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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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12
颗粒名称: 一、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
页码: 825
摘要: 介绍酒泉县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群众优待

内容

一、群众优待
  建国初,酒泉县各区、乡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包耕、代耕和帮工、帮粮的办法,扶持烈军属发展生产。1951年,全县有烈军属、复员及残废军人家属3037户、19380人,其中享受代耕134户,享受包耕18户,享受帮工837户,享受帮粮2048户。共包耕土地77.5亩,代耕310.2亩,帮人工6368个,畜工1434个;优先给烈军属调剂土地2388亩,籽种4.3万公斤,又分得斗争果实粮14.6万公斤、耕牛178头、驴97头、羊536只、木车39辆及其他农具,基本上解决了烈军属及复退军人生活、生产困难。1952年,全县共有烈军属、军工属3086户、15284人,共帮人工6084个,帮粮10.4万公斤。给2167户分了土地,给1001户补助救济款1.6万元,待粮食3.8万公斤,并解决了子女的入学困难。1953至1963年,对烈军属及军工属实行工分优待。优待的工分值能保证优待户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1963年,对全县288户、1249名优待对象优夺工分23.8万个,粮食3.6万公斤。1964至1982年,农村各公社采取对优无对象记工分的办法,每年由生产队给每户烈军属记劳动日工分4000分(按中上等劳动力计),参加年底现金受益分配。
  1982年以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1984年优待981户,优待现金19.8万元,户均201元,1986年优待713户,优待现金24.5万元,户均344元;1989年优待428户,优待现金19.3万元,户均451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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