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支前、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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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0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支前、优抚
分类号: D674.2
页数: 8
页码: 824-831
摘要: 内容包括:支前、优抚、安置、拥军优属、烈士褒扬。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优抚

内容

第一章 支前、优抚
  第一节 支前
  一、 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进1949年9月酒泉解放后,为了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西进军,酒泉县成立了支前委员会,组织动员全县人民群众为解放军筹集粮草、制做军鞋、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仅15天时间做军鞋1.9万双,磨面粉7000石,送马草100万公斤,支援电线杆300多根。并出动民工1660多人、大车300多辆为部队运送物资、修建飞机场、整修公路和桥梁。
  二、 抗美援朝1950年7月,全县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各族各界群众纷纷响应,至1951年9月,有8.42万人在“和平签名运动”中签名,有2104名青年报名参军,其中1237人应征入伍,超额完成了全县征兵任务的1.5倍。同时捐献了可购战斗机两架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240多件,致慰问信5540封,农民还捐献了粮食、肉、蛋和蔬菜等。
  三、 支援对越自卫反击战1985年12月16日,派慰问团前往天水84589部队慰问即将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445名酒泉籍战士,给参战将士每人赠送袖珍收音机1台及其他物品。在全市干部、职工、学生中开展了“捐献1分钱,支援我前线”的活动,共捐献人民币1.4万元,赠送慰问品592件,写慰问信370多封。
  第二节 优抚一、群众优待建国初,酒泉县各区、乡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包耕、代耕和帮工、帮粮的办法,扶持烈军属发展生产。1951年,全县有烈军属、复员及残废军人家属3037户、19380人,其中享受代耕134户,享受包耕18户,享受帮工837户,享受帮粮2048户。共包耕土地77.5亩,代耕310.2亩,帮人工6368个,畜工1434个;优先给烈军属调剂土地2388亩,籽种4.3万公斤,又分得斗争果实粮14.6万公斤、耕牛178头、驴97头、羊536只、木车39辆及其他农具,基本上解决了烈军属及复退军人生活、生产困难。1952年,全县共有烈军属、军工属3086户、15284人,共帮人工6084个,帮粮10.4万公斤。给2167户分了土地,给1001户补助救济款1.6万元,待粮食3.8万公斤,并解决了子女的入学困难。1953至1963年,对烈军属及军工属实行工分优待。优待的工分值能保证优待户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1963年,对全县288户、1249名优待对象优夺工分23.8万个,粮食3.6万公斤。1964至1982年,农村各公社采取对优无对象记工分的办法,每年由生产队给每户烈军属记劳动日工分4000分(按中上等劳动力计),参加年底现金受益分配。
  1982年以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1984年优待981户,优待现金19.8万元,户均201元,1986年优待713户,优待现金24.5万元,户均344元;1989年优待428户,优待现金19.3万元,户均451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酒泉市自1958年开始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每年均有不同程殳的增减变化。定期补助款按年度分配到公社掌握使用,由大队评议享受对彖和标准,每年由县上组织检查1次。1979年10月对全县补助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并换发了优抚证书。在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中,突出了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并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和穷社穷队的复员军人补助面放宽,调整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5元。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仍享受群众优待。
  1985年10月,对优抚对象的补助又进行了调整,烈军属月标准为25元,复员军人月标准为15元。1989年,全市共有33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共补助金额7.42万元。
  1974至1989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9 0.08 1982年 1.521975年 19 0.10 1983年 147 2.091976年 1 0.01 1984年 167 2.071977年 1 0.01 1985年 185 2.391978年 1 0.01 1986年 204 5.421979年 5 0.15 1987年 229 4.891980年 1.03 1988年 237 5.241981年 0.74 1989年 339 7.42三、临时补助建国以来,临时补助一般都集中使用在灾区、穷队,主要用于补助对象在吃饭、穿衣、维修住房、医疗等方面。临时补助对象包括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按照由基层民主评议、上级批准,确定补助数额的程序,1989年全市共有441人享受临时补助,补助金额为1.1万元。1974至1989年优抚临时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1970 3.55 1982年 2588 4.131975年 1726 3.70 1983年 1154 2.371976年 1758 3.43 1984年 1267 1.671977年 1524 3.05 1985年 963 1.851978年 1413 2.42 1986年 1022 2.421979年 1645 1.82 1987年 684 1.571980年 2068 4.22 1988年 778 1.571981年 3120 5.46 1989年 441 1.10四、流落红军优抚1936年11月,红四方面军五军、九军和三十军进入河西,因战斗失利, 伤病员和失散人员流落河西。1950年,酒泉有流落红军33人,政府给有 能力的人员安排了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了经济上的扶持。1953年,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农业户每人每月2至5元,非农业每人每月4至10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补助政策和标准:农业户或非农业户,每月均发给生活费40元。1989年,酒泉市共有流落红军13人,每人每月生活费提到60元。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民政部门根据将抚恤金发给烈士或病故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的规定,按照牺牲者高于病故者、生前职务高低也有一定差额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依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1952年发给粮食,1953年以后改发人民币。1974至1989年共发放抚恤金8.9万元。
