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篇 政法第一章 公安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酒泉设巡警总局,在县城东关和四乡设分局20处,有警长8人,巡丁140人。巡警总局下设巡警队,专司缉盗、捕杀、昼夜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民国3年(1914),改巡警队为警备队。民国6年(1917),改称警察所。民国17年(1928),改为公安局。民国27年(1938),改公安局为警佐室,设官佐9人,警长2人,警士72人,主官由县长兼任。民国32年(1943),改警佐室为警察局,设局长1人,局员、巡官、户籍员、雇员共8人,警察108人。民国34年(1945),警察局下设警察处(又称警察署)、户籍室、勤务班、第一分驻所、第二分驻所、北街分驻所、西关汽车站派出所。民国36年(1947),警察局增设行政科、司法科、拘留所、刑事警察组、会计室。
1949年10月,酒泉县人民政府建立的同时,即成立酒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并接管了原酒泉县警察局及下属机构、设施。1950年3月设置东关派出所,6月设置西关派出所。1955年10月,改酒泉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为酒泉县公安局,下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等股、室和看守所、公安队、东关、西关派出所等。1959年元月,酒泉、金塔两县合并为酒泉市后,酒泉市公安局下设政治处、办公室、一科、二科、三科、四科、五科、城关分局、清水分局、嘉峪关分局、金塔派出所、看守所、武装警察队等分支机构。1960年增设消防队、交通队、刑警队。1962年元月,酒泉、金塔分设后,酒泉市公安局撤销城关、清水、嘉峪关3个分局和镜铁山、西沟派出所,恢复了东关、西关派出所,增设了清水、嘉峪关派出所和金佛寺总寨、三墩、银达、西峰乡等公安派出所。
1968年2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同年11月底撤销军管会,其业务归县革命委员会。1974年元月,恢复酒泉县公安局,1986年,酒泉县改市后,县公安局随之易名为酒泉市公安局,并对下设机构进行了调整。1992年市公安局内设政工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刑警队、侦察队、治安队、户政股、消防股、预审股、交警大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保安公司、治安巡逻队,下设东城关、西城关、东郊、南郊、火车站、清水、下河清机场等7个派出所,农村设14个公安派出所,全局共有职工189人,其中干警174人。
第一节 惩治罪犯镇压反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酒泉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精神,于195()年2月成立了酒泉县剿匪指挥部,在全县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1月开始至1953年8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50年11月至1951年10月,主要是宣传发动群众,重点打击首恶分子。第二阶段从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集中深挖暗藏较深、民愤极大的阶级敌人。第三阶段从1952年11月至1953年8月,重心是在农村、集镇打击取缔隐藏在宗教界的反动分子和反动会道门道首。全县区、乡分别召开万人大会,处决了一批反革命首恶分子。通过镇反运动,稳定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证了经济恢复时期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反革命党团敌特组织 1950年,酒泉县人民政府即对国民党党团组织、军、警、宪、特人员进行政策宣传,举办“自新学习班”5期,参加人员485人。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教育其悔过自新,大部人员都进行了坦白交待。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清理出反动党团敌特组织X个,特工人员XXX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11月,酒泉县结合镇反运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的活动,经过深入调查和群众揭发,共查获一贯道道徒663人,在清查其组织、人员和反动活动的基础上,对点传师以上的168名道首中的首恶分子处决、关押、管制了113人。1953年,酒泉县委成立了取缔一贯道办公室,在县委宣传部、文教科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利用幻灯、黑板报、连环画、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有关政策。同时,全县共培训干部411人,分赴乡村和街道,设20个登记站,进行审查、清理、登记,全县共清查出一贯道道首144人,道徒316人,其中县、区、乡三级干部中有入道人员126人,群众中有入道人员36677人。通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对罪行严重的65名道首予以打击处理,其中逮捕13人,集训43人,管制9人。对一般道徒则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促使其彻底脱离和解散其组织。
1958年3月,根据上级公安部门“关于彻底取缔各种封建迷信会道门组织”的指示精神,对分布在全县城乡的归根道、后天道、中华理教会、同善社、白腊会、大乘会等7种反动会道门组织进行了调查清理或取缔,至此,酒泉县的反动会道门组织基本绝迹。1964年以后,酒泉县农村又有不法分子采用各种隐蔽手段,进行复道活动,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查破、打击处理。90年代初,在市内又发现反动会道门复道活动,1990年查获反动会道门道徒108人,1991年查获一贯道道徒62人,1992年查获白腊会成员9人,对此均作了及时处理。
禁烟(毒) 民国36年(1947),酒泉县成立禁烟会,警察局设置烟民登记处,对全县种植、吸食、贩卖、贩运烟民及吸烟场所进行了清查登记,视其情节分别予以惩罚,对其中的首要人员给予刑事处罚,并收缴了大量的烟土、烟款。但由于禁而不止,至酒泉解放时,终未根除烟患。
195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酒泉县于1952年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戒烟禁烟运动。经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清理、登记,全县共有贩卖烟毒人员34人,吸食烟毒者535人,收缴鸦片、白料面1445两,没收贩卖烟毒款2674300元(旧币)。同时,设立了戒烟所,对其中298名吸食毒品的烟民收容戒烟,进行劳动改造。
1953年5月,再一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禁烟禁毒活动,至10月底,全县共查获贩卖烟毒者276人,吸食烟毒者535人,种植罂粟花者1365人,共收缴鸦片等烟毒品4201两,查获并没收贩卖烟毒款149796500元(旧币)。打击处理种植、贩卖、吸食烟毒首犯153人,并依法取缔了烟场、烟馆。1962年后,种植、吸食、贩卖烟毒者在酒泉绝迹。
1985年以后,酒泉市城乡部分居民以种植花卉为由,私自种罂粟花用以观赏。1986年6月,市公安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禁止种植罂粟花的通知》精神,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抽调工作人员1741人,对全市288个单位、街道居民区和农村18个乡、159个行政村、1321个生产队全面进行了检查,共清查出种植罂粟花的单位和个人1368户,其中农村758户。全市共铲除、销毁罂粟花12.27万株,并对种植者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又出现了吸食、贩卖烟毒的不法人员,从1988年至1992年底,共查获吸食、贩卖烟毒人员200余人(次),收缴烟毒品858.5克,对吸食贩卖烟毒人员,分别进行了逮捕、拘留、罚款等处理,对吸食毒品者一律强行戒除。
