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的酒泉警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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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259
颗粒名称: 解放前的酒泉警察史
分类号: K250.642
页数: 5
页码: 16-20
摘要: 解放前酒泉警察概况、机构沿革。
关键词: 酒泉 文史资料

内容

解放前的酒泉警察史
  程索群袁建国
  酒泉县警察机构,始建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酒泉县(当时称肃州)首次创设巡警队,直隶县(州)专司缉盗、捕杀、昼夜巡逻维护社会治安。民国三年(1914年)九月,巡警队改设为酒泉县警备队,队伍稍有扩大。民国六年(1917年)七月,又改普备队为酒泉县警察所。民国十七年(1928年)四月,警察所改称酒泉县公安局。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安局改设为酒泉县警佐室。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五月一日,警佐室改组为酒泉县瞽察局。国民党酒泉县警察机构自建置以来,在地方政府及驻酒军、宪、特组织的直接领导和指使下,配合地方民团,在酒泉县各主要道口置岗设卡,以检查违禁物品等活动为名,敲诈勒索过往行人,并大肆搜集战略性军事情报,进行各种反共、防共、攻击共产党的罪恶活动,镇压民主运动,给酒泉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那时的警察广实际上还利用了地方上的一些地痞流氓、汉奸、特务、反共分子及反动会道门头子,建立各种纵向、横向的情报组织,成为维护国民党政权的抱方中坚力量。
  清朝末年酒泉县警察机构的概况追溯历史,中国很早就有了公安司法的机构,只是称谓不一。据史料记载:在昔成周有司虣、司稽之设,司稽之责是以刑罚禁虣而去盗(虣与暴逋指强侵,虐、猛之谓)。这说明从我国的周朝起就有了司虣、司稽组织。当时的司虣管追捕,司稽管查、防、办,是专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唐、宋两朝,机构名为刑部。元世祖忽必烈继位后,进行了体制改革,下令各地置巡察院,分领民事。这时可明显看出,中国警察的萌芽时代从那时已形成。明朝时仍为刑部。
  清朝末年,设置了警察。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将各省防管改为常备巡察军。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开始创设巡察部、局。同时,京师设立了警务学堂,请日本教师授课,训导,逐渐形成警察队伍。至此,我国的警察组织正式开始形成。
  在清朝末年,酒泉县(肃州直隶州)置正堂(知州、知县),左堂(守备),右堂(携厅)。正堂下又设三班(为壮、快、皂), 六房(为吏、户、礼、兵、刑、工),分掌民财事务。县正堂设"巡司“,管理行政以及民事诉讼等,并设“千总”,负责警备,治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当时的肃州直隶州在城内五省会馆设立了巡警总局,东关和四乡设立分局20处,并有巡长8名,巡丁140名。同年底,巡警总局创设为巡警队,直隶县(州)设立巡警18人,警长1人。他们专司缉盗、捕杀、昼夜巡逻,维护酒泉县的社会治安。这就是清朝末年的酒泉警察史略。
  民国时期酒泉县警察机构沿革民国初年沿用清制。酒泉县(肃州)仍设巡警队。民国三年 (1914年)九月,巡警队改为酒泉县瞽备队,警备队司令由道尹兼任,另设警备队长1人,巡官5人,警士120人。警备队服装、操法训练基本与陆军相同,常年费用由民众负担。
  民国六1917年)七月,酒泉县警备队改设为酒泉县警察所,所内设主官1人,官佐8人,警士116人。警察所址驻中山镇(今酒泉地区医院处)。民国十七年(1928年)四月,酒泉县警察所改为酒泉县公安局’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七月二十八日,酒泉县公安局改建为酒泉县警佐室,县长凌子唯兼任警佐室主官,设官佐9人,警长2人,警士72人。警佐室地址在酒泉县旧政府院内。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十一月一日,甘肃省第七区行政督察公署、保安司令部设立保安警察队,简称保警队。十一月五日,酒泉县设立保安警察中队,警士34人,合编于第七区保安警察队,设队长、副队长各1人,警长3人,警士由34人增加到55人,隶属第七区保安司令公署。当时第七区保安警察队地址在七区行政公署院内(今专署街西侧)。保警队建置后,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活动范围仅限于酒泉城内。到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五月一日,酒泉县警佐室建制取消,又改建为酒泉县警察局,并设局长1人,局员1人,巡官3人,户籍员1人,雇员3人,常备警察发展到108人,局址仍住中山镇。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二十八日,警察局又设立下属机构督察处(也称督察署),有勤务班、户籍室、第一分驻所、第二分驻所、北街分驻所、西关车站派出所等。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警察局增设下属机构行政科、司法科、拘留所、刑事警察组、会计室,督察处改称督察室。这时的警察局地址在北大街46号院 (今酒泉地区行政公署综合大楼处)。
