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财政税务
第一节财政
2002年9月16日,酒泉市财政局更名为肃州、区财政局(含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内设办公室、人秘监察股、预算管理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股、行政财务管理股、企业财务管理股、农业财务管理股、综合计划财务管理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股、会计管理股、乡镇财政管理股等股室,干部职工53人,辖乡镇财政税务所20个,干部职工90人,承担财政收支预算、事业行政财务、农业财务、农业税征收等工作。
财政体制改革1988—1993年,酒泉地区对酒泉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地区总额分成比例为25%,超额分成比例为15%,两项合计地区财政分成518万元。1989—1992年,实行“总额分成,超额全留”的体制,各年度分成比例根据情况而定。1993年上解1315万元,比1988年增加797万元,增长153.86%。1994年,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规定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起,税收返还数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确定。8月,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市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营业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专项收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为酒泉市固定收入。共享税收入的划分比例为: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为市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级30%,地级10%,市级6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50%,地级20%,市级30%;资源税省级70%,市级30%;土地使用税省级50%,市级5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省级40%,市级60%;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省、地级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从1994年起,上划中央的税收增长部分,地、市按增量分别返还。财政上解由原来的总额分成改为递增上解,依1993年上解额为基数,每年按13%递增上解。1994年上解支出1486万元,1995年1679万元,1996年1897万元,1997年2144万元,增长63.04%,1998年2423万元,1999年2738万元2000年3094万元,2001年3496万元,2002年上解支出3950万元,比1993年增长173%。
财政预决算1988—2002年,酒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长。1995年,全市大口径财政收入完成8214万元。1997年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跨入甘肃省财政10强县行列。2001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1亿元,列全省财政收入第2名,全国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573名。2002年,财政支出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开源节流”的方针,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在保证职工工资按时发放和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加大了各项事业费的投入,农林水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抚恤、城市建设等事业费支出8577万元,比1988年增加7267万元,平均年递增14.35%。1988—2002年,财政收入合计13.54亿元,财政累计支出14.53亿元,平均年递增29.34%。
1988—1993年财政收支决算表 表12-1单位:万元 1994-2002年财政收入决算表 表12—2单位:万元 1994—2002年财政支出决算表 表12-3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是指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收入、乡镇政府自筹和统筹收入、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符合国家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变价收入、部分企业受政府委托收取的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取得的财政专户存款利息。1997年起,对水费收入实行统一政策、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起,按国务院规定,将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8—1992年,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地方财政部门支出、事业和行政单位支出、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支出三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城市维护、事业等支岀和其他支出。事业和行政单位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城市维护、事业行政等支出和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支出。企业和部门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简易建筑费、增补流动资金、福利奖励等支出和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支出。具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均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之列。
1993年后,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不再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资金支出变为基本建设、城市维护、事业行政、社会保障、乡镇统筹等支出和其他支出。1999年后,新增政府统筹支出主要有农业、城乡经济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经费补助、划转国库等支出和其他支出。重新规定统筹比例,全额拨款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核定基数的30%,差额拨款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核定基数的1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核定基数的5%,单位经营服务性纯收益以年度财务决算实现纯收益的30%。
2002年6月,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按一定比例征收经营资产占用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收益的30%缴纳,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收益的1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收益的5%缴纳。
