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残废人员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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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17
颗粒名称: 六、残废人员抚恤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
页码: 828
摘要: 介绍对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进行抚恤金等级补助。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抚恤金

内容

六、残废人员抚恤
  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经医生填报残废等级证明书,由部队政治机关或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残废证,享受扶恤粮或抚恤金。残废金(粮)的数额依据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在乡或在职、因战或因公而定。自1950到198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了3次全面调整和3次部分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粮食,1953年改发人民币。将原特等、一等供应终身、二等减半供应改为按标准全数供给,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放;在乡的三等残废金每年发放1次,1965年将在乡的三等残废抚恤金也改为每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
  1950至1987年,酒泉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43人。1989年共有残废人员168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93万元。1974至1989年累计发放抚恤金23.32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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