糕点饭菜实行高价供应,一般比平价约高3倍左右。1962年又对卷烟、名酒、水果糖、食糖、自行车、钟表等商品,安排专项指标,高价敞开供应,回笼货币25.5万元,盈利4.8万元。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1963年价格逐步降低,1965年取消高价,恢复正常价格。
  1979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为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提高小麦、青稞、油菜籽、生猪等32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每公斤小麦由0.27元调为0.328元,青稞由0.21元调为0.264元,油菜籽由0.56元调为0.72元,生猪毛公斤收购价由0.94元调为1.24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企业亏损,同年11月,对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适当提高,猪肉每公斤由1.54元调为2.04元,牛肉由0.90元调为1.56元,羊肉由0.88元调为1.44元。
  1981年11月,涤棉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同时,调高卷烟、酒类零售价格。1983年,化学纤维织品销售价平均降低25%,棉纺织品价格平均提高20%。1985年4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小麦收购价改为“倒三、七”比例价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油菜籽、胡麻籽收购价改为“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同年,生猪派购价改为指导价。1987年,生猪毛公斤价由1.54元调为1.68元,猪肉销售价每公斤由2.74元调整为2.90元。
  1988年,小麦收购比例价每公斤由0.472元调为0.518元,青稞由0.387元调整为0.408元,油菜籽由0.936元调整为1.008元。同年6月,白糖销售价每公斤由1.72元调为2.42元,火柴每盒由0.03元调为0.04元。并放开茅台、汾酒、西凤、郎酒等13种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省内产优质酒提高价格18.5%,每公斤6元以下的普通曲酒提价12.7%,普通白酒提价4.5%。省内产甲二级卷烟平均提价22.3%,乙一级提高10%。
  1982年至1987年,国产手表连续降价,上海牌男表零售价,1981年每块120元,1987年降到55元。
  瓜果、蔬菜、家禽、大牲畜、仔猪、木柴、条帚、扫帚、草筐、芨芨编织品等小宗农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国营商业企业纳入计划收购,但多数年份还是由农民自产自销,自由议价交易。
  1979年以来,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允许社、队、农户在完成国家粮、油收购任务或合同定购任务后,开展粮油议购议销,进入市场交易。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和食品加工、饮食行业开展了议购议销,并开放各乡镇的粮油市场,陆续放开1615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和393种医药小商品价格,批发、零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87年放开木锨、镰刀、车马挽具等小农具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通过物价调整,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剪刀差”。1988年同1957年比较,小麦收购价格提高178.5%,油菜籽提高238.2%,生猪提高240.9%,绵羊毛提高195.9%;白砂糖销售价格提高49.4%,火柴提高100%,白市布提高109.7%,肥皂提高113%。1988年与1957年相比,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换食盐由76.4公斤增加为185公斤;换白市布由20米增加为26.56米;换白砂糖由11.5公斤增加为21.4公斤。出售油菜籽100公斤换食盐由106.4公斤增加为360公斤;换白市布由32.04米增加为51.66米;换白砂糖由18.4公斤增加为41.7公斤。农民出售小麦100公斤,在1978年只能购买化肥硝酸铵87公斤,1988年可购买138.5公斤。
  第三节 价格补贴
  国家调整主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后,为使职工生活不受影响,发给职工价格补贴。1979年11月,国家调高猪肉等3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每人每月发副食补贴5元。1985年5月,放开猪肉购销价格,肉价上升,给职工每人每月发肉价补贴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3元。国家发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7元,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2至17元。1988年5月,白糖、猪肉、大路菜、鲜蛋等4种副食品价格提高,给职工每人每月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第四节 物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曾一度出现物价波动。一些投机商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为了稳定物价,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投机商的不法活动,确立了由国营经济领导的统一市场,制定完善了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一、价格管理
  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1960—1962年),商品供不应求,物价上涨,人民生活受到影响,国家稳定18类商品价格。①粮食;②棉布;③针织品;④絮棉;⑤食盐;⑥鞋子;⑦酱、酱油、醋;⑧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⑨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⑩食糖、糖果、糕点的定量供应部分;⑩大宗蔬菜;⑫火柴;⑬煤炭;⑭煤油;⑮文具、纸张、课本、书刊杂志;⑩主要西药;⑰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材料的日用工业品;⑱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
  1978年以后,逐步改革价格体系,国家将物价管理权限陆续下放省、地、县物价部门,重新规定物价分工管理的品种。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包括小麦、玉米、油菜籽、亚麻籽、鹿茸、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党参、党归等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青稞、谷子、大麦、菜籽油、亚麻油、羊毛、枸杞、生地等,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豌豆、蜂蜜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发菜、绵羊板皮等由县管理。
