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1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F249.274.2
页数: 2
页码: 422-423
摘要: 劳动保护分别有:工作时间、女工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工业卫生。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劳动保护

内容

第五节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
  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市属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芯的实施办法,将各类企业职工的工作时冋调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女工保护
  1991年起,执行《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伐木、脚手架的拆装及高处架线作业等危害女性安全和健康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匸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汞、苯、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到9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应暂时调离或给予1—2天公假。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也酌情给予照顾。建立健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四期)保护制度,并在生产车间设置休息室,增添保护设施。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加强“四期”保护,开展妇女病的防治工作。定期对从事有毒害工作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未成年人保护
  1990年以来,每年都由市劳动、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査各企业有无使用未成年人工作的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94年,执行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任何企业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招用未成年人的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工业卫生
  1990年以来,全市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加强了经常性的劳动卫生监督、检测,健全了防尘防毒管理机制,加大防尘防毒投资,督促企业
  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尘毒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存在尘毒、烟、雾、飞灰及废气污染的市水泥厂、面粉厂、石棉制品厂、造纸厂等重点企业的职业病和职业性中毒,实行综合防治,定期治疗检查。对查出得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调节工休时间,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相关企业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个人防护用品。水泥厂、面粉厂、石棉制品厂、造纸厂等重点企业,累计投资147万元,改造生产落后、尘毒严重的生产车间和岗位,保护职工的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2001年4月,职业卫生由劳动行政部门划归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酒泉市
相关地名
甘肃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