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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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74.2
页数: 4
页码: 825-828
摘要: 介绍酒泉县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群众优待

内容

第二节 优抚
  一、群众优待建国初,酒泉县各区、乡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包耕、代耕和帮工、帮粮的办法,扶持烈军属发展生产。1951年,全县有烈军属、复员及残废军人家属3037户、19380人,其中享受代耕134户,享受包耕18户,享受帮工837户,享受帮粮2048户。共包耕土地77.5亩,代耕310.2亩,帮人工6368个,畜工1434个;优先给烈军属调剂土地2388亩,籽种4.3万公斤,又分得斗争果实粮14.6万公斤、耕牛178头、驴97头、羊536只、木车39辆及其他农具,基本上解决了烈军属及复退军人生活、生产困难。1952年,全县共有烈军属、军工属3086户、15284人,共帮人工6084个,帮粮10.4万公斤。给2167户分了土地,给1001户补助救济款1.6万元,待粮食3.8万公斤,并解决了子女的入学困难。1953至1963年,对烈军属及军工属实行工分优待。优待的工分值能保证优待户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1963年,对全县288户、1249名优待对象优夺工分23.8万个,粮食3.6万公斤。1964至1982年,农村各公社采取对优无对象记工分的办法,每年由生产队给每户烈军属记劳动日工分4000分(按中上等劳动力计),参加年底现金受益分配。
  1982年以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1984年优待981户,优待现金19.8万元,户均201元,1986年优待713户,优待现金24.5万元,户均344元;1989年优待428户,优待现金19.3万元,户均451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酒泉市自1958年开始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每年均有不同程殳的增减变化。定期补助款按年度分配到公社掌握使用,由大队评议享受对彖和标准,每年由县上组织检查1次。1979年10月对全县补助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并换发了优抚证书。在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中,突出了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并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和穷社穷队的复员军人补助面放宽,调整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5元。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仍享受群众优待。
  1985年10月,对优抚对象的补助又进行了调整,烈军属月标准为25元,复员军人月标准为15元。1989年,全市共有33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共补助金额7.42万元。
  1974至1989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9 0.08 1982年 1.521975年 19 0.10 1983年 147 2.091976年 1 0.01 1984年 167 2.071977年 1 0.01 1985年 185 2.391978年 1 0.01 1986年 204 5.421979年 5 0.15 1987年 229 4.891980年 1.03 1988年 237 5.241981年 0.74 1989年 339 7.42三、临时补助建国以来,临时补助一般都集中使用在灾区、穷队,主要用于补助对象在吃饭、穿衣、维修住房、医疗等方面。临时补助对象包括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按照由基层民主评议、上级批准,确定补助数额的程序,1989年全市共有441人享受临时补助,补助金额为1.1万元。1974至1989年优抚临时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1970 3.55 1982年 2588 4.131975年 1726 3.70 1983年 1154 2.371976年 1758 3.43 1984年 1267 1.671977年 1524 3.05 1985年 963 1.851978年 1413 2.42 1986年 1022 2.421979年 1645 1.82 1987年 684 1.571980年 2068 4.22 1988年 778 1.571981年 3120 5.46 1989年 441 1.10四、流落红军优抚1936年11月,红四方面军五军、九军和三十军进入河西,因战斗失利, 伤病员和失散人员流落河西。1950年,酒泉有流落红军33人,政府给有 能力的人员安排了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了经济上的扶持。1953年,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农业户每人每月2至5元,非农业每人每月4至10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补助政策和标准:农业户或非农业户,每月均发给生活费40元。1989年,酒泉市共有流落红军13人,每人每月生活费提到60元。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民政部门根据将抚恤金发给烈士或病故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的规定,按照牺牲者高于病故者、生前职务高低也有一定差额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依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1952年发给粮食,1953年以后改发人民币。1974至1989年共发放抚恤金8.9万元。
  六、残废人员抚恤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经医生填报残废等级证明书,由部队政治机关或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残废证,享受扶恤粮或抚恤金。残废金(粮)的数额依据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在乡或在职、因战或因公而定。自1950到198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了3次全面调整和3次部分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粮食,1953年改发人民币。将原特等、一等供应终身、二等减半供应改为按标准全数供给,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放;在乡的三等残废金每年发放1次,1965年将在乡的三等残废抚恤金也改为每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
  1950至1987年,酒泉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43人。1989年共有残废人员168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93万元。1974至1989年累计发放抚恤金23.32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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