2000年,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行政性收费的收存与划转、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存、财政专储资金的拨付、契税征收、政府采购资金的收存与划转、财政拨付工资划转等业务。1988-1992年,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管理的方式是专户储存、两权不变、用款自由。1993年,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发生变化,财政部门集中的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管理方式变为专户储存、两权不变、银行监督、财政审批。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变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自筹资金和乡镇统筹资金,管理方式变为专户储存、强化监督。1988—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入决算表 表12-41988—1993年预算外资金支出决算表 表12-5农业税收农业税是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通称。1993年前,农业税由财政局征收管理,具体业务由农业税征管股办理。1994年成立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管工作划归地方税务局管理。2000年,农业税又由地方税务局划回财政部门征管。2001年,成立酒泉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1988—2002年,农业税收入累计完成8911.7万元。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困难农户的农业税。1997年减免20.38万元,1998年减免26.75万元,1999年减免56.52万元。2002年农业税灾歉减免63.33万元、社会减免35.67万元。2001年,酒泉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集资。改革后,乡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列入公共财政支出。修建乡村道路建设资金由市、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农村乡镇卫生医疗事业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2002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从2002年起,用5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二是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税额以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以1994—1998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定税到户,税率定为7%,农业税附加率为20%,以春小麦每公斤1.04元计价交纳。从2002年起一定3年不变。三是调整牧业税政策。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定额税率大畜由原来的每头(匹、峰)5元,调整为6.5元。绵羊由原来的每只2元,调整为2.5元。山羊由原来的每只1.5元调整为2.5元。牧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征收,大畜每头(匹、峰)征收1.3元,小畜(绵羊、山羊)每只征收0.5元。四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由原来61个税目7个税率,调整为51个税目5个税率。取消牲畜产品9个税目1个税率,增设药材、蔬菜产品4个税目2个税率。水果类由原来税率12%和10%统一调整为8%。食用菌产品中的蘑菇、金针菇由原税率7%调为8%。增设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率为正税的20%。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折算征收农业税。五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统一收取。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根据需要与可能,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性筹资,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全市年人均筹资额上限为15元。
2002年,新税制运行后,计税土地面积核定为56.5万亩,亩平均单产确定为510公斤,纳税户57870户,农业税税率7%,应纳农业税细粮2020万公斤,单价按每公斤1.04元计算,核定年税额2101万元,应征农业税附加420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521万元。2002年,实际征收农业税1620万元,比2001年增加1127万元,增长228.6%,附加323万元,牧业税48万元,附加10万元,农业特产税27万元。
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有效治理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农民负担人均减少30.5%,亩均减少30.4%。2002年,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农业税附加,支付村组干部报酬606万元,村办公费40万元,五保户供养费8万元,计划生育经费74万元,优抚费138万元,乡村道路修建费56万元;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初步形成“政府办学、经费保障、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同年,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273万元,将农村教师工资全部上收到市级管理,保障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1988—2002年,农业各税累计收入1.24亿元,其中农业税平均年递增13.35%,牧业税平均年递增43.9%,农业特产税平均年递增7.07%,耕地占用税平均年递增13.2%,契税平均年递增79.5%。
财政监督检查酒泉市财政局建立以来,财政监督机构屡经变迁,有时独立设置,有时附设各职能股室。1984年,设置财政监察股。1988年,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办),财政监督职能并入大检办。1998年,恢复财政监督检查股,主要职能是检查监督财政运行情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财政分配及财政秩序正常运行。
向特邀监督员颁证1988—1997年,在财政监察工作中,将一年一度集中检查同经常性的检查结合起来。大检查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原则,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再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有偷漏国家税款、截留利润、乱挤乱摊成本、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违反财政财务法规及制度、违反国家物价法规政策、擅自购买专控商品、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10年累计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金额2367.54万元,其中税收方面1401.9万元,财务方面353.82万元,物价方面72.92万元,其他方面538.86万元。对违纪违规行为釆取批评教育、没收违纪违规款项、罚款、补交税款、调整帐务、限期改正等。共计没收、上缴财政违纪违规金额1540.45万元。
1998年,设立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业工作人员,规范和加强了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财政收支领域的各个环节,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和制度落到实处。至2002年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931.9万元,其中没收、上缴财政72.04万元。
