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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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65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10
页码: 642-651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工商行政管理简况。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二十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
  清晚期,县署设官兼管工商行政。民国时,由商会代管工商业。
  解放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工商科、商业局、财贸局等主管,1979年12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有职工128人,设股室12个、基层工商所10个。涌现出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39人,先进工商所6个。
  第一章 对私改造 1953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私营商业过渡为国营的35户、46人;过渡为公私合营的305户、649人;组织合作商店32个、816户、950人;组织合作小组7个、85户、85人。仍为私人经营,归口管理的101户、139人。对较大的8户公私合营企业派公方代表管理,安排在国营企业内工作的私方人员21人。对分散的小生产者,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7个、生产小组18个,参加社组的户数744户,占手工业总户数的79%。入社组人数1721人,占手工业总人数的89.73%,入社资金439万元,占手工业资金总额的93%。对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单位,国家在原料供应、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多数产品的产销列入国家计划,促进了生产的稳步发展。
  第二章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由商会代管。民国33年(1944),划定南市街为综合市场,交易品种有粮食、蔬菜、日用杂品、小百货、调味品、估衣、旧物等。民国35年(1946),酒泉城内市场有5处。民国38年(1949),在北市街开辟市场一处,固定铺面和摊贩500多户,上市者千人以上。农历四月初一在文殊山等处设庙会三至五天,唱戏助兴,游人达数千人,商业、饮食摊点聚集庙会,收入可观。
  解放后,政府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拓宽渠道,扩大组织市场物资供应,制止投机倒把,保证国计民生之必需。
  1950至1956年,大部分商品在露天交易。1957至1958年,修建市场部分营业铺面。1959至1978年,市场基本关闭。1979年起市场建设逐步展开,到1992年,累计投资566万元,建成市场22个,占地15.4万平方米。商品成交总额由1980年的258万元,到1992年增为6642万元,增长24.74倍。其中:蔬菜类成交额增长22.35倍,肉禽蛋类增长18.16倍,干鲜果类增长37.62倍,幼禽幼畜类增长2.16倍,粮食类增长8.31倍,工业品类增长195.29倍。
  宣传与服务 解放初期,广泛宣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经济政策,打击不法私商抬价抢购粮食等违法活动,教育工商业者合法经营,稳定了市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人民银行以合理的价格收兑黄金、白银,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打击了高利贷和银元贩子,取得了金融市场的领导权。1954年,宣传农民完成国家公粮和计划收购粮食以外的余粮,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的政策,对余缺调剂、打击粮食投机,收到了良好效果。1960至1961年,贯彻活跃集市贸易的有关规定,使城乡群众迅速渡过经济困难。1981年后,宣传贯彻《酒泉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等,放宽上市经营人员、上市商品和经营方式等的限制,培育工业品、食品、蔬菜、肉禽蛋、粮油等市场,举办商品定货会、物资交易会等,活跃了城乡经济。1992年建成达标市场17个,文明市场15个。
  市管部门开展提供市场信息、政策咨询、引缺泄余等服务工作。1988至1992年,为贩运户提供商品信息1200多条,引入蔬菜瓜果2827万公斤,向外调出蔬菜瓜果4016万公斤,帮过秤1924万公斤,帮装车930万公斤,为客户寄存物品1.94万件次,寄存商品209万公斤,提供茶水、针线、打气筒等服务17万人次。
  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解放初期,为稳定市场,查处了利用不标准衡器牟取非法利润、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抬价抢购粮油进行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轻者罚款补税,吊销营业执照,重者追究了法律责任。1952年,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处理违法户和半守法户468户,占私营工商户总数的20.48%,清退“五毒”脏款21.58万元。
  1960至1962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223起,没收物资66种,总值5420元,罚款2040元,没收粮票546斤。1963年,查处一批长途贩运牟取暴利的案件,罚款补税4万多元。
  1970年,“一打”(打击现行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运动中,出现扩大化和处理过重的问题,特别是对贩运农副产品的个体经营者当作投机倒把来打击,把农民出售自留地产品、开展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到处设卡堵截,不准上市交易,挫伤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后果。
  1980至1992年,查处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变质食品等案件3497起,罚款没收总额达99.67万元。移送政法机关处理7起。
