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家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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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752
颗粒名称: 第二节国家税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6
页码: 219-224
摘要: 本节内容包括:税制改革、税法宣传等。
关键词: 酒泉市 肃州区 财政

内容

第二节国家税收
  税制改革
  1990—1993年,酒泉市税务局通过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涵养税源、严格依法治税、强化财税征管,税收工作基本实行垂直管理。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有税、契税归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外,工商各税及有关基金均由市税务局统一征收入库,按税收权属和比例实施中央、省、市三级解缴分成。
  1994年起,建立以分权、分税、分机构为核心的新税制,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进完善所得税及其他税种,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调整部分税种,停征工商税类的建筑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税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归入财政企业收入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为个人所得税,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烤烟税由原产品税改征农业特产税,以营业税为主的13种税费继续维持正常征收,新开征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增值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上划中央75%,留地方25%。消费税属中央税,由中央独享。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按中央、省、市(县)共享比例分成。在税收征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收入归属划分级次入库。中央两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4种地方税费,由酒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国税与地税征收的相同税种,按主征和附征、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将5大类32个税种变为18个税种,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体系。与此同时,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革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行政管理上形成了法规、征收、稽查、诉讼和复议4线并重,相互协调制约的格局,保证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实施。
  税法宣传从1990年起,广泛宣传《税收征管法》,至1993年,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0场(次),印发宣传材料20万份,散发宣传品1.8万份,咨询服务40场(次),解答疑难问题1670人(次),张贴标语2000多条,悬挂横幅72条,制作永久性宣传牌18幅.出动宣传车150台(次),在报刊、电台刊播稿件35篇,举办电视讲座5次。1994年,以学习宣传税制改革为主,印发学习、宣传材料2万余份,征订下发《新税制学习手册》2500本,悬挂横幅20条,张贴标语1000多条,出动宣传车45辆(次),开展咨询服务800人(次),解答疑难问题300个,在报刊、电台刊播稿件50篇。1995年,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4大街设咨询点6个,发放宣传资料3.6万份,悬挂横幅42条,张贴标语1500条,在各类报刊刊登稿件18篇,发表电视讲话1次,播放税务电视片12部。从1999年起,着重宣传制定《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票据行为的通告》,、烘于销售10元以上货物必须开具发票的通告》、《关于发票违章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省、地《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税收秩税法宣传序的通知》,到2002年底,共举办大型宣传活动10场(次),印发宣传材料10.2万份,发放、张贴側告》、《通知》10万份,张贴标语6000条,制作“销售10元商品必须开具发票”、“购物索要发票有奖,拒开发票重罚”警示牌和提示卡9万张,在城区繁华地段架设大型提示牌8块。
  1990—1993年,税务机关举办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参加的法规培训班115场(次),受训2000多人(次)。1994年,税务机关在内部举办新税制学习班、举办由企业厂长、经理和财会人员参加的培训班120场(次),税务人员下企业辅导80场(次),培训350人(次)。1995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工业、商业企业报抵扣联时要附验收单和付款凭证、推行新的纳税人申报办法等有关内容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共举办培训班46场(次),培训3000人(次),发放资料5000余份。1997年,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应用,在机关内部举办稽查技能、财会和计算机应用方面培训2次。1998年,举办《商业会计》培训班,以增消两税计算实例、偷税案例、异常申报综合分析、违章处理帐务调整等为主要内容,为农村税务干部举办计算机学习班1期,聘请酒泉财校教师讲解,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2000—2002年,共举办各类学习班15场(次),培训5000人(次)。
  税务管理1993年以前,酒泉市税务局负责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1994年初,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酒泉市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股、业务股、计会股、稽查队和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清水税务所、总寨税务所、银达税务所、三墩税务所、火车站税务所等8个税务所,职工98人。1996年,增设发票管理所,第一、二税务所合并为征管分局,第三税务所改为市场税务所,稽查队改为稽查分局,职工增加到103人。2002年9月,酒泉市国家税务局更名为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税政业务股、税收征管股、计划统计股、信息中心和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管理一分局、管理二分局、管理三分局、清水税务所、总寨税务所、银达税务所、三墩税务所、火车站税务所,职工93人。