  商品销售价格:小麦、大米、玉米、面粉、菜籽油、手表、棉花、书写纸、西药、医疗器械、彩色电视机、汽车、钢材、汽油、农用柴油、生铁、化肥、农药、纯碱、食盐等91种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大麦、青稞、食糖、卷烟、酒、酱油、味醋、奶粉、普通火柴、肥皂、洗衣粉、纯毛毛线、丝绸、铝制品、课本、学生作业本、卫生纸、石油、农用薄膜、木材、摩托车、缝纫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拖拉机、煤炭等583种,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水果糖、布鞋、猪皮鞋、铁锅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粉丝、粮食白酒、当地产酱油、味醋、面包、糕点、淀粉、辣面子、小农具、木制家具、饮料等由县上管理。
  工业品出厂价格:焦炭、硅铁、铸铁管、炭黑、磷肥、硫化碱等,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水泥、陶瓷制品、玻璃制品、铁锅等,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砖瓦、粮食白酒、镔铁制品等,由县上管理。
  非商品收费标准:铁路客货运价、邮政资费、电信资费等16种,由中央有关部门管理;公共汽车客货运价、农村电话费、汽车拖拉机修理服务收费、电影票价、各种保险收费、民用电价、服装缝纫加工收费、医疗收费、托幼收费等65种,由省级有关部门管理;宾馆招待所收费、饮食业综合毛利率、戏票价等16种,由地区有关部门管理;照相及其他服务收费、印刷收费、旅社客房收费、理发业收费、水费、房费、零活缝纫加工收费等,由县上管理。
  为使商品价格在全县范围内正确执行,有利于农村商业企业经营,以1963年制定的山丹县城乡差价为依据,1979年在审查整顿市场物价中,以县城为中心,按照路程远近,将全县分为三个价区:一是距离县城10公里以内的乡镇,包括城关镇、清泉乡、火车站等统一执行县城零售价格;二是距离县城10公里以外30公里以内的东乐、位奇、新河、红寺湖乡为二类价区,每种商品零售价比县城高1分;三是距离县城30公里以外的花寨、李桥、老军、霍城、大马营乡为三类价区,每种商品零售价比县城高2分。
  二、物价检查
  1958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1960至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许多商品供不应求,市场物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1964年3月,国务院批准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物价委员会对全县工商企业开展审价工作。通过边审、边整、边改,纠正了各类产品(商品)错价,健全了物价工作制度,实行价格统一管理,制止了物价混乱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价错乱现象严重,一些工商企业和基层商业网点曾出现随意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变相涨价的情况。1979年1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价检查组,开展大审价,大检查、大整顿,检查工业品(商品)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2.515万个,查出多收消费者价款1757元,进行了严肃处理。此后,每年都对城乡所有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物价大检查,共计检查价格和收费标准近百万个,查出有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随意提价,多收用户和消费者价款27万元。多收价款全部没收,对执行中的差错,检查纠正,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计量
  第一节 度量衡器的演变
  汉代,山丹县已使用一些度量衡器。县博物馆藏有东汉时代小铜量器一只,容积为24.9毫升。使用的长度单位为引、丈、尺、寸、分;容量单位为石、斛、斗、升、合、勺;重量单位为担、钧、斤、两、钱。
  民国初年,沿用清代度量衡器。18年(1929年),改变旧制,推行新制,使用新度量衡器,公、市两制并行,即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1公尺为3市尺。但因管理不严,推行不力,计量单位混杂。县内民间长度使用木径尺、斗口尺、裁缝尺、旧制木质市尺;容量使用府斗、县印斗、仓斗;重量使用木杆秤。31年(1942年),县政府制做度量衡器一批,烙印后分发各保。从此,各粮仓首先使用新市制斗,商业交易使用新市制尺和新市制秤。其换算数量是:旧制县印斗1斗等于新市制斗3斗,旧制16两秤1斤等于新市制16两秤1斤3两7钱,旧制市尺1尺等于新制市尺1.03尺。但民间仍沿用旧制,两种计量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度量衡器仍为公、市两制,唯国营粮食系统废除旧斗、升、合,以市斤计量。1960年,市制秤量改制,即由原16两1市斤改为10两1市斤制(量值不变),衡器使用台秤、案秤。量具使用木质尺、皮尺、钢卷尺。1978年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由钱改为克(1钱为3.1克)。1984年,全县推行国际单位制,即长度单位为米、厘米、毫米,重量单位为克、千克、吨。
  第二节 计量与标准化管理
  一、计量管理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转发《度、量、衡法》,执行新市制,但未能推行。28年(1939年),甘肃省政府发布命令,推行度量衡器新制,由度量衡器检定所山丹分所负责监督管理,但执行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量由县商业局管理。1963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1973年,成立标准计量管理所,主管全县计量和标准化管理。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压力、力值等进行改制,废除市制、英制、杂制计量单位。1985年,国家颁布《计量法》,计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开始对县内计量器具种类和分布情况全面调查,加强监督检查。至1988年,拥有衡器检定标准砝码4.7吨,检定地中衡140台次,台、案秤5918台件,杆秤5000余件。共检查维修各类计量器具6143台(件)。改制各类台、案秤845台(件),现有计量器具合格率(包括地中衡、台秤、案秤、木杆秤)保持89%左右。并对违反《计量法》的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全县有13个企业被省上定为计量三级企业。
  二、标准化管理
  1986年,山丹县开始推行标准化管理。至1988年,参加地区标准所举办的标准化学习班3次24人。5个乡镇企业和2个国营企业参加了国家举办的标准化函授班,9家企业通过了标准化验收。县产机制红砖、水泥、面粉、服装、磷肥、食油等产品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科学管理,效果显著。

附注

注:1、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农村社会总产值为当年价,工农业总产值、社会总产值为可比价。 2、1957—1962年工业总产值不含省、地、中央企业产值。 3、1988年工业总产值包括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

知识出处

山丹县志

《山丹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了甘肃省山丹县大事记、自然地理、建置、经济管理、农林牧水、工业交通邮电、商业、财政税务金融、城乡建设、政权、政法、党派群团、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文、民族宗教人口、民俗方言、人物、山丹军马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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