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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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805
颗粒名称: 第三十四篇 民政
分类号: D674.2
页数: 15
页码: 824-838
摘要: 民政包括有支前、优抚、民事工作等。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民政

内容

第三十四篇 民政
  第一章 支前、优抚
  第一节 支前
  一、 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进1949年9月酒泉解放后,为了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西进军,酒泉县成立了支前委员会,组织动员全县人民群众为解放军筹集粮草、制做军鞋、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仅15天时间做军鞋1.9万双,磨面粉7000石,送马草100万公斤,支援电线杆300多根。并出动民工1660多人、大车300多辆为部队运送物资、修建飞机场、整修公路和桥梁。
  二、 抗美援朝1950年7月,全县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各族各界群众纷纷响应,至1951年9月,有8.42万人在“和平签名运动”中签名,有2104名青年报名参军,其中1237人应征入伍,超额完成了全县征兵任务的1.5倍。同时捐献了可购战斗机两架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240多件,致慰问信5540封,农民还捐献了粮食、肉、蛋和蔬菜等。
  三、 支援对越自卫反击战1985年12月16日,派慰问团前往天水84589部队慰问即将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445名酒泉籍战士,给参战将士每人赠送袖珍收音机1台及其他物品。在全市干部、职工、学生中开展了“捐献1分钱,支援我前线”的活动,共捐献人民币1.4万元,赠送慰问品592件,写慰问信370多封。
  第二节 优抚一、群众优待建国初,酒泉县各区、乡对无劳动力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包耕、代耕和帮工、帮粮的办法,扶持烈军属发展生产。1951年,全县有烈军属、复员及残废军人家属3037户、19380人,其中享受代耕134户,享受包耕18户,享受帮工837户,享受帮粮2048户。共包耕土地77.5亩,代耕310.2亩,帮人工6368个,畜工1434个;优先给烈军属调剂土地2388亩,籽种4.3万公斤,又分得斗争果实粮14.6万公斤、耕牛178头、驴97头、羊536只、木车39辆及其他农具,基本上解决了烈军属及复退军人生活、生产困难。1952年,全县共有烈军属、军工属3086户、15284人,共帮人工6084个,帮粮10.4万公斤。给2167户分了土地,给1001户补助救济款1.6万元,待粮食3.8万公斤,并解决了子女的入学困难。1953至1963年,对烈军属及军工属实行工分优待。优待的工分值能保证优待户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1963年,对全县288户、1249名优待对象优夺工分23.8万个,粮食3.6万公斤。1964至1982年,农村各公社采取对优无对象记工分的办法,每年由生产队给每户烈军属记劳动日工分4000分(按中上等劳动力计),参加年底现金受益分配。
  1982年以后,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和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额优待。1984年优待981户,优待现金19.8万元,户均201元,1986年优待713户,优待现金24.5万元,户均344元;1989年优待428户,优待现金19.3万元,户均451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酒泉市自1958年开始实行以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每年均有不同程殳的增减变化。定期补助款按年度分配到公社掌握使用,由大队评议享受对彖和标准,每年由县上组织检查1次。1979年10月对全县补助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并换发了优抚证书。在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中,突出了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并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和穷社穷队的复员军人补助面放宽,调整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5元。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仍享受群众优待。
  1985年10月,对优抚对象的补助又进行了调整,烈军属月标准为25元,复员军人月标准为15元。1989年,全市共有339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共补助金额7.42万元。
