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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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76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89.42
页数: 2
页码: 781-782
摘要: 兵役制度内容包括:募兵制、征兵制、自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预备役。 。
关键词: 酒泉 地方志 兵役制度

内容

第三章 兵役制度募兵制汉代推行募兵制,东汉明帝时耿秉在河西召募兵士,出居延塞,抗击匈奴。魏晋至元代实行世兵制,军为世袭。明至民国初年,改用募兵制。
  征兵制民国25年(1936)3月,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定凡18至45岁男性公民皆须服兵役,以编号抽签办法,征集适龄壮丁入伍。民国30年(1941),国民政府将征兵年龄改为凡男子年满19至36岁,可征集入营当兵。民国32年(1943),分配酒泉县兵员513人,实征540人。民国33年(1944),分配兵员319人,实征513人。10月,国民政府下达征集知识青年从军,服役2年的命令。11月,酒泉师范、肃州师范、河西中学3所在校学生报名服役138人,除因疾病或临时脱逃者外,入营服役116人。民国34年(1945),分配兵员512人,实征394人。民国35年(1946),分配兵员293人,实征259人。民国36年(1947),分配兵员209人,实征193人。民国37年(1948)后,征兵额大幅度增加,乡长、保甲长将十五六岁的少年、四五十岁的中年强迫征集,甚至拦路乱抓,绳捆索绑强行服役。富有者用马代丁或以钱买丁,贫困者则以逃跑躲藏或以断指、伤目等自残方法逃避服役,人民积怨甚重。
  自愿兵役制酒泉1949年9月25日解放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全县自愿参军573人。1951年,自愿参军1237人。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后,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0,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颁布新《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度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的服役期限至少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正式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度。酒泉市1955至1989年,征兵29次,均按计划完成了征兵任务。据1955至1956年、1958、1961至1965年、1968至1970年、1972至1974年、1976年、1978年、1980年、1982至1987年、1989年,24年的统计,全市共征兵6870人(其中飞行员5人,女兵64人),年均286人。1969年征兵544人为最多,1963年征兵73人为最少。
  预备役1955至1958年,每年对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进行登记、统计。1958年后,实行预备役与民兵合而为一的制度,在进行民兵组织登记时也对预备役一并进行登记。1981年起恢复预备役的登记工作,每年一次。1987年,全市登记预备役技术兵1061人,其中一类(年龄在18至28岁)617人,二类(29至35岁)444人。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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