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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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644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19
页码: 633-651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物价情况,包括:市场价格、工农产品交换比价、物价管理等。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物价

内容

第二十一篇 物价
  第一章 市场价格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市场价格
  民国前期,酒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涨跌不定。
  民国26年(1937)下半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商品流通渠道受阻,货源短缺,物价急剧上涨。以民国26年(1937)10类52种主要商品市场零售价为基数,民国27(1938)年增加1.31倍,民国28年(1939)增加2.2倍,民国29年(1940)增加5.13倍,民国30年(1941)增加12.93倍,民国31年(1942)增加39.06倍,民国32年(1943)增加130倍,民国33年(1944)增加435倍。
  民国34年(1945)冬,国民党发动内战,市场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暴涨。有人作过统计,100元法币,在抗日战争前能买2头黄牛,到民国35年(1946)只能买2个鸡蛋,民国36年(1947)只能买1个煤球。
  物价飞速上涨,工人、农民“手捧法币难充饥”,连政府职员也怨声载道,叫苦不迭。民国37年(1948)8月,法币贬值到无法使用的地步,国民党政府不得不改用“金圆券”作为市场通货,每元合法币300万元,投放不久,物价继续飞涨,到民国38年(1949)秋,达到顶峰。就米价而言,当时曾有“升满亿足”、“朝担夕斗夜升”之说。
  第二节 建国后的市场价格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采取大力恢复与发展工农业生产,国营商业部门从外地调进大米、棉布、食糖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加强现金管理与市场管理等措施,使市场物价趋于平稳。以1950年零售物价指数为基数,到1957年下降12.68个百分点,其中:文教用品类、医药类、粉条、糕点等副食品类降幅较大,分别下降39.42、37.82、32.73个百分点;家用器皿类、日用品类下降29.52与27.69个百分点;燃料类、衣着类降幅较小,下降15.67与5.63个百分点。粮食等3类指数上升,粮食类上升62.93个百分点,烟酒茶类上升43.35个百分点,蔬菜类上升10.94个百分点。
  1960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商品短缺,为保障人民生活,提高了粮食收购价、食油购销价,部分农副产品采取议购议销,对粮食、肉禽蛋、蔬菜、棉布等18类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食糖、酒类、卷烟、茶叶、针织品、自行车、钟表等商品实行高价(比平价高2至3倍)敞开供应,市场物价上扬,1962年零售物价指数比1950年上升17.21个百分点。
  1963年调高了农村粮食销价,1965年提高城镇粮食销价,与统购价格持平,对部分职工实行粮价补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定量供应的商品逐步敞开供应,高价商品价格下降并逐步取消,集市贸易价格恢复正常。1970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62年下降5.29个百分点。
  1971年,粮食收购实行“一定五年”,超购加价30%。
  1979年粮食收购价再次提高,幅度为23.37%;粮油的超购价格,由原来加价30%,提高到50%。销售价保持1965年水平,出现购销倒挂的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并提高生猪、菜牛、鲜蛋、水产品、甜菜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幅度为26.3%。1979年11月和1985年7月分别两次提高主要副食品的零售价格,猪肉提高53.3%,牛肉提高71.55%,羊肉提高100.9%,水产品提高33%,鸡蛋提高25%,牛奶提高20%。财政部门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城市居民每人每月补贴3元。
  1979至1985年先后调高了煤炭、生铁、钢材、水泥等产品的价格;卷烟销售价提高18.22%、酒类销售价提高15.38%、棉纺织品销售价提高20%;铁路运价提高21%;中药零售价调高33.3%,西药零售价调高17.3%;部分小商品、小食品由计划指导价调为市场议价。涤棉布销价调低38.4%,手表、彩电销价降低10.93%,弹力袜销价降低15.84%,塑料制品销价降低17.8%。上述价格的调整,使物价总水平稳中有升,1985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8年上升16.74个百分点。1986年,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棉针织品、服装等商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商品的销售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为主,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式。全市物价总水平又有上升,1991年44种主要商品销售价格比1987年提高39.61%,平均每年提高8.7%。