  1974至1989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9 0.08 1982年 1.521975年 19 0.10 1983年 147 2.091976年 1 0.01 1984年 167 2.071977年 1 0.01 1985年 185 2.391978年 1 0.01 1986年 204 5.421979年 5 0.15 1987年 229 4.891980年 1.03 1988年 237 5.241981年 0.74 1989年 339 7.42三、临时补助建国以来,临时补助一般都集中使用在灾区、穷队,主要用于补助对象在吃饭、穿衣、维修住房、医疗等方面。临时补助对象包括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按照由基层民主评议、上级批准,确定补助数额的程序,1989年全市共有441人享受临时补助,补助金额为1.1万元。1974至1989年优抚临时补助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年度 人数 金额 年度 人数 金额1974年 1970 3.55 1982年 2588 4.131975年 1726 3.70 1983年 1154 2.371976年 1758 3.43 1984年 1267 1.671977年 1524 3.05 1985年 963 1.851978年 1413 2.42 1986年 1022 2.421979年 1645 1.82 1987年 684 1.571980年 2068 4.22 1988年 778 1.571981年 3120 5.46 1989年 441 1.10四、流落红军优抚1936年11月,红四方面军五军、九军和三十军进入河西,因战斗失利, 伤病员和失散人员流落河西。1950年,酒泉有流落红军33人,政府给有 能力的人员安排了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了经济上的扶持。1953年,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农业户每人每月2至5元,非农业每人每月4至10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补助政策和标准:农业户或非农业户,每月均发给生活费40元。1989年,酒泉市共有流落红军13人,每人每月生活费提到60元。五、牺牲、病故人员优抚民政部门根据将抚恤金发给烈士或病故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的规定,按照牺牲者高于病故者、生前职务高低也有一定差额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依凭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家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粮)。1950年、1952年发给粮食,1953年以后改发人民币。1974至1989年共发放抚恤金8.9万元。
  六、残废人员抚恤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经医生填报残废等级证明书,由部队政治机关或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残废证,享受扶恤粮或抚恤金。残废金(粮)的数额依据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在乡或在职、因战或因公而定。自1950到198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了3次全面调整和3次部分调整。1952年以前发放粮食,1953年改发人民币。将原特等、一等供应终身、二等减半供应改为按标准全数供给,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放;在乡的三等残废金每年发放1次,1965年将在乡的三等残废抚恤金也改为每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
  1950至1987年,酒泉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43人。1989年共有残废人员168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93万元。1974至1989年累计发放抚恤金23.32万元。
  第三节 安置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50至1957年,按原籍归口的原则,全市共安置961人,其中安排工作495人,从事农业生产466人。1958年,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规定,至1989年底,共安置5895人,其中安排工作2570人,参加农业生产3325人。军、地两用人才安置从1984年开始。先按技术分类、逐人登记造册,然 向国营企事业单位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推荐,签定合同使用。到1989年底, 安排工作344人,其中干部179人,工人165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1979年开始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到1989年底共安置9人(均系县耳级及其以下),其中离休5人,退休4人。
  三、侨民安置1985年,酒泉市接受安置了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回国定居的华侨6户28I,分别安排了工作和住房,每户住房均在40平方米左右。
