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兵役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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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2041
颗粒名称: 第四节兵役工作
分类号: E289.423
页数: 1
页码: 360
摘要: 为兵役工作情况。
关键词: 酒州市 肃州区 军事

内容

第四节兵役工作
  志愿兵役
  1949年冬季至1950年春季,由人民解放军三军动员,征收青年学生和青年农民报名参军,补入三军九师等部队。同时各县也招收一批翻身青年农民、有革命志向青年学生入伍,组建县大队和区小队、武工队、游击队。1950年冬,全地区共征500名,全部补入军分区独立营和专区、县公安部队。1951年夏季,酒泉广大青年积极响应中共中央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号召,掀起参军热潮,仅酒泉、金塔、鼎新3县就有2104名青年参军。1958年底,酒泉籍志愿兵全部复员回籍。酒泉专区成立复员军人接收办事处,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具体组织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家在农村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家在城市者优先安置就业。复员军人回乡后在经济建设和各种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
  义务兵役
  义务兵征集,每年一次,大多在冬、春季。除特种兵外,年龄18-21周岁内男女公民均可报名应征。1976年前对家庭出身要求严格,改革开放后基本不论家庭出身,而对文化程度有硬性规定。服现役不拿报酬,服役期内衣、食、住、行等生活所需全由部队保障。1976年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独生子女应征比例加大,义务兵参照原籍当地群众平均收入给其家庭一定补助。义务服役期满后,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1978年开始,逐步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由原3—4年改为2年,取消超期服役规定。服现役不满10年(含义务兵服役)退出现役者,按义务兵退伍办法安
  置,满10年后退出现役,由国家安排工作,连续服现役满30年,可以作退休安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年龄由18—20岁调整到18—22岁。对城市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者,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者,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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