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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15年大事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179
颗粒名称:
1915年大事记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讲述1915年在酒泉县发生的大事记。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民国
大事记
内容
民国四年(1915年)
5月
11 日张和逊任肃州镇总兵。
是月改肃州镇总兵为镇守使,张和逊改任镇守使。
12月
张广建向全省开征验契税、印花税、屠宰税、烟酒公卖税、农具税、鸦片通过税,酒泉亦在开征之列。
是年 发行“民国四年内国公债” 2400万银圆,甘肃派募60万元,实募40万元,以后本息未还。
是年在酒泉成立了 “劝学所”,负责办理教育有关事宜。
是年 开始在中小学课程中加授修身课。
是年 开始组织“民团”或“保卫团”,作为地方武装。其编制有团总、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等。
是年在酒泉设立甘肃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其机构分监察处和法院。监察处内设有首席监察官1人,监察官若干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若干人。法院内分民庭和刑庭,各设庭长1人,民、刑推事各1人,书记官、书记长各1人,书记及录事各若干人,以及法警等。另外,设酒泉地方法院一处,其机构与分院相同。在分院、地方法院都附设有看守所和监狱。
知识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出版者:甘肃民族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民国时期酒泉(肃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将帮助人们认识、了解这一时期酒泉的自然地理、民族宗教、文化教育、风土人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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