禁赌民国时期,县政府虽明令禁赌,警察机关也多次查禁赌博,惩办赌犯,仅民国38年(1949),酒泉县警察局就先后查处赌犯102人,收缴赌金1.77万元,并发布禁赌训令,但赌博活动仍未根除,赌博案件屡有发生。
建国后,将赌博列为国家法律打击的对象,聚众赌博被定为赌博罪。1950年全县共查处赌博案件23起,赌徒70多人。经过严厉打击后,赌博绝迹。1987年以后,又发现赌博现象,1989年共查处聚众赌博案件8起。1990至1992年共查处赌博案件71起。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建国初期,由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国民党散兵游勇,以及惯偷、流氓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非常嚣张,严重威胁着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954年10月,全县统一行动,对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分子全部捕获,并进行了公开审判。1976年和1978年先后开展了破大案、挖团伙、打流窜的斗争,配合铁路公安部门,对严重破坏铁路治安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
1983年,开展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流氓团伙分子;流氓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反动、淫秽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到1986年底,共搜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87人,依法进行了处理。
1989年以后,公安机关遵照“严打”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和“扫黄”(黄色书刊、画册、音像制品等)、“除六害”(六害指:卖淫嫖娼、制贩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丑恶现象)专项斗争,继续对刑事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流窜作案犯罪分子、扰乱文化市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1990年共立案刑事案件728件,破628件,其中特大案件170件,破138件。
同年5月份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77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17件,查获各类罪犯379人,城乡共召开捕判大会7场(次),逮捕各类犯罪分子121人,摧毁犯罪团伙19个。在1月、4月和9月开展的“扫黄”、“除六害”专项斗争中,查处案件129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248人,其中逮捕2人,劳教1人,治安处罚245人。
1992年,立案各类刑事案件424件,其中重大案件139件,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63件,占总案件的85.6%,破获重大案件117件,占重大案件数的84.1%,共抓获各类犯罪成员433人,挖出犯罪团伙27个,涉及成员93人。在10月~12月开展的破大案、反“三窃”(扒窃、偷窃、盗窃)的战役中,共破获各类刑事案81件,其中重大案件34件。追回投资债券25万元,彩电4台,收录机10台,录放像机4台,照像机8架,汽车1辆,拖拉机3辆,摩托车8辆,脚踏三轮车3辆,自行车278辆,耕畜3头,以及现金、邮票、衣物、烟酒等,总价值69.71万元。
第二节 治安管理户籍管理 民国年间,酒泉县政府设户籍室,专管全县户籍档案资料。各区、乡设专职或兼职户籍管理人员,专管各区、乡、保、甲户口人丁册簿。
1950年,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局负责,逐步建立健全了办理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常住、暂住等管理制度,加强了人口统计工作。1986年公安局增设户政股,主要负责管理户籍及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1992年,共办理正常迁入户口2562户、7670人,迁出2531户、7751人;办理计划内农村户转为城市户口586户、1102人,计划外农村户转城市户口596户、1326人,核发13个乡镇农村转城市户口1085户、1284人;清理农、林场户325户、1040人;共办发临时身份证245人,暂住证893人;办理前往边境地区人员通行证2076份,车辆通行证141份;办发居民身份证6026人。及时变动人员口卡,充分发挥口卡服务作用。为保证人口卡片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共变动卡片7689份,向社会各界提供口卡服务2856人(次)。危险物品管理 1957年底,公安机关开始对枪支、弹药、剧毒、雷管、炸药、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行登记,并办理审批和发证业务,同时建立了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1984年9月,对全市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危险品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清理整顿,同时制发严禁违法使用危险品的通知(通告),并组织干警进行危险品的清查、收缴。至1986年底,先后收缴私藏和散落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16277件,其中各种枪支37支,子弹5617发,炮弹43发,手榴弹23枚,地雷3枚,雷管7662枚,导火索1782米,炸药760余公斤,匕首、刺刀、三棱刀等各种禁用刀具350余件。1990年、1992年共收缴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枪支)60支,子弹84发,炸药102公斤,雷管509枚,导火索285.4米,手榴弹3枚,各种凶器和刀具210件。
交通管理 民国期间,酒泉县警察局在市区四条大街及交通要道设置固定交通岗位17处,由下设派出所、分驻所派人轮流值班,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
建国初,市内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后由县公安局警卫队(后称公安队)、东、西关派出所派员巡逻值勤,维护城市安全秩序,查处各类交通事故。1952年8月,市公安局始设交通警察班,配备交通警察16名,分置东关、西关两个派出所,维护市区东、西片交通安全秩序。1960年4月建立了酒泉市公安局交通队,1987年9月,交通队与市交通监理站合并,成立了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92年改为交通警察大队。下设清水中队、执勤中队、路检路查中队、事故勘查、宣传中队、城市执勤中队,共有干警26人。交通警察大队主要承担全市辖区内省道、国道以及县乡道路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的查处;对机动车辆和驾驶执照进行年检审核;城市执勤、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对城乡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对“五小”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
