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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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78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0
页码: 804-813
摘要: 内容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人民检察院

内容

第二章 检察1950年8月,成立酒泉县检察署。1954年12月改为酒泉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检察院同公安局、法院合并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同年11月底撤销军管会,其业务归酒泉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9年4月,酒泉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并逐步完善、充实、健全了内部机构。1992年,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职工39人,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
  第一节 刑事检察刑事检察的业务范围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公安侦察、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950至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检察重大案件,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与公安、法院密切协作,组成调查组、审讯组、研究组,调查收集反革命罪犯材料,清理积案。据不完全统计,共清理各类刑事案件343件、382人。根据罪行轻重作了量刑处理,其中教育释放58人。
  从1955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监督程序,实行公安机关捕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开始逐步建立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诉讼程序。
  据统计从1955到196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2797人,经过审查,构成犯罪批准逮捕1874人,占受理数的67%,不批准逮捕621人,占受理数的22.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13人,占受理数的4.5%,公安机关撤诉的94人,占3.36%o1966年“文革”开始后,检察机关瘫痪,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成立后,检察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和正常程序。1979至1992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224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了1905人,审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65人,不批准逮捕257人,公安机关撤诉17人;共受理刑事案件1767件,其中起诉1509件,免于起诉104件,不起诉10件,移送酒泉地区检察分院起诉27件,公安机关撤诉14件,退查98件,开庭审判1436件,出庭支持公诉1436件,发表诉讼词1413件。
  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审查批捕人犯情况表项目 受理(人) 审 结 退查(人) 公安机关撤诉(人) 当年积存 (人) 批准逮捕 (人) 不批准逮捕(人) 合计 2244 1905 257 65 17 41979年 37 31 3 3 1980年 55 39 9 6 11981年 74 69 2 1 3 1982年 75 62 8 4 1 1983年 392 368 9 10 3 21984年 177 151 27 1 1985年 106 82 17 7 1986年 155 114 34 7 1987年 170 127 28 7 8 1988年 180 149 23 7 11989年 263 238 22 4 1990年 213 181 29 1 2 1991年 181 153 26 2 1992年 166 141 20 5 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表项目 受理数 (件) 起诉数 (件) 免于起诉(件) 不起诉 (件) 移送分院起诉(件) 公安机关撤诉(件) 退查 (件) 当年积存 (件)合计 1767 1509 104 10 27 14 98 51979 年 27 17 3 3 2 21980 年 76 42 9 2 22 11981 年 98 89 3 1 2 3 1982 年 59 50 2 1 2 4 1983 年 413 368 6 5 34 1984 年 179 157 10 1 2 9 1985 年 87 72 5 2 8 1986 年 146 124 19 3 1987 年 139 113 16 4 6 1988 年 94 88 3 1 2 1989 年 122 117 4 1 1990 年 140 125 7 6 2 1991 年 87 72 4 1 8 2 1992 年 100 75 13 1 9 2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起诉、出庭、发表诉讼词统计表项目 起诉数 (件) 开庭审判 (件) 出庭支持公诉 (件) 发表诉讼词 (件)合计 1515 1436 1436 14131979 年 17 5 5 11980 年 42 38 38 201981 年 89 84 84 831982 年 50 50 50 501983 年 368 308 308 3081984 年 157 172 172 1721985 年 72 55 55 551986 年 124 129 129 1291987 年 113 113 113 1131988 年 88 88 88 881989 年 117 117 117 1171990 年 125 125 125 1251991 年 83 83 83 831992 年 70 69 69 69第二节 经济检察主要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
  在1952年开展的“三反”运动中,县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共查出有贪污问题的204人,查出贪污公款24095. 75万元(旧币),其中县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158人,杂勤人员35人;贪污千万元以上的7人。对贪污金额数较大者,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开除公职、降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理的13人,免于起诉的174人,另有11人未结案。
  1953年底,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县检察机关的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办理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案件和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案件。到1954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12件。1955年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17件,占立案总数的57.1%,1957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9件,其中贪污案31件,贪污金额1.6万元。
