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恶陋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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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肃州文史 第十五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5215
颗粒名称: 八、恶陋俗
分类号: K291.442;K892
页数: 9
页码: 239-247
摘要: 主要介绍了各种恶陋习俗。包括:吸食鸦片烟、赌博、弃女婴、守贞节等。
关键词: 酒泉 历史 风俗

内容

八、恶陋俗1、吸食鸦片烟:鸦片是用罂粟未成熟的果实浆汁制成的。它最初是当药材用的,有提神、镇痛的功效。早在公元前400年,希腊人就用鸦片来安神止痛。而最早将鸦片当作刺激品来嚼食的是印度人。十六世纪,南洋土著人又发明用鸦片拌和烟叶丝拈成丸粒,就火吸食。从此,吸食鸦片的恶习开始蔓延到世界各地。长期吸食这种毒品,就会上瘾,慢慢体力衰退,意志消沉,骨瘦如柴,成了三分象人、七分象鬼的废物。十八世纪中叶,臭名昭著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罪恶之手,将大自然抚慰人类病痛的灵药变成了摧残人类心身健康的恶魔,变成了侵略和掠夺中国的敲门砖。那些披着基督教文明外衣的英国强盗驾驶着三桅快船,往返于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向中国走私贩卖臭秽的鸦片。在这支贩毒大军中,也有飘扬着星条旗的美国武装走私“飞剪船”。英美等国海盗式的毒品走私,造成烟毒在中国的泛滥。据统计,当时全国染上鸦片毒瘾者在200万以上。在洋人眼里,中国人就是脑勺拖着长辫子,躺在炕上吸鸦片烟而面黄肌瘦的东亚病夫。乌黑的鸦片滚滚流入,雪白的纹银源源流岀。短短二十年时间,中国因鸦片输入而走失的银元在一亿块以上,每年白银外流量相当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外贸大商埠广州,竟出现银荒现象。清朝统治者惊呼:“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于是,旷日持久的“禁烟”持续了一个多世纪。民国十一年(1922年),甘肃督军陆洪涛为扩充军队大开烟禁,以征收烟亩罚款筹措军饷。肃州又开始大量种植罂粟,人民深受鸦片之害。吸食鸦片烟者,在肃州城乡越来越多,亲戚朋友串门都以鸦片招待,甚至成为社交活动中的必备品。倾家荡产者不乏其人,面黄饥瘦者比比皆是,“大烟鬼”昼睡夜抽而不事生产,以至于夫妻不和吞烟自尽的案例经常发生。30年代后期禁种不禁吸,鸦片仍在“烟土”店公开出售。40年代明禁暗吸,直到解放后才彻底禁绝。上世纪八十年代,毒品的魔影在全世界肆虐横行。它虐视人性,虐视道德,也虐视宗教;它吞噬金钱,摧残肉体,销蚀灵魂,践踏人类的文明与尊严。它的魔爪伸向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让全球政治家一筹莫展、医药学家无可奈何、社会学家困惑不解、缉毒警察怒火中烧。尽管人类有社会制度的对立,有意识形态领域的鸿沟,但面对毒魔,世界各国携起手来,结成空前的统一战线,展开了一场跨越国界的肃毒战争。肃州警方在这场战争中,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辉煌战绩,每个有良知的肃州人,是不会忘记他们的。
  2、赌博:旧时,反动政府藉以抽赌税敛财,助长赌风。逢年过节或庙会时公开放赌;平时则明禁暗许,甚至军人、警察也参与聚赌。春节期间允许公开聚赌,肃州城区大街小巷,赌摊星罗棋布,竟为“合法”活动。元宵节后,政府奉行公事,虽有“春节已过,禁止赌博”的例行告示,而赌场不过由街市转入赌窝。赌得倾家荡产、乞讨为生者有之;投水、上吊、“劘脖子”者有之;夜黑风高,杀人越货、做贼“挖窟窿”者有之。有的甚至为还赌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抢劫。赌博所在,案件丛生,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赌博这种恶俗得到有力遏制,以至后来销声匿迹。近年来,此风有所抬头,只不过把“摇宝”掷“骰子”改为“诈金花”等形式在“地下”进行罢了。人民政府已将“赌博”列为扰乱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严厉打击,但民众自醒、自律、自重,争做合法公民,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能动因素。