  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设置税源管理台帐,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落实税收计划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机关科室包所、专管员包企业,任务与工资、津贴、奖金、评先评优考核挂钩的责任制,提高纳税申报率,督促企业如期申报缴纳税款,做到按期申报,月税月清。对不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纳税户加收滞纳金罚款。定额管理实行定额公开和核定程序公开,规范管理审批程序。1994年,有纳税户4707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12户,小规模纳税人3037户,国营企业450户,集体企业930户,事业单位77户,个体工商业户3250户,纳税申报率95%以上。1996年,有纳税户3944户,其中企业1534户,纳税申报1467户,占95.6%,个体2410户,纳税申报2217户,占92%。同时,换发、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止1997年底,共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5869户(次)。1998年,以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为重点,按月督查征收单位,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纳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率100%,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率达到98.3%。1999年,换发税务登记证4434户,换证率91%。此后,将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列入征管质量考核,效率显著提高。2002年,企业纳税申报率99.5%,个体98.8%。同时,逐步推行防伪税控装置,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行业中税负偏低的大中户,釆取对比、测算、查进货源头等措施,掌握证据,提高定额。在税务登记上,强化户籍动态管理,利用计算机将征管信息与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对比的结果,对漏办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进行实地巡查,清查出18户企业的分支机构和51户无证个体户。办理注销登记1074户,其中非正常户认定满1年查无下落的注销289户。1992年,清欠企业、事业单位1642户,清缴入库税款350万元。1994年清理欠税入库320万元,1995年150万元,1996年180万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份多样化,清交欠税已成为每年税收征缴的中心。在正常清交欠税的同时,釆取摸底、算帐、催缴、处罚等措施,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做到应收尽收。1997—1999年,共清理欠税入库1240万元。2000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清理各项欠税,在清欠中,重新建立市局、税务所两级欠税台帐,对欠税企业摸底排队,签订清欠责任书,制定详细的清欠目标。同时对欠税企业采取以票管税,代管监开,限量供票等措施,促使欠税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对部分长期欠税企业,依据法律采取强制执行,对个别屡催不缴,有意抗税的纳税人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年釆取强制执行172户(次),移交司法机关执行的3起,共清交税款667.4万元,清欠率54%。2002年,根据甘肃省税务局“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压缩30%”的要求,认真做好当期税款入库工作,在当年未发生新欠的同时,对往年的陈欠,严格按照《欠缴税金管理核算办法》,逐户建帐核算,采取重点催缴、强制执行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全年清收欠税款60万元。
  1990年,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内外监控,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行为,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原则,对企业两税和个体税收开展专项稽查,查出违纪户204户,补缴入库税金51.5万元,稽查违纪案件189件,查出违纪金额110.3万元,查补偷漏税款75.3万元,罚款3.7万元,其中个体纳税户偷漏税案52起,查补税款15.4万元,罚款3.4万元,企、事业单位偷漏税案件137起,查补税款59.9万元,罚款0.3万元。1991—1993年,清查纳税户1470户,补征税款71.8万元,罚款0.84万元,查处偷漏税385起,查补税款85.2万元。1994年,在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检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专项检查中,共检查企业2760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8%,查出有违纪问题的纳税户79户,占应检查户的2%。查补偷漏税款210万元,全部清缴入库。1995年,税收稽查以查防漏,以查促收为重点,开展日常稽查、重点稽查和年度税收大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滞纳金和罚款750万元。在税收年度大检查中,抽调68名税务干部,分为19个检查小组,对确定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重点检查。在自查阶段,印发自查表4650份,查出违纪户74户,其中国有企业15户,集体企业28户,个体26户,其他纳税单位5户,自查出违纪金额272万元,补交漏税款46万元。在重点检查阶段,确定重点检查户1862户,查出偷漏税额156万元,对6户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共处罚金5.64万元。1996—1997年,共稽查纳税户881户,查补税款1220万元,入库811万元。1998年,国税稽查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模式,查偷堵漏并举。对主体税种,重点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对薄弱环节与征管“死角”实施重点突击稽查,规定稽查案件偷税超过5000元的一律立案,并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年共稽查纳税户63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91户,小规模纳税人245户,查补税款1252万元,入库1111.2万元,入库率88.7%,稽查入库占全年计划的16.8%o1999年以来,税务稽查以查大案、要案为重点,开展重点稽查,专项稽查,以及举报案件的查处,以查促收,效果明显。2002年,在彩虹桥市场和城乡19个加油站的专项稽查中,检查纳税户245户,查出有违纪问题的纳税户93户,查补税款185.1万元,罚款44.38万元,正常稽查纳税户121户,查补税款324万元,罚款63万元。1999—2002年,共稽查纳税户1404户(次),查补入库税款2790.88万元。