  主要农副产品平均收购价格单位:元项目 小麦(市斤) 油料(市斤) 生猪(市斤) 菜牛(市斤) 活羊(市斤) 鸡蛋(市斤) 绵羊皮 (张) 绵羊毛 (市斤) 鲜菜(市斤)1950年 0.076 0.088 0.605 0.174 0.35 0.309 2.4 0.85 1951年 0.13 0.151 0.67 0.131 0.33 0.413 2.5 0.95 1952年 0.15 0.185 0.59 0.305 0.35 0.479 2.766 1.271 0.0451953年 0.112 0.171 0.714 0.348 0.39 0.52 2.881 1.133 0.0451957年 0.098 0.147 0.623 0.36 0.37 0.675 2.976 0.967 0.0421958年 0.098 0.147 0.63 0.4 0.37 0.74 2.976 0.967 0.0421960年 0.098 0.147 0.54 0.4 0.37 0.75 2.976 0.97 0.051961年 0.116 0.222 0.54 0.4 0.37 0.75 2.976 0.97 0.0461965年 0.116 0.222 0.54 0.51 0.49 0.75 4.09 0.97 0.041966年~1975年 0.135 0.27 0.54 0.51 0.494 0.75 4.35 1.18 0.041976年 0.135 0.27 0.54 0.5 0.49 0.75 1979年 0.164 0.36 0.63 0.86 0.69 0.92 1981年 0.164 0.36 0.63 0.86 0.69 0.92 5.81 0.0781985年 0.164 0.36 0.76 1.1 0.8 0.92 5.38 0.093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单位:元项目 面粉(市斤) 大米(市斤) 蔬菜(市斤) 粉条(市斤) 白糖 (市斤) 香烟 (盒) 白酒 (市斤) 水果糖(市斤) 白布 (市尺)1950年 0.105 0.127 0.06 1.42 1.253 0.27 0.56 2.506 0.3231951年 0.259 0.081 0.051 0.877 1.322 0.27 1.196 2.644 0.3271952年 0.238 0.255 0.036 0.835 1.245 0.263 1.36 2.49 0.3331953年 0.184 0.218 0.065 0.593 1.015 0.29 1.94 1.71 0.3191957年 0.175 0.2 0.081 0.72 1.01 0.277 1.62 1.3 0.311958年 0.175 0.198 0.095 0.72 1.01 0.268 1.62 1.3 0.3081960年 0.175 0.198 0.085 0.72 1.01 0.27 1.44 1.3 0.2951961年 0.175 0.198 0.06 0.72 1.01 0.27 1.44 1.52 0.2951965年 0.175 0.245 0.06 0.72 0.97 0.31 1.44 1.52 0.2951966至~1970年 0.174 0.248 0.06 0.86 0.86 0.3 1.44 1.43 0.2951977年 0.174 0.248 0.08 0.86 0.86 0.3 1.44 1.43 0.2951978年 0.174 0.248 0.08 0.86 0.86 0.3 1.44 1.43 0.2951979年 0.174 0.248 0.08 0.86 0.86 0.3 1.54 1.43 0.2951980年 0.174 0.248 0.09 0.86 0.86 0.3 1.54 1.43 0.341981年 0.174 0.248 0.09 0.86 0.86 0.36 1.54 1.43 0.341985年 0.174 0.248 0.09 0.86 0.86 0.36 1.54 1.43 0.341991年 0.224 0.433 0.412 1.48 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单位:元项目 衬衣 (件) 布鞋(双) 袜子(双) 肥皂 (条) 火柴 (包) 青霉素 (支) 党参(市斤) 脸盆(个) 口杯 (个)1950年 6.55 2.98 0.7 0.65 0.224 2.349 2.349 5.5 2.011951年 6.23 3.75 0.685 0.75 0.195 2.69 2.069 5.438 1.271952年 6.05 3.732 0.79 0.608 0.285 1.543 2.11 4.82 1.3841953年 6.5 4.55 0.74 0.465 0.222 1.365 3.5 4.736 1.241957年 6.09 4.22 0.77 0.46 0.198 0.89 4.53 3.29 1.21958年 6.09 4.22 0.727 0.46 0.18 0.807 4.93 3.285 1.0781960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3.1 0.951961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3.1 0.951965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3.1 0.951966至 1970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2.7 