  六、残废人员抚恤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经医生填报残废等级证明书,由部队政治机关或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残废证,享受扶恤粮或抚恤金。残废金(粮)的数额依据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在乡或在职、因战或因公而定。自1950到198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了3次全面调整和3次部分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粮食,1953年改发人民币。将原特等、一等供应终身、二等减半供应改为按标准全数供给,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放;在乡的三等残废金每年发放1次,1965年将在乡的三等残废抚恤金也改为每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
  1950至1987年,酒泉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43人。1989年共有残废人员168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93万元。1974至1989年累计发放抚恤金23.32万元。
  第三节 安置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0至1957年,按原籍归口的原则,全市共安置961人,其中安排工作495人,从事农业生产466人。1958年,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规定,至1989年底,共安置5895人,其中安排工作2570人,参加农业生产3325人。军、地两用人才安置从1984年开始。先按技术分类、逐人登记造册,然 向国营企事业单位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推荐,签定合同使用。到1989年底, 安排工作344人,其中干部179人,工人165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1979年开始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到1989年底共安置9人(均系县耳级及其以下),其中离休5人,退休4人。
  三、侨民安置1985年,酒泉市接受安置了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回国定居的华侨6户28I,分别安排了工作和住房,每户住房均在40平方米左右。
  第四节 拥军优属一、拥军建国初,县、区、乡分别成立了拥军委员会,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慰问团或文艺团体,到当地驻军营地慰问拜年,致慰问信,送锦旗、贺年片等礼品,同时举行联欢会、座谈会。
  1951年,全县共为部队捐献人民币3878元,牛羊、猪肉1584公斤,清由162公斤,鸡蛋10公斤,粮食768公斤,蔬菜500公斤,鞋袜202双,毛巾和茶缸等用品1653件,钢笔和笔记本251件,送慰问袋2236个,写慰问言72封。
  1953年,全县人民给抗美援朝战士写慰问信4894封,绣慰问袋642个,由荷包46个,碗套24个。
  1955年春节,群众给当地驻军捐献人民币632元,羊71只,鸡60只,肉55公斤,清油36公斤,粮食1000公斤。
  从1960年起,拥军活动以开座谈会、军民联欢会、写慰问信、送锦旗、贸年片为主要形式。1989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共举办轻民联欢会4场(次),组织慰问团到驻军部队进行慰问活动2次。二、优属每逢“八一”、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城乡都采取召开报告会、座谈会、放电影、举办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慰问烈军属,并帮助烈、军属打扫卫生、拆洗被褥等。
  1953年,全县共捐献人民币1980元、粮食3100公斤、鸡23只、羊45只、鸡蛋212公斤、清油99公斤、食醋344公斤、各类蔬菜7625公斤,还有烟、酒、煤等物,并组织秧歌队分别到烈军属家中慰问演出。
  1986年春节期间,地、市、乡各级领导深入城市、农村,共走访烈、军属1700多户,赠送糖果和糕点875公斤、酒20公斤、罐头434听、暖瓶218个、镜框106个、床单和枕巾309条、脸盆60个、麦乳精75袋、瓜籽40公斤、茶叶10公斤、多味面98袋,同时给97户生活困难的参战军属补助现金4780元;民政部门给133户军属补助现金8420元。
  1989年,共召开座谈会38场(次),举办文艺晚会199场(次),送年画、对联8010幅,为烈军属拆洗被褥250床,赠送慰问品1000公斤。1954至1989年,先后召开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7次,共参加烈属代表87人、军属代表451人、老红军代表9人、复转军人代表611人、退伍军人代表30人、模范优抚代表114人、部队代表41人、残废军人代表72人,评出出席甘肃省优抚代表会议代表10人。
  第五节 烈士褒扬一、编写烈士英名录1981年9月,编写了《革命烈士英名录》,编入烈士64名。其中城市11名,农村53名;因战的33名,因公31名;战士47名,班长10名,营级干部7名。1987年又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光荣牺牲的曹立国、程国枝编入《烈士英名录续编》。
  二、修建烈士陵园民国29年(1940年),在泉湖公园建“忠烈祠”一座,以纪念酒泉籍抗日阵亡烈士。1949年10月,在县城东南城墙外.建泉湖陵园,园内安葬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九师所属部队解放初期剿匪牺牲的9名烈士。其中副排长1名,战士8名。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和陵园地方狭小,于1976年迁至酒火公路3公里处西侧,于1985年开始动工建设陵园,到1987年,建成15米高的方型烈士纪念碑1座、307平方米的吊唁厅1处(两侧有骨灰盒陈烈室),办公室12平方米,铺设水泥路面1832平方米,砌围墙1106米,植树2000余棵,共占地7万平方米,总造价14.9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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