  3、弃女婴:旧社会,无儿多女户为了继承香火或因贫困无法抚养,父母往往将自认为多余的女婴送人或遗弃。那时候,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视女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处置,则无人过问。近年来,偶尔也有遗弃女婴、图生男孩的案例发生。尽管罕见,但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一但有线索,公安机关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守贞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是秦始皇时期就提岀来的。在汉代,守“贞节”受到人们的一致赞誉。魏晋时期,女子的贞节被反复强调,既包括亡夫之妇的节操,又包括未婚女子的童贞。到了唐代,《女论语》中有:“女子……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当然,对此仅仅是提倡而已,并未形成普遍的社会舆论和约定俗成,社会上对此问题的掌握仍较宽松,并一直到北宋前期。可是到程颐、程颢时期,对妇女的“贞洁观”严格起来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至理名言。自二程四传至朱熹,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不遗余力地倡导贞节观,妇女贞节问题也由理论付诸实践。未婚夫死了,姑娘殉情或至死不嫁;丈夫死了,妻子“守节”而不改嫁,直至守寡到死。即使守不住的想改嫁,须由“夫”家来抢,方能如愿。于是,民间有深夜“抢寡妇”的习俗。到明代,封建礼教的推行与普及程度尤炽于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达到顶峰,清代也不逊色。仅现在总寨镇的牌路到三奇堡,不到3公里的路段,旧时就有明代的“贞节牌楼”一座、清代的“张家贞节牌坊”一座。“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贞节陋习稍有改观,寡妇改嫁的事才逐渐多了。解放后,家族阻止寡妇改嫁的恶习才得到彻底根除。
  5、休妻:在封建社会,男子拥有封建宗法制赋予的特权——休妻。休妻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段,只要丈夫写一纸“休书”,责令妻子离开,夫妻关系便解除了。不过,休妻是一件大事。家礼规定,丈夫在能够维持现状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釆取这种手段。万不得已,也必须具备《大戴礼记本命》所规定的七个条件。这七个条件叫“七出”:①、“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不顺从公婆的媳妇。②、“无子,为其绝后也;”在实行宗法制的社会里,妇女不生孩子就失去了自身在夫家生存的意义。③、“淫,为其乱族也。”所谓“乱族;”即玷污了丈夫家庭血统的纯正,是妻子犯了夫家不能容忍的罪恶。④、“妒,为其乱家也;”封建的大家庭一般都不止一个妻子,妻妾之间争宠吃醋,最易引起矛盾,导致家庭分裂。这样的妻子若屡教不改,则休弃。⑤、“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妇女婚后如果身患恶疾,不但不能伺候公婆,服侍丈夫,反而要加重夫家的负担,也失去了在夫家存在的意义。⑥、“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古人认为儿媳妇温柔娴静、沉默寡言为美,多嘴多舌的妇女不但仪态不端庄,而且容易惹事生非。⑦、“盗窃,为反其义也;”有偷盗行为的妇女,会辱没夫家门风,应当休弃。只要具备以上七条中的一条,丈夫就有理由写休书了。同时,也是婆婆推波助澜或直接驱赶的理由。汉代庐江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陆游的妻子唐琬,都是被婆母逐出的,就连旧时的肃州,休妻的事也司空见惯,直到1950年4月30日《婚姻法》颁布以后,才逐步得到遏制。可见,封建社会男子的“七出”特权,是极不人道的,特别是“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与女方的品质没有丝毫的问题。明人刘基曾对此批评说:“恶疾之与无后,岂人之所欲哉?非所欲而行之,其不幸也大矣!而出之,忍矣哉!”连刘基这样的高官尚且不能废除的恶习,被中国共产党废除了,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6、缠足:古代,大多数女子在四五岁就用长长的布带缠住自己的脚,借此改变脚的形状,使之成为长不过三寸,呈“新月”、“玉钩”状的模样,这就是所谓的“三寸金莲”。缠足,这种虽与吸食鸦片、男子留辫子齐名的恶习曾被列为近代中国人在世界上最为野蛮的三桩丑事,而男权社会祟拜小脚的畸形风尚却在一代又一代女性的痛苦挣扎中千年不衰。缠足之苦,层层切骨。每至缠束,剧痛难耐,小女孩哀哭之声不绝于耳。但是在缠足时代,崇拜金莲的风气让这些女子不得不忍受这痛彻心扉的苦难,以求得一双社会公认的“金莲”。女子缠足始于何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在则一般倾向“始于五代”的说法。据当时张邦基的《墨庄漫录》说:“妇人缠足,始于近代,前世书传皆无所自,……惟《道山新闻》李后主宫妃窈娘纤细善舞,……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唐镐诗云:‘莲中花更好,云里月长新。’因窈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如此说来,缠足的始作俑者,应是已进入宫廷、官场的歌妓、舞妓。宋代“宣和”年间以后,缠足的恶习已普遍起来。《辍耕录有》:“元丰以前犹少缠足,宋末遂以大足为耻。”从此,女人以脚小而弓为美,对“三寸金莲”的崇拜,一代比一代厉害。到清代,女子缠足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皆纷纷缠足,脚的大小,不但成了评判女子美丑的重要标准,而且会影响她个人的终身大事。民国时期,虽经县长魏允之劝导放足,肃州妇女缠足的恶习也没有绝迹。解放后,这种严重摧残女性身心健康的恶习才被彻底根除。
