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篇 人事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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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44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五篇 人事劳动
分类号: F249.274.2
页数: 25
页码: 839-863
摘要: 内容包括:行政干部、劳动工资、离休、退休。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人事劳动

内容

第三十五篇 人事劳动
  第一章 行政干部
  第一节 来源、构成
  1949年12月,全县有行政干部456人。其中来自军队转业干部46人,老区地方干部10人,留用民国时期政权机构人员57人,接受军大、革大、干校毕业生49人,调入与选拔53人,吸收新干部241人。1950至1956年,全县新增行政干部1596人,其中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等303人,接受天津市支援酒泉青年102人为机关干部,接受上海市支边青年300人为小学教师,接受军队转业干部328人,从农村积极分子、社会青年、复员军人中选拔录用干部563人。1956年,全县行政干部总数达到2052人,比1949年增加3.5倍。1957至1959年,新增行政干部2007人,其中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约300人,接受军队转业干部254人,因与金塔县合并建为地级市,建市后增加原金塔县行政干部1453人。1959年,行政干部总数达到4059人,比1956年增加97.81%。1962年,复为县级市,有行政干部1906人,比1959年减少2153人。1963至1965年,精减部分党政机构,共减少行政干部486人。1965年,行政干部总数为1420人,比1962年减少25.5%。1966至1976年,增加行政干部1077人,其中接受大中专毕业生561人,接受军队转业干部39人,从农村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中选拔行政干部和农村教师477人。1976年,行政干部总数为2497人,比1965年增加75.85%。1977至1985年,增加行政干部1586人,其中接受大中专毕业生568人,接受军队转业干部56人,从插队知识青年、留城青年、回乡“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行政干部和农村教师648人,从“以工代干”人员中转为国家干部314人。1985年,行政干部总数为4083人,比1976年增加63.52%。1986至1989年,增加行政干部451人,其中接受大中专毕业生381人,从电大、函大等毕业生中录用干部70人。1989年,行政干部总数达到4534人,比1985年增加11.05%。
  1989年行政干部中,有女干部1283名,占28.3%;少数民族干部67名,占1.48%;技术干部2970名,占65.51%。职务构成:县级40名,占0.88%;科级569名,占12.55%;其他干部3925名,占86.57%。政治状况:共产党员1965名,占43.34%;共青团员954名,占21.04%;民主党派28名,占0.62%;无党派1587名,占35%。行业分布:党政群机关499名,占11%;农林水牧408名,占9%;工交邮电453名,占10%;财贸1043名,占23%;文教卫生2131名,占47%。年龄结构:25岁以下953名,占21.02%;26至35岁1228名,占27.08%;36至45岁1017名,占22.43%;46至55岁1049名,占23.14%;56岁以上287名,占6.33%。文化程度:大专816名,占18%;中专及高中2421名,占53.4%;初中1297名,占28.6%。
  部分年份酒泉市(县)行政干部基本情况表项目 总数 (人) 其中 (一)职 务 女 少数民族 技术干部 县级 科级 其他干部1949年 456 5 39 4121953年 1197 98 41 9 88 11001956年 2052 283 108 152 12 110 19301957年 2740 342 86 125 12 161 25671959年 4059 722 38 606 48 258 37531962年 1906 14 22 235 16491965年 1420 180 10 1969年 1872 309 18 245 1973年 2361 660 19 1976年 2497 731 33 续表项目 总数 (人) 其 中 (一)职 务 女 少数民族 技术干部 县级 科级 其他干部1978 年 2888 791 33 1980 年 3141 893 40 1985 年 4083 1058 62 2093 20 404 36591986 年 4011 1066 56 2142 24 459 35281989 年 4534 1283 67 2970 40 569 3925部分年份酒泉市(县)行政干部基本情况表项目 (二)政治状况 (三)行业分布 共产党员(人) 共青团员 民主 党派 无党派 党政群机关(人) 农林 水牧 工交 邮电 财贸 文教 卫生 其他1949 年 1953 年 414 171 612 540 376 177 80 241956 年 815 679 5 553 369 121 268 1067 200 271957 年 845 775 16 1104 1959 年 1331 881 11 1836 1962 年 787 373 3 743 261 364 189 581 511 1965 年 274 387 122 489 148 1969 年 895 260 717 637 388 151 441 255 1973 年 854 295 1212 478 203 164 428 1031 571976 年 940 249 1308 494 181 241 435 1131 151978 年 1097 324 1467 354 263 399 605 1244 231980 年 1121 289 1 1730 419 377 258 667 1420 续表项目 (二)政治状况 (三)行业分布 共产党员(人) 共青团员 民主 党派 无党派 党政群 机关(人) 农林 水牧 工交 邮电 财贸 文教卫生 其他1985年 1512 660 1 1910 572 408 327 898 1878 1986年 1601 599 1811 481 361 401 882 1885 1989年 1965 954 28 1587 499 408 453 1043 2131 部分年份酒泉市(县)行政干部基本情况表项目 (四)年龄结构 (五)文化程度 25岁以下(人) 26岁至 35岁 36至 45岁 46至 55岁 56岁 以上 大专 (人) 中专及高中 初中 小学1949年 3 27 119 3071953年 5 115 519 5581956年 16 179 790 10671957年 61 397 1566 7161959年 223 546 1841 14491962年 41 288 1019 5581965年 102 256 748 3141969年 106 272 830 6641973年 185 934 909 272 61 229 597 1077 4581976年 173 824 1019 396 85 225 523 1198 5511978年 205 780 1105 626 172 331 875 1201 4811980年 298 771 1142 770 160 342 1129 1128 5421985年 711 1045 1024 1069 234 381 2063 1639 1986年 776 944 956 1130 205 460 2006 1545 续表项目 (四)年龄结构 (五)文化程度 25岁以下(人) 26岁至 35岁 36至 45岁 46至 55岁 56岁 以上 大专 (人) 中专及高中 初中 小学1989年 953 1228 1017 1049 287 816 2421 1297 第二节 管理1949年10月至1957年,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8年后,分级管理,县委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县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一般干部。