  第三章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33年(1944),酒泉城内从事商业活动的有1334人,占城市人口的5.35%。民国34年(1945),城内从商的人员减少为1125人。民国37年(1948),中等商号停业15家。民国38年(1949),时局动荡不安,物价暴涨,商号倒闭者众多,摊贩纷纷歇业。
  1950年,人民政府开始办理私营工商业全面登记,对合法经营者颁发了营业执照,取缔了危害国计民生的非法经营者。经登记,全县有私营工商业3096户,从业人员4636人,资本额74.07万元。其中:商业2237户,从业人员2999人,资本额30.60万元。饮食业、服务业98户,从业人员379人,资本额1.47万元。工业、手工业736户,从业人员1222人,资本额41.46万元。建筑业、运输业25户,从业人员36人,资本额0.54万元。
  1950年,全民商业机构5个,从业人员134人,全年商品零售额27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869万元的31.3%。
  1951年,在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业的同时,私营工商业也有一定的发展。
  1953年,取缔了私营金融业、经纪业,缩小了行商和迷信品行业等的经营范围。全县私营工商业3402户,比1950年增加306户;从业人员5615人,增加979人;资本额171.94万元,增加97.87万元。其中商业1603户,减少634户;从业人员2015人,减少984人;资本额103.64万元,增加73.04万元。饮食业、服务业231户,增加133户;从业人员403人,增加24人;资本额7.87万元,增加6.4万元。工业、手工业1392户,增加656户;从业人员2836人,增加1614人;资本额41.94万元,增加0.48万元。建筑业、运输业176户,增加151户;从业人员361人,增加325人;资本额18.49万元,增加17.95万元。
  1956年,基本完成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手工业合作社组35个、商业合作店组39个、公私合营商业16户、部分过渡为国营。参加户数1985户,占总户数2283户的86.95%;人员3451人,占总人数3787人的91.13%;投入资金537.15万元,占总资金570.96万元的94.08%。归口管理的私营商业户101户、139人、资金1.81万元。自营手工业197户、197人、资金32万元。
  1957年,公有制经济占了绝对优势。全民商业机构148个,从业人员1498人,全年商品零售额1976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2585万元的76.44%。集体商业机构130个(其中公私合营64个、合作商店43个、合作小组23个),从业人员642人,资金56.71万元,全年零售额588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22.75%。私营商业门点15个,从业人员16人,资金1.25万元,全年零售额21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0.81%,饮食业网点53个(其中国营9个、集体21个、私营23个),从业人员493人(其中国营265人,集体193人,私营35人)。私营资金0.53万元,私营营业额10.46万元,占饮食业营业额164万元的6.38%。服务业网点61个(其中国营12个、集体18个、私营31个),从业人员524人(其中国营219人、集体272人、私营33人)。私营资金0.42万元,私营营业额1.25万元,占服务业营业额126万元的0.99%。
  1958年,农村供销社和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国营。
  1963年,恢复集体工商业80户,注册人员2193人,资金1910.9万元。1963年8月,登记独立核算国营工商企业27户,注册人员2996人,资金2467.9万元。
  1963年,农村登记农副产品加工作坊、农具修理、小煤窑等集体生产单位129户,从业人员292人,资金13.84万元,产值249.2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被迫停止。
  1980年,恢复登记,年底有工商企业573户。从业人员25045人,资金17603万元。其中:全民191户,从业人员9030人,资金8428.1万元;集体382户,从业人员16015人,资金9174.9万元。
  1982年,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境内有独立核算交通运输企业7户,附属企业14户,人员1535人,车辆375辆(其中载货282辆,载客93辆),资金1037.2万元。境内有车辆的机关、事业等单位161个,拥有车辆862辆(其中载货756辆,载人106辆)。
  1985年,登记工商企业591户,比1980年增加18户,从业人员37722人,增加12677人;资金21835万元,增加4232万元。其中:全民企业151户,比1980年减少40户,从业人员增加1950人,资金增加3582万元;集体企业437户,增加55户,从业人员增加10712人,资金增加636万元;新增合作经营企业3户、从业人员15人,资金14万元。
  1987年,对97户乡镇企业放宽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10户农村供销社放宽了批发业务,79户工业企业放宽了自销范围,新核准联营企业17户,从业人员134人,资金495万元。
  1988年,登记工商企业1448户,比1985年增加857户,从业人员增加16218人,资金增加39165万元。其中全民企业432户,增加281户,从业人员增加4542人,资金增加12651万元;集体企业985户,增加548户,从业人员增加10414人,资金增加25446万元;联营及其它经济类型企业31户,增加28户,从业人员增加1262人,资金增加1068万元。
  1991年,工商企业登记实行省、地、市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在酒的省、地属企业移交酒泉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至1992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工商企业1315户,从业人员28990人,资金36602万元,其中法人企业319户,经营单位996户。全民企业385户,从业人员8709人,资金11697万元;集体企业916户,从业人员19724人,资金23908万元;联营及其它经济类型企业14户,从业人员557人,资金997万元。
  第四章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保留从事干果、蔬菜、小吃、茶水和修鞋等经营活动的小贩小摊69户、84人,到1958年仅剩18户、18人。
