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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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741
颗粒名称: 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
页码: 209
摘要: 为酒泉地区的财政体制改革情况。
关键词: 酒泉市 肃州区 财政

内容

财政体制改革
  1988—1993年,酒泉地区对酒泉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地区总额分成比例为25%,超额分成比例为15%,两项合计地区财政分成518万元。1989—1992年,实行“总额分成,超额全留”的体制,各年度分成比例根据情况而定。1993年上解1315万元,比1988年增加797万元,增长153.86%。1994年,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规定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起,税收返还数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确定。8月,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市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营业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专项收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为酒泉市固定收入。共享税收入的划分比例为: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为市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级30%,地级10%,市级6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50%,地级20%,市级30%;资源税省级70%,市级30%;土地使用税省级50%,市级5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省级40%,市级60%;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省、地级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从1994年起,上划中央的税收增长部分,地、市按增量分别返还。财政上解由原来的总额分成改为递增上解,依1993年上解额为基数,每年按13%递增上解。1994年上解支出1486万元,1995年1679万元,1996年1897万元,1997年2144万元,增长63.04%,1998年2423万元,1999年2738万元2000年3094万元,2001年3496万元,2002年上解支出3950万元,比1993年增长173%。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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