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精神,酒泉市在城区主要部位、交岔道口等处设置交通指挥岗亭和交通信号、标志设施,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则,文明执勤,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秩序。同时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法规教育。促使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解体,交通秩序处于混乱状况。1974年公安机关建置恢复后,先后多次对城市交通治安秩序进行了整顿,交通秩序逐渐得到恢复和好转,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逐年增加,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也急剧增加,1987年底,全市拥有各种机动车辆10178辆,其中大型汽车1117辆,小型汽车585辆,拖拉机7200辆,各种摩托车1276辆,自行车115000辆,据此,公安机关协同城建、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等部门,采取修筑道路、车辆管理,市场布局,清除交通障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交通。市区东大街、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等四条主要街道的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覆盖率达到70%,在市区东关、南关、西关、北关设置4个交通岗亭,市中心鼓楼设立交通岗点,主要道口、街道均有交通民警轮流执勤,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秩序,定期检查车辆,处理违章事故。对城乡自行车进行登记砸号,在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设立自行车停放点。
1992年,共检查登记机动车辆20362辆,查出违章车辆1225辆;在市区和城郊对违章摊点和车辆、行人违章先后进行了4次专项治理整顿,共纠正城区各类违章52296人、辆(次),其中机动车违章32350辆(次),非机动车违章4521人(次),行人及违章摊点15425人(次);完成了4568辆机动车检审和2586名驾驶员证件的审验,并对有违章、肇事行为的驾驶员举办了学习班,采取了暂缓登记的措施;自行车管理所对全市城乡的自行车进行了登记、砸号,至年底全市共有自行车15万辆,其中砸号11.7万辆。
第三节 消防管理1960年3月,酒泉县公安局设消防队,时有消防民警13人,消防车1辆。1962年4月,消防队与交通队合并为交通消防队,内设消防组。
1965年元月,消防、交通分设,建立酒泉县联合消防队,配备人员30人。同年5月,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酒泉县联合消防队遂改为酒泉县消防队,隶属关系不变。1966年元月,消防队划归地方管理,1972年,县消防队移交酒泉地区公安处。1980年7月,酒泉县公安局设消防股,负责管理酒泉县的消防工作。1983年后,消防民警再度改为义务兵役制,并成立了武警甘肃消防总队酒泉地区支队,同时下设了酒泉地区公安处消防中队。1992年底,酒泉地区公安处消防中队共有消防干警34人,其中干部3人,有消防车3辆;市公安局消防股有干警3人;市内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4个,配备消防栓370个,各种灭火机1200个,水带8400米;有专职消防队(不含酒泉消防中队)2个,消防车4辆,人员30人;义务消防队420个,6200人,城市消防给水室外消防栓5个。
1957年,专业消防机构设立以前,酒泉县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以城镇为重点,每条街道组织1个义务消防队,每个乡建立1个消防委员会,并在重要部位安装简易防火设施。消防机构设置后,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义务消防组织,完善了防火管理制度;协同基层单位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现场传授消防知识;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夏收或重大节日前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流动防火安全检查组,巡回检查;狠抓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火设施的配置,并承担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工业、民用住宅、宾馆、仓库等高大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审核;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出动消防车,积极组织人力进行扑救,勘察火灾现场,调查起火原因、火灾性质和事故责任,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同时,消防部门还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财产、人身等项保险业务,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消防监督的职能作用。
酒泉消防中队在过去的30多年中,先后共扑救各种火灾1356起,保护财产价值达12亿多元,保证了酒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中队曾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3次被支队等评为先进集体,有10人立功,25人受到各种奖励。
重大火灾战例一、1964年5月12日夜间,酒泉专署大楼二楼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告后,出动仅有的一辆解放牌水罐消防车扑救,因扑救力量不足,难以控制火势,将办公大楼烧毁,经济损失65万余元。
二、1982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金塔县汽车队地下油库起火。接报警后,出动泡沫车1辆,水罐车3辆,45分钟赶到火灾现场,在油罐封闭、温度过高,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情况下,采取冷却灭火的战术,在嘉峪关消防队的配合下,4小时后扑灭烈火,避免了爆炸事故。
三、1992年10月5日16时21分,酒泉市卫生纸厂麦草垛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报警后,出动3辆消防车、24名消防干警前往扑救,在燃烧面积为14000多平方米的火场上,采取控制火势、堵截蔓延、分段扑救的战术,历时108小时(5天4夜)扑灭大火,此次火灾烧毁麦草64吨,经济损失达40万。
第四节 群防群治治保组织 1951年8月,根据省公安厅、西北公安部有关建立基层治保会的实施办法(草案),酒泉县在机关、工厂、学校、农村、街道相继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8月,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精神,在全县88个乡和城市各单位、各部门建立治保小组和治保委员会。到1953年底,全县共建立治保委员会105个,治保小组305个。1955年撤区并乡后,乡治保会设主任、副主任或股长1至2人,治保小组3至5人,到1956年底,全县治保会达到193个,治保小组411个。
1979和1984年,县公安局先后对全县治保组织进行了整顿和充实,到1986年底,全市共建立治保会152个,配备正、副主任304人;治保小组571个,治保成员2208人。
1992年,全市共建立治保委员会200个,配备正、副主任400人;建立治保小组1494个,治保成员4682人;协助内部单位整建护厂队10个,护校队12个,签定《安全协议书》74份,确定院落安全员1407人;治保会提供破案线索141条,调解民事纠纷151起,登记暂住人口8596人;印发宣传材料1.67万份,建立特情耳目109人;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安全宣传教育活动1137场次,参加群众39.63万人次,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86件,114人;协助处理治安案件54起,104人;调解治安纠纷352起,269人;预防制止犯罪52起,119人,抓获流氓奸宿6起,14人;抓获逃犯7人。
