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辑》 图书 |
唯一号: | 292220020220003794 |
颗粒名称: | (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
分类号: | K294.23 |
页数: | 1 |
页码: | 63 |
摘要: | (一) 调整社队规模。市委规定,公社、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应根据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团结的原则,生产队的规模应以二三十户为宜,居住集中的队可以略大,居住分散的可以略小。(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1.牲畜、农具的所有权。2.羊只的饲养可采取下列办法:(1)大队所有,大队统一经营(这主要是指数量多的羊群);(2)大队所有,小队经营;(3)大队所有或生产队所有,分户饲养(主要指数量少的羊只)。 3.草湖的所有权。4. 树木(包括红柳)的所有权不变。 |
关键词: | 文史资料 酒泉 农村经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