乡镇财政1988年1月1日起,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总额分成、一定一年”改为“收支包干、一定三年”。1994年实行分税制。1995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对乡镇制定实行“划分收入、基数返还、核定收支和定解增解、超收分成、定补减补、超收全留”的新一轮财政包干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促进了乡财政收入快速增长。1990—2002年,乡镇大口径财政收入累计完成4.79亿元,年均收入3860万元,平均年递增19.5%。1995年收入100—30。万元的乡镇6个,500万元的乡镇1个,1000万元的乡镇1个。1988年乡镇向市财政上解382万元,1995年上解779万元,2000年上解1478万元,2002年上解2108万元。1993年,西峰乡财税所、泉湖乡财税所受到省财政厅的表彰,另有5个乡财税所受到地区财政处的表彰,西峰乡财税所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受到中央财政部和人事部的表彰。1998年,怀茂乡、红山乡、西峰乡、西洞镇、丰乐乡、东洞乡、城关镇等7个乡镇被评选为全区增幅前20名的乡镇。2000年,城关镇、银达乡、果园乡、西峰乡等4个乡镇被评选为酒泉市肃州区“十强乡镇”。
投资公司运营1992年8月,成立酒泉市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从财政局内调5人开展工作。职责是发行债券、信贷管理、项目论证、监督检查。1992年9月1日—1993年7月31日,共发行1年期、3年期、5年期酒泉市经济建设债券2219.4万元,支付利息859.5万元。其中,年利率10%的3年期债券1201万元,支付利息360.3万元,年利率11%的5年期债券211.2万元,支付利息116.2万元,年利率9%的3年期有息有奖债券197.5万元,支付利息53.3万元,兑现奖金6万元,年利率8%的1年期特种债券26.3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年利率12%的3年期特种债券282万元,支付利息101.5万元,年利率15%的5年期特种债券301.4万元,支付利息226.1万元。
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设备更新、新产品扩建、房地产开发、旅游业及流动资金等项目。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半年至1年,月利率为9.64%。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扩建、房地产开发、旅游业等贷款期限为1—2年,月利率为7.5%。。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月利率最高为10%。。逾期不还者,通知其开户银行扣款,并对欠款额按月利率10%。加收逾期滞纳金。1992年9月30日—1995年6月30日,累计贷出资金3296万元,投资公司应收利息376.3万元。其中,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2445万元,应收利息194.7万元,贷款期限2年的391万元,应收利息61.8万元,贷款期限3年的460万元,应收利息119.8万元。
市上对国有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债券利率高于企业贷款利率时,所支付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1992年10月—1999年12月,财政共贴息483.2万元,年均80万元。投资公司于1993年8月注销,善后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处理。
控购与政府米购1987年起,国家多次调整专项控制商品。1992年前,基本沿用1987年1月1日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18种,分级审批。1993年4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名及权限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及审批权限,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无线传呼和无线移动电话,由省控办审批。大轿车(20个座位或车长6米以上的旅行车)、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录像设备(只包括摄像机)、空气调节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及镜头(单价在3000元以上)由地州市控办审批。录像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监视器)、各种音响设备(录像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及音箱音柱等)、照相机和放大机及镜头(单价在500元以±3000元以下),由县市区控办审批。
1994年4月28日,甘肃省控购办公室再次调整专项控购商品,摩托车不再纳入专控商品审批范围,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无线传呼机由地、州、市控办审批,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不再纳入专控商品审批范围。1999年起,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采购。
1999年8月9日,成立酒泉市政府采购中心。2000—2002年,政府釆购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40个品种,累计采购金额为4593万元,其中预算内资金2651万元,预算外资金1942万元。节约资金417万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9.08%。2000年,累计釆购资金额为2625万元,其中预算内资金1798万元,预算外资金831万元。2002年,预算内资金542万元,累计采购金额1028万元,其中预算外资金486万元。2000—2002年,货物类釆购资金4208万元,占政府釆购资金总额的91.62%。工程类采购资金169万元,占政府采购资金总额的3.68%。服务类釆购资金216万元,占政府采购资金总额的4.7%。公开招标采购资金3538万兀,占政府釆购资金总额的77.03%。询价采购资金407万元,占政府采购资金总额的8.86%。委托釆购资金648万元,占政府采购资金总额的14.11%。
国有资产管理1992年9月27日,成立酒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同财政局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市国有资产。2002年9月,酒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更名为肃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国有资产管理不断加强、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制度、统计评价、基础工作三个体系。1992年,酒泉市国资局成立后,逐年对企业国有资产摸底调查,登记国有企业产权,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下发《酒泉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酒泉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办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管理。通过产权年度登记检查,强化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管理意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登记190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资产总额为2.52亿元,负债总额为5198万元,国有资产总额为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为1.76亿元。登记33户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资产总量3.49亿元,法人资产661万元,国有资产3.42亿元。2001年,年检全市188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资产总额为6.86亿元,负债总额2.09亿元,国有资产总额4.77亿元,固定资产总额4.59亿元,经营性资产470万元。