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远流长的酒泉历史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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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3001
颗粒名称: 源远流长的酒泉历史百题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8
页码: 1-8
摘要: 酒泉历史百题,包括:西汉、三国酒泉屯田概况;两晋、隋、唐时期酒泉屯田概貌等内容。
关键词: 文史资料 酒泉

内容

源远流长的酒泉历史百题冯明义51,西汉、三国酒泉屯田概况:如上已提及的西汉首开的屯田是军屯性质的。但从有关历史文献记载看,当时在军屯的同时,也还有一部分是民屯性质的屯田。在《史记》、《汉书》中都有基本上相同的记载。“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秋,……,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其时向河西的移民对象,主要是“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谆逆亡道家属徙焉。”这些贫寒者、罪犯、叛逆无道的人都不是军兵,还有一些无职的旧官吏,他们迁来河西并不是为了戍边守防,而是让他们开田种粮。他们初到这里,一无工具,二无耕牛籽种,少不了官府的组织和支应,因此,他们开始时应当属于有组织地民屯。到西汉后期,河西除了军屯、民屯外,也还有民田。东汉末,献帝建安元年(公元195年),曹操又在许下屯田,后又推广到诸州郡,实行农民屯田制。
  由于自汉至三国魏时,在河西大力屯田,又移民实边,加上河西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使这里的农牧业一直持续发展,因而形成了千古流传的“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和“凉州富庶甲于内郡”的佳话。这从酒泉发掘的汉、魏墓葬出土的大量文物中的仓盛和随葬谷物,以及墓壁上所绘兴旺发达的园林、农耕、畜牧图景等,也可以证明两汉至三国时期农业发展的情况。
  52,两晋、隋、唐时期酒泉屯田概貌:三国曹魏大开屯田,广田积谷,为词马氏统一全国,建立晋朝打下了经济基础。晋承魏制,继续实行屯田。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二年(266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即将屯田管理机构和权限,交给地方管理。太康年间(28。一一289年)规定全国实行占田制,但一些地方仍有农民屯田存在,名曰“课田〃,沿用曹魏时期用私牛种官田,收获官民对分,用官牛种官田的官六民四分成,但都必须纳税,所以称为“课田”,课,就是税的代称。隋、唐时期行均田制的同时,也行屯田,而且军屯民屯都有。不过不称屯田,而称“营田”。也有民屯。隋文帝开皇三年 (583年),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京师置常平仓。这是改屯田为“营田”之始。为了保障营田不受吐谷浑的侵犯,还在河西修筑了许多屯户集居的堡寨,是民屯又兴盛于河西。唐代沿袭隋制,仍称“营田”,在河西继续推行。隋、唐时代,河西的营田既有军屯、又有民屯,二者具备,所以造成当时河西数十年丰稔,积军粮支数十年的民足食、军兵强的局面,对稳定河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3,元、明时期酒泉屯田概况:元代在河西仍行屯田,木过从元代开始,不再沿用隋、唐营田名称,一般仍通称为屯田。《元史·食货志》载:“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元中统三年,即公元1262年,始立左、右卫屯田),外而行省(时,肃州属甘肃行省),皆立电田,以资军饷……。甘(州)、肃(州)、瓜(州、)、沙(州)因昔人之制,其地利盖不减于旧。”“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81年)正月,命肃州、瓜州、沙州置立屯田。元代在设卫所的地方,则实行军屯,各卫所军或七分屯种,三分防守;或八分屯种,二分防守,有的卫所全军屯种,按丁配田,征收定额地租,屯田不得买卖,军兵不得脱籍。”明代的屯田,特别是军屯性质的卫、所屯田,规模更大,遍及全国,河西更是军屯的重点地区。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年),“命地方官招流民,给耕牛、籽种”,此为明代屯田的开始,初为民屯。洪武五年(1372年)五月,“令流民各归田里,按丁给荒田”,是为民田。是年六月,平定甘肃地,七年四月,明将兰玉败元兵于酒泉,更定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于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于守。屯兵百名委百户,五百以上,指挥(卫的长官)提督之。于是,东至辽左,北至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明代屯田声势之大、范围之广,从上所述可见一斑。此外,明代还又开了商人屯田。明洪武五年(1372年),宋国公冯胜率军驱元军,定河西、截嘉峪关为限。二十八年(1395年)改元时的肃州路为肃州卫,下分左、中、右、前、后五个千户所,均系军屯明时肃州卫、所屯田从起始到明亡,一直延续了近二百五十年后告终。