  1990年,按照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发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组成24个检查组,釆取内查和外调相结合、检查与征收入库相结合、检查与清缴欠税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纳税户770户,查出私印发票5000份,丢失发票2559份,涂改335份,撕毁18份,转借代开344份,大头小尾23份,使用旧发票8847份,白条入帐1051份,其他7.84万份,查出纳税单位违犯发票管理156起,处罚156户,罚款6.4万元,其中企事业单位94户,罚款2.6万元,个体62起,罚款3.8万元。1993年,查处发票违章案件50起,罚款4.9万元。1994年,把专用发票管理、使用作为发票管理的重点,制定专人领购、专柜存放、专人填开、设专帐管理的制度。检查纳税户596户,检查专用发票抵扣联8.68万份,剔除不予抵扣金额76万元,增加收入57万元。对疏于防范、遗失专用发票的4户企业,分别给予电视釆访、向社会曝光、罚款处理,企业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撤职、停发效益工资、罚款等处理。1996年,税务机关与一般纳税人签定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销毁历年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44.44万本。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万份,查补税款96.7万元,罚款7万元。1999年,在税收征管中推广应用计算机软件,使发票管理、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当年7月1日起,市内所有发票用户全部通过计算机办理,业务范围将由专用发票发售、10万元票的认证两项,扩充到办理准购证、代开发票、缴销、自动停供发票等业务,发挥了票据的使用、监控功能。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的维护,保证了8个企业安装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正常运行。结合打击、取缔使用非法票据活动,整顿税收发票秩序,打印下发《通告》8900份,印发宣传材料1.5万份,制做大型宣传牌10个,分别在彩虹桥市场、昌兴电子市场和繁华地段悬挂。制作悬挂、张贴“购买商品,请索要发票,拒开发票重罚”的警示牌3000个,并将側告》在《酒泉日报》、地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在此基础上,组织16个检查组,共检查纳税户767户,其中一般纳税户325户,小规模纳税户202户,个体工商业户240户,查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丢失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户71户,补税1.6万元,罚款5.76万元,行政处罚企业12户。2000年,把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环境作为征管质量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坚持打击非法票据行为的通告》、《关于销售10元货物必须全面开具发票的通告》、《关于发票违章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後于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处罚违规使用发票提供依据。同时按照“治税先治票,以票治税”的原则,组织干部利用双休日下企业,会同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摘抄各单位1998年以来的会计凭证中金额在500元以上作帐的发票报销联,与发票管理所中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共摘录发票联17992份,结合群众举报,查出大头小尾发票1982份,涉及工商企业和个体纳税户644户,追缴入库税款29.8万元。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20件,查处违章票据281户,补税及罚款入库14万元,给予举报人兑现奖金8.06万元。结合税收大检查,清查发票811份,查出“大头小尾”发票207份,补税入库4.1万元。国税部门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对票证的领发、使用、结存、保管、登记等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跟踪检查,按月通报核查情况和差错率。税收完税证的年用票量10万份,税收缴款书近2.5万份。
  税收1990—1993年,酒泉市共完成税收收入2.08亿元,其中工商各税1.98亿元,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粮补基金1041.2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不断深入,酒泉市认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持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原则,全力以赴组织税收。1994—2002年,累计完成税收收入6.59亿元,其中工商税收6.46亿元,占总收入的98.1%,其它收入1276.1万元,占1.9%。工商各税中,增值税收入5.23亿元,占工商税收合计的81%,消费税收入3514万元,占工商各税的5.4%,营业税收入3494.2万元,占5.4%,所得税收入5274.1万元,占8.2%,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2333万元,占所得税总额的44.2%,个人所得税收入2941.1万元,占55.8%。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销售额的6%征收增值税。当年征收增值税4928.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2.69%。1995—1997年,共征收增值税1.62亿元。1998年7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包括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对生产、加工、修理等小规模纳税人仍按6%的征收率征收,当年征收增值税5989.2万元。1999—2002年,征收增值税2.52亿元。
  1994年起,开征白酒、啤酒、金银手饰3种征税产品税。白酒按销售额的25%税率征收,并按销售量每斤征收0.5元,啤酒按每吨220元计征,金银手饰按销售额5%税率征收。当年,征收消费税入库287.6万元,占年计划的71.9%。1995—1996年,征收入库562.7万元。1997年以后,酒类和金银手饰的购销量逐年增加,消费税征收额逐步增加。1997年,完成消费税征收378万元,比1994年增加90.4万元,增长31.4%。1998年,完成消费税收入477.7万元,比1997年增加99.7万元,增长26.4%。1999年达到576万元。此后,消费税征收额逐年减少,2002年减为263万元,比最高年份1999年减少313万元,减少119%,从1994—2002年,累计完成消费税征收3514万元。
  1983年,酒泉市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仍按照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工商所得税。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酒泉市按照《条例》规定,对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90—1993年,共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1.24亿元。1994年,征收所得税1279.5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06万元,企业所得税1173.5万元。1995—1996年,征收所得税425.1万元。1997—1998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127.5万元。2002年,完成所得税征收1536万元,比1994年增加256.5万元,增长20%。1994—2002年,累计完成所得税收入5274.1万元。
  1994-2002年国家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12—6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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