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清理纠正冤假错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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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79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清理纠正冤假错案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818-819
摘要: 酒泉市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本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处理了1955年以来审判结案的各类案件,到1992年底共进行了15次复查纠正错判案件。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冤假错案

内容

第四节 清理纠正冤假错案
  市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本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处理了1955年以来审判结案的各类案件,到1992年底共进行了15次复查纠正错判案件。
  1956年,县法院对1955年1月到1956年9月所审理判处的515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纠正了判处错误的冤错案件213件,占复查案件数的41.4%。
  1959至1962年,共复查处理了1958年以来所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176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4.6%,其中维持原判的1532件,占复查数的87%;改判的125件,占7.1%;宣告无罪的65件,占3.5%,事实不清的41件,占2.3%。1978年,复查了1966年元月以来所判处的政治案件117件,其中改判无罪的67件,改判22件,维持原判23件,终止的5件。
  1980年,着重进行了申诉案件的复查,进一步纠正冤假错案。复查与刘少奇冤案有牵连的案件25件、36人,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22件33人,改判3件3人;复查了“文革”中所判的全部案件,配合有关单位解决了55户户籍问题和68人的工作问题。1982至1985年,共复查处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24件,其中维持原判121件,改判25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78件。1986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建国后判处的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民主人士案件进行了清理复查,共复查31件,经复查后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26件,改判的5件。其次,对“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判处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复查1544件,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370件,改判63件。
  1989年,对1987年以来所判处的775件案件全面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769件,重罪轻判的1件,违犯审判程序的1件,事实不清,草率下判的2件,错判1件。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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