  54,清代肃州屯田简况:清初沿明制,仍行卫所屯田。顺治十四年(1657年),再次令各省屯田,时,酒泉属甘肃行省,亦在屯田之列。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还曾派官吏督垦肃州卫所属的金塔等处的屯田。雍正四年七月,还奖励甘州、肃州等甘肃农民去新疆乌鲁木齐垦田。这些情况表明清初对边疆屯田也还是重视的,不过当雍正时改卫、所为州、县后,屯田已为民屯,军屯则较少了。雍正十一年,在嘉峪关以东的肃州新开的屯田有九家窑(今酒泉屯升乡)、三清湾(今高台城东南十五里处)、柔远堡(在高台城西北三十五里处)、毛目城(今金塔县鼎新镇)、双树墩(今鼎新东南与高台邻近的双树村)、九坝(亦在高台城西北三十五里) 等处。大约到清末于光绪二十几年,屯田概行废止,均成为民田,从此以后,中国历史上的屯田制度,无论军屯、民屯、商屯,都不复存在,酒泉地方亦同。
  55,清代肃州屯田有何具体规定?据清乾隆年所纂《重修肃州新志》云: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驻肃州大吏刘于义、蒋浻等,为鼓励农民开垦,承种新置屯田,议定十条具体规定,颁行嘉峪关以东的肃、甘、凉州和嘉峪关以西各屯田地区遵行。
  (1)凡开渠、筑坝、平地、雇募人夫,每日每名,给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一升约四市斤),若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 (折算成银)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2)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 粮官民各半平分。
  (3)凡开渠,筑坝,打墙盖房,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按规定标准给值。
  (4)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合一千市亩)需牛二十四头,每头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头,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五年扣还。
  (5)地居口外(嘉峪关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铺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交。
  (6)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嘉峪关外),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合三十克)若在口内,一官一役,每日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7)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未便露处,每一千石(十市亩为一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8)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户。
  (9)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10)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少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以至八、九升不等(一斗约合四十市斤,一升约合四市斤),青裸、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上述十条规定,字字分明,齐全周到,若都能依此办理,则屯田必兴旺发达。但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应给予屯户(农民)的部分,往往为官府借故扣发,或被官吏折扣私吞,屯户得不到实惠,反要交纳沉重的官课,法久弊生,弊久法尽。这是封建社会的最大弊害。
  56.肃州九家窑屯田开置概况:九家窑屯田,是由雍正时代理直隶肃州知州的浙江绍兴人童华,于雍正十年至十三年主持开置的。他历精图治,带头捐资,垦田凿山,修渠引水,为开拓这块沉睡了不知几多年岁的荒芜沃土,付出了艰辛血汗,因之,至今当地的一些年长之人,还尊称童华为“童公”。(见《酒泉文史资料》第三辑《记童华九家窑屯田碑文录》)。由于童华开屯有功,清政府于雍正十一年正式任命他为直隶肃州知州(此前为代理知州),后又升为福建省漳州知府。当九家窑屯田开置后,清廷又于肃州知州之下,特设了专司屯田和水利的官员一一州判一员,常年驻于九家窑。首任州判为李如琳(雍正十年任),二任州判为沈国栋(乾隆元年任),第三任州判为任邦怀(乾隆二年任),其后不祥”童华所开渠,主要灌溉今屯升乡的东一、西二、西三、上寨(包括西闸)等村的农田。九家窑之所以成为屯升,是因将原屯田,后来升为科田,故名“屯升”。屯田与科田的区别在于:屯田属官田,由农民承种,官府不征收田赋粮、草,只将收获按规定官民分成。而科田则属民田(私有田),收获官民不分成,但要按土地等级征收田赋粮、草。科,就是税,田赋粮、草,即属官府向种民田(私田)的农户征收的: 一种税粮、税草。
