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酒泉的禁烟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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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263
颗粒名称: 解放前酒泉的禁烟情况
分类号: K250.642
页数: 2
页码: 19-20
摘要: 解放前酒泉的禁烟情况
关键词: 酒泉 文史资料

内容

提起禁烟,人们自然会提起鸦片。鸦片又俗称大烟,吸而有瘾,对人的身心有很大的危害。它可以使人倾家荡产,斫丧身体,消沉意志,进而可以亡国灭种。当年林则徐为了禁烟对清廷奏折曾说:“届时国无可筹之饷,民无可募之兵”。他洞见了鸦片的危害,远胜于洪水猛虎,可惜清廷颟预、海防疏驰,以致发生鸦片战争肇成了丧权辱国之耻。鸦片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可是酒泉也曾经有过禁烟的历史。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那时执政者时而号召种植鸦片,时而又进行“禁烟"。种与禁,都是为榨取人民的血汗,饱馕执政者之腰包。民国十二年(1923年),酒泉县乡村种植罂栗花成风,种烟面积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25%左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国民政府也曾采取了一些禁烟措施,制定禁烟的办法,限制种植和吸食烟毒,对吸食者予以罚款惩处,但仍未能禁绝。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酒泉县成立了禁烟会,警察局设置烟民登记处,对全县城乡种植、吸食、贩卖、贩运及吸烟场所进行了清查,视其情节分别予以罚款。对其中的首要人犯以及罪大恶极的判处死刑犯1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34人。收交了大量烟土、烟款。但终未能根除烟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酒泉县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精神,在全县开展了戒烟禁烟运动。酒泉县公安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全县贩卖、吸食鸦片烟毒的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对情节重大的贩、吸者,没收鸦片并给予制裁。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馆、烟场、种植、吸食、贩卖、暗藏鸦片烟毒品的处所和人进行了彻底清查。到1953年10月,全县共收缴鸦片烟毒品4201两,查获烟毒款149796500元(旧币)。并依法对烟馆、烟场严予取缔。
  注:本资料取材于洒泉市《公安志》。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政治·军事、人物轶事、工农业、金融财贸、文化教育、社会历史、民俗辑粹共七个栏目,共收入资料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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