帮教违法青少年 从建国后开始,酒泉县就组织群众,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使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给广大青少年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已成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共青团、工会、妇联、学校等部门相继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制定帮教措施,签订帮教合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引导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进行前途和理想教育,使他们迷途知返,弃旧图新,除恶从善。
1986年,全市列入帮教的违法青少年303人,建立帮教小组22个,投入帮教人员495人,签订帮教合同303份。1987年,在303名违法青少年中,有271人停止了违法活动。1989年确定帮教对象475人,建立帮教小组349个,投入帮教人员1088人,签订帮教合同475份。止年底,停止违法活动、改好的361人,改好率为80.04%1992年,确定帮教对象877人,建立帮教小组809个,投入帮教力量2280人,签订帮教合同877份,止年底,改好和停止违法活动的达800人,占帮教总数的91.2%第五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人民政府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在经济上与群众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在政治上监督其改造的政策。1951年,对全县9区1市(区级)的26名四类分子发给管制通知书,实行管制改造。1952年以后,经过镇反、土改等运动,被划为四类分子的人员和被管制的人员陆续增加,到1956年,全县共有地、富、反、坏分子2372人,全部吸收加入农业合作社,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经过长期劳动改造,绝大部分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改造上产生了一些失误,把地、富、反、坏分子作为运动斗争的主要对象,政治上给予管制,经济上制裁过严,使一些四类分子失去了改造信心。
1979年以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先后对全县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共550人全部摘掉帽子,并对1957至1958年反右派运动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也予以纠正、平反,恢复了名誉。同时对四类分子家庭出身的子女改定了成份,并享受与其他社员和群众应享受的一切待遇。第六节 看守酒泉市看守所设于1949年10月,专门关押被依法逮捕、拘留、处于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配备看守员2人,所长1人,犯人生活管理员1人。1979年配备专职医生1人,到1989年共配备看守干部6人。
在人犯关押看守过程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教育犯人改邪归正。所内设有图书室,备有文艺、文化、教育、科技、法制等方面的书刊,并订有《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甘肃日报》等报刊,供犯人学习。所内安装有线广播,定时播出,以促使犯人老实守法和思想转化。同时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犯人的生活标准,按规定供给面粉值。1953年,每人每月73斤面粉(主食45斤、副食20斤、公杂6斤、被服2斤)。1965年5月,改为每人每月27斤成品粮(细粮40%,杂粮60%),食盐1斤,食油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1986年,在押犯人伙食标准每人每月18元,其他供给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供给,并保证开水供应,少数民族犯人给以照顾。所内备有一般常用药品,一般疾病由所内医治,重病号送到医院治疗,特殊病人根据情况,经审批后可“保外就医”,愈后收监。实行每日2次放风,做操,晒太阳的制度。
第七节 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主要担负镇压反革命暴乱,制止反革命骚乱,追捕逃犯,押解、看守人犯,警卫党政机关和外国使馆,守护重要桥梁、隧道、尖端科研单位、重要厂矿等任务。
酒泉市武装警察中队建于1949年10月,始称酒泉县人民政府公安警察队。1950年5月改称酒泉县人民政府公安队。1951年8月又改为酒泉县公安队。1958年8月根据中央和公安部的统一规定,将酒泉县公安队改为酒泉县武装警察中队,受张掖专区武装警察大队和县公安局领导。1959年1月,酒泉、金塔两县合并后,改建为酒泉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队。1963年2月改称为酒泉市公安中队。1964年11月改称酒泉县公安中队。1966年8月1日,中央决定将公安部队划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列,将酒泉县公安中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县中队,隶属酒泉县人民武装部。
1975年12月,按照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县中队移交由公安部门领导,改建为酒泉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83年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酒泉县中队,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酒泉支队领导和管理。第二章 检察1950年8月,成立酒泉县检察署。1954年12月改为酒泉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检察院同公安局、法院合并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同年11月底撤销军管会,其业务归酒泉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9年4月,酒泉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并逐步完善、充实、健全了内部机构。1992年,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职工39人,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
第一节 刑事检察刑事检察的业务范围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公安侦察、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950至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检察重大案件,纠正“宽大无边”的偏向。与公安、法院密切协作,组成调查组、审讯组、研究组,调查收集反革命罪犯材料,清理积案。据不完全统计,共清理各类刑事案件343件、382人。根据罪行轻重作了量刑处理,其中教育释放58人。
从1955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监督程序,实行公安机关捕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开始逐步建立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诉讼程序。
