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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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314
颗粒名称: 明清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
分类号: K250.642
页数: 2
页码: 132-133
摘要: 明清时期酒泉教育行政机构沿革。
关键词: 酒泉 文史资料

内容

明朝建立之后,移民实边,讲文习武。明成化三年(1467年)始设"肃州儒学”,明嘉靖二十六年(1542年)改”儒学“为“酒泉书院"。清光绪七年(1881年)改“书院”为“酒泉举院”。当时各级官府都设有管理教育的官员,省的学官名“学政”,府的学官名“教授”,州的学官名”学正”,县的学官名 “教谕”,府、州、县的学官都有副职,称为“训导",掌管科举以及对“书院”的监督。学官居住的地方称“学宫”,也是生员读书之地,学宫即设在“酒泉书院”。教育署在学宫之左,训导署在学宫之右,两署之堂叫'明伦堂”。据史料载:明代教授雍大武,训导邱耀。清朝时期,因战火连年,“酒泉书院”几度遭受毁坏,学官教谕、训导尚可存疑待查。
  学正、教谕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文庙祭祀,主持文庙每年春秋仲月丁日(阴历二月和八月上旬逢丁日)两次祭孔,经管文庙财产、殿产、祭器、乐器和行赞事宜;教育考核所属生员,为生员解答疑难,批改文章,收些润笔费,以补薪俸之不足。
  清光绪年间,张之洞曾作《劝学篇》,康有为曾在他《上清帝第二书》中指出,教育可以培养“才智之士",而“才智之士多则国强,才智之士少则国弱”。梁启超也说:"今日中国之弊,人才乏也,人才之乏,不讲学也”。为了匡救时弊,于是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6年)颁发劝学法令,州、府、县设“劝学所”,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所长是七品职衔,由地方官监督办理学务,巡察各乡镇学堂,指导劝学,同时负责学田租额之征收与管理。每所设视学一人(兼董事),并在县以下划分若干学区,每学区由“学董”选任本区品行端正、热心教育的人士充当劝学员,负责推行本区学务。视学和劝学员均以三年为一任,连任者,得加给月薪。
  劝学所之设立,标志着废科举,兴学堂,设义学,教育事业有了革新,但其主要职权范围集中在兴教幼学、举贤纳士方面,仍然维护士第之权益。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政治·军事、人物轶事、工农业、金融财贸、文化教育、社会历史、民俗辑粹共七个栏目,共收入资料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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