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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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事工作
分类号: D674.2
页数: 7
页码: 832-838
摘要: 内容包括:灾害救济、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移民安置、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婚姻登记。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民事工作

内容

第二章 民事工作
  第一节 灾害救济
  酒泉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风灾、雹灾、霜灾、虫灾、地震等。据不完全统计,从光绪年间(1890年)至1989年,酒泉市共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72次。建国后,对历次自然灾害都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救灾方针。
  1950年发生旱灾、水灾、虫灾等,受灾面积达3.45万亩,粮食欠收20.43万公斤,灾民达1.39万人,政府共发放救济粮76万公斤,救灾款2926元,借贷救灾粮8.04万公斤,借土改果食粮20.84万公斤、合作粮154万公斤、社仓粮39.58万公斤,发放农贷粮1574公斤;机关、部队捐献衣物3156件。
  1951年发生旱灾和水灾,受灾面积达3.4万亩,粮食欠收27.75万公斤,灾民1.22万人。政府拨给救济粮2万多公斤、籽种37.72万公斤,发放贷款4358元,组织群众互相借贷调剂粮食266.78万公斤;非灾区群众捐助粮食608.9万公斤、人民币200多元。
  1955年,部分区乡遭旱、虫、水灾,受灾面积达4.4万亩,粮食减产9.6万公斤。政府拨救灾款1.9万元、救灾粮67.5万公斤、农具84件、医疗费320元、借贷粮4200公斤,贷款33.7万元;群众筹集生产自救款35.28万元,基本解决了灾民的生活和生产困难。
  1959年11个公社遭受旱、雹、洪水、虫灾等灾害,受灾面积10.4万亩,其中绝收面积1.54万亩,减产1564.5万公斤,灾民达16万人。政府发放救济款10.5万元,救济衣被1189件、各类农具1318件、医疗费2650元,代食品103.5万公斤;动员群众备冬菜460万公斤,挖野菜16万公斤,采集代食品39万公斤。
  1960年遭受严重旱、冻等灾害,有20.13万亩庄稼减产五成以上,约3019万公斤,有127个生产队、4.76万人受灾,灾民外流6942人。群众普遍以干菜、树皮、树叶、野菜充饥,患浮肿病死亡者较多。政府全年发放救济款41.77万元、救济粮527.5万公斤、棉布11.76万米、棉花1.87万公斤,衣被8749件,城乡各单位捐献各种公用物资3.46万件。次年发放救济款91.57万元、粮578万公斤,拨回销粮527.6万公斤、回销粮款58.3万元。1962年发放救济款45.42万元、医疗费5.09万元、粮食59万公斤、棉布4.44万米、棉花6899公斤、棉毯220条、农具4.17万件、食品48.07万公斤。
  1971年7月,因暴雨灾害,红岭水库决堤,使35名民工遇难。政府拨给安葬费5108元、抚恤费1.42万元;发放民工衣物损失折价2906元、布票3250尺、棉花117公斤,并支付受伤民工住院费用,住院期间仍按出工计算。
  1979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城乡居民住房、商店、工厂遭受损失,政府组织干部、职工、居民、部队战士等3000多人抢险救灾,并拨发救济款56万元,房屋修建费15.9万元、粮食30.5万公斤、棉布0.07万米、棉毯和衣物等1.2万条(件)、农(家)具0.23万件、食品0.05万公斤、医疗费7.5万元、生产自济费1.9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一、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5年,开始办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凡享受救济的人员,发给40%的工资、医疗费报销三分之二,一般困难户也给予一定救济。1966年中断,1974年恢复,至1989年共发放救济款25.65万元。
  二、收容遣送酒泉市收容遣送工作始于1957年,当年共收容河南、山东、江苏、河北及甘肃省陇东、陇南等地的流入人员1534人并全部遣送回原籍。