据统计从1955到196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2797人,经过审查,构成犯罪批准逮捕1874人,占受理数的67%,不批准逮捕621人,占受理数的22.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13人,占受理数的4.5%,公安机关撤诉的94人,占3.36%o1966年“文革”开始后,检察机关瘫痪,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市检察院恢复成立后,检察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和正常程序。1979至1992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224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了1905人,审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65人,不批准逮捕257人,公安机关撤诉17人;共受理刑事案件1767件,其中起诉1509件,免于起诉104件,不起诉10件,移送酒泉地区检察分院起诉27件,公安机关撤诉14件,退查98件,开庭审判1436件,出庭支持公诉1436件,发表诉讼词1413件。
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审查批捕人犯情况表项目 受理(人) 审 结 退查(人) 公安机关撤诉(人) 当年积存 (人) 批准逮捕 (人) 不批准逮捕(人) 合计 2244 1905 257 65 17 41979年 37 31 3 3 1980年 55 39 9 6 11981年 74 69 2 1 3 1982年 75 62 8 4 1 1983年 392 368 9 10 3 21984年 177 151 27 1 1985年 106 82 17 7 1986年 155 114 34 7 1987年 170 127 28 7 8 1988年 180 149 23 7 11989年 263 238 22 4 1990年 213 181 29 1 2 1991年 181 153 26 2 1992年 166 141 20 5 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表项目 受理数 (件) 起诉数 (件) 免于起诉(件) 不起诉 (件) 移送分院起诉(件) 公安机关撤诉(件) 退查 (件) 当年积存 (件)合计 1767 1509 104 10 27 14 98 51979 年 27 17 3 3 2 21980 年 76 42 9 2 22 11981 年 98 89 3 1 2 3 1982 年 59 50 2 1 2 4 1983 年 413 368 6 5 34 1984 年 179 157 10 1 2 9 1985 年 87 72 5 2 8 1986 年 146 124 19 3 1987 年 139 113 16 4 6 1988 年 94 88 3 1 2 1989 年 122 117 4 1 1990 年 140 125 7 6 2 1991 年 87 72 4 1 8 2 1992 年 100 75 13 1 9 2酒泉市检察院1979~1992年起诉、出庭、发表诉讼词统计表项目 起诉数 (件) 开庭审判 (件) 出庭支持公诉 (件) 发表诉讼词 (件)合计 1515 1436 1436 14131979 年 17 5 5 11980 年 42 38 38 201981 年 89 84 84 831982 年 50 50 50 501983 年 368 308 308 3081984 年 157 172 172 1721985 年 72 55 55 551986 年 124 129 129 1291987 年 113 113 113 1131988 年 88 88 88 881989 年 117 117 117 1171990 年 125 125 125 1251991 年 83 83 83 831992 年 70 69 69 69第二节 经济检察主要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
在1952年开展的“三反”运动中,县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共查出有贪污问题的204人,查出贪污公款24095. 75万元(旧币),其中县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158人,杂勤人员35人;贪污千万元以上的7人。对贪污金额数较大者,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开除公职、降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理的13人,免于起诉的174人,另有11人未结案。
1953年底,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县检察机关的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办理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案件和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案件。到1954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12件。1955年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17件,占立案总数的57.1%,1957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9件,其中贪污案31件,贪污金额1.6万元。
酒泉市检察院恢复以后于1980年设立了经济检察股,专司经济检察工作。到199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47件,立案侦查96件。其中贪污案63件,盗伐、滥伐林木案5件(1986年以后归公安机关管辖),玩忽职守案2件(1986年以后归法纪检察),偷税、抗税4件,挪用公款14件,诈骗案1件。其中侦查终结39件、47人,逮捕犯罪分子24人,免于起诉29件、34人,撤销案件2件、2人。起诉法院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法院作有罪判决的28件、33人,检察院撤诉1件。13年间所办的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1.19万元。
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经济案件统计表项目 受理 (件) 立案 (件) 其 中 贪污 (件) 受贿 (件) 盗伐 林木 (件) 玩忽职守(件) 偷税 抗税 (件) 诈骗(件) 挪用 (件)合计 347 96 63 7 5 2 4 1 141980年 7 2 1 1 1981年 25 9 4 1 3 1 1982年 36 10 7 1 1 1 1983年 9 1984年 9 2 2 续表项目 受理 (件) 立案(件) 其 中 贪污 (件) 受贿 (件) 盗伐林木(件) 玩忽职守(件) 偷税抗税(件) 诈骗 (件) 挪用 (件)1985年 5 4 4 1986年 13 10 8 1 1 1987年 10 5 5 1988年 15 4 4 1989年 62 10 4 1 51990年 53 17 7 5 1 41991年 53 10 5 1 41992年 50 13 12 1第三节 法纪检察法纪检察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违犯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管制、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枉法追诉、裁判;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等。
