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酒泉的赋税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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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867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酒泉的赋税情况
分类号: K291.442;F812.9
页数: 2
页码: 104-105
摘要: 简述了酒泉地区民国时期的赋税制度和税收情况。
关键词: 酒泉 历史 经济 赋税

内容

酒泉历史悠久建制较早,一切赋税亦就随之开始,由于历史记载问题以及多种原因造成资料失落,难以再现原貌,现略作缀拾,以见其概。
   民国二十五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所得税法》和《非常时期过份所得税条例》,在全国先后开征了盈利事业所得税、薪给包.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所得税。酒泉从民国三十一年起对农民使用的农具牲畜一律征收使用牌照税,同年四月颁布《宴席税及娱乐税法》,甘肃省政府奉令贯彻并公布了甘肃省各县市宴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颁布《营业税法》及“营业税法施行规则"。
   酒泉仅查到的资料,民国三十四年征收牲畜营业税四百三十四万六千元,屠宰税四百五十七万三千元,营业牌照税一百一十五万九千元,使用牌照税九十七万六千元,宴席及娱乐税七百二十万零三千元,建筑改良物税三十一万九千元。民国三十六年元:月至六月份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百一十一万四千元,普通营业税五千二百八十万零九千元,特种营业牌照税九千元,牲畜营业税二千七百八十九万四千元,屠宰税二千七百五十万零-千元,营业牌照税九百一十三万三千元,使用牌照税二百零三万九千元,宴席及娱乐税三千六百一十万零九千元。民国三十七年征收地价税九百五十二万三千元;土地增值税二千六百零七万九千元,普通营业税四十亿零一千一百一十四万八千元(其中包括八点三万元金元券),牲畜营业税五十一亿四千七百零一万三千元(其中包括一点三万元金元券),屠宰税五十六亿七千一百九十二万四千元(其中包括一点八万元金元券),营业牌照税二亿二千七百六十六万元,使用牌照税一亿零二百八十九万元,宴席娱乐税一十八亿七千四百三十九万三千元(其中包括八千元金元券),建筑改良物税二千九百二十七万七千元。民国三十八年元月至六月份征收地价税九千元(金元券下同),土地增值税六千元,普通营业税一十二万六千元和四千元硬币,牲畜营业税八十八万五千元,屠宰税一百七十六万八千元,宴席及娱乐税八十八万八千元。
   酒泉县境土菸土酒等四税业务由国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民国三十八年财政部穗国秘(八七八四)、(〇六二八)电略开:“国税中之土菸、土酒、薰菸叶及特种营业税四项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办理四税业务人员随同移交接收机关继续录用,规定自七月一日起实施并邀请当地司法机关监交”。

知识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内容包括:史地述实、政治、军事、人物轶事、金融财贸、工农业、 文教卫生、 宗 教、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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