新设立7户资产总额529万元,负债总额303万元,国有资产总额226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对单位报废、报损、有偿、无偿调出和变卖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有偿调出和变卖的固定资产,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和变卖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专项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有偿调出和变卖的变价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调剂单位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配置使用;统计评价国有资产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严格收集、录入、审核报表数字,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益、资产实力、信用状况、投资环境及承受社会负担等方面的情况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水平、资产分布结构和人员基本情况,并深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提高资产效益服务。清理和产权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明确产权关系,将投资的资产收益纳入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积极参与、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速资产结构调整。1996年,对申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24户国营企业资产进行核定,核定17户盈利企业的资产增值额456.45万元,核定7户亏损企业减亏8万元。
1997年,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企业内部推行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度、职工持股和法人持大股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制改革,按照整体买断产权,整体承担债权债务,整体置换职工身份,整体负担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统筹,整体安置职工,产权改革一步到位,实行民有民营的改革原则,先后对肃州宾馆、汉武酒业集团、鑫利五交化公司等57户工商企业,以动产权、转机制、换身份、增效益的办法,采取整体出售分块出售破产出售产权、国有股本退出经营、兼并联合、规范完善法人代表业主制等形式,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止2002年,57户企业全部改为民有民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逐步从生产经营领域转移到社会管理服务领域。
清产核资1993年,清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附属营业机构的财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167户,资产总计1.6亿元,固定资产1.3027亿元,国有资产1.4502亿元,国有财产纳入国家财产管理。
1994年,清产核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国有企业财产。清查核实机电化学工业公司1994年3月末资产帐面价值39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153万元,固定资产788万元,无形及递延资产13万元。负债341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3083万元,长期负债33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29万元,资本公积7.4万元,盈余公积83万元,未分配利润负59万元。各类资产盘盈10.24万元,其中存货盘盈10.24万元。资产盘亏56.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盘亏1.23万元,存货盘亏55.17万元。各类资产报废、毁坏损失158.9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毁损25.44万元,呆死帐损失44.87万元。
1995年,清产核资所有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共33户,其中工交企业11户,物资企业1户,商业企业7户,粮食企业4户,企业化管理单位10户。1995年3月末,全市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额为5.9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18亿元,负债总额4.75亿元,资产净损失745万元,资金挂帐总额4877万元,经营性亏损挂帐2372万元。
1997年3月,在城镇集体企业开展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工作,清查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的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共47户,核实资产总额3.48亿元,,减值887万元,负债总额2.98亿元,所有者权益4979万元,处理资产损失887万元。
国有资产现状2002年,纳入决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317个,资产总额为5.29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为1.74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3.21亿元,企业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3477.01万元。负债总额为1.85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负债总额1亿元,事业单位负债总额7357.06万元,企业管理事业单位负债总额1182.39万元。净资产总额为3.44亿元,其中行政单位7346.37万元,事业单位2.47亿元,企业管理事业单位2294.62万元。国有资产总额为3.44亿元,其中行政单位7346.37万元,事业单位2.47亿元,企业管理事业单位2294.62万元。固定资产总额为3.45亿元,其中在用固定资产总额为3.33亿元,闲置固定资产1185.79万元。房屋建筑物面积58万平方米,价值2.08亿元。专用设备5521台,价值6290.66万元。一般设备5531.86万元,其中各种车辆251辆,价值2971.77万元。文物陈列品0.5万元,图书189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658.68万元。建筑设计院、水电物资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丁家坝园艺场、房产管理局等5户未改制企业资产总额为9878.73万元,负债总额为4322.8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555.87万元,国家资本总额为3239.06万元。
第二节国家税收税制改革1990—1993年,酒泉市税务局通过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涵养税源、严格依法治税、强化财税征管,税收工作基本实行垂直管理。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有税、契税归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外,工商各税及有关基金均由市税务局统一征收入库,按税收权属和比例实施中央、省、市三级解缴分成。