  酒泉市检察院恢复以后于1980年设立了经济检察股,专司经济检察工作。到199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47件,立案侦查96件。其中贪污案63件,盗伐、滥伐林木案5件(1986年以后归公安机关管辖),玩忽职守案2件(1986年以后归法纪检察),偷税、抗税4件,挪用公款14件,诈骗案1件。其中侦查终结39件、47人,逮捕犯罪分子24人,免于起诉29件、34人,撤销案件2件、2人。起诉法院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法院作有罪判决的28件、33人,检察院撤诉1件。13年间所办的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1.19万元。
  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经济案件统计表项目 受理 (件) 立案 (件) 其 中 贪污 (件) 受贿 (件) 盗伐 林木 (件) 玩忽职守(件) 偷税 抗税 (件) 诈骗(件) 挪用 (件)合计 347 96 63 7 5 2 4 1 141980年 7 2 1 1 1981年 25 9 4 1 3 1 1982年 36 10 7 1 1 1 1983年 9 1984年 9 2 2 续表项目 受理 (件) 立案(件) 其 中 贪污 (件) 受贿 (件) 盗伐林木(件) 玩忽职守(件) 偷税抗税(件) 诈骗 (件) 挪用 (件)1985年 5 4 4 1986年 13 10 8 1 1 1987年 10 5 5 1988年 15 4 4 1989年 62 10 4 1 51990年 53 17 7 5 1 41991年 53 10 5 1 41992年 50 13 12 1第三节 法纪检察法纪检察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管制、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枉法追诉、裁判;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等。
  解放初期,县、区、乡各级干部来自各个方面,思想政策水平不高,违犯案件发生频繁。至1952年,全县共发生违纪案件147件,根据案情分别由所在单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1957年以后,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成立后,设置了法纪检察股,使法纪检察工作趋于正常化。到1992年底,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17件,其中起诉6件,起诉法院后作有罪判决5人。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法纪案件情况表项目 受理 (件) 其 中 非法管制搜查 (件) 非法拘禁(件) 非法侵入住宅(件) 刑讯逼供(件) 责任事故(件) 医疗纠纷(件) 侵犯通讯自由(件) 报复陷害(件) 其他 (件)合计 117 6 20 8 8 26 2 5 12 301980年 18 1 3 1 131981年 24 1 4 5 10 41982年 6 1 1 1 1 21983年 2 1 1 1984年 5 1 2 21985年 3 1 1 11986年 6 1 5 1987年 11 1 1 7 2 1988年 3 3 1989年 9 1 3 2 1 1 11990年 10 2 1 3 2 1 11991年 9 1 1 4 31992年 11 5 3 3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起诉法纪案件判处情况及捕人情况表项目 起诉 (件) 其 中 有罪判决(人) 免于刑事处分(人) 逮捕犯罪分子(人) 非法 拘禁 (件) 非法侵 入住宅 (件) 重大责 任事故 (件) 其他 (件) 合计 6 1 1 1 3 5 1 81980年 2 1 1 2 1 21981年 2 1 1 2 31982年 1983年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 1 1 1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 1 21991年 1992年 第四节 监所检察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酒泉市(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50年成立检察署到1956年;1957年至文革时期;1979年至1992年。
  1950年,酒泉县检察署成立后,主要是监督、检察县看守所。1951年7月,酒泉县劳改队成立后,增加了劳改检察业务。当时对监所检察监督,因无健全的检查制度和专门人力,检查工作尚未制度化和正常化,只是在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权宜性检查。1951年12月,县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对县看守所、劳改队安全措施和对犯人的管教进行了检查,消除了隐患,纠正了重劳轻教的偏向。1954年县劳改队停办,监所检察工作仅限于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消除不安全、不合法的因素方面。
  1956年以后,酒泉市辖区内劳改劳教机构增多,监所监督、检察任务成了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56年一年内对看守所进行了6次检查,劳改队2次检查,发现监号卫生较差、放风时间短,特别是对犯人管教不善、久押不决的情况比较普遍;羁押时间超过两年的1人,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2人,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38人,共41人,占在押未决犯人的57.7%。检查中,检察机关逐案审查,与办案单位协商,使久押未决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1956至1966年的10年中,共抽查看守所99次,劳改队45次,共受理劳改、劳教部门移送起诉加刑案件440件,其中劳改犯人又犯罪的437件,劳教、就业人员犯罪的3件,经侦查起诉282件,占64.1%。
  1979年4月,酒泉县检察院恢复建置后,即会同地区公安处对酒泉县看守所进行了检查,维修了监舍,配备了女看守员和医生,解决了超期羁押等问题。
  1980年6月,县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股,专司检查监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节假日随时检查相结合;加强对犯人的管教工作,认真解决犯人的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化。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案件,惩处违法罪犯,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实行法律监督。
  文化大革命以前,称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51年底,县检察署在县城内设立了3个投诉箱,由专人按时开箱收信。通过投诉信件,提供大量的检举材料,为破获案件提供了线索。酒泉县检察院重建后,为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确定专人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催办和立案、结案的统计、归档等项制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8月设立了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为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统计表项目 受理 (件) 转有关单位(件) 本院法纪经济股查处(件) 本院信 访自查(件) 直接答复(件) 重复申诉(件) 存查 (件)合计 1122 591 242 106 136 42 51980年 201 149 32 20 1981年 143 85 30 25 3 1982年 93 55 24 14 1983年 80 42 25 3 10 1984年 88 46 27 7 8 1985年 74 29 41 3 1 1986年 94 31 32 16 15 1987年 80 31 34 11 4 1988年 50 29 7 11 3 1989年 69 35 22 9 2 11990年 27 15 12 1991年 61 25 4 29 31992年 62 19 8 34 1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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