1981年,县委管理直属机关和乡镇正、副职科级干部,县直属企业的党政正科级干部;政府各局、委、办正职由县委向政府推荐,县长提名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各局、委、办副职由县委推荐,县政府任免。企事业单位的副职,由县委考核,各主管局任免。一般干部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定期考核。1984年,企业干部实行选聘制,正职由政府任免,副职由各主管局任免。
  干部调配分为工作需要、照顾家庭困难、解决夫妻分居等数种。据1981至1987年的统计,共调动干部1226人,1981年调动293人,1982年调动92人,1983年调动132人,1984年调动259人,1985年调动132人,1986年调动73人,1987年调动245人。因工作需要调动424人,其中调入189人,调出235人;照顾家庭困难调动216人,其中调入96人,调出120人;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动291人,其中调入137人,调出154人;其他调动295人,其中调入48人,调出247人。
  1952年10月,三级干部会议按照执行政策好、联系群众好、思想作风好的条件,评选出好干部82人,给予表彰奖励,1954年,有7人受到奖励。1957年,有80人受到表扬、49人给予物质奖励、2人记功。1982年,受奖85人,其中记功1人,获奖84人。1984年奖励168人。1985年奖励62人。1986年奖励29人(包括企业干部20人)。1987年奖励31人(包括企业干部21人),其中记功1人,获奖178人,晋级111人。
  1951年惩戒干部20人,占当年干部总数的2.28%。免予处分6人。给予处分14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6人、降级1人、刑事处分2人)。1953至1958年,惩戒干部223人,占干部总数的1.84%,(不包括反右派中处分的干部)。1953年惩戒违纪干部59人。1954年惩戒16人。1955年惩戒30人。1957年惩戒50人。1958年惩戒68人。免予处分68人,给予处分155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37人、记大过16人、降职8人、开除76人)。1957年反右派中惩戒237人,其中免予处分20人,给予处分217人(其中开除107人、逮捕法办28人、劳动教养30人、监督生产52人),后经摘帽与复查改正,做了妥善处理。1959年反右斗争中,开除公职22人,后全部做了甄别平反。1982至1987年,惩戒干部55人,占干部总数的0.24%,(其中警告8人、记过6人、记大过6人、降级5人、降职1人、撤职5人、开除留用察看12人、开除12人)。
  1981年,经调查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137人(包括中小学教师),其中工程技术人员64人、农业技术人员75人、卫生技术人员237人、、教学人员603人、财会人员139人、统计人员19人。1982至1983年,开展了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评出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干部417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76人、农业技术人员37人、卫生技术人员161人、经济人员65人、会计人员69人、统计人员9人;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会计师、统计师等(中级)35人、助理工程师等(初级)180人、技术员级202人。1987年4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至1987年全市评聘专业技术干部2333人,占干部总数的56.34%,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13人、农业技术人员137人、科学研究人员6人、卫生技术人员238人、教学人员1585人、会计人员149人、统计人员39人、编辑、记者、播音5人、经济人员14人、文艺人员47人;工程师、农艺师等(中级)55人,助理工程师等(初级)1101人,技术员级1177人。从1985年5月起,对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向外地区调出,需经地区批准;对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调往省外的,需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节 落实知识分子和干部政策1982年,平反知识分子中的错案449起。1982至1984年,选拔189名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工作;给375名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晋升了技术职称;为1457名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增加了浮动工资;对企事业工作的勖理工程师和标准工资在100元以下的科技人员112名发给了书报补助费;调整了41名专业不对口科技人员的工作;给273名家居农村的科技人员家属解决了城镇户口;为40名科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了健康档案。
