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大事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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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1179
颗粒名称: 1915年大事记
分类号: K294.23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讲述1915年在酒泉县发生的大事记。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民国 大事记

内容

民国四年(1915年)
  5月
  11 日张和逊任肃州镇总兵。
  是月改肃州镇总兵为镇守使,张和逊改任镇守使。
  12月
  张广建向全省开征验契税、印花税、屠宰税、烟酒公卖税、农具税、鸦片通过税,酒泉亦在开征之列。
  是年 发行“民国四年内国公债” 2400万银圆,甘肃派募60万元,实募40万元,以后本息未还。
  是年在酒泉成立了 “劝学所”,负责办理教育有关事宜。
  是年 开始在中小学课程中加授修身课。
  是年 开始组织“民团”或“保卫团”,作为地方武装。其编制有团总、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等。
  是年在酒泉设立甘肃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其机构分监察处和法院。监察处内设有首席监察官1人,监察官若干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若干人。法院内分民庭和刑庭,各设庭长1人,民、刑推事各1人,书记官、书记长各1人,书记及录事各若干人,以及法警等。另外,设酒泉地方法院一处,其机构与分院相同。在分院、地方法院都附设有看守所和监狱。

知识出处

民国酒泉县志

《民国酒泉县志》

出版者:甘肃民族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民国时期酒泉(肃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将帮助人们认识、了解这一时期酒泉的自然地理、民族宗教、文化教育、风土人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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