1994年起,建立以分权、分税、分机构为核心的新税制,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改进完善所得税及其他税种,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调整部分税种,停征工商税类的建筑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税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归入财政企业收入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为个人所得税,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烤烟税由原产品税改征农业特产税,以营业税为主的13种税费继续维持正常征收,新开征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增值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上划中央75%,留地方25%。消费税属中央税,由中央独享。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按中央、省、市(县)共享比例分成。在税收征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收入归属划分级次入库。中央两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4种地方税费,由酒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国税与地税征收的相同税种,按主征和附征、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将5大类32个税种变为18个税种,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体系。与此同时,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革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行政管理上形成了法规、征收、稽查、诉讼和复议4线并重,相互协调制约的格局,保证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实施。
税法宣传从1990年起,广泛宣传《税收征管法》,至1993年,共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0场(次),印发宣传材料20万份,散发宣传品1.8万份,咨询服务40场(次),解答疑难问题1670人(次),张贴标语2000多条,悬挂横幅72条,制作永久性宣传牌18幅.出动宣传车150台(次),在报刊、电台刊播稿件35篇,举办电视讲座5次。1994年,以学习宣传税制改革为主,印发学习、宣传材料2万余份,征订下发《新税制学习手册》2500本,悬挂横幅20条,张贴标语1000多条,出动宣传车45辆(次),开展咨询服务800人(次),解答疑难问题300个,在报刊、电台刊播稿件50篇。1995年,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4大街设咨询点6个,发放宣传资料3.6万份,悬挂横幅42条,张贴标语1500条,在各类报刊刊登稿件18篇,发表电视讲话1次,播放税务电视片12部。从1999年起,着重宣传制定《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票据行为的通告》,、烘于销售10元以上货物必须开具发票的通告》、《关于发票违章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省、地《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税收秩税法宣传序的通知》,到2002年底,共举办大型宣传活动10场(次),印发宣传材料10.2万份,发放、张贴側告》、《通知》10万份,张贴标语6000条,制作“销售10元商品必须开具发票”、“购物索要发票有奖,拒开发票重罚”警示牌和提示卡9万张,在城区繁华地段架设大型提示牌8块。
1990—1993年,税务机关举办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参加的法规培训班115场(次),受训2000多人(次)。1994年,税务机关在内部举办新税制学习班、举办由企业厂长、经理和财会人员参加的培训班120场(次),税务人员下企业辅导80场(次),培训350人(次)。1995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工业、商业企业报抵扣联时要附验收单和付款凭证、推行新的纳税人申报办法等有关内容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共举办培训班46场(次),培训3000人(次),发放资料5000余份。1997年,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应用,在机关内部举办稽查技能、财会和计算机应用方面培训2次。1998年,举办《商业会计》培训班,以增消两税计算实例、偷税案例、异常申报综合分析、违章处理帐务调整等为主要内容,为农村税务干部举办计算机学习班1期,聘请酒泉财校教师讲解,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2000—2002年,共举办各类学习班15场(次),培训5000人(次)。
税务管理1993年以前,酒泉市税务局负责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1994年初,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酒泉市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股、业务股、计会股、稽查队和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清水税务所、总寨税务所、银达税务所、三墩税务所、火车站税务所等8个税务所,职工98人。1996年,增设发票管理所,第一、二税务所合并为征管分局,第三税务所改为市场税务所,稽查队改为稽查分局,职工增加到103人。2002年9月,酒泉市国家税务局更名为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税政业务股、税收征管股、计划统计股、信息中心和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管理一分局、管理二分局、管理三分局、清水税务所、总寨税务所、银达税务所、三墩税务所、火车站税务所,职工93人。
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设置税源管理台帐,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落实税收计划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机关科室包所、专管员包企业,任务与工资、津贴、奖金、评先评优考核挂钩的责任制,提高纳税申报率,督促企业如期申报缴纳税款,做到按期申报,月税月清。对不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纳税户加收滞纳金罚款。定额管理实行定额公开和核定程序公开,规范管理审批程序。1994年,有纳税户4707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12户,小规模纳税人3037户,国营企业450户,集体企业930户,事业单位77户,个体工商业户3250户,纳税申报率95%以上。1996年,有纳税户3944户,其中企业1534户,纳税申报1467户,占95.6%,个体2410户,纳税申报2217户,占92%。同时,换发、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止1997年底,共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5869户(次)。1998年,以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为重点,按月督查征收单位,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纳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率100%,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率达到98.3%。1999年,换发税务登记证4434户,换证率91%。此后,将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列入征管质量考核,效率显著提高。2002年,企业纳税申报率99.5%,个体98.8%。同时,逐步推行防伪税控装置,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行业中税负偏低的大中户,釆取对比、测算、查进货源头等措施,掌握证据,提高定额。在税务登记上,强化户籍动态管理,利用计算机将征管信息与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对比的结果,对漏办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进行实地巡查,清查出18户企业的分支机构和51户无证个体户。