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一份田地“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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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一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4193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的一份田地“买契”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7
页码: 215-217
摘要: 1979年“文化大革命”后期,酒泉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要从原办公驻地(现酒泉市政府),搬往现酒泉市公安局办公驻地(当时为酒泉县种子公司)。将清理出来的各种废旧纸张,扔在后院垃圾堆上,被风刮得满院乱飘。当时保卫部工作人员魏占蔚,随手拾起一份民国时期的田地“买契"。认为契约上的毛笔字写得好,有欣赏价值,就拿了回来,保存至今。 这份“买契”,是中华民国二十年发生在酒泉县沙子坝二分沟(即现在的泉湖乡春光村一带)的一桩田地买卖事项。保存完好,字迹清楚,是一份极为完整的资料。
关键词: 文史资料 酒泉 买契

内容

民国时期的一份田地“买契”郭大民魏占蔚1979年“文化大革命”后期,酒泉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要从原办公驻地(现酒泉市政府),搬往现酒泉市公安局办公驻地(当时为酒泉县种子公司)。将清理出来的各种废旧纸张,扔在后院垃圾堆上,被风刮得满院乱飘。当时保卫部工作人员魏占蔚,随手拾起一份民国时期的田地“买契"。认为契约上的毛笔字写得好,有欣赏价值,就拿了回来,保存至今。
  这份“买契”,是中华民国二十年发生在酒泉县沙子坝二分沟(即现在的泉湖乡春光村一带)的一桩田地买卖事项。保存完好,字迹清楚,是一份极为完整的资料。
  “买契"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中华民国酒泉县政府的官方“买契”凭证。“买契”为中间一联,两边均填写有编号和盖有“酒泉县印''四个大字的正方形(边长7.8厘米)骑缝印三记,表明酒泉县政府有关部门存底备查。这一联与买卖双方所定立之契约粘连,加盖骑缝鉴印,交买主保存。
  “买契”为毛笔书写,石板印刷,有的字迹不清,印刷纸面不洁,残留黑色印油染迹多处,反映了当时的印刷技术较差。“买契”栏目内容分为卖主姓名、不动产种类、坐落面积、四至、卖价、应纳税额、原契几张、年月日、例则摘要、发契时间、卖主及中人姓名。从栏目填写看出,此契为不动产田地壹拾伍亩,卖价大洋肆佰陆拾玖元(每亩大洋约31.27元),应纳税额为大洋贰拾捌元壹角(税率约为6.7%)。在填写的几项栏目上,盖有“酒泉县印”。“例则摘要“栏目为买卖双方必须照章纳税、如期办理、超限处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填写“买契"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年二月。
  第二部分:为卖主曹鹤龄与买主魏元折双方确定之契约(即“卖契"),为毛笔书写。前段先写清了曹鹤龄卖地的原因、地数、应上交税粮(壹石零伍升)、草(壹拾束零伍分),以及所卖田地贰段的水路、四至位置。后段为买主魏元炘名下之条款:经中人说合,卖价为纹银叁佰柴拾伍两整,折付大洋肆佰陆拾玖元,价银当中人面交清,不短少分厘。自此后所有随军务杂差,’挑渠上坝,城工庙会均有买主承担。并特别写着,今后“所有地内土木金石、树枝芽条、沟埂余坡、斜尖小岔、芨芨柳墩一契卖清"等内容,涉及田产的方方面面,乃至地下可能埋藏的金石,一律属买主所有,以免今后发生纠纷。“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为证气此处亦盖有“酒泉县印。”买卖双方立契时间为民国十九年阴历十月二十七日。以下为立契人(卖方)父子、正副村甲牌长、说合人、同胞堂兄弟、同沟邻人的画押(“十”),代书人刘宝珊亦有画押。
  在契约左上方空处,贴有印花税票,并盖有椭圆形印章(字迹不清)。其中“甘肃印花税票”壹分面值的12张,贰分面值的7张。印花税票右侧上方书写有“民国卅一年五月三日检讫”的字样,并盖有椭圆形印章(字迹不清)。此为后来中华民国政府审验土地时所写之标记(经询问老者,民国卅一年前后民国政府曾全面审验丈量过耕地)。
  由官方、买卖双方之契约合成的这份“买契”,是现在不可多得的一份中华民国时期民间经济交往记载的原始资料,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条件下民间不动产买卖的处理方法和政府的管理办法。
  附:中华民国二十年田地“买契”复制件(原件由魏占蔚提供)(郭大民,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工作,《酒泉文史》编辑。魏占蔚,现任酒泉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一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一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委员会

本辑包括:政治军事、社会历史、编读往来栏目;并附有《酒泉文史资料》第一至十辑 分类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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