0.951977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2.7 0.951978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2.7 0.951979年 6.09 4.5 0.77 0.54 0.2 0.18 3.89 2.7 0.951980年 6.09 4.5 0.85 0.54 0.2 0.18 3.89 2.7 0.951981年 6.09 4.5 0.85 0.56 0.2 0.18 3.89 2.7 0.951985年 6.9 4.5 0.85 0.56 0.3 0.16 3.89 2.7 0.95零售物价指数(以1950年零售价格为100)年份 总指数% 年 份 总指数%1951 141.81 1969 111.901952 132.12 1970 111.921953 119.27 1971 119.841954 119.70 1972 121.871955 120.46 1973 120.981956 112.88 1974 121.141957 112.68 1975 121.191958 117.48 1976 121.951959 116.30 1977 121.951960 117.39 1978 121.951961 117.38 1979 112.731962 117.21 1980 125.671963 117.88 1981 130.751964 118.65 1982 131.741965 118.64 1983 131.991966 125.22 1984 132.491967 120.14 1985 138.691968 120.14
  第三节 集市贸易价格 建国初,集市贸易活跃,上市商品多,价格平稳。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集市交易活动减少。1958年后,集市贸易受到限制。1960至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集市贸易恢复,虽价格偏高,却弥补了商品的不足。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关闭,某些物资转入“黑市,,交易,价格上升。1979年集市贸易重新开放,价格稳中有升。
  集市贸易成交价格单位:元项 目 猪肉(市斤) 牛肉(市斤) 羊肉(市斤) 活鸡 (市斤) 鸡蛋(市斤) 鱼 (市斤) 16种蔬菜(市斤) 苹果(市斤) 西瓜 (市斤)1965年 1.08 0.78 1.2 1.2 1.24 0.4 0.11 0.3 0.051977年 1.1 0.8 1.21 1.3 1.27 0.6 0.12 0.35 0.061979年 1.2 0.95 1.32 1.35 1.38 0.8 0.13 0.4 0.051980年 1.25 1.1 1.38 1.2 1.44 1.1 0.17 0.4 0.071981年 1.2 1.4 1.32 1.4 1.4 1.2 0.16 0.35 0.061982年 1.2 1.4 1.32 1.35 1.5 1.4 0.17 0.3 0.051983年 1.15 1.38 1.27 1.3 1.32 1.6 0.19 0.33 0.061984年 1.1 1.32 1.21 1.35 1.3 1.8 0.19 0.45 0.051985年 1.2 1.5 1.32 1.4 1.4 2.1 0.2 0.51 0.051986年 1.37 1.7 1.57 1.7 1.55 2.04 0.2 0.59 0.05第二章 工农产品交换比价民国时期,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差距比较明显。民国25年(1936),每百斤小麦可换白布18.22市尺,或脸盆2.99个、肥皂8.71条、煤油3.63市斤、有光纸39.39张。民国28年(1939),百斤小麦只能换白布4.55市尺,比民国25年(1936)少换13.67市尺;8斤羊毛换铁钉1市斤,10斤牛肉换毛巾1条,3斤猪肉换火柴1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使工农产品比价逐步趋于合理,1950年,每百斤小麦可换白布23.5市尺,或脸盆1.4个、肥皂12条、煤油30市斤、有光纸88张。1965年,百斤小麦可换白布45.8市尺,或脸盆4.4个、肥皂25条、煤油59市斤、有光纸270张。到1985年,百斤小麦则可换白布48.2市尺,或脸盆6.1个、肥皂29条、煤油71市斤、有光纸252张。
  第三章 物价管理
  民国27年(1938),县商会和同业公会成立,管理市场和物价。各同业公会选派业务熟悉者对本行业商品进行审议和评定。根据市场行情,货源多少,进行价格调整,以维护商人利益。后来,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虽多次发布“限价”通告,毫无成效,只好听之任之。
  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制止物价上涨。充实壮大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经济,稳定工业品销售价格,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整地区和批零差价,保障城乡人民最必需的生活用品的合理分配和供应,打击私商的投机活动。1950年6月至1956年3月,设工商科兼管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工作;1956年8月,设物价办公室,配备干部3名,专管物价工作。1959年5月,成立物价委员会,干部增为4名,组织集市贸易,在保持18类主要消费品价格不变的同时,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证供应,商业部门还用“议价”的办法,购销部分农副产品,控制物价上涨。1961至1966年分期分批调整了价格的不合理部分。1967至1973年物价工作由财贸局、财税管理站、商业局兼管。