  1967年,酒泉火车站设收容站1处,有工作人员7名。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自流人员增加,仅酒泉、清水两个火车站第一季度就收容流入人员362人。1970年以后,外流人员逐步减少。从1957到1989年共收容、遣送4191人。三、扶贫1984年春,在下河清乡进行扶贫试点,同年在全市推广。扶贫坚持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辅助为辅,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广泛支持,扶本、扶志的原则。扶贫对象由各村民主评定,再由乡(镇)政府调查确定,经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1984年扶持年人均收入在250元以下的贫困户1234户,投放扶贫资金19.6万元。1985年扶持1765户,投放扶贫资金47万元。1989年扶持贫困户287户,投放扶贫资金5.28万元,脱贫183户。
  第三节 福利事业一、五保户从1956年开始,农村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社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五保的供给(粮、棉、油)标准略高于所在基本核算单位社员的平均分配水平。
  1957年有五保户320户、680人,供应粮食5.98万公斤,平均每人88公斤,现金及其他物资折价4794元。
  1958年有五保户390户、842人,其生活完全由社队包管。
  1963年有五保户520户842人,其中111户、128人有劳动能力,由生产队安排农活维持生活,其余409户、714人全部由生产队包养,共供应粮食8.67万公斤,平均每人103公斤。1983年5月,对各乡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共有五保户433户、502人,其中老人422人,残疾人56人,孤儿14人。
  入敬老院的31人、包户照料25人、派人护理20人、亲戚照料83人、由集体供养326人、亲戚代耕或包养14人,其他供养方式3人。供养标准以乡统一,年供粮250公斤~400公斤,清油1.5公斤~4公斤,煤500公斤~1000公斤,一年一套单衣,二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床被褥,每人每月5元~10元零花钱,并保证治病费用。1986年,全市共有五保户397户、461人,其中老人383人,孤儿37人,残疾人41人。其中代耕五保42户、45人,种口粮田五保者20户、25人,村里供养222户、261人,入福利院79户、99人,其供养标准基本未变。
  二、敬老院1982年12月,东洞乡办起了全县第一所敬老院,配备工作人员2名,供养孤寡老人10人。院内配备了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娱乐品。随后,部分有条件的乡(镇)相继建起了敬老院。1989年底,全市共有10个乡(镇)办起了敬老院,有房屋263间,床位99张,固定资产29.1万元,工作人员20人,供养孤、老、残等66人。从1982至1989年,共供养孤、老、残69人,集体支出供养资金33.12万元,平均每人每年600元,国家拨给补助费和建房费4.1万元。
  三、福利院民国6年(1917),由富商集资筹办,在城内东关南后街设立慈善机构“广济堂”,对难民进行冬令救济。另开赊饭场1处,每天对饥民赊饭100多人(次)。民国9年(1920)“广济堂”自行解散。
  民国15年(1926),由魏洪发主持,在北门外(今北关小学处)开办救宿院,又名救济院。有房屋15间,院内设毡厂,名曰“民生毡厂”。救宿院共收养无家可归的讨饭者60多人。后改为赊饭场,每天吃饭的饥民达300多人。民国19年(1930)解散。
  民国25年(1936),国民党酒泉政府在城北仙姑庙内设赊饭场1处,每日吃赊饭者达300人(次)。
  1960年,先后在城关、西店、果园、陈家花园建起4个儿童福利分院,1963年,4个儿童福利分院合并为酒泉市福利院,地址在县城北门外。1969年福利院迁往丰乐公社二坝大队,共收养孤老65人。1971年秋,将有工作能力的孤儿分配了工作,其余10多名老弱病残者交丰乐公社代管。
  1979年,福利院迁往果园公社屯庄堡大队,1983年又迁往甘新公路737公里处南侧(现址),距城约2公里。新建的福利院占地4710平方米,有房屋35间、700平方米。1989年,院内有工作人员5人,收养孤、老、残疾22人。四、残疾人协会1984年10月,召开了酒泉县第一次肓人、聋哑人代表会,成立了肓人、聋哑人协会,有会员701人。协会成立以来,采取与有关单位联系安置和自谋职业等办法,共安置城市残疾人工作78名,市民政局和残疾人协会举办聋哑人手语学习班,免费培训学员15人。
  第四节 移民安置1956年2月成立了酒泉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农村有安置任务的乡也相应地成立了安置委员会。当年春、秋两季先后接受河南巩县、西坪和上海等地迁来的移民3368户、14747人。其中上海移民469户、1665人。县上拨发移民安置费100.81万元,将移民分别安置在中所、银达、果园、新城、杨洪、东洞、红山、总寨等37个乡。后来由于水土不服和气候不适应,有747户、2465人返回了原籍,经原籍政府动员,有309户、1077人重返酒泉。