办理注销登记1074户,其中非正常户认定满1年查无下落的注销289户。1992年,清欠企业、事业单位1642户,清缴入库税款350万元。1994年清理欠税入库320万元,1995年150万元,1996年180万元。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份多样化,清交欠税已成为每年税收征缴的中心。在正常清交欠税的同时,釆取摸底、算帐、催缴、处罚等措施,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做到应收尽收。1997—1999年,共清理欠税入库1240万元。2000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清理各项欠税,在清欠中,重新建立市局、税务所两级欠税台帐,对欠税企业摸底排队,签订清欠责任书,制定详细的清欠目标。同时对欠税企业采取以票管税,代管监开,限量供票等措施,促使欠税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对部分长期欠税企业,依据法律采取强制执行,对个别屡催不缴,有意抗税的纳税人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全年釆取强制执行172户(次),移交司法机关执行的3起,共清交税款667.4万元,清欠率54%。2002年,根据甘肃省税务局“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压缩30%”的要求,认真做好当期税款入库工作,在当年未发生新欠的同时,对往年的陈欠,严格按照《欠缴税金管理核算办法》,逐户建帐核算,采取重点催缴、强制执行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全年清收欠税款60万元。
1990年,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内外监控,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行为,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原则,对企业两税和个体税收开展专项稽查,查出违纪户204户,补缴入库税金51.5万元,稽查违纪案件189件,查出违纪金额110.3万元,查补偷漏税款75.3万元,罚款3.7万元,其中个体纳税户偷漏税案52起,查补税款15.4万元,罚款3.4万元,企、事业单位偷漏税案件137起,查补税款59.9万元,罚款0.3万元。1991—1993年,清查纳税户1470户,补征税款71.8万元,罚款0.84万元,查处偷漏税385起,查补税款85.2万元。1994年,在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检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专项检查中,共检查企业2760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8%,查出有违纪问题的纳税户79户,占应检查户的2%。查补偷漏税款210万元,全部清缴入库。1995年,税收稽查以查防漏,以查促收为重点,开展日常稽查、重点稽查和年度税收大检查,共查补入库税款、滞纳金和罚款750万元。在税收年度大检查中,抽调68名税务干部,分为19个检查小组,对确定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重点检查。在自查阶段,印发自查表4650份,查出违纪户74户,其中国有企业15户,集体企业28户,个体26户,其他纳税单位5户,自查出违纪金额272万元,补交漏税款46万元。在重点检查阶段,确定重点检查户1862户,查出偷漏税额156万元,对6户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共处罚金5.64万元。1996—1997年,共稽查纳税户881户,查补税款1220万元,入库811万元。1998年,国税稽查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模式,查偷堵漏并举。对主体税种,重点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对薄弱环节与征管“死角”实施重点突击稽查,规定稽查案件偷税超过5000元的一律立案,并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年共稽查纳税户63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91户,小规模纳税人245户,查补税款1252万元,入库1111.2万元,入库率88.7%,稽查入库占全年计划的16.8%o1999年以来,税务稽查以查大案、要案为重点,开展重点稽查,专项稽查,以及举报案件的查处,以查促收,效果明显。2002年,在彩虹桥市场和城乡19个加油站的专项稽查中,检查纳税户245户,查出有违纪问题的纳税户93户,查补税款185.1万元,罚款44.38万元,正常稽查纳税户121户,查补税款324万元,罚款63万元。1999—2002年,共稽查纳税户1404户(次),查补入库税款2790.88万元。
1990年,按照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发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组成24个检查组,釆取内查和外调相结合、检查与征收入库相结合、检查与清缴欠税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纳税户770户,查出私印发票5000份,丢失发票2559份,涂改335份,撕毁18份,转借代开344份,大头小尾23份,使用旧发票8847份,白条入帐1051份,其他7.84万份,查出纳税单位违犯发票管理156起,处罚156户,罚款6.4万元,其中企事业单位94户,罚款2.6万元,个体62起,罚款3.8万元。1993年,查处发票违章案件50起,罚款4.9万元。1994年,把专用发票管理、使用作为发票管理的重点,制定专人领购、专柜存放、专人填开、设专帐管理的制度。检查纳税户596户,检查专用发票抵扣联8.68万份,剔除不予抵扣金额76万元,增加收入57万元。对疏于防范、遗失专用发票的4户企业,分别给予电视釆访、向社会曝光、罚款处理,企业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撤职、停发效益工资、罚款等处理。1996年,税务机关与一般纳税人签定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销毁历年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44.44万本。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万份,查补税款96.7万元,罚款7万元。1999年,在税收征管中推广应用计算机软件,使发票管理、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当年7月1日起,市内所有发票用户全部通过计算机办理,业务范围将由专用发票发售、10万元票的认证两项,扩充到办理准购证、代开发票、缴销、自动停供发票等业务,发挥了票据的使用、监控功能。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的维护,保证了8个企业安装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正常运行。结合打击、取缔使用非法票据活动,整顿税收发票秩序,打印下发《通告》8900份,印发宣传材料1.5万份,制做大型宣传牌10个,分别在彩虹桥市场、昌兴电子市场和繁华地段悬挂。制作悬挂、张贴“购买商品,请索要发票,拒开发票重罚”的警示牌3000个,并将側告》在《酒泉日报》、地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在此基础上,组织16个检查组,共检查纳税户767户,其中一般纳税户325户,小规模纳税户202户,个体工商业户240户,查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丢失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户71户,补税1.6万元,罚款5.76万元,行政处罚企业12户。2000年,把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环境作为征管质量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坚持打击非法票据行为的通告》、《关于销售10元货物必须全面开具发票的通告》、《关于发票违章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後于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处罚违规使用发票提供依据。同时按照“治税先治票,以票治税”的原则,组织干部利用双休日下企业,会同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摘抄各单位1998年以来的会计凭证中金额在500元以上作帐的发票报销联,与发票管理所中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共摘录发票联17992份,结合群众举报,查出大头小尾发票1982份,涉及工商企业和个体纳税户644户,追缴入库税款29.8万元。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20件,查处违章票据281户,补税及罚款入库14万元,给予举报人兑现奖金8.06万元。结合税收大检查,清查发票811份,查出“大头小尾”发票207份,补税入库4.1万元。国税部门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对票证的领发、使用、结存、保管、登记等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跟踪检查,按月通报核查情况和差错率。税收完税证的年用票量10万份,税收缴款书近2.5万份。
