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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16
颗粒名称:
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
页码:
828
摘要:
介绍酒泉县民政部门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抚恤金
内容
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民政部门根据将抚恤金发给烈士或病故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的规定,按照牺牲者高于病故者、生前职务高低也有一定差额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依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1952年发给粮食,1953年以后改发人民币。1974至1989年共发放抚恤金8.9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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