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794
颗粒名称: (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1
页码: 63
摘要: (一) 调整社队规模。市委规定,公社、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应根据有利于群众,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团结的原则,生产队的规模应以二三十户为宜,居住集中的队可以略大,居住分散的可以略小。(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1.牲畜、农具的所有权。2.羊只的饲养可采取下列办法:(1)大队所有,大队统一经营(这主要是指数量多的羊群);(2)大队所有,小队经营;(3)大队所有或生产队所有,分户饲养(主要指数量少的羊只)。 3.草湖的所有权。4. 树木(包括红柳)的所有权不变。
关键词: 文史资料 酒泉 农村经济政策

内容

(二)牲畜、农具、树木、草湖等的所有权问题
  1.牲畜、农具的所有权。牲畜、农具仍归生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牲畜所繁殖的幼畜也全部归生产队所有,生产大队不再分成。
  2.羊只的饲养可采取下列办法:(1)大队所有,大队统一经营(这主要是指数量多的羊群);(2)大队所有,小队经营;(3)大队所有或生产队所有,分户饲养(主要指数量少的羊只)。
  3.草湖的所有权。成片大块的草湖仍归公社、生产大队所有,可分片或划段交生产队经营管理。零星的地边草湖随地走,归生产队经营。
  4.树木(包括红柳)的所有权不变。5.地边、渠旁的芨芨草、马莲一律跟随地走,属生产队所有。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十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辑内容包括:政治军事、教科文卫、农业水利、人物轶事、社会历史、民族风情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酒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