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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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159
颗粒名称: 女工保护
分类号: F249.274.2
页数: 1
页码: 423
摘要: 1991年起,执行《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伐木、脚手架的拆装及高处架线作业等危害女性安全和健康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汞、苯、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劳动保护

内容

女工保护
  1991年起,执行《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伐木、脚手架的拆装及高处架线作业等危害女性安全和健康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匸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汞、苯、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到9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应暂时调离或给予1—2天公假。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也酌情给予照顾。建立健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四期)保护制度,并在生产车间设置休息室,增添保护设施。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加强“四期”保护,开展妇女病的防治工作。定期对从事有毒害工作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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