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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7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811-812
摘要:
监所检察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监所检察
内容
第四节 监所检察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酒泉市(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50年成立检察署到1956年;1957年至文革时期;1979年至1992年。
1950年,酒泉县检察署成立后,主要是监督、检察县看守所。1951年7月,酒泉县劳改队成立后,增加了劳改检察业务。当时对监所检察监督,因无健全的检查制度和专门人力,检查工作尚未制度化和正常化,只是在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权宜性检查。1951年12月,县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对县看守所、劳改队安全措施和对犯人的管教进行了检查,消除了隐患,纠正了重劳轻教的偏向。1954年县劳改队停办,监所检察工作仅限于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消除不安全、不合法的因素方面。
1956年以后,酒泉市辖区内劳改劳教机构增多,监所监督、检察任务成了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56年一年内对看守所进行了6次检查,劳改队2次检查,发现监号卫生较差、放风时间短,特别是对犯人管教不善、久押不决的情况比较普遍;羁押时间超过两年的1人,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2人,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38人,共41人,占在押未决犯人的57.7%。检查中,检察机关逐案审查,与办案单位协商,使久押未决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1956至1966年的10年中,共抽查看守所99次,劳改队45次,共受理劳改、劳教部门移送起诉加刑案件440件,其中劳改犯人又犯罪的437件,劳教、就业人员犯罪的3件,经侦查起诉282件,占64.1%。
1979年4月,酒泉县检察院恢复建置后,即会同地区公安处对酒泉县看守所进行了检查,维修了监舍,配备了女看守员和医生,解决了超期羁押等问题。
1980年6月,县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股,专司检查监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节假日随时检查相结合;加强对犯人的管教工作,认真解决犯人的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化。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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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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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县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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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县劳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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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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