解放初期,县、区、乡各级干部来自各个方面,思想政策水平不高,违犯案件发生频繁。至1952年,全县共发生违纪案件147件,根据案情分别由所在单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1957年以后,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成立后,设置了法纪检察股,使法纪检察工作趋于正常化。到1992年底,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17件,其中起诉6件,起诉法院后作有罪判决5人。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法纪案件情况表项目 受理 (件) 其 中 非法管制搜查 (件) 非法拘禁(件) 非法侵入住宅(件) 刑讯逼供(件) 责任事故(件) 医疗纠纷(件) 侵犯通讯自由(件) 报复陷害(件) 其他 (件)合计 117 6 20 8 8 26 2 5 12 301980年 18 1 3 1 131981年 24 1 4 5 10 41982年 6 1 1 1 1 21983年 2 1 1 1984年 5 1 2 21985年 3 1 1 11986年 6 1 5 1987年 11 1 1 7 2 1988年 3 3 1989年 9 1 3 2 1 1 11990年 10 2 1 3 2 1 11991年 9 1 1 4 31992年 11 5 3 3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起诉法纪案件判处情况及捕人情况表项目 起诉 (件) 其 中 有罪判决(人) 免于刑事处分(人) 逮捕犯罪分子(人) 非法 拘禁 (件) 非法侵 入住宅 (件) 重大责 任事故 (件) 其他 (件) 合计 6 1 1 1 3 5 1 81980年 2 1 1 2 1 21981年 2 1 1 2 31982年 1983年 1984年 1985年 1986年 1 1 1 1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 1 21991年 1992年 第四节 监所检察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酒泉市(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50年成立检察署到1956年;1957年至文革时期;1979年至1992年。
1950年,酒泉县检察署成立后,主要是监督、检察县看守所。1951年7月,酒泉县劳改队成立后,增加了劳改检察业务。当时对监所检察监督,因无健全的检查制度和专门人力,检查工作尚未制度化和正常化,只是在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权宜性检查。1951年12月,县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对县看守所、劳改队安全措施和对犯人的管教进行了检查,消除了隐患,纠正了重劳轻教的偏向。1954年县劳改队停办,监所检察工作仅限于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消除不安全、不合法的因素方面。
1956年以后,酒泉市辖区内劳改劳教机构增多,监所监督、检察任务成了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56年一年内对看守所进行了6次检查,劳改队2次检查,发现监号卫生较差、放风时间短,特别是对犯人管教不善、久押不决的情况比较普遍;羁押时间超过两年的1人,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2人,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38人,共41人,占在押未决犯人的57.7%。检查中,检察机关逐案审查,与办案单位协商,使久押未决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1956至1966年的10年中,共抽查看守所99次,劳改队45次,共受理劳改、劳教部门移送起诉加刑案件440件,其中劳改犯人又犯罪的437件,劳教、就业人员犯罪的3件,经侦查起诉282件,占64.1%。
1979年4月,酒泉县检察院恢复建置后,即会同地区公安处对酒泉县看守所进行了检查,维修了监舍,配备了女看守员和医生,解决了超期羁押等问题。
1980年6月,县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股,专司检查监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节假日随时检查相结合;加强对犯人的管教工作,认真解决犯人的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化。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案件,惩处违法罪犯,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实行法律监督。
文化大革命以前,称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51年底,县检察署在县城内设立了3个投诉箱,由专人按时开箱收信。通过投诉信件,提供大量的检举材料,为破获案件提供了线索。酒泉县检察院重建后,为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确定专人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催办和立案、结案的统计、归档等项制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于1988年8月设立了经济、法纪罪案举报站,为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酒泉市检察院1980~1992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统计表项目 受理 (件) 转有关单位(件) 本院法纪经济股查处(件) 本院信 访自查(件) 直接答复(件) 重复申诉(件) 存查 (件)合计 1122 591 242 106 136 42 51980年 201 149 32 20 1981年 143 85 30 25 3 1982年 93 55 24 14 1983年 80 42 25 3 10 1984年 88 46 27 7 8 1985年 74 29 41 3 1 1986年 94 31 32 16 15 1987年 80 31 34 11 4 1988年 50 29 7 11 3 1989年 69 35 22 9 2 11990年 27 15 12 1991年 61 25 4 29 31992年 62 19 8 34 1第三章 审判1949年以前,酒泉县内有甘肃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和酒泉地方法院,内设监察处和法院。监察处有首席监察官1人,还配有监察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人。法院内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配备庭长、民事推事、刑事推事、书记长、书记室、书记、录事、法警等若干人。
1949年10月成立酒泉县人民法院。1953年法院设接待室和巡回法庭。1955年设刑事审判庭和上河清、总寨、临水3个法庭。1956年设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68年11月法院撤销,其业务由酒泉县革命委员会代理。1973年恢复成立酒泉县人民法院,1981年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改称酒泉市人民法院。1992年底,酒泉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71人,内设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政工科、办公室,下设城关法庭、巡回法庭、银达法庭、总寨法庭、临水法庭、清水法庭等6个基层法庭。
