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历代主管屯田官吏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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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008
颗粒名称: 57,历代主管屯田官吏建置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关于历代主管屯田官吏建置的内容
关键词: 文史资料 酒泉

内容

57,历代主管屯田官吏建置:大体上说,以西汉兴屯田时即设田官(官名不详),在邻近少数民族地区,设有“屯田都尉”,以军事力量保卫屯田,并从事管屯事宜。三国魏时,设“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三职。其后,屯田区成立正式的县,典农都遂改任为县令、长,屯田改归地方管理。典农校尉和典农中郎将,分设于,实行屯田的地区,其责亦同典农都尉,但职权大于典农都尉,而如太守,相当于郡一级的设置,可以主管一郡屯田区的农业生产、民政和田租。晋初复置典农后罢归郡县管理。唐代改屯田为营田,在各道设“营田使”,多由节度使兼任(唐时酒泉先后属陇右道和河西道);州、县设“营田务”,隶属廉访使或按察使 (道一级行政长官)。“营田使”和“营田务”分别管理道和州、县的营田'(即屯田)。宋承唐制,也设“营田使”、“营田务”或“屯田务"管理屯田。不过,宋时酒泉属西夏,有无屯田’ 或管理屯田的官员设置不详。元代设卫的地方,屯田属军屯,由各卫军事长官管理屯田。其时酒泉建置为肃州路,由“路”的行政长官“达鲁花赤”和“总管”管理屯田。明代肃州建置为卫所-制,屯田属军屯性质的卫所屯田。其主管屯田的官员,总的由卫的长官“指挥使”负责;分散在肃州各地的屯田,则由卫下各所的长官“千户长”、“百户长”和“总旗”、“小旗”的“旗正”负责管理。清初沿用明代办法。雍正四年废卫所,改设州、县后,废屯田而为民田(私田),归州、县管理。清末农事由知县和各农区的“乡约"、“农管"管理。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史地述实、政治军事、人物轶事、金融财贸、工农业、文教卫生、民族宗教、民俗辑粹、以史会友九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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