  7、纳妾:纳妾是封建社会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的产物。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在唐代特别发达。法律虽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纳妾不仅限于豪门权贵,在民间也比较普遍。颁布于唐高宗永徽二年(615年)的《永徽律疏》,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对后世的影响一直到清律乃至民国律。这部法典为以后庶民纳妾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纳妾不被人耻笑。富有之家或有权势者往往找借口纳妾,肃州人叫“娶小老婆”。旧时因承嗣观念浓厚,妻子无子,纳妾便为堂而皇之的理由。实际上,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要受“大老婆”的指使、讥讽或虐待,因而常常有不幸之事发生。
  8、童养媳:肃州旧时的童养媳,大多是在女家中女儿多且贫困、男家得子晚且缺乏劳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实质上是女家变相地把女儿当作商品出卖了。童养媳进门,一般六七岁至八九岁不等,所谓的“男人”比自己还小。待到十五六岁时,“婆婆”就为其束发,并收房作为儿媳妇。有的也发生婚变,被沦为男方家的“奴隶”,铸成悲残结局。这种陋习,城镇较少,农村较普遍,解放后才彻底根绝。
  9、留辫子:清代以前,汉族男子没有留辫子的恶习。1644年,清兵入关,在攻占北京,尤其是攻占南京之后,厉行剃发令,“叫官民尽皆剃头”,违令者“杀无赦”。当时不仅有“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之令,而且还有“一个不剃全家斩,一家不剃全村斩”的命令。因为中国古代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祖训,所以,剃发留辫实质上违背了汉族的历史传统和思想感情,于是,在清朝初期有许多人宁愿掉了脑袋也不愿理发,比如历史上有名的“扬州十日”、“嘉定屠城”等民族悲剧。清军人关之后,顺治皇帝于1645年下令,汉族男子必须剃发梳辫,“遵依者为我朝之民,迟疑者同逆民之寇”。凡不按要求剃发留辫的,格杀勿论。从此,中国男人头上拖起了一条长辫子,而且一直拖了200多年。直至清末,除了和尚剃光头、道士挽发以外,社会上所有男子全部梳了辫子,并且相习成俗。辛亥革命以后,倡导剪辫子的命令一下,全国立即掀起一股剪辫热潮,但这种潮流真正波及到肃州,已经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了。
  10、算命:中国算命术大抵滥觞于汉代,迭经魏晋南朝的推衍发挥,到唐代李虚中手中正式确立。后来五代的徐子平进一步发展了李氏算命术,“算命术”才更加周详完备,从而形成了“四柱”预测学。自此以后,“八字算命术”在宋、元、明、清蓬勃发展,命理著作层出不穷,算命术士代有新人。明代的刘伯温、清代的任铁樵、民国的袁树珊诸人皆是其中的佼佼者。从算命术诞生之后,人们对于婚姻嫁娶、工商求财、赴考谋官,乃至用兵攻防、施政方略,年寿几何?上至帝王、下至百姓,无不求助于此道而趋吉避凶。“算命”,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当然是一种封建迷信活动;是借阴阳五行来诡辩的异端邪说;是骗取钱财为目的的谋生手段。就肃州旧时“算卦”的从业人员而言,大多是一些粗通文墨的“堂主”和目不识丁的“师公”与“巫婆”,前去“打师”、“问卜”,受骗上当者显而易见。不可轻信。
  11、看风水:所谓风水,郭璞的《葬经》说:“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之,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可见“风”、“水”是古代地理学家堪地相形的两大要素,它的核心是给人们的居住环境、葬地进行选择和处理。所以,看风水就是堪察活人宅基地和死人埋葬地所在的地理形势是否藏风聚气,来判断后代人丁是否兴旺、财帛是否盈门的做法。中华民族的风水意识形成甚早,战国到秦汉间是风水术的形成期;魏晋南北朝如《葬经》、《青乌经》等风水著作已问世。而明代弘治年间刊印的《地理正宗》,则成为后世“阴阳”先生堪舆风水的百科全书。旧时肃州的“阴阳”先生很吃香,“蹲下起来,端升米来”,仅放罗盘一项就要主人的一升米,说明阴阳先生来钱很容易,民众迷信很普遍。究竟通过“看风水”能否改变主人的窘境,倒值得怀疑。否则,旧社会为啥穷人那么多?能平衡一下主人的忐忑心理,倒是毋庸质疑的。如今,城市居民住楼,农村修“居民点”,让你无法讲究这些,反而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封建迷信值得破除。

知识出处

肃州文史 第十五辑

《肃州文史 第十五辑》

本书为肃州(今酒泉市)的一部地方史志。内容包括:人物春秋、往事钩沉、区域访古、地方揽胜、史实考证、民族宗教、民俗撷粹、编读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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