  第四节 拥军优属一、拥军建国初,县、区、乡分别成立了拥军委员会,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慰问团或文艺团体,到当地驻军营地慰问拜年,致慰问信,送锦旗、贺年片等礼品,同时举行联欢会、座谈会。
  1951年,全县共为部队捐献人民币3878元,牛羊、猪肉1584公斤,清由162公斤,鸡蛋10公斤,粮食768公斤,蔬菜500公斤,鞋袜202双,毛巾和茶缸等用品1653件,钢笔和笔记本251件,送慰问袋2236个,写慰问言72封。
  1953年,全县人民给抗美援朝战士写慰问信4894封,绣慰问袋642个,由荷包46个,碗套24个。
  1955年春节,群众给当地驻军捐献人民币632元,羊71只,鸡60只,肉55公斤,清油36公斤,粮食1000公斤。
  从1960年起,拥军活动以开座谈会、军民联欢会、写慰问信、送锦旗、贸年片为主要形式。1989年“八一”建军节和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共举办轻民联欢会4场(次),组织慰问团到驻军部队进行慰问活动2次。二、优属每逢“八一”、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城乡都采取召开报告会、座谈会、放电影、举办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慰问烈军属,并帮助烈、军属打扫卫生、拆洗被褥等。
  1953年,全县共捐献人民币1980元、粮食3100公斤、鸡23只、羊45只、鸡蛋212公斤、清油99公斤、食醋344公斤、各类蔬菜7625公斤,还有烟、酒、煤等物,并组织秧歌队分别到烈军属家中慰问演出。
  1986年春节期间,地、市、乡各级领导深入城市、农村,共走访烈、军属1700多户,赠送糖果和糕点875公斤、酒20公斤、罐头434听、暖瓶218个、镜框106个、床单和枕巾309条、脸盆60个、麦乳精75袋、瓜籽40公斤、茶叶10公斤、多味面98袋,同时给97户生活困难的参战军属补助现金4780元;民政部门给133户军属补助现金8420元。
  1989年,共召开座谈会38场(次),举办文艺晚会199场(次),送年画、对联8010幅,为烈军属拆洗被褥250床,赠送慰问品1000公斤。1954至1989年,先后召开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7次,共参加烈属代表87人、军属代表451人、老红军代表9人、复转军人代表611人、退伍军人代表30人、模范优抚代表114人、部队代表41人、残废军人代表72人,评出出席甘肃省优抚代表会议代表10人。
  第五节 烈士褒扬一、编写烈士英名录1981年9月,编写了《革命烈士英名录》,编入烈士64名。其中城市11名,农村53名;因战的33名,因公31名;战士47名,班长10名,营级干部7名。1987年又将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光荣牺牲的曹立国、程国枝编入《烈士英名录续编》。
  二、修建烈士陵园民国29年(1940年),在泉湖公园建“忠烈祠”一座,以纪念酒泉籍抗日阵亡烈士。1949年10月,在县城东南城墙外.建泉湖陵园,园内安葬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九师所属部队解放初期剿匪牺牲的9名烈士。其中副排长1名,战士8名。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和陵园地方狭小,于1976年迁至酒火公路3公里处西侧,于1985年开始动工建设陵园,到1987年,建成15米高的方型烈士纪念碑1座、307平方米的吊唁厅1处(两侧有骨灰盒陈烈室),办公室12平方米,铺设水泥路面1832平方米,砌围墙1106米,植树2000余棵,共占地7万平方米,总造价14.9万元。第二章 民事工作第一节 灾害救济酒泉自然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风灾、雹灾、霜灾、虫灾、地震等。据不完全统计,从光绪年间(1890年)至1989年,酒泉市共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72次。建国后,对历次自然灾害都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救灾方针。
  1950年发生旱灾、水灾、虫灾等,受灾面积达3.45万亩,粮食欠收20.43万公斤,灾民达1.39万人,政府共发放救济粮76万公斤,救灾款2926元,借贷救灾粮8.04万公斤,借土改果食粮20.84万公斤、合作粮154万公斤、社仓粮39.58万公斤,发放农贷粮1574公斤;机关、部队捐献衣物3156件。
  1951年发生旱灾和水灾,受灾面积达3.4万亩,粮食欠收27.75万公斤,灾民1.22万人。政府拨给救济粮2万多公斤、籽种37.72万公斤,发放贷款4358元,组织群众互相借贷调剂粮食266.78万公斤;非灾区群众捐助粮食608.9万公斤、人民币200多元。
  1955年,部分区乡遭旱、虫、水灾,受灾面积达4.4万亩,粮食减产9.6万公斤。政府拨救灾款1.9万元、救灾粮67.5万公斤、农具84件、医疗费320元、借贷粮4200公斤,贷款33.7万元;群众筹集生产自救款35.28万元,基本解决了灾民的生活和生产困难。
  1959年11个公社遭受旱、雹、洪水、虫灾等灾害,受灾面积10.4万亩,其中绝收面积1.54万亩,减产1564.5万公斤,灾民达16万人。政府发放救济款10.5万元,救济衣被1189件、各类农具1318件、医疗费2650元,代食品103.5万公斤;动员群众备冬菜460万公斤,挖野菜16万公斤,采集代食品39万公斤。
