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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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461
颗粒名称: 政策法规
分类号: C922.242
页数: 2
页码: 40-41
摘要: 989—2002年,酒泉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2002年9月27日省人大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根据酒泉市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键词: 酒泉市 肃州区 地方志 人口

内容

政策法规
  1989—2002年,酒泉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2002年9月27日省人大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根据酒泉市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01年,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参军、上大学由父母所在乡镇或单位一次性奖励500元,农村独生子女在当地上小学、中学,减免50%的学杂费。市上采用政府拨款,社会、个人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独生子女奖励基金,救助和补偿独生子女发生意外的家庭,鼓励男到女家落户解决养老问题,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夫妇,享受本村对双女户的优惠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退休的,有条件的单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一次性补助2000元。
  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3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视胎次加重征收累进的计划外生育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是干部、职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在5-7年内,不得转干、提职、晋级、晋升、评模、评奖。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在5-7年内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是农民的,在5-7年内不得评模或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超生子女不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拒不釆取补救措施的;⑵容留包庇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乱发《生育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4)阻碍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的;(5)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遗弃、残害婴幼儿的;(6)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摘取宫内节育器、做假结扎手术、复育手术、选择性终止妊娠的;⑺挪用、贪污计划外生育费或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8)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新《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分别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知识出处

酒泉市肃州区志

《酒泉市肃州区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为人口、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商贸流通、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经济管理、中国共产党肃州区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肃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肃州区人民政府、政协肃州区委员会、军事、公安、检察、审批、乡镇概况、人物等三十八章,记述了酒泉市肃州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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