  1962年3月至1964年1月,对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定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等的脱产干部524人,进行复查甄别,466人改变了原处理决定。1978年5月至1979年5月,对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受到开除公职的127件错案,进行复查、改正,有94人收回另行安置工作,13人改按退休处理,9人改按退职处理,已经死亡的11人,按规定发给了抚恤费。受牵连而被送到农村的38户、132人,恢复了城镇户口,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14250元。1978年5月至1979年12月,对“文革”期间的错案和“文革”前的1581件错案,进行复查改正,“文革”中揪斗审查473名干部,原未作文字结论的220人,全部平反纠正;有文字结论的253人,原被定为敌我矛盾的28人,经复查全部纠正的27人,维持原结论的1人;原按人民内矛盾处理的225人,全部平反213人,部分纠正3人,维持原结论9人。被迫致死11人,全部复查处理,对家属子女作了安置。复查“文革”前的申诉案件1108件,对原被定为敌我矛盾的201件,全部纠正39件、部分纠正79件、维持原结论83件;对被定为人民内部矛盾的422件,全部纠正278件、部分纠正144件;纠正错案485件,其中开除公职的错案288件,收回重新工作173人,按退职退休处理77人,子女顶替38人,补发工资、退职费、生活补助、抚恤费、丧葬费等14万元,恢复城镇户口96户、376人。1981年1月至1985年3月,复查来信来访案件1535件,维持原结论825件,纠正错案710件,恢复党籍6人,收回工作22人,改按退职退休离休处理145人,给1957年精简的农村干部补发退职费193人,生活上给予补助的135人,改正结论、摘掉帽子、撤销原处分的90人,平反判刑、劳教的33人,纠正历史问题的86人。补发退职退休离休费、生活补助等409697元。并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档案1846份,做了清理,将不实之词和本人违心检查交待材料进行销毁或退还本人。
  第四节 培训文化补习 1950至1962年对文化较低的干部采取举办业余文化补习学校、扫肓班、速成识字班、送省干校、地干校脱产补习等方式,经过半年以上的培训,识字人数达到1500至2000个、取得高小或初中文化程度的达1729人,占干部总数的5.82%。1982至1987年,对“文革”期间高中、初中毕业的干部480人,分批进行为期3年的文化补习,经考试取得毕业证书450人,其中高中171人,初中279人,毕业率为94%。1983至1987年,参加电大、函大等大专、中专自学考试的干部718人,学成682人,其中大专497人,中专185人,毕业率为95%。1988至1989年,参加大专自学考试的干部598人,参加中专自学考试的干部1008人。
  业务培训 1980至1989年举办以学习经济建设管理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科学领导方法与工作方法等为内容的业务培训班89期,参加干部4274人,占干部总数的11.29%。1984至1986年选送年轻干部到北京、西安、四川等地大中专院校培训深造144人,从工人中选拔76人,从农村中选送178人,从城镇待业青年中选送165人,共563人,占干部总数的4.72%,学文教专业174人、农牧专业82人、卫生专业75人、企业管理专业62人、建筑专业39人、机电、水利、财会、统计等专业131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39人、大专学历232人、中专学历292人。公费培训509人,自费培训54人。共支培训经费88.88万元,人均1579元。其中财政拨款28.97万元,企事业支付34.83万元,乡镇支付15.06万元,自费10.02万元。
  政治培训 1950至1956年选送兰州革命大学、省委党校、省干校等处脱产学习理论常识、政治常识的干部166人,参加县办政治理论培训班学习的干部1340人,二项共1506人,占干部总数的16.14%。1958年,举办理论培训班5期,参加281人,占干部总数的10.09%。1960至1967年,由党校举办政治理论学习班15期,参加2510人,占干部总数的13.72%。1979至1989年,参加省、地委党校和中央党校学习的科级以上干部200人。参加市(县)委党校学习经济理论、政治经济学、哲学、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简明中国革命史等培训的干部6760人,二项共6960人,占干部总数的17.03%。第二章 劳动工资第一节 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由1949年的874人,1989年增为30977人,增长34.44倍;女职工由125人,增为9867人,增长77.94倍,女职工所占的比重由1949年的14.3%提高到31.85%。
  在职工总数中,固定职工由1984年的21409人,1989年增为23164人,增长8.2%;合同制职工由1985年1795人,增为4557人,增长1.54倍;其他职工(计划外用工等)由1984年的4923人,减为3256人,减少33.86%。省属以上单位由1984年的9424人,减为8576人,减少9%;地属单位由6342人,增为8849人,增长39.53%;市属单位由10566人,增为13552人,增长28.26%。农林水牧部门由3398人,减为3043人,减少10.45%;工业部门由5179人,增为8270人,增长59.68%;地质普查部门由2654人,减为2256人,减少15%;建筑部门由2374人,减为912人,减少61.58%;交通邮电由2425人,减为2391人,减少1.4%;商业饮食业由2969人,增为3534人,增长19.03%;公用事业由635人,增为1064人,增长67.56%;卫生体育由993人,增为1326人,增长33.53%;教育文化由2501人,增为3377人,增长35.03%;科学研究由146人,增为234人,增长60.27%;金融保险由512人,增为730人,增长42.58%;国家机关由2546人,增为3840人,增长50.82%。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年份 年末人数(人) 其中 女性 固定 职工 其他 职工 年份 年末人数(人) 其中 女性 固定 职工 合同制 职工 其他 职工1949 874 125 874 1970 5361 1356 4476 8851950 1182 125 1182 1971 5504 1576 4614 8901951 1620 184 1620 1972 6002 1737 5343 6591952 2077 259 2077 1973 5569 1569 5249 3201953 2589 368 2589 1974 5942 1782 5364 5781954 2767 389 2767 1975 6624 2087 5405 12191955 3113 581 3113 1976 6706 2568 5515 11911956 3607 635 3607 1977 6420 1884 5588 8321957 3824 780 3824 1978 8646 2614 6665 19811958 6785 1310 6785 1979 9108 2914 7329 17791959 9329 1535 9329 1980 9185 3143 7861 13241960 11191 3068 10964 227 1981 9683 3266 8217 14661961 6923 1662 6661 262 1982 10459 3422 8578 18811962 4057 737 4057 1983 10682 3895 8531 21511963 3383 615 3235 148 1984 26332 7967 21409 49231964 3487 679 3286 201 1985 27073 8204 21290 1795 39881965 3743 872 3406 337 1986 28700 8697 22570 2014 41161966 3782 880 3355 427 1987 29466 9064 22234 3018 42141967 3802 885 3433 369 1988 30893 9745 22795 3864 42341968 4076 990 