第一节 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的工作方针。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自1949年10月至1992年底,酒泉市(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8173件,审结784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5.99%。酒泉市人民法院历年刑事案件审理统计表 单位:件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未结数 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未结数合计 8173 7845 328 1972年 126 116 101949年 10 10 1973年 75 62 131950年 136 136 1974年 54 46 81951年 423 423 1975年 56 41 151952年 204 204 1976年 73 51 221953年 234 234 1977年 81 63 181954年 254 254 1978年 77 62 151955年 446 446 1979年 35 31 41956年 251 251 1980年 52 49 31957年 376 376 1981年 74 73 11958年 1449 1416 33 1982年 46 46 1959年 341 341 1983年 170 170 1960年 442 428 14 1984年 134 134 1961年 471 459 12 1985年 55 41 141962年 195 178 17 1986年 94 94 1963年 192 183 9 1987年 109 109 1964年 118 114 4 1988年 96 96 1965年 88 88 1989年 158 157 11966年 79 71 8 1990年 146 146 1967年 65 57 8 1991年 112 110 21968年 79 56 23 1992年 96 95 11969年 53 53 1970年 162 162 1971年 186 113 73 第二节 民事审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方针,调整缓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了团结,促进了生产发展。自1949年10月至1992年底,酒泉市(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8253件,结案17312件,占受理总数的94.85%。结案数中,调解8736件,占结案数的50.46%。
酒泉市人民法院历年民事案件审理统计表 单位:件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未结数 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小计 其中调解 小计 其中调解 未结数合计 18253 17312 8736 941 1971年 167 114 13 531949年 46 46 7 1972年 111 72 21 391950年 394 394 119 1973年 207 133 42 741951年 337 337 35 1974年 160 113 49 471952年 422 422 28 1975年 131 96 44 351953年 1384 1368 342 16 1976年 92 66 27 261954年 1031 1031 277 1977年 102 86 48 161955年 454 454 155 1978年 115 87 58 281956年 538 538 261 1979年 159 122 61 371957年 603 603 180 1980年 287 252 166 351958年 590 590 257 1981年 210 140 100 701959年 655 652 300 3 1982年 230 226 165 41960年 741 738 390 3 1983年 217 209 165 81961年 684 639 464 45 1984年 268 260 209 81962年 850 745 410 105 1985年 265 265 211 续表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项目 收审数 审结数 小计 其中调解 未结数 小计 其中调解 未结数1963年 1005 985 384 20 1986年 359 354 290 51964年 679 668 277 11 1987年 416 406 303 101965年 479 469 223 10 1988年 460 445 340 151966年 282 219 117 63 1989年 551 543 425 81967年 227 209 131 18 1990年 674 643 510 311968年 125 77 48 48 1991年 700 692 550 81969年 26 26 13 1992年 745 734 513 111970年 75 44 8 31 第三节 经济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上级关于把经济审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的精神,酒泉市人民法院于1981年8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主要承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调解经济关系,疏通商品流通渠道,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到1992年底,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981件,已审结94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5.82%,诉讼标的总金额1415.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53.2万元。酒泉市人民法院历年经济案件审理统计表项目 收审数 (件) 审结数 (件) 诉讼标的金额(万元)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未结案数 (件)合计 981 940 1415.7 1053.2 411981年 6 5 2.0 2.0 11982年 10 10 9.4 9.1 1983年 8 7 3.8 2.9 11984年 25 23 14.9 12.3 21985年 45 45 89.4 43.4 1986年 79 68 19.7 96.4 111987年 100 98 121.2 82.2 21988年 107 106 130.5 156.0 11989年 150 147 152.3 23.5 31990年 138 138 365.9 241.5 1991年 160 151 213.8 180.4 91992年 153 142 292.8 203.5 11注:1983年诉讼标的金额为审结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
第四节 清理纠正冤假错案市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本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处理了1955年以来审判结案的各类案件,到1992年底共进行了15次复查纠正错判案件。
1956年,县法院对1955年1月到1956年9月所审理判处的515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纠正了判处错误的冤错案件213件,占复查案件数的41.4%。
1959至1962年,共复查处理了1958年以来所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176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4.6%,其中维持原判的1532件,占复查数的87%;改判的125件,占7.1%;宣告无罪的65件,占3.5%,事实不清的41件,占2.3%。1978年,复查了1966年元月以来所判处的政治案件117件,其中改判无罪的67件,改判22件,维持原判23件,终止的5件。
1980年,着重进行了申诉案件的复查,进一步纠正冤假错案。复查与刘少奇冤案有牵连的案件25件、36人,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22件33人,改判3件3人;复查了“文革”中所判的全部案件,配合有关单位解决了55户户籍问题和68人的工作问题。1982至1985年,共复查处理了各类刑事案件224件,其中维持原判121件,改判25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78件。1986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建国后判处的原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民主人士案件进行了清理复查,共复查31件,经复查后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26件,改判的5件。其次,对“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判处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共复查1544件,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370件,改判63件。