税收1990—1993年,酒泉市共完成税收收入2.08亿元,其中工商各税1.98亿元,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粮补基金1041.2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不断深入,酒泉市认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持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原则,全力以赴组织税收。1994—2002年,累计完成税收收入6.59亿元,其中工商税收6.46亿元,占总收入的98.1%,其它收入1276.1万元,占1.9%。工商各税中,增值税收入5.23亿元,占工商税收合计的81%,消费税收入3514万元,占工商各税的5.4%,营业税收入3494.2万元,占5.4%,所得税收入5274.1万元,占8.2%,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2333万元,占所得税总额的44.2%,个人所得税收入2941.1万元,占55.8%。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销售额的6%征收增值税。当年征收增值税4928.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2.69%。1995—1997年,共征收增值税1.62亿元。1998年7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包括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对生产、加工、修理等小规模纳税人仍按6%的征收率征收,当年征收增值税5989.2万元。1999—2002年,征收增值税2.52亿元。
1994年起,开征白酒、啤酒、金银手饰3种征税产品税。白酒按销售额的25%税率征收,并按销售量每斤征收0.5元,啤酒按每吨220元计征,金银手饰按销售额5%税率征收。当年,征收消费税入库287.6万元,占年计划的71.9%。1995—1996年,征收入库562.7万元。1997年以后,酒类和金银手饰的购销量逐年增加,消费税征收额逐步增加。1997年,完成消费税征收378万元,比1994年增加90.4万元,增长31.4%。1998年,完成消费税收入477.7万元,比1997年增加99.7万元,增长26.4%。1999年达到576万元。此后,消费税征收额逐年减少,2002年减为263万元,比最高年份1999年减少313万元,减少119%,从1994—2002年,累计完成消费税征收3514万元。
1983年,酒泉市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仍按照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工商所得税。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酒泉市按照《条例》规定,对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90—1993年,共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1.24亿元。1994年,征收所得税1279.5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06万元,企业所得税1173.5万元。1995—1996年,征收所得税425.1万元。1997—1998年,共征收企业所得税127.5万元。2002年,完成所得税征收1536万元,比1994年增加256.5万元,增长20%。1994—2002年,累计完成所得税收入5274.1万元。
1994-2002年国家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12—6第三节地方税收1994年,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编制80人,实有56人,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计划财务股、征收管理股、税政股、农税股、稽查队、第一地方税务所、第二地方税务所、城郊地方税务所、金佛寺镇地方税务所、清水镇地方税务所、总寨镇地方税务所、三墩乡地方税务所、银达乡地方税务所、火车站地方税务所。1995年7月,稽查队更名为稽查分局。1997年,撤销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成立征收管理分局。撤销金佛寺镇地方税务所、银达乡地方税务所。税政股、征管股合并为综合业务科。内部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综合业务科、农税科、稽查分局、征收管理分局、市场税务所、城郊税务所、清水镇地方税务所、总寨镇地方税务所、三墩乡地方税务所、火车站地方税务所。1998年7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更名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1999年4月,设立发票管理所。2000年,设立基金中心,撤销农税科。2002年,设置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计划财务科、信息管理中心、税政科、征管科、稽查局、基金局、发票管理所、征收分局、管理一分局、管理二分局、管理三分局、西峰税务所、清水镇税务所、总寨镇税务所、三墩乡税务所、火车站税务所,干部职工115人。
税收管理税法宣传1994年以来,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制定税收宣传计划,以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1995年,开展以地方税务主要职责、范围、权限以及自身特点为内容的税收宣传,印发宣传材料500()多份。1996年,开展以“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设立咨询点25个,共印发宣传材料2万多份,悬挂横幅34条,办宣传栏4期,张贴标语300()多条,编印《地税简报》8期,曝光偷税骗税案3起,受教育人数约为8万人次。1997年,以“税收与文明”为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共接待咨询2万人次,悬挂横幅16条,标语300多条,出动宣传车7次,广播电台播放税法宣传稿件9篇,曝光金佛寺供销社偷税195万元的案例。1998年,开展以“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共设立税法宣传咨询点14场次,悬挂横幅16条,接待咨询2万多人次,张贴标语300多条,印发宣传材料8万份,出动宣传车7次,在当地广播、电视台播出税法宣传材料9篇。1999年,在以“依法治国,强国富民”为主题的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向市直属部门下发綵于认真学习税收法规的通知》,举办税法讲座和培训班4期,培训各类人员1500多人,在农村散发《税收法规和纳税知识手册》1200本,张贴税收宣传画1000张。2000年,以“税收与未来”为主题,结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举报违法票据报销奖励办法》和《关于对举报违法票据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先后组织3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3万多份,利用政府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向与会的各级领导干部散发宣传材料500余份,在征收大厅设立宣传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700余份。