3606 470 1989 30977 9867 23164 4557 32561969 4176 1025 3789 387 1984至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分级分业人数项目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合 计(人) 26332 27073 28700 29466 30893 30977分级省属以上 9424 7463 7695 8174 8643 8576地属 6342 8918 9693 9015 9388 8849市属 10566 10692 11312 12277 12862 13552分行业农林水牧 3398 2965 3143 3364 3458 3043工业 5179 6799 7208 7563 8158 8270地质普查 2654 2542 2695 2377 2324 2256建筑 2374 1750 1855 1174 1083 912交通邮电 2425 2376 2519 2413 2348 2391商业饮食业 2969 2817 2986 3053 3284 3534公用事业 635 647 686 888 981 1064卫生体育 993 1029 1091 1358 1382 1326教育文化 2501 2436 2582 3117 3180 3377科学研究 146 244 259 245 245 234金融保险 512 526 558 625 722 730国家机关 2546 2942 3118 3289 3728 3840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 由1952年的38人,1989年增为6588人,增长172.37倍。占全民与集体职工总数的比重,由1952年的1.8%,1989年上升为17.54%。
  集体所有制职工主要分布在工业、商业、建筑业。1976与1989年相比,工业由2039人,增为3079人,增长51.01%,比重由69.78%降为46.74%;商业由297人,增为2832人,增长8.54倍,比重由10.16%升为42.99%;建筑业由335人增为402人,增长20%,比重由11.46%降为6.1%;其他由251人,增为275人,增长9.56%,比重由8.6%降为4.17%。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年份 年末 人数 (人) 年份 年末 人数 (人) 年份 年末人数(人) 年份 年末 人数 (人) 年份 年末 人数 (人)1952 38 1960 1709 1968 1478 1976 2922 1984 45081953 48 1961 1590 1969 1334 1977 3308 1985 64781954 258 1962 834 1970 1884 1978 3341 1986 61741955 698 1963 1129 1971 2394 1979 3542 1987 64681956 2169 1964 1065 1972 1921 1980 3546 1988 66961957 2035 1965 1199 1973 1934 1981 3573 1989 65881958 719 1966 1362 1974 1697 1982 3785 1959 1760 1967 1526 1975 1805 1983 3871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分行业人数年份 年末人数 (人) 其 中 工业 建筑业 商业 交通邮电 卫生 金融 国家机关1976 2922 2039 335 297 190 61 1977 3308 2418 399 236 186 69 1978 3341 2381 472 297 179 12 1979 3542 2384 540 405 143 13 571980 3546 2385 564 407 119 14 571981 3573 2371 524 583 15 801982 3785 2402 651 633 17 821983 3871 2398 743 624 18 88续表年份 年末人数 (人) 其 中 工业 建筑业 商业 交通邮电 卫生 金融 国家机关1984 4508 2383 757 1285 23 601985 6478 2762 886 2770 10 501986 6174 2967 677 2286 13 171 601987 6468 2871 494 2854 11 184 541988 6696 2659 845 2939 13 188 521989 6588 3079 402 2832 14 206 55职工文化技术水平市属企业采取以师带徒岗位培训、技术学校进修和举办文化、技术补习班、报考电大、函大、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等措施,提高职工文化技术水平。据1986年市经委、粮食、农机等5系统的统计,职工中具有大专文化8人,占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2268人的0.35%;中专、高中文化734人,占32.36%;初中文化832人,占36.68%;小学文化694人,占30.61%。1986年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市二轻系统和劳动服务公司有职工1765人,具有大专文化1人,占0.06%;中专、高中344人,占19.49%;初中704人,占39.89%;小学716人,占40.56%。1986年,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各类技术工人4005人,占市属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11312人的35.4%,其中初级工(3级以下)2526人,占63.07%;中级工(4至6级)1362人,占34.01%;高级工(7级以上)117人,占2.92%。以上表明,市属单位职工以中等文化水平、初级技术工居多。
  第二节 劳动制度和劳动管理建国初,处理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后,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用工制度灵活多样,全民、集体单位,私营企业,可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等,亦可在农村招收青年农民。“一五”计划后期,逐渐向单一的固定工转变,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实行计划控制,职工的招收,调配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58至1960年,按劳分配原则受到冲击,奖励工资、计件工资受到批判,把奖金改为一次性综合奖。企业盲目增加职工,大批农民流入城市。1961至1965年,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确认和恢复,部分企业试行了临时工、合同工和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度。1966至1976年,按劳分配原则又遭到破坏,奖励工资、计件工资被折算成附加工资按月计发。一度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并规定常年性生产岗位不准招用临时工或合同工。