1989年,对1987年以来所判处的775件案件全面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769件,重罪轻判的1件,违犯审判程序的1件,事实不清,草率下判的2件,错判1件。第四章 行政司法1980年12月,始设酒泉县司法科,负责行政司法工作,编制10人。同时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2年11月改设司法局。1992年底,局内有职工14人,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股;公证处有职工8人;法律顾问处有职工8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从1981年以来,司法机关开展了以《宪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上法制课,刊出法制宣传专栏,办橱窗和黑板报,编印法制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讲座,出动宣传车,放映幻灯、电影、录像等形式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到1989年底,受教育者达到103.88万人(次),全市共办宣传栏(橱窗)452个、1507期,黑板报1977块,5051期,编印学习材料20.89万份。在法律教育中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干部、职工成人法制教育相结合,专题法制课与座谈会相结合,共召开各类法制教育专题会议5125场,座谈会149场,办图片展览4场,撰写广播稿件654件,出动宣传车124辆(次),放映电影、幻灯554场,电视录像312场。
普法办公室还分四期用40天时间培训了城乡干部619人,并利用寒假期对700多名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为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打下了基础。1990至1992年,全市共办宣传栏(橱窗)1021个、4173期,黑板报1246期(235块);编印学习材料2.15万份,编写广播稿件554件,召开专题会议983场,座谈会318场,放映电视录像318场,出动宣传车410辆(次),全市法制宣传受教育者达22.04万人(次)。第二节 民事调解1954年,遵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各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政法机构瘫痪,人民调解组织也随之解散。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调解组织随之恢复。1981年,酒泉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至1989年底,全市20个乡镇、8个街道办事处,163个村民委员会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省、地驻酒单位和市属厂矿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77个,居委会和集体企业建立调解小组54个,全市共有调解人员3378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0402件,调解处理了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纠纷69件,帮教失足青年284人。
1992年,全市共建立164个村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4221人;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8个、调解员226人;省、地驻酒单位和市属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114个、调解员817人。使全市调解委员会总数达到286个、5264人,其中一类调解委员会222个,二类调委会64个。
1990至1992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6154起,仅1991至1992年调解成功3795件,占调解数3849件的98.6%,防止了因纠纷想自杀的68件、82人。
第三节 公证公证处隶属司法局,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主要办理权利义务公证,包括收养子女、继承、遗嘱、委托等;经济合同公证,包括工农业产品购销、财产租赁、借(贷)款、联营、人才培训、人员招聘、承包、劳务等多种公证事宜。止1992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9143件,其中公民义务、权利公证8609件,经济合同公证10534件。公民义务、权利公证统计表(一) 单位:件项目 合计 亲属 关系 遗嘱 继承 委托 协议书 证明书 房屋 买卖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 租赁 收养 子女 解除 收养 涉外 其他1981年 11 1 2 2 2 1 31982年 22 2 1 3 1 5 5 3 21983年 32 1 4 1 12 5 6 1 21984年 159 2 2 24 52 52 6 3 3 6 1 81985年 237 1 26 58 59 7 18 6 621986年 144 34 13 16 28 17 4 321987年 143 2 2 29 28 1 24 12 5 10 301988年 121 3 15 8 32 26 8 8 211989年 6892 1 13 26 33 4 2 19 67941990年 330 1 4 3 11 7 2 2 10 2901991年 379 1 2 6 12 12 20 11 17 2981992年 139 3 1 2 5 5 1 25 19 1 32 45经济合同公证统计表(二) 单位:件项目 合计 农副产品购销 农副业承包 林业 承包 建筑工 程承包 畜牧业承包 商品 赊销 贷款 劳务 其他1981年 31 31 1982年 182 130 30 5 171983年 128 114 6 81984年 393 16 327 9 5 36 续表项目 合计 农副产品购销 农副业承包 林业 承包 建筑工 程承包 畜牧业承包 商品 赊销 贷款 劳务 其他1985年 1343 30 5 23 3 9 1230 431986年 1179 24 32 25 24 26 1000 481987年 1200 14 16 21 2 159 894 941988年 1359 20 30 17 81 1072 1391989年 1027 8 10 10 431 374 1941990年 324 2 4 5 3 15 150 1451991年 1765 4 5 170 3 48 1095 4401992年 1603 5 26 5 16 49 1282 220第四节 律师酒泉县曾于1956年设立了法律顾问处,配备干部2名,隶属县人民法院。主要承办刑事辩护、代写诉讼文书、解答法律咨询等业务。1957年下半年停止办公。
1980年12月,酒泉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建立,到1992年底,共承担刑事辩护762起,协助法院澄清主要犯罪事实的案件101件,宣告无罪8件,改变定性34件,免于刑事处分的30件,处理缓刑的73件;参与民事及经济纠纷诉讼和非诉讼调解327起;先后应聘为64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的常年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2034份;解答法律咨询5763人,上法制教育课231场次;1987至1992年为聘方挽回经济损失296.8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0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