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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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110
颗粒名称: 抚恤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
页码: 401
摘要: 1988年出台《军人抚恤条例》。《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条例执行”,民政部门依据死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生前工资高低差额的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生活困难家属发给定期抚恤补助费。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抚恤

内容

抚恤
  1988年出台《军人抚恤条例》。繚例》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条例执行”,民政部门依据死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生前工资高低差额的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生活困难家属发给定期抚恤补助费。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现役军人因病致残者,由部队政治机关或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残废证、享受抚恤金或保健金\1989年,酒泉市有流落的西路军红军战士13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10元。至2002年底,全市流落的西路军红军战士在世5人,其中在乡享受生活费补助的3人,每人每月生活费545.5元,5名流落红军全部享受到公费医疗待遇。有伤残军人168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93万元。2001年,酒泉市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抽调普查工作人员190A,普查出在乡的老复员军人517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95人,革命伤残军人151人(其中在乡36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人,伤残人民警察1人,烈士家属39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4
  人,病故军人家属21人,在乡西路军老战士2人,在职西路军老战士3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含志愿兵)9人,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1所,立普查卷宗98卷。处理3名因公牺牲军人的善后事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2.4万元。2002年,64人享受“三属”抚恤定补费,全年发放抚恤费12.67万元,有伤残军人156人,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62万元。
  2002年“三属”抚恤标准表 表26—5
  类别 城乡区分 标准(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城镇 195
   农村 165
  病故军人 家属 城镇 190
   农村 160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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