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清代肃州屯田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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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006
颗粒名称: 55 ,清代肃州屯田有何具体规定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3
页码: 3-5
摘要: 关于清代肃州屯田有何具体规定。
关键词: 文史资料 酒泉

内容

55,清代肃州屯田有何具体规定?据清乾隆年所纂《重修肃州新志》云: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驻肃州大吏刘于义、蒋浻等,为鼓励农民开垦,承种新置屯田,议定十条具体规定,颁行嘉峪关以东的肃、甘、凉州和嘉峪关以西各屯田地区遵行。
  (1)凡开渠、筑坝、平地、雇募人夫,每日每名,给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一升约四市斤),若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 (折算成银)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2)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 粮官民各半平分。
  (3)凡开渠,筑坝,打墙盖房,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按规定标准给值。
  (4)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合一千市亩)需牛二十四头,每头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头,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五年扣还。
  (5)地居口外(嘉峪关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铺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交。
  (6)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嘉峪关外),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合三十克)若在口内,一官一役,每日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7)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未便露处,每一千石(十市亩为一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8)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户。
  (9)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10)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少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以至八、九升不等(一斗约合四十市斤,一升约合四市斤),青裸、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上述十条规定,字字分明,齐全周到,若都能依此办理,则屯田必兴旺发达。但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应给予屯户(农民)的部分,往往为官府借故扣发,或被官吏折扣私吞,屯户得不到实惠,反要交纳沉重的官课,法久弊生,弊久法尽。这是封建社会的最大弊害。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史地述实、政治军事、人物轶事、金融财贸、工农业、文教卫生、民族宗教、民俗辑粹、以史会友九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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