  57,历代主管屯田官吏建置:大体上说,以西汉兴屯田时即设田官(官名不详),在邻近少数民族地区,设有“屯田都尉”,以军事力量保卫屯田,并从事管屯事宜。三国魏时,设“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三职。其后,屯田区成立正式的县,典农都遂改任为县令、长,屯田改归地方管理。典农校尉和典农中郎将,分设于,实行屯田的地区,其责亦同典农都尉,但职权大于典农都尉,而如太守,相当于郡一级的设置,可以主管一郡屯田区的农业生产、民政和田租。晋初复置典农后罢归郡县管理。唐代改屯田为营田,在各道设“营田使”,多由节度使兼任(唐时酒泉先后属陇右道和河西道);州、县设“营田务”,隶属廉访使或按察使 (道一级行政长官)。“营田使”和“营田务”分别管理道和州、县的营田'(即屯田)。宋承唐制,也设“营田使”、“营田务”或“屯田务"管理屯田。不过,宋时酒泉属西夏,有无屯田’ 或管理屯田的官员设置不详。元代设卫的地方,屯田属军屯,由各卫军事长官管理屯田。其时酒泉建置为肃州路,由“路”的行政长官“达鲁花赤”和“总管”管理屯田。明代肃州建置为卫所-制,屯田属军屯性质的卫所屯田。其主管屯田的官员,总的由卫的长官“指挥使”负责;分散在肃州各地的屯田,则由卫下各所的长官“千户长”、“百户长”和“总旗”、“小旗”的“旗正”负责管理。清初沿用明代办法。雍正四年废卫所,改设州、县后,废屯田而为民田(私田),归州、县管理。清末农事由知县和各农区的“乡约"、“农管"管理。
  58.酒泉历代农田有多少?据古墓分布情况推断,今酒泉市境内的农田,在明代以前,约有十五万亩左右(仅属估计)。.约略有记载的农田数,则始于明代,据清乾隆《重修肃州新志》载:明英宗正统三年(1438年)额设屯田和科田二千七百九十顷二十四亩一分(古百亩为顷,今十五亩为顷,以古制计,该数则为二十七万九百二十四亩一分)。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实征(田赋)田二千二百七十五顷五十七亩七分六厘(合二十二万七千五百五十七亩七分六厘),少于正统年四万三千三百六十六亩三分四厘。又至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实征(田赋)田二千一百八十一顷七十九亩(合二十一万八千一百七十九亩),又少于嘉靖二十九年数。清朝顺治初,因战乱,人民废业,有缺荒未垦地八百顷七十五亩三分六厘,后于康熙五十八年起(1719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陆续开垦,亦尚未能补足。到雍正四年以后,原实征田赋地和新开垦之熟地共一十七万一千三百七十五亩。(以上均含今金塔、嘉峪关市全境及肃南县少部分农田数)。民国年间,田亩又回升扩大,据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统计,今酒泉市(含嘉峪关)有田五十四万八千四百六十六亩。一九四九年增至六十万一千五百亩(含嘉峪关)。解放后,又陆续新开垦了部分田亩,至一九五九年,全县(含嘉峪关)增至六十万三千四百亩。一九八〇年又增开田亩,有农田六十一万六千多亩(不含嘉峪关,亦不含正在开发数)。至一九八四年全县总耕地面积为八十万八千九百亩,人均三点八亩。
  59。旧时酒泉农田亩产有多少?据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有关部门统计,包括酒泉在内的河西各县粮食作物亩产为:小麦一百一十四市斤,大麦一百四十五市斤八两四钱,青裸一百二十一市斤五两三钱,豆类一百五十市斤七两九钱,谷子一百三十三市斤五两三钱,麋子一百七十一市斤一两六钱,燕麦、玉米五十三市斤五两七钱,高梁一百九十五市斤二两六钱,稻子三百五十五市斤八两七钱。平均单产一百三十二市斤二两。其中,玉米产量最低,也最不为农民重视。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制度,生产力得到解放,耕作制度不断科学化,不仅玉米成了高产作物,其它农作物产量也不断提高。一九四九年解放时,酒泉(含嘉峪关市)全县粮食总产只有六千多万斤,而一九八九年全市(不含嘉峪关市) 总产量达到了四亿一千二百万斤,耕地与解放前相比增加不过几万亩,粮食产量却增长了六倍有余。同时,“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不合理现象再也一去不复返了。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酒泉文史资料第四辑》

出版者:政协甘肃省酒泉市委员会

本书为甘肃省酒泉市的史料,内容分为史地述实、政治军事、人物轶事、金融财贸、工农业、文教卫生、民族宗教、民俗辑粹、以史会友九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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