1976年10月后,经过拨乱反正,逐步恢复了按劳分配原则、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改变单纯靠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局面,基本解决了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1981年,试行劳动合同制,1982至1985年部分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630名。从1985年起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劳动计划内,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和临时工,签订合同,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可以辞退,也可续订合同。招工时,坚持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优先招用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过就业前培训合格的待业青年。招收少数固定工和农民轮换工,合同工由用工单位报劳动部门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收,公布简章,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工人调动手续简化,市区内的调动和调往外地的,由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或经主管部门审查,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以内,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有计划地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和老职工身边无子女照顾等困难。
  第三节 劳动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形式多样,使城镇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就业人数由1949年的874人,1989年增为37565人,40年新增就业人数36691人,增长41.98倍,年增加917人,年增长9.9%。就业人口占城镇人口的比重,由1949年的3.53%,1989年上升到59.87%,增加56.34个百分点。
  劳动就业分为四个阶段:1949至1957年为快速增长阶段,重点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和城镇闲散人员。实行下达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所需人员的办法。8年新增就业人数4985人,增长570.37倍,每年增加623人,年增长26.8%。8年安置复转军人2103人,占总增加数的42.19%;安置城镇闲散人员1852人,占37.15%;招收农村青年535人,占10.73%;安置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495人,占9.93%。1958至1965年为减少阶段。实行劳动部门下达用人指标,由用人单位直接招收的办法。8年减少就业人员917人,减15.65%,每年减少115人,8年安置复转军人859人,安置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305人,来自城镇的就业人员减少917人,来自农村的就业人员减少1164人。1966至1978年为稳步增长阶段。实行劳动部门下达用人指标,由用人单位在城镇待业人员、复退军人中录用或招收农村青年的办法。13年新增就业人数7045人,增长1.43倍,每年增加542人,年增长7.1%。13年安置复转军人1860人,占总增加数的26.4%;安置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360人,占5.11%;从城镇招收1937人,占27.5%;从农村招收2888人,占40.99%。1979至1989年为增长较快阶段。实行下达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1年新增就业人数25578人,增长2.13倍,每年增加2325人,年增长10.9%。11年安置复转军人3217人,占总增加数的12.58%;安置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3253人,占12.72%;从城镇招收13244人,占51.78%;从农村招收5864人,占22.92%。
  1949至1989年,新增全民所有制职工30103人,占总增数的82.04%;新增集体所有制职工6588人,占17.96%。从城镇招收16116人,占43.92%;从农村招收8123人,占22.14%;安置复转军人8039人,占21.91%;安置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4413人,占12.03%。
  第四节 劳动保护40年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重视更新设备,改革工艺,注重尘毒治理,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使全市劳动保护取得明显成绩。厂矿企业已配备专职安全干部18人、专职安全员30人、兼职安全员308人,坚持每年5月和9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加强。面粉厂、水泥厂等10多户企业,筹集资金28万多元用于消烟除尘,减少粉尘、毒物对人身的危害,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144名煤尘、石棉尘患者进行治疗,并调整了工作岗位。职工享受防护用品的人数和用品数量增加,人数由1963年825人,到1987年增为3345人,用品有防尘防毒口罩、手套、工作服等,有的单位还发放防护眼镜、防水防雨胶鞋、胶靴等。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由1973年422人,到1987年增为857人。1979年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了普查登记,建立了定期检验与司炉工、焊工、水处理工等人员的考核发证等制度,使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明显下降。职工伤亡事故下降,1959至196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工死亡19人,死亡率为0.451%。;重伤81人,重伤率1.923%。。1966至1976年,死亡18人,死亡率0.313%。;重伤50人,重伤率0.869%。。比前期死亡人数减少1人,死亡率降低0.138个千分点;重伤人数减少31人,重伤率降低1.054个千分点。1977至1987年,死亡14人,死亡率0.08%。;重伤47人,重伤率0.267%°。比前期,死亡人数减少4人,死亡率降低0.233个千分点;重伤人数减少3人,重伤率降低0.602个千分点。