  1960年遭受严重旱、冻等灾害,有20.13万亩庄稼减产五成以上,约3019万公斤,有127个生产队、4.76万人受灾,灾民外流6942人。群众普遍以干菜、树皮、树叶、野菜充饥,患浮肿病死亡者较多。政府全年发放救济款41.77万元、救济粮527.5万公斤、棉布11.76万米、棉花1.87万公斤,衣被8749件,城乡各单位捐献各种公用物资3.46万件。次年发放救济款91.57万元、粮578万公斤,拨回销粮527.6万公斤、回销粮款58.3万元。1962年发放救济款45.42万元、医疗费5.09万元、粮食59万公斤、棉布4.44万米、棉花6899公斤、棉毯220条、农具4.17万件、食品48.07万公斤。
  1971年7月,因暴雨灾害,红岭水库决堤,使35名民工遇难。政府拨给安葬费5108元、抚恤费1.42万元;发放民工衣物损失折价2906元、布票3250尺、棉花117公斤,并支付受伤民工住院费用,住院期间仍按出工计算。
  1979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城乡居民住房、商店、工厂遭受损失,政府组织干部、职工、居民、部队战士等3000多人抢险救灾,并拨发救济款56万元,房屋修建费15.9万元、粮食30.5万公斤、棉布0.07万米、棉毯和衣物等1.2万条(件)、农(家)具0.23万件、食品0.05万公斤、医疗费7.5万元、生产自济费1.9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一、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5年,开始办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凡享受救济的人员,发给40%的工资、医疗费报销三分之二,一般困难户也给予一定救济。1966年中断,1974年恢复,至1989年共发放救济款25.65万元。
  二、收容遣送酒泉市收容遣送工作始于1957年,当年共收容河南、山东、江苏、河北及甘肃省陇东、陇南等地的流入人员1534人并全部遣送回原籍。
  1967年,酒泉火车站设收容站1处,有工作人员7名。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自流人员增加,仅酒泉、清水两个火车站第一季度就收容流入人员362人。1970年以后,外流人员逐步减少。从1957到1989年共收容、遣送4191人。三、扶贫1984年春,在下河清乡进行扶贫试点,同年在全市推广。扶贫坚持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辅助为辅,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广泛支持,扶本、扶志的原则。扶贫对象由各村民主评定,再由乡(镇)政府调查确定,经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1984年扶持年人均收入在250元以下的贫困户1234户,投放扶贫资金19.6万元。1985年扶持1765户,投放扶贫资金47万元。1989年扶持贫困户287户,投放扶贫资金5.28万元,脱贫183户。
  第三节 福利事业一、五保户从1956年开始,农村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社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五保的供给(粮、棉、油)标准略高于所在基本核算单位社员的平均分配水平。
  1957年有五保户320户、680人,供应粮食5.98万公斤,平均每人88公斤,现金及其他物资折价4794元。
  1958年有五保户390户、842人,其生活完全由社队包管。
  1963年有五保户520户842人,其中111户、128人有劳动能力,由生产队安排农活维持生活,其余409户、714人全部由生产队包养,共供应粮食8.67万公斤,平均每人103公斤。1983年5月,对各乡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共有五保户433户、502人,其中老人422人,残疾人56人,孤儿14人。
  入敬老院的31人、包户照料25人、派人护理20人、亲戚照料83人、由集体供养326人、亲戚代耕或包养14人,其他供养方式3人。供养标准以乡统一,年供粮250公斤~400公斤,清油1.5公斤~4公斤,煤500公斤~1000公斤,一年一套单衣,二年一套棉衣,五年一床被褥,每人每月5元~10元零花钱,并保证治病费用。1986年,全市共有五保户397户、461人,其中老人383人,孤儿37人,残疾人41人。其中代耕五保42户、45人,种口粮田五保者20户、25人,村里供养222户、261人,入福利院79户、99人,其供养标准基本未变。
  二、敬老院1982年12月,东洞乡办起了全县第一所敬老院,配备工作人员2名,供养孤寡老人10人。院内配备了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娱乐品。随后,部分有条件的乡(镇)相继建起了敬老院。1989年底,全市共有10个乡(镇)办起了敬老院,有房屋263间,床位99张,固定资产29.1万元,工作人员20人,供养孤、老、残等66人。从1982至1989年,共供养孤、老、残69人,集体支出供养资金33.12万元,平均每人每年600元,国家拨给补助费和建房费4.1万元。
  三、福利院民国6年(1917),由富商集资筹办,在城内东关南后街设立慈善机构“广济堂”,对难民进行冬令救济。另开赊饭场1处,每天对饥民赊饭100多人(次)。民国9年(1920)“广济堂”自行解散。
  民国15年(1926),由魏洪发主持,在北门外(今北关小学处)开办救宿院,又名救济院。有房屋15间,院内设毡厂,名曰“民生毡厂”。救宿院共收养无家可归的讨饭者60多人。后改为赊饭场,每天吃饭的饥民达300多人。民国19年(1930)解散。
  民国25年(1936),国民党酒泉政府在城北仙姑庙内设赊饭场1处,每日吃赊饭者达300人(次)。
