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童养媳”和“等郎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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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4598
颗粒名称: 2、“童养媳”和“等郎媳”
分类号: K892.442.3
页数: 2
页码: 275-276
摘要: 旧社会,酒泉农村流行着“童养媳”的陋俗。其情况:一是穷苦人家孩子多,无力抚养时往往将三、四岁的女孩以几斗粮食卖给别人,女孩长大后给人家儿子做媳妇;二是有的女孩父母双亡后被人收养,长大后给其子当媳妇;三是有的人家生活困难,儿子长大后无钱娶妻,或其子生理上有一定缺陷将来不易找到媳妇,于是父母及早廉价买一女孩抚养,俟其长大后给儿子做媳妇。
关键词: 风俗习惯 酒泉市

内容

2、“童养媳”和“等郎媳”。旧社会,酒泉农村流行着“童养媳”的陋俗。其情况:一是穷苦人家孩子多,无力抚养时往往将三、四岁的女孩以几斗粮食卖给别人,女孩长大后给人家儿子做媳妇;二是有的女孩父母双亡后被人收养,长大后给其子当媳妇;三是有的人家生活困难,儿子长大后无钱娶妻,或其子生理上有一定缺陷将来不易找到媳妇,于是父母及早廉价买一女孩抚养,俟其长大后给儿子做媳妇。尤其是有些财主富户,为了早抱孙子将来“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就买一个比儿子大五、六岁的女孩抚养,让其象丫环一样伺候“小女婿”,等儿子长到十五、六岁即为其成亲,这叫“等郎媳”(鲁迅《祝福中的悲剧人物“祥林嫂”即属于此)。由此可见“童养媳”、"等郎媳"都属封建包办婚姻,结婚后生活大多不幸,女方往往成了牺牲品。

知识出处

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肃州文史》,突出了亲历、亲见、亲闻的特征,或以史料性见长,或以趣味性取胜;或状写历史陈迹,发思古之幽情;或描摹风情民俗,究文化之渊源;或见景生情,赞山川之壮美;或睹物思人,话世事之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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