2001年,以“税收与公民”为主题,组织税务干部上街宣传,散发税法宣传材料3万余份。2002年,围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主题,在市区设立4个税法宣传点,出动税法宣传车,沿市区繁华街道进行税法宣传,农村各个税务所利用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发放税法宣传材料7万余份。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对“刮奖”发票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在《酒泉日报》刊登《新版“刮奖”发票知识10问答》连载,扩大社会各界对索要和使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税务登记1994年,制定完善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歇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等制度。1998年,换发税务登记首次采用计算机管理。1999年,3个月新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7129户。2001年,加大对漏征漏管户和虚假停歇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的检查和认定,建立起以税务与工商管理等部门定期通报经营者注册户数、新开业户等信息的交流制度。
纳税申报1994年,市地税局规范各税种纳税申报程序,确定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2000年,取消辖区内个体户纳税申报表填写,釆取使用纳税手册的纳税申报方式。2001年,推广使用纳税IC卡。2002年,推行银行网点委托代征定期定额税。
票证管理1995年,针对税票发放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税票浪费等问题,加强税票管理,严格税票领发程序。1997年,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相互借用票证。完善临时性跨地区经营发票的领购办法。2000年,对19个乡镇财税所使用的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进行检查,检查发票297本,检查出有问题发票263份。2001年,推行定期定额刮奖发票。2002年,进一步明确票证结报缴销的审核工作,加强日常审核,每月进行1次票证清查,定期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写、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和核算工作进行清理检查。检查建筑安装发票、交通运输及代开发票的使用,规定不得拆本、借用、涂改、挖本使用发票,不得利用发票进行挖税、引税等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1994年,市地税局成立稽查队,制定完善《群众举报工作管理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联系制度》、《税务稽查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等,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法规积极开展日常、专项、专案检査,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提高税务稽查水平,查处纳税人49户,查补税款55万元。1995年,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稽查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检查纳税人517户,查补税款157.2万元,形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机制。1996年,检查纳税人576户,查补地方各税340万元,入库工商各税及罚款252.3万元。1997年,制定出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检查企业612户,查补地方各税612万元。1998年,调整各部门人员,加强稽查队伍,人员由17人增加到24人。查出酒泉地区新华书店偷税5.12万元。检查纳税人1110户,查补地方各税682万元。1999年,修订完善《稽查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稽查局工作职责》,确立稽查局对外执法主体的地位,增强涉税违法案件打击力度。检查纳税人1937户,入库税款751.6万元,罚款58.5万元,受理举报案件24起,查结19起,查补税款31.3万元。2000年,拓宽涉税案件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案件的登记、交办、立案查处、回复、存档等制度,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行政处罚及涉税犯罪移交管理和税务稽查档案管理等6个方面的内容,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检查纳税529户,专项检查232户,查处举报案件21起,入库税723万元。2001年,与公安机关配合打击涉税犯罪,对5户长期欠税的纳税人依法釆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公告涉税违法案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扼制涉税案件发生。依法查处市建筑设计院收入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的重大偷税案件,查补税款8.26万元,罚款4.13万元。检查纳税人530户,查补税款569.4万元,入库率分别达到95.7%和96%。2002年,在完善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的基础上,推行税、费、票、证统查制度,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和重复检查问题。公告涉税违法案件43起,检查纳税人440户,查补入库税款742万元。1994—2002年,共检查纳税人5771户次,查补税款、罚款3909.20万元,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税收征收税种1994年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遗产与增予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契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1994—2002年,共征收营业税2.55亿元,企业所得税1.08亿元,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955.5万元和735万元,征收印花税289.9万元,征收车船使用税286.2万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4275.6万元和2150.5万元,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70万元。
税款征收1994年,入库税收3297.8万元,其中营业税入库1313.1万元,占入库总数的40%,所得税入库1093.6万元,占入库总数的3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入库516万元,占入库总数的15%o1997年,入库税收5348.5万元,其中营业税入库2452.4万元,占入库总数的45%,所得税入库1309.3万元,占入库总数的24%,较1994年增长16%,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入库722万元,占入库总数的13.5%,较1994年增长28.5%。2002年,入库税收1.03亿元,其中营业税入库4895万元,占入库总数的37%,较1994年增长73.2%,较1997年增长64.7%,年平均增长10%,所得税入库3710万元,占入库总数的36%,较1994年增长70.5%,较1997年增长64.7%,年平均增长12.9%,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入库868万元,占入库总数的8%,较1994年增长40.6%,较1997年增长16.8%,年平均增长3.4%。1994—2002年,共征收地方各税5.76亿元,年平均增长15.6%,2002年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