  1960年,先后在城关、西店、果园、陈家花园建起4个儿童福利分院,1963年,4个儿童福利分院合并为酒泉市福利院,地址在县城北门外。1969年福利院迁往丰乐公社二坝大队,共收养孤老65人。1971年秋,将有工作能力的孤儿分配了工作,其余10多名老弱病残者交丰乐公社代管。
  1979年,福利院迁往果园公社屯庄堡大队,1983年又迁往甘新公路737公里处南侧(现址),距城约2公里。新建的福利院占地4710平方米,有房屋35间、700平方米。1989年,院内有工作人员5人,收养孤、老、残疾22人。四、残疾人协会1984年10月,召开了酒泉县第一次肓人、聋哑人代表会,成立了肓人、聋哑人协会,有会员701人。协会成立以来,采取与有关单位联系安置和自谋职业等办法,共安置城市残疾人工作78名,市民政局和残疾人协会举办聋哑人手语学习班,免费培训学员15人。
  第四节 移民安置1956年2月成立了酒泉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农村有安置任务的乡也相应地成立了安置委员会。当年春、秋两季先后接受河南巩县、西坪和上海等地迁来的移民3368户、14747人。其中上海移民469户、1665人。县上拨发移民安置费100.81万元,将移民分别安置在中所、银达、果园、新城、杨洪、东洞、红山、总寨等37个乡。后来由于水土不服和气候不适应,有747户、2465人返回了原籍,经原籍政府动员,有309户、1077人重返酒泉。
  1960年2月,接受河南支援酒泉粮棉基地建设青年1500人,其中1000人安置在黄粮墩农场,500人安置在生地湾农场。
  1983年开始,为了有步骤、有计划地解决甘肃中部干旱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动员,由定西、通渭等16个县、市陆续向酒泉市移民。到1986年,共接受移民488户、2474人。将他们分别安置在除黄泥堡乡以外的各乡、镇。各乡、镇按有关规定给移民划分了承包地,部分乡镇还修建了居民点,使移民有住房、有耕地,安居乐业。
  第五节 城镇居民下放与回城一、城镇居民下放1952年,将城市中的部分游民、无职业的少数民族人员共182户、528人下放到农村。其中回族35户、170人,维族4户、16人,藏族8户、37人,汉族135户、359人。接受社队给下放户分了土地、牲畜、农具、房屋,解决了生活、生产等问题。
  1955年,将城市中部分无固定职业收入低微和收入不稳定、不能维持生活的小商贩下放农村,共下放32户、165人,分别安置在总寨、河东、河西、河北、西店、嘉峪、城东、临水等区,对一些下放到农村后生活暂时有困难的给予了救济补助,共发放救济金8100元。
  1965年,要求凡在城镇吃供应粮的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闲散劳动力全部下乡,安置的标准为:插入公社单独建队的每人补助400元,成户插队的每人180元,单身插队的每人250元,回乡人员每人补助50元。当年城镇636户、2543人下乡,安置在全市各公社及西峰、长城、丁家坝等农林场,共拨放安置费71.2万元。
  1968年,下放城镇居民2282户、9127人到农村落户,共拨放安置费282.94万元,平均每人300元,由生产大队、生产队掌握使用。
  二、城镇居民的回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城镇建设的需要,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陆续返回城镇。1979至1986年有2999户、11862人返回城市,有47户、236人自行联系迁往外地。1987至1989年有122户、381人返回城镇。
  第六节 婚姻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了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婚、离婚、复婚的登记制度。至1989年,全市累计登记结婚73847对,离婚4129对,复婚302对。
  1980年后,早婚、私婚、重婚现象又有所发生。1981至1984年共查出早婚19对,私婚133对,重婚16对。1986年查出私婚136对,早婚176对,1989年,查出私婚、早婚140对。历年结婚、离婚、复婚统计表 单位,对年份 结婚 离婚 复婚 年份 结婚 离婚 复婚1950年 327 93 7 1970年 1705 163 31951年 603 128 4 1971年 1068 146 41952年 604 107 11 1972年 1720 172 71953年 897 110 6 1973年 1840 98 61954年 1408 124 9 1974年 1700 102 91955年 1389 96 5 1975年 1850 79 51956年 2367 127 3 1976年 1780 101 41957年 1818 101 8 1977年 1890 65 71958年 1736 138 9 1978年 1860 53 81959年 1917 142 7 1979年 1920 49 61960年 1108 97 6 1980年 2050 14 341961年 1487 113 12 1981年 2714 41 21962年 1351 87 8 1982年 2823 42 91963年 1407 105 11 1983年 2552 30 21964年 2725 194 21 1984年 2740 34 101965年 1804 126 10 1985年 3051 35 71966年 1540 172 2 1986年 3217 30 91967年 1630 213 9 1987年 2746 69 21968年 1520 198 2 1988年 2301 41 41969年 1670 175 8 1989年 2418 119 6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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