1974年2月,物价工作由计委兼管。1980年,对议价商品的品种和价格进行了清理和整顿。1983年开展物价大检查,对25个违反物价的单位进行了处理。1984年7月,物价委员会恢复,1984年10月物价检查所成立,加强了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检查,每年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后进行物价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物价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推进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使原来单一的国家定价发展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价格形式,逐步放开小商品和集市贸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十二篇 工商行政管理清晚期,县署设官兼管工商行政。民国时,由商会代管工商业。
  解放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工商科、商业局、财贸局等主管,1979年12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有职工128人,设股室12个、基层工商所10个。涌现出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39人,先进工商所6个。
  第一章 对私改造 1953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私营商业过渡为国营的35户、46人;过渡为公私合营的305户、649人;组织合作商店32个、816户、950人;组织合作小组7个、85户、85人。仍为私人经营,归口管理的101户、139人。对较大的8户公私合营企业派公方代表管理,安排在国营企业内工作的私方人员21人。对分散的小生产者,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7个、生产小组18个,参加社组的户数744户,占手工业总户数的79%。入社组人数1721人,占手工业总人数的89.73%,入社资金439万元,占手工业资金总额的93%。对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单位,国家在原料供应、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多数产品的产销列入国家计划,促进了生产的稳步发展。
  第二章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由商会代管。民国33年(1944),划定南市街为综合市场,交易品种有粮食、蔬菜、日用杂品、小百货、调味品、估衣、旧物等。民国35年(1946),酒泉城内市场有5处。民国38年(1949),在北市街开辟市场一处,固定铺面和摊贩500多户,上市者千人以上。农历四月初一在文殊山等处设庙会三至五天,唱戏助兴,游人达数千人,商业、饮食摊点聚集庙会,收入可观。
  解放后,政府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拓宽渠道,扩大组织市场物资供应,制止投机倒把,保证国计民生之必需。
  1950至1956年,大部分商品在露天交易。1957至1958年,修建市场部分营业铺面。1959至1978年,市场基本关闭。1979年起市场建设逐步展开,到1992年,累计投资566万元,建成市场22个,占地15.4万平方米。商品成交总额由1980年的258万元,到1992年增为6642万元,增长24.74倍。其中:蔬菜类成交额增长22.35倍,肉禽蛋类增长18.16倍,干鲜果类增长37.62倍,幼禽幼畜类增长2.16倍,粮食类增长8.31倍,工业品类增长195.29倍。
  宣传与服务解放初期,广泛宣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经济政策,打击不法私商抬价抢购粮食等违法活动,教育工商业者合法经营,稳定了市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人民银行以合理的价格收兑黄金、白银,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打击了高利贷和银元贩子,取得了金融市场的领导权。1954年,宣传农民完成国家公粮和计划收购粮食以外的余粮,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的政策,对余缺调剂、打击粮食投机,收到了良好效果。1960至1961年,贯彻活跃集市贸易的有关规定,使城乡群众迅速渡过经济困难。1981年后,宣传贯彻《酒泉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等,放宽上市经营人员、上市商品和经营方式等的限制,培育工业品、食品、蔬菜、肉禽蛋、粮油等市场,举办商品定货会、物资交易会等,活跃了城乡经济。1992年建成达标市场17个,文明市场15个。
  市管部门开展提供市场信息、政策咨询、引缺泄余等服务工作。1988至1992年,为贩运户提供商品信息1200多条,引入蔬菜瓜果2827万公斤,向外调出蔬菜瓜果4016万公斤,帮过秤1924万公斤,帮装车930万公斤,为客户寄存物品1.94万件次,寄存商品209万公斤,提供茶水、针线、打气筒等服务17万人次。
