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酒泉的赋税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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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864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酒泉的赋税史略
分类号: K291.442;F812.9
页数: 3
页码: 103-105
摘要: 本文简述了我国自西周至民国时期的赋税制度以及酒泉地区民国时期的赋税情况。
关键词: 酒泉 历史 经济 赋税

内容

民国时期酒泉的赋税史略王德弘 我国历史上的赋税大致经过以下几次大的演变:西周以前的“贡、助、彻”赋税制度。夏后氏五十而“贡八,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o “贡、助、彻”三者在传统上都是井田制度下的不同税法。“贡”的起源较早,所谓“任土作贡”,是赋税的原始形式。“助”是借奴隶或农奴的劳动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力役剥削制度。早在三国时期,曹魏已推行“田租”、“户调"的税制,"田租”、“户调”以外另征徭役。唐代前期实行的是“租庸调"成税制度。唐代后期的“两税法”是赋役制度的改革。两税法,是就当时(公元七八。年)各地推行的地税、户税加以整理而成。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是一项重要的赋役制度的改革。自嘉靖十年(一五三一年)至崇祯十年(一六三七年)的一百年间,各地先后推行“一条鞭法"。清代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亦称“丁地合一”是将丁银并入田赋,是一次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强迫劳动人民承担的无偿劳动,包括军役、力役和杂役。直到封建政权从赋役并重到重赋轻役,最后将役归并入赋才完成其发展过程。唐代的“两税法”、宋代的“募役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地”,在某种程度上都有推动作用。
   民国初期,各项租税多承清制。民国十一年曾公布国家税收与地方税草案,推行国家、地方两税划分,因议会风波迭起,法案终难成立,折衷而设所谓“专款制度”。民国十二年十二月实行税制划一,中央专款之名至此始克消灭。不久时遭军阀截留,形成混乱之势。
   酒泉历史悠久建制较早,一切赋税亦就随之开始,由于历史记载问题以及多种原因造成资料失落,难以再现原貌,现略作缀拾,以见其概。
   民国二十五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所得税法》和《非常时期过份所得税条例》,在全国先后开征了盈利事业所得税、薪给包.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非常时期过份所得税。酒泉从民国三十一年起对农民使用的农具牲畜一律征收使用牌照税,同年四月颁布《宴席税及娱乐税法》,甘肃省政府奉令贯彻并公布了甘肃省各县市宴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颁布《营业税法》及“营业税法施行规则"。
   酒泉仅查到的资料,民国三十四年征收牲畜营业税四百三十四万六千元,屠宰税四百五十七万三千元,营业牌照税一百一十五万九千元,使用牌照税九十七万六千元,宴席及娱乐税七百二十万零三千元,建筑改良物税三十一万九千元。民国三十六年元:月至六月份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百一十一万四千元,普通营业税五千二百八十万零九千元,特种营业牌照税九千元,牲畜营业税二千七百八十九万四千元,屠宰税二千七百五十万零-千元,营业牌照税九百一十三万三千元,使用牌照税二百零三万九千元,宴席及娱乐税三千六百一十万零九千元。民国三十七年征收地价税九百五十二万三千元;土地增值税二千六百零七万九千元,普通营业税四十亿零一千一百一十四万八千元(其中包括八点三万元金元券),牲畜营业税五十一亿四千七百零一万三千元(其中包括一点三万元金元券),屠宰税五十六亿七千一百九十二万四千元(其中包括一点八万元金元券),营业牌照税二亿二千七百六十六万元,使用牌照税一亿零二百八十九万元,宴席娱乐税一十八亿七千四百三十九万三千元(其中包括八千元金元券),建筑改良物税二千九百二十七万七千元。民国三十八年元月至六月份征收地价税九千元(金元券下同),土地增值税六千元,普通营业税一十二万六千元和四千元硬币,牲畜营业税八十八万五千元,屠宰税一百七十六万八千元,宴席及娱乐税八十八万八千元。
   酒泉县境土菸土酒等四税业务由国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民国三十八年财政部穗国秘(八七八四)、(〇六二八)电略开:“国税中之土菸、土酒、薰菸叶及特种营业税四项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办理四税业务人员随同移交接收机关继续录用,规定自七月一日起实施并邀请当地司法机关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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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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