  1960年后,开放城乡集市贸易,个体工商业逐步恢复,由1960年的85户、108人,到1963年增为531户、730人,资金26.06万元,年营业额220万元。
  1964年后,割“私有制尾巴”,把个体经营视为资本主义加以限制与打击,到1966年,只允许经营理发、修鞋、纽扣发卡小商品的个体工商业102户、152人。1968年,将仅有的个体商业、饮食业15户、17人组织为入股经营,共负盈亏的瓜果蔬菜小组和零食小组。
  1969至1978年,不允许个体工商业合法存在,停止发证10年。
  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发展较快,1980年有证个体工商业82户、99人,资金2.61万元。1989年,登记个体工商业3533户,比1980年增加3451户;从业人员4537人,增加4438人;资金1055万元,增加1052万元。1992年,个体工商业5002户,比1989年增加1469户;从业人员7468人,增加2931人;资金1729万元,增加674万元。
  私营经济管理1989年,登记私营企业14户,投资者35人,注册资金34万元。
  1992年,登记私营企业16户,投资者40人,雇工430人,资金196万元。
  个体私营经济的兴起,对全市经济的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7900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63%,占社会总劳力的5.4%,个体私营工商业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闲散人员2000多人,转移农村富裕劳力5000多人。
  1987至1992年,个体户和私营工商业争做好事1800多件。其中拾金不昧万元以上4起,为社会义务服务5万多人次;为改善办学条件、支援家乡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捐款66.07万元,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赞扬。
  1987至1992年工商部门和个体协会为个体户举办各种类型技术培训班98期,参加2803人次,约有70%的人学会并提高了裁剪、缝纫、理发、钟表、家电修理、油漆绘画等技术,组织互助互借资金65万元,争取银行贷款396万元,联购分销商品138万元,帮购原料、燃料390吨,还为部分个体户解决场地、供电等方面的困难,使个体经济得到健康发展。
  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前,民间房屋典卖、租赁、粮食、现金借贷、遗产继承等流行契约,签约时需有双方当事人、证人画押,处理经济纠纷,以契约为凭。
  解放后,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据1954年酒泉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委托私营粮油加工商加工成品粮油367万公斤,工业订货合同总值达19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总值约占农业产值的60%左右。
  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农业、手工业实现合作化后,产品购销变为调拨包销,经济合同被“计划表”、“调拨单”所代替。1958年,“大跃进”时期,经济合同被放松。“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合同被否定。
  1982年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逐步得到恢复与加强,到1992年,酒泉市有经济合同管理机构1个,人员4人;仲裁机构1个,专职仲裁员2人,兼职仲裁员12人;有12个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各企业配备经济合同管理人员42人,其中专职17人。
  1981至1992年,经工商部门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353份,金额21524万元。检查经济合同26937份,金额67761万元,其中:不合格合同639份,金额2438万元。备案合同85463份。受理合同纠纷案件91起,结案65起,其中调解56起,仲裁7起,移送法院2起。1988至1992年,监督履行合同160份,金额790万元;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损失40万元。
  1981至1992年举办经济合同知识讲授43期,参加3978人次,召开座谈会11次,印发学习宣传资料5195份。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6户。
  第六章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建国前,本县工业少,产品不多,商标也少。卢家铁匠铺生产的镰刀,为“卢”字牌号,两山口陆家烟坊产的水烟,用“王”字头商标。
  新中国成立后,1960年开始办理产品商标核转申请,城关镇东南街日用化工厂产的肥皂、香皂,使用“祁连牌”注册商标;县农机修造厂产的菜刀,用“酒”字牌(1980年后恢复“董”字牌)注册商标。1982年8月商标法公布和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恢复了商标统一注册,到1992年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酒泉牌”夜光杯、“酒泉牌”电机、“祁连牌”成药、“酒泉牌”白酒、“雪豹牌”机制铁等52个。
  查处假冒酒泉市注册商标案件10起。1991年收缴冒用肃州酒厂、夜光杯厂注册商标标识3.8万余张,假冒肃州酒19瓶。
  广告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6月,国家工商局制发《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加强了经济广告的管理,清理整顿了广告制作单位,至1992年核准广告媒介单位:酒泉电视台、酒泉市电视转播台、酒泉市广播电台、酒泉报社4家。广告制作单位:酒泉地区广告公司、酒泉市广告公司、酒泉工贸公司广告装璜经营部3家。商标印制单位:酒泉市印刷厂、市印刷制箱厂2家。
  1992年,通过电视台发布广告的企业48户,通过广播电台发布广告的企业36户,设置路牌广告的企业22户。对无证经营与承接广告业务、任意张贴内容虚假、荒诞不堪的广告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制定了《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净化了市容市貌。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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