  1960年2月,接受河南支援酒泉粮棉基地建设青年1500人,其中1000人安置在黄粮墩农场,500人安置在生地湾农场。
  1983年开始,为了有步骤、有计划地解决甘肃中部干旱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动员,由定西、通渭等16个县、市陆续向酒泉市移民。到1986年,共接受移民488户、2474人。将他们分别安置在除黄泥堡乡以外的各乡、镇。各乡、镇按有关规定给移民划分了承包地,部分乡镇还修建了居民点,使移民有住房、有耕地,安居乐业。
  第五节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一、城镇居民下放1952年,将城市中的部分游民、无职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共182户、528人下放到农村。其中回族35户、170人,维族4户、16人,藏族8户、37人,汉族135户、359人。接受社队给下放户分了土地、牲畜、农具、房屋,解决了生活、生产等问题。
  1955年,将城市中部分无固定职业收入低微和收入不稳定、不能维持生活的小商贩下放农村,共下放32户、165人,分别安置在总寨、河东、河西、河北、西店、嘉峪、城东、临水等区,对一些下放到农村后生活暂时有困难的给予了救济补助,共发放救济金8100元。
  1965年,要求凡在城镇吃供应粮的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闲散劳动力全部下乡,安置的标准为:插入公社单独建队的每人补助400元,成户插队的每人180元,单身插队的每人250元,回乡人员每人补助50元。当年城镇636户、2543人下乡,安置在全市各公社及西峰、长城、丁家坝等农林场,共拨放安置费71.2万元。
  1968年,下放城镇居民2282户、9127人到农村落户,共拨放安置费282.94万元,平均每人300元,由生产大队、生产队掌握使用。
  二、城镇居民的回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城镇建设的需要,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陆续返回城镇。1979至1986年有2999户、11862人返回城市,有47户、236人自行联系迁往外地。1987至1989年有122户、381人返回城镇。
  第六节 婚姻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了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复婚的登记制度。至1989年,全市累计登记结婚73847对,离婚4129对,复婚302对。
  1980年后,早婚、私婚、重婚现象又有所发生。1981至1984年共查出早婚19对,私婚133对,重婚16对。1986年查出私婚136对,早婚176对,1989年,查出私婚、早婚140对。历年结婚、离婚、复婚统计表 单位,对年份 结婚 离婚 复婚 年份 结婚 离婚 复婚1950年 327 93 7 1970年 1705 163 31951年 603 128 4 1971年 1068 146 41952年 604 107 11 1972年 1720 172 71953年 897 110 6 1973年 1840 98 61954年 1408 124 9 1974年 1700 102 91955年 1389 96 5 1975年 1850 79 51956年 2367 127 3 1976年 1780 101 41957年 1818 101 8 1977年 1890 65 71958年 1736 138 9 1978年 1860 53 81959年 1917 142 7 1979年 1920 49 61960年 1108 97 6 1980年 2050 14 341961年 1487 113 12 1981年 2714 41 21962年 1351 87 8 1982年 2823 42 91963年 1407 105 11 1983年 2552 30 21964年 2725 194 21 1984年 2740 34 101965年 1804 126 10 1985年 3051 35 71966年 1540 172 2 1986年 3217 30 91967年 1630 213 9 1987年 2746 69 21968年 1520 198 2 1988年 2301 41 41969年 1670 175 8 1989年 2418 119 6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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