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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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3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
分类号: G527.42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酒泉的教育经费收入有以下三项,一是学田;二是房产铺面;三是教育基金。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民国 教育事业

内容

第四节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
  据《酒泉县要览》记载:酒泉的教育经费收入有以下三项,一是本县共有学田13120亩,年收租麦3032.5石,折合国币30202500元;二是共有房产铺面822间,水磨1盘,年共收租金6623630元;三是教育基金66159元,年收息金66159元,3项合计36892289元。
  酒泉县教育经费全年支出共2794872元,其中国民教育费2616840元,社会教育费85344元,边疆教育费20688元,其他临时费72000元。
  教师薪资长期以小麦为主,中心小学校长,每月小麦9斗,教导主任8斗,班主任老师7斗,任课教师6斗,勤杂员5斗。初级小学校长7斗,教师6斗,1人1校者,每月6斗。
  教师薪资来源,原来,农村教师由各校所自筹,或巾学田租粮解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以前,农民只交固定常额出赋粮.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起,除正额田赋外,还加征军粮和征公教粮,以解决公务人员和教师的薪资。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开始,公教粮按30%比例征收,每征田赋粮1石,附加公教粮3斗3升3合,是年,共征公教粮8834488市石。
  为资助清寒优秀学生赴外学习,以弘作育,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7月筹设本县留外学生奖学金100万元,委托县商会负责贷放本金存利息,制定基金保管贷放及核发办法,组织奖学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

知识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民国酒泉县志》

出版者:甘肃民族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民国时期酒泉(肃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将帮助人们认识、了解这一时期酒泉的自然地理、民族宗教、文化教育、风土人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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