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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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315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
分类号: K250.642
页数: 2
页码: 133-134
摘要: 酒泉民国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沿革。
关键词: 酒泉 文史资料

内容

民国时期,酒泉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有了较大的变化。民国元年(1912年)原清末劝学所存,民国三年(1914年)春,省巡按公署教育科通令各县恢复劝学所,民国四年(1915年)酒泉县始建劝学所,首任所长吉廷瑞(酒泉县总寨乡人)。民国十五年(1926年)根据甘肃省第七届教育会议决定酒泉县撤劝学所设教育局,首任局长程步瀛(酒泉县总寨乡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将全县各乡村划分若干学区,设立教育分会,有教育委员一人,负责管理学田,筹集资金,兴办学校,普及教育,督查废除四书五经,选用《新编共和国初小课本》,办理本区学务。
  民国十三年(1934年)省政府规定,对教育经费未达五千元的县,一律撤销县教育局,其教育事业归县三科兼办。酒泉县称教育建设科,直属县长领导。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教育、建设分科设置,教育科设科长一人,杨进崇(酒泉县丰乐乡人)任科长,下设督学二人,办事员和雇员三至四人。县以下划分学区,每学区设有管理文化教育的委员一人,各乡(镇)公所设文教干事一人。这种教育行政体制一直沿用到1949年9月25日酒泉和平解放。
  民国时期,酒泉县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和职责,在初期因军阀混战,时局混乱,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统一制度、任务和职责。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以后,甘肃省教育厅修正了县教育局组织规程,对其任务和职责作了规定。主要管理的业务范围有:(1)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及出纳,设立教育基金董事会,管理学田、房产等租金,(2)文书、收发、图书、文卷、印信保管;(3)管理幼稚教育、小学教育、识字教育、补习教育、民众教育、文化事业;(4)各项教育统计、编制教育审报事项;(5)办学人员名额的考核及奖惩等事项3(6)教育局设督学负视察全县教育之责,并设教育委员若干人,担负各学区教育改进事宜。
  酒泉县于1940年始设督学制度,由县教育科报告县政府批准,聘任督学二人,规定任期二年。其职责范围:(1)县督学应参加各级教育会议,执行教育厅长、教育局长委办的事项;(2)视察、督促各学区对教育法令、教育计划之执行,依照规定改良并取缔私塾;(3)查核、考查各学区教育经费、教育业务、学校状况、社会教育状况,指导学校教职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研究教育设施,处理一切实际问题;(4)县督学分区视察并规定每年交换其视察区域,每学区巡视期间须在四个月以上,对所辖学校每学期至少视察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检查;(5)县督学视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或年终报告,由教育局(科)、县政府或教育厅审阅考核政绩,考虑奖惩。这种督学制度延续至酒泉解放。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政治·军事、人物轶事、工农业、金融财贸、文化教育、社会历史、民俗辑粹共七个栏目,共收入资料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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