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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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4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
分类号: D674.2
页数: 2
页码: 836-837
摘要: 介绍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的情况。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居民下放

内容

第五节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
  一、城镇居民下放
  1952年,将城市中的部分游民、无职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共182户、528人下放到农村。其中回族35户、170人,维族4户、16人,藏族8户、37人,汉族135户、359人。接受社队给下放户分了土地、牲畜、农具、房屋,解决了生活、生产等问题。
  1955年,将城市中部分无固定职业收入低微和收入不稳定、不能维持生活的小商贩下放农村,共下放32户、165人,分别安置在总寨、河东、河西、河北、西店、嘉峪、城东、临水等区,对一些下放到农村后生活暂时有困难的给予了救济补助,共发放救济金8100元。
  1965年,要求凡在城镇吃供应粮的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闲散劳动力全部下乡,安置的标准为:插入公社单独建队的每人补助400元,成户插队的每人180元,单身插队的每人250元,回乡人员每人补助50元。当年城镇636户、2543人下乡,安置在全市各公社及西峰、长城、丁家坝等农林场,共拨放安置费71.2万元。
  1968年,下放城镇居民2282户、9127人到农村落户,共拨放安置费282.94万元,平均每人300元,由生产大队、生产队掌握使用。
  二、城镇居民的回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城镇建设的需要,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陆续返回城镇。1979至1986年有2999户、11862人返回城市,有47户、236人自行联系迁往外地。1987至1989年有122户、381人返回城镇。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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