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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王仁义其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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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4293
颗粒名称:
王仁义其人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5
摘要:
王仁义生平。
关键词:
酒泉
文史资料
内容
人物春秋王仁义其人雷金邦王仁义,男,汉族,1909年10月(农历)出生于甘肃省酒泉县西店乡三奇堡邢家墩(现酒泉市总寨镇三奇堡村三组)一个农民家庭。1916年始在本乡给有钱人家放牧,1922年后,随其父租种土地维持生活,1935年4月,在其家乡所在甲任甲长一年。1936年11月,国民党酒泉县政府及驻军为扩充其地方武装势力,将全县保甲人员中的青壮年收编为壮丁,王仁义被收编为壮丁并参加在城区内开办的全县壮丁集训学习军务。10月,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进入甘肃河西走廊后,酒泉驻军马步康急忙策划组织了地方民团“肃州区保安团”,作为反共力量,加强其空虚的防务。王仁义被编入肃州区保安团第五团二大队任分队长并参加搜捕红军流散人员的活动。1942年又在本乡任甲长一年。此后,随其父租种邢家墩地主李生元的土地维持生活。
1949年9月25日,酒泉县和平解放。解放初期,王仁义响应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积极参加减租反霸、剿匪肃特、废除旧政权、维护社会安定、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农村新政权、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等运动。由于其表现好,成绩突出,被吸收正式参加革命工作,10月,当选为西店乡农会主任;11月初,当选为酒泉县农会副主任;11月中旬,由西店区委书记黄挨锁、区长张日新介绍,被吸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12月15日,酒泉县政府在原中山堂召开为期四天的酒泉县首次农民代表会议,王仁义出席会议。1950年3月18日,酒泉县召开第二次全县农民代表会议,王仁义出席会议。4月,任西店区农会主任;5月,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951年6月,任西店区区长;10月26日,参加为期12天的酒泉县首次三级干部会议。在任区长期间,组织领导全区人民积极参加减租反霸、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土地改革等运动,为人民群众和党的事业作了一定的工作。1952年1月,根据党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精神,王仁义积极参加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的“三反”运动。1953年1月,任酒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54年6月22日,王仁义参加酒泉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大会上作《关于1954年春耕生产概况和夏季生产计划》的报告;同年11月22日,中共酒泉县首次代表大会召开,王仁义当选为县委委员。1955年2月15日,酒泉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经上级批准,酒泉县人民政府易名为酒泉县人民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县人民委员会,王仁义当选为副县长。7月,王仁义被选调进入甘肃省委党校学习。同月,中共酒泉县委、县人委遵照党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及省、地委的相应指示精神,成立了 “县委肃反五人领导小组”,开始全县范围内的肃反工作。1958年2月,王仁义在省委党校学习结束返回酒泉,因其隐瞒历史的问题被揭发,需认真审查。3月17日,中共酒泉县委决定暂派王仁义到酒泉边湾农场(劳动改造场所)工作,为该场主管生产负责人。在全县分期分批开展的肃反工作中,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人犯的复审,调查证实,王仁义曾于1937年4月参加过民团组织的搜捕红军军长孙玉清及流散人员的活动,解放后隐瞒其罪恶历史,始终未向组织坦白交待。9月5日,公安机关开始对王仁义传讯进行隔离审查。9月29日,经酒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王仁义依法逮捕。同日,中共酒泉县委决定,开除王仁义中共党员党籍。1959年6月17日,洒泉县人民法院酒刑乙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936年,被告茹大本(民团第五团二大队大队长)、王仁义、张克俭(民团第五团四大队副大队长)、谢占元(民团第五团一大队大队长)、任子才(民团第五团一大队副大队长)在民团任职期间,积极带领壮丁配合马匪军驻扎观山口一带阻击我红军西进。次年3月,茹大本带领王仁义等40余人到五道沟一带搜捕流落红军,捕获我红军军长孙玉清,当时由王仁义等人上前搜去连枪一支、子弹75发、匕首一把、怀表一块等物。返回途中,在牧民帐房居住时,牧民又将被看管的红军通讯员一人交给茹大本、王仁义带回团部后,将孙玉清及通讯员押送马匪旅部,后又将孙玉清送往青海被害。被告茹大本解放前是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恶霸,是捕害我红军军长的主犯之一。被告王仁义积极参与捕捉红军,解放后长期隐瞒反革命身份及罪恶,并混入党内窃取副县长之职,其情节严重。被告张克俭、谢占元、任子才三犯虽未亲自参加捕捉红军,但在民团任职期间,积极训练壮丁,在观山口一带放哨监视红军西进。张克俭在解放后长期隐瞒民团大队副的反动身份。根据上列罪犯的不同情节分别判处茹大本死刑,王仁义有期徒刑20年,张克俭有期徒刑5年,谢占元管制3年,任子才管制2年。1960年2月9日,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将王仁义的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2月中旬,王仁义被送往劳动改造场所肖家花园(今酒泉市林业站林园)劳动改造。5月下旬,王仁义因患重病,经上级批准由其家属担保保外就医。9月下旬,王仁义不能饮食,经民间医生确诊为噎食病(现医名食道癌),后在其家中病亡,时年52岁。
(雷金邦,现任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二辑》
出版者:政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书栏目包括:政治军事、人物春秋、委员风采、津沪青年、往事钩沉、社会历史、文化习俗、古城沧桑、农林水利、名门望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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