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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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16
颗粒名称: 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
页码: 828
摘要: 介绍酒泉县民政部门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抚恤金

内容

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
  民政部门根据将抚恤金发给烈士或病故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的规定,按照牺牲者高于病故者、生前职务高低也有一定差额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依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1952年发给粮食,1953年以后改发人民币。1974至1989年共发放抚恤金8.9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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