  历史上的警察划分与警察职能警察的划分和职能范围:警察一一分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行政警察中又分保安警察和特殊行政警察。警察同时又分1、2、3级不等;警士也有1、2、3级之别。警察穿全国统一制服,夏季为黄色,冬季为黑色。
  行政警察兼有司法职能:他有逮捕人犯、搜索证据、羁押人犯,取保传人、调解民事纠纷、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开展消防工作及管理辖区内其它工作,承办县政府政令之推行与强制执行等权力。
  保安警察兼有特殊行政警察职能:主要任务是协助警察机关维护地方社会治安,防范突变、搜集情报、消除匪盗、办理征兵、征发及宣传、清查户口及空袭警戒、警卫,执行县政府、警察局令等。
  行政巡警,在清末明初时期,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管理出版、宗教、禁烟、户口、卫生、社会团体立案,保护名胜古迹等事项。到了民国后期,警察的任务完全由维护社会秩序转向对抗、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为主要任务。
  解放前酒泉的禁烟情况提起禁烟,人们自然会提起鸦片。鸦片又俗称大烟,吸而有瘾,对人的身心有很大的危害。它可以使人倾家荡产,斫丧身体,消沉意志,进而可以亡国灭种。当年林则徐为了禁烟对清廷奏折曾说:“届时国无可筹之饷,民无可募之兵”。他洞见了鸦片的危害,远胜于洪水猛虎,可惜清廷颟预、海防疏驰,以致发生鸦片战争肇成了丧权辱国之耻。鸦片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可是酒泉也曾经有过禁烟的历史。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那时执政者时而号召种植鸦片,时而又进行“禁烟"。种与禁,都是为榨取人民的血汗,饱馕执政者之腰包。民国十二年(1923年),酒泉县乡村种植罂栗花成风,种烟面积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25%左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国民政府也曾采取了一些禁烟措施,制定禁烟的办法,限制种植和吸食烟毒,对吸食者予以罚款惩处,但仍未能禁绝。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酒泉县成立了禁烟会,警察局设置烟民登记处,对全县城乡种植、吸食、贩卖、贩运及吸烟场所进行了清查,视其情节分别予以罚款。对其中的首要人犯以及罪大恶极的判处死刑犯1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34人。收交了大量烟土、烟款。但终未能根除烟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酒泉县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精神,在全县开展了戒烟禁烟运动。酒泉县公安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全县贩卖、吸食鸦片烟毒的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对情节重大的贩、吸者,没收鸦片并给予制裁。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馆、烟场、种植、吸食、贩卖、暗藏鸦片烟毒品的处所和人进行了彻底清查。到1953年10月,全县共收缴鸦片烟毒品4201两,查获烟毒款149796500元(旧币)。并依法对烟馆、烟场严予取缔。
  注:本资料取材于洒泉市《公安志》。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六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政治·军事、人物轶事、工农业、金融财贸、文化教育、社会历史、民俗辑粹共七个栏目,共收入资料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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