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主管农田水利的建置概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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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793
颗粒名称: 历代主管农田水利的建置概况
分类号: K291.442
页数: 2
页码: 9-10
摘要: 简述了自汉代至今管理农田水利的官职设置等。
关键词: 酒泉 历史 水利

内容

44.历代主管农田水利的建置概况。
   水利事业历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专职水官以司其事。从汉代开始在各地设田官主管屯田和水利事业,三国至晋或设典农、或由郡太守管理。唐代在各地水渠设渠长和斗门长(斗门即渠坝上的闸),斗门长即是管水闸的负责人,直接管理灌溉事宜。明、清时代的各地水利工作,均由各州、府、县的同知、通判、县丞、主薄等佐理。明代酒泉建置为肃州卫,无县官,则由卫指:挥使和下属的千户长、百户长直接管理屯田和水利事业。明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巡按御史许进(河南灵宝人,曾征哈密,经略西疆至肃州)言,“河西十五卫,东起庄浪,西抵肃州,绵亘二千里,所资水利,多夺于势豪,宜设官专理。”朝廷遂命令管屯田的屯田佥事官,兼管水利事情,在县境内的各坝、渠,又设“农官”或“水老”管理本渠修渠、挖坝和分水灌溉之责,并设“总甲”协助"农官”或“水老”管理本渠的水利。清代基本沿袭明制,雍正十一、二年先后在肃州直隶州下设有主管屯田,水利事务的“州判”,驻在九家窑(今酒泉屯升乡东一村内),“州同”驻在王子庄(今金塔县境内,清代金塔属肃州,无县置),“主薄”驻在三清湾(今高台县境内,雍正七年开始划高台县属肃州管辖),高台县丞驻毛目(今鼎新,清代属高台县),各地则设有“乡约”、“农官”、“耆老”负责水利事务。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年间,农村的管水仍沿清制,设“乡约”和“农官”共同管理。1924年始改“农官”为“水利”,“总甲”则改为“渠长”,各地也有不同的叫法,1949年解放后仍设“水利”于各河系,废止“渠长"ₒ县政府则设水利科主管全县水利事业。又其后,改科为水利电力局,各大河系则成立水管所,设所长,专司本河系水利事业,原"水利”一职自行废止,至今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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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文史资料 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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