  1959至1987年,因工死亡51人,年均1.76人,死亡率0.185%。;重伤178人,年均6.14人,重伤率0.646‰。
  第五节 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与年平均工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二五”时期为稳步提高时期。1952年,职工工资总额111万元,比1949年的47万元,增加64万元,增长1.36倍,年增(3年)33.2%;职工年平均工资534元,比1949年538元,降低4元,下降0.74%。1957年,工资总额243万元,比1952年增加132万元,增长1.19倍,年增(5年)17%;年平均工资635元,增加101元,增长18.91%,年增3.5%。1962年,工资总额294万元,比1957年增加51万元,增长20.99%,年增(5年)3.9%;年平均工资725元,增加90元,增长14.17%,年增2.7%。“文化大革命”时期为工资总额增加,年平均工资下降时期。1976年,工资总额424万元,比1965年的252万元,增加172万元,增长68.25%,年增(11年)4.8%;年平均工资632元,比1965年673元减少41元,下降6.09%。1976至1989年为较快增长时期。经多次调高职工工资,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增发副食品价格等补贴,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均有明显增加。1989年,工资总额6126万元,比1976年增加5702万元,增长13. 45倍,年增(13年)22.8%;年平均工资2031元,比1976年增加1399元,增长2. 21倍,年增9.4%。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年份 年末人数(人) 工资 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元) 年份 年末人数(人) 年平均人数(人) 工资 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元)1949 874 47 538 1970 5361 294 5481950 1182 63 533 1971 5504 320 5811951 1620 85 525 1972 6002 357 5951952 2077 111 534 1973 5569 376 6751953 2589 144 556 1974 5942 391 6581954 2767 156 564 1975 6624 421 6361955 3113 177 569 1976 6706 424 6321956 3607 225 624 1977 6420 416 6481957 3824 243 635 1978 8646 584 6751958 6785 392 578 1979 9108 667 7321959 9329 523 561 1980 9185 707 7701960 11191 664 593 1981 9683 738 7621961 6923 484 699 1982 10459 848 8111962 4057 294 725 1983 10682 947 8871963 3383 233 689 1984 26332 3327 12631964 3487 239 685 1985 26280 3356 12771965 3743 252 673 1986 28200 4029 14291966 3782 238 629 1987 29180 4270 1463续表年份 年末人数(人) 工资 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元) 年份 年末人数(人) 年平均人数(人) 工资 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元)1967 3802 250 658 1988 30426 5262 17291968 4076 246 604 1989 30158 6126 20311969 4176 259 620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1989年,工资总额1053万元,比1976年的190万元增加863万元,增长4.54倍,年增(13年)14.1%;年平均工资1610元,比1976年的650元增加960元增长1.48倍,年增7.2%。
  1976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32元,高18元(2.85%);1989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31元,低421元(20.73%)。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年递增速度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年递增速度低2.2个百分点。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年份 年末人数 (人) 年平均人数 (人) 工资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 (元)1976 2922 190 6501977 3308 194 5861978 3341 208 6231979 3542 227 6411980 3546 265 7471981 3573 268 7501982 3785 279 737续表年份 年末人数 (人) 年平均人数 (人) 工资总额 (万元) 年平均工资 (元)1983 3871 305 7881984 4508 573 12711985 6340 592 9341986 7100 636 8961987 6642 688 10361988 6509 783 12031989 6541 1053 1610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为供给制、部分供给制、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资制和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等几种制度同时并存。1952年,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政务院颁布的工资制与供给制两种工资标准,分为1至29级,正副县长为14至17级,正副科长为17至21级,科员为21至25级,办事员与勤杂员为26至29级。工交企业工人实行8级等级工资制。各种工资制度都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统一了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1954年,执行政务院调整后的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工资制14级工资分由432调高为460,29级工资分由85调高为90,14至29级的调幅为28至5分;包干制14级工资分由227调高为250,29级工资分由85调高为89,14至29级的调幅为23至4。1955年,国务院决定将工资分改为1至30级的货币工资,全省按不同地区另加一定比例的物价津贴,酒泉县执行十一类区加8%。