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嫁生育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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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4595
颗粒名称: 三、婚嫁生育习俗
分类号: K892.442.3
页数: 3
页码: 274-276
摘要: 本段文字记录了酒泉地区婚嫁生育习俗,包括:合婚论年龄、“童养媳”和“等郎媳”、招女婿、妻妹续弦、抢寡妇。
关键词: 风俗习惯 酒泉市

内容

三、婚嫁生育习俗
  1、合婚论年龄。旧时,青年男女的婚姻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媒人提亲时如果女方父母同意,即先“合婚”。“合婚”时除考虑属相、生辰八字(旧时用夭干、地支表示人生的年、月、日、时,合起来是八个字,迷信的人认为根据生辰八字可以推算出一个人的命运好坏)外,对双方年龄也很重视。一般情况多为男大于女,如果女大于男时,最好大两岁或三岁,认为大一岁者不好。说是“女大两,黄金淌;女大三,抱金砖;女大一,背断褡裢系”。意思是女大两岁或三岁,可以发财,女大一岁婚后生活穷困,甚至会背“褡裢”讨饭。现在,青年男女谈婚已无那些旧讲究了。
  2、“童养媳”和“等郎媳”。旧社会,酒泉农村流行着“童养媳”的陋俗。其情况:一是穷苦人家孩子多,无力抚养时往往将三、四岁的女孩以几斗粮食卖给别人,女孩长大后给人家儿子做媳妇;二是有的女孩父母双亡后被人收养,长大后给其子当媳妇;三是有的人家生活困难,儿子长大后无钱娶妻,或其子生理上有一定缺陷将来不易找到媳妇,于是父母及早廉价买一女孩抚养,俟其长大后给儿子做媳妇。尤其是有些财主富户,为了早抱孙子将来“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就买一个比儿子大五、六岁的女孩抚养,让其象丫环一样伺候“小女婿”,等儿子长到十五、六岁即为其成亲,这叫“等郎媳”(鲁迅《祝福中的悲剧人物“祥林嫂”即属于此)。由此可见“童养媳”、"等郎媳"都属封建包办婚姻,结婚后生活大多不幸,女方往往成了牺牲品。
  3、招女婿。旧时城乡有的人有女无儿时,就将其独生女或最小的女儿进行“招赘"(或称“入赘”,即“进门女婿”),通称为“招女婿”,目的在于为自己养老送终。也有婚后不久或女方父母死后自立门户者。
  4、妻妹续弦。男子丧妻后再娶,名为“续弦”。如果男方条件好,岳父家也有将其小女续嫁给姐夫为妻者。此种婚姻,因两家原为亲戚互相了解,再则有姐姐、姐夫留下的孩子作纽带,所以婚后多数较为和睦。
  5、抢寡妇:旧时,在寡妇改嫁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半途“抢寡妇”的事发生。一种是因寡妇年轻貌美,本地豪强势力结伙潜伏在娶妇途中,乘机抢夺,谁能夺去就算谁的,这是“真抢”。另一种是有的人穷迫无奈,用“抢寡妇”的方式,向男方敲诈钱财,男方只要出了钱,就可以把寡妇顺利的娶回家了,这是“假抢"。这种习俗早已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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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肃州文史第十三辑》

《肃州文史》,突出了亲历、亲见、亲闻的特征,或以史料性见长,或以趣味性取胜;或状写历史陈迹,发思古之幽情;或描摹风情民俗,究文化之渊源;或见景生情,赞山川之壮美;或睹物思人,话世事之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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