1956年,国家机关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的工资制度。从此,结束了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状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2至1956年工资标准级别 1952年工资分 1954年工资分 1955年货币工资 十一类区加8%(元) 1956年货币工资 十一类区加8%(元) 工资制 供给制 工资制 包干制 14 432 227 460 250 114.48 168.4815 392 207 414 225 103.68 151.7416 348 188 368 200 92.88 13517 310 145 328 175 83.16 120.9618 280 132 292 150 73.44 106.9219 255 123 268 140 66.96 95.5820 230 118 244 130 60.48 85.8621 210 114 220 127 54 75.622 190 110 198 117 48.6 68.0423 170 105 176 111 43.2 60.4824 150 96 156 106 37.8 52.9225 130 93 136 101 32.4 45.926 110 92 116 98 28.08 39.9627 97 91 106 95 25.92 36.7228 88 88 96 92 23.76 33.4829 85 85 90 89 21.6 30.7830 19.44 28.081956年工资改革后的20多年中,工资制度没有大的变动,只作了一些局部调整。1959年对工业、交通、基建等部门的工人391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14.9%)每人每月增资3.34元。1963年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工人1176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0.6%)每人每月增资7.47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480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0.09%),每人每月增资3.19元。1971年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433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3.35%),每人每月增资8.52元。1977年给全民所有单位职工2653人(占职工总人数的46.98%),每人每月增资6.89元。1978年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32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每人每月增资7.59元。1979年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3047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5.61%),每人每月增资6.69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154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2.85%),每人每月增资7.53元。1981年给教育、卫生、体育系统固定职工(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1389人(占职工总人数的89.61%),每人每月增资10.78元。1982年给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职工2051人(占职工总人数的92.06%),每人每月增资8.89元。1983年给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010人(占职工总数的69.56%),每人每月增资8.12元;给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256人(占职工总数的74.48%),每人每月增资9.63元。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实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对教员、护士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参加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5162人,月增资总额113709元,每人每月增资22.03元。给教师、护士1055人增加教龄、护龄津贴6773元,人均6.42元。给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183人月增资63890元,人均15.27元;给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787人月增资39352元,人均14.12元。1986年给副科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172人,增加进入职务等级线的职务工资2144元,每人每月增资12.47元。1987年,给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277人,月增加工资18822元,人均8.27元;给职务变动的干部117人,月增加工资2277元,人均19.46元。1988年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年专业技术人员3350人,月增加工资27915元,人均8.33元。1989年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5725人,月增加工资49405元,人均8.63元;给新参加工作的职工4503人,月增加工资40683元,人均9.03元;给离退休人员598人,月增加离退休费9692元,人均16.21元;给符合升级条件的离退休人员44人,月增加工资375元,人均8.52元;给招聘乡镇干部150人,月增加工资2490元,人均16.6元。1985年后贯彻工资增长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总方针,多次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快提高,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群众生产、工作的积极性。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序号 基础职务工资 说 明 合计 基础工资(加22.08%) 职务工资 (加22.08%) 其中:地区补贴之和 4 207.5 49 158.5 37.5 1.基础工资为40元加地区补贴22.08%之和49元。 2.职务工资为六类区标准加地区补贴22.08%之和。 3.表内地区补贴之和为基础、职务工资加22.08%之和。 4.表内尾数元为七舍八入,5解为二舍三入。 5.职务档次适应范围:正县级为9(149兀)至4(207.5兀);副县级为11至6;科级为14至9;副科级为16至11;科员为18至13;办事员为19至14;技术工人为19至10;普通工人为20至13。 6.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发给0.5元,工作年限最高为40年。
  5 195.5 49 146.5 35.5 6 183 49 134 33 7 171 49 122 31 8 160 49 111 29 9 149 49 100 27 10 138 49 89 25 11 128 49 79 23 12 118.5 49 69.5 21.5 13 108.5 49 59.5 19.5 14 100 49 51 18 15 93 49 44 17 16 85.5 49 36.5 15.5 17 78 49 29 14 18 71 49 22 13 19 63.5 49 14.5 11.5 20 56 49 7 10 职工的保险与福利 建国后起,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制度。职工享受每年节假日52天与探亲假、青年职工婚假、女职工产假;享受公费医疗与冬季取暖补贴;患病就医期间发给病假工资,职工伤残照发工资,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老弱职工享受疗养与退职、退休待遇;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与抚恤费。1953年,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国营企业率先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条件参照执行。1956年,有20个企业执行条例,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10659人。1960年,企业增为27个,职工达到30500人,(包括酒泉钢铁公司等)。1983年,执行条例的企业40个,职工4009人。1985年,企业达到57个,职工增为9996人。
  1987年8月,市社会劳动保险局成立,开始进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到1989年,纳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与单位177个,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3.86万元;纳入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与单位171个,参加合同制工人2711人,统筹退休养老基金66.21万元,人均244元;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33个,参加固定职工4460人,统筹退休养老基金64.8万元,人均145元。
  1983年,由财政部门供给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32.68万元,比1976年的7.23万元,增长3.52倍,年增24%。1989年,财政部门供给的职工福利费达到152.1万元,比1983年增长3.65倍,年增29.2%。1976至1989年,财政部门供给的职工福利费共734.13万元,年均56.47万元。
  4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职工生活福利待遇逐步改善,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等的投入也大幅度增加。第三章 离休退休第一节 干部离休1958年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年老体衰,担负实际工作有困难的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休养。1961年,离休1人。1978年规定,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地级以上的;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级及相当职务的;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78年,离休4人。1979年,离休3人。1980年,离休10人。1981年,离休7人。1982年规定,建国前参加共产党领导的,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离职休养,工资照发;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1982年离休36人。1983年离休21人。1984年离休22人。1985年离休15人。1986年离休14人。1987年离休20人。1988年离休7人。1989年离休6人。1961至1989年共离休165人,享受地级待遇5人,县级待遇82人,科级待遇78人。
  第二节 职工退职退休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职的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退休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至70%的退休费。1978年提高了退职费、退休费标准,退职由原来的一次补助改为按月发放。1985年12月,退休待遇按职工不同工作年限,加发5至25%的退休补助。1957至1989年,干部、工人退职、退休共3881人。其中干部退职406人,退休482人;工人退职1316人,退休1677人。1957至1989年职工退职退休人数年度 职工退职退休合计(人) 干部 工人 年度 职工退职退休合计(人) 干部 工人 退职 退休 小计 其中 退职 退职退休小计 其中 退职 退职 退休 小计 其中 退职 退职 退休 小计 其中 退职1957 80 62 62 18 18 1974 55 6 49 41958 1975 62 9 53 21959 20 17 17 3 3 1976 49 7 42 121960 249 41 41 208 208 1977 30 7 23 1961 682 204 204 478 478 1978 250 6 244 41962 318 82 82 236 236 1979 212 38 174 131963 70 70 70 1980 267 78 189 181964 15 15 15 1981 498 42 456 1291965 2 2 2 1982 113 17 96 111966 50 50 47 1983 51 19 32 11967 1 1 1 1984 110 17 93 1968 7 7 5 1985 44 24 20 1969 13 13 4 1986 125 69 56 1970 13 13 8 1987 127 69 58 1971 20 20 7 1988 157 35 122 1972 27 5 22 18 1989 150 33 117 1973 14 1 13 2 合计 3881 888 406 2993 1316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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