  查处违法违章案件解放初期,为稳定市场,查处了利用不标准衡器牟取非法利润、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抬价抢购粮油进行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轻者罚款补税,吊销营业执照,重者追究了法律责任。1952年,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处理违法户和半守法户468户,占私营工商户总数的20.48%,清退“五毒”脏款21.58万元。
  1960至1962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223起,没收物资66种,总值5420元,罚款2040元,没收粮票546斤。1963年,查处一批长途贩运牟取暴利的案件,罚款补税4万多元。
  1970年,“一打”(打击现行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运动中,出现扩大化和处理过重的问题,特别是对贩运农副产品的个体经营者当作投机倒把来打击,把农民出售自留地产品、开展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到处设卡堵截,不准上市交易,挫伤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后果。
  1980至1992年,查处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变质食品等案件3497起,罚款没收总额达99.67万元。移送政法机关处理7起。
  第三章 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33年(1944),酒泉城内从事商业活动的有1334人,占城市人口的5.35%。民国34年(1945),城内从商的人员减少为1125人。民国37年(1948),中等商号停业15家。民国38年(1949),时局动荡不安,物价暴涨,商号倒闭者众多,摊贩纷纷歇业。
  1950年,人民政府开始办理私营工商业全面登记,对合法经营者颁发了营业执照,取缔了危害国计民生的非法经营者。经登记,全县有私营工商业3096户,从业人员4636人,资本额74.07万元。其中:商业2237户,从业人员2999人,资本额30.60万元。饮食业、服务业98户,从业人员379人,资本额1.47万元。工业、手工业736户,从业人员1222人,资本额41.46万元。建筑业、运输业25户,从业人员36人,资本额0.54万元。
  1950年,全民商业机构5个,从业人员134人,全年商品零售额272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869万元的31.3%。
  1951年,在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业的同时,私营工商业也有一定的发展。
  1953年,取缔了私营金融业、经纪业,缩小了行商和迷信品行业等的经营范围。全县私营工商业3402户,比1950年增加306户;从业人员5615人,增加979人;资本额171.94万元,增加97.87万元。其中商业1603户,减少634户;从业人员2015人,减少984人;资本额103.64万元,增加73.04万元。饮食业、服务业231户,增加133户;从业人员403人,增加24人;资本额7.87万元,增加6.4万元。工业、手工业1392户,增加656户;从业人员2836人,增加1614人;资本额41.94万元,增加0.48万元。建筑业、运输业176户,增加151户;从业人员361人,增加325人;资本额18.49万元,增加17.95万元。
  1956年,基本完成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手工业合作社组35个、商业合作店组39个、公私合营商业16户、部分过渡为国营。参加户数1985户,占总户数2283户的86.95%;人员3451人,占总人数3787人的91.13%;投入资金537.15万元,占总资金570.96万元的94.08%。归口管理的私营商业户101户、139人、资金1.81万元。自营手工业197户、197人、资金32万元。
  1957年,公有制经济占了绝对优势。全民商业机构148个,从业人员1498人,全年商品零售额1976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2585万元的76.44%。集体商业机构130个(其中公私合营64个、合作商店43个、合作小组23个),从业人员642人,资金56.71万元,全年零售额588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22.75%。私营商业门点15个,从业人员16人,资金1.25万元,全年零售额21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0.81%,饮食业网点53个(其中国营9个、集体21个、私营23个),从业人员493人(其中国营265人,集体193人,私营35人)。私营资金0.53万元,私营营业额10.46万元,占饮食业营业额164万元的6.38%。服务业网点61个(其中国营12个、集体18个、私营31个),从业人员524人(其中国营219人、集体272人、私营33人)。私营资金0.42万元,私营营业额1.25万元,占服务业营业额126万元的0.99%。
  1958年,农村供销社和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国营。
  1963年,恢复集体工商业80户,注册人员2193人,资金1910.9万元。1963年8月,登记独立核算国营工商企业27户,注册人员2996人,资金2467.9万元。
  1963年,农村登记农副产品加工作坊、农具修理、小煤窑等集体生产单位129户,从业人员292人,资金13.84万元,产值249.29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被迫停止。
  1980年,恢复登记,年底有工商企业573户。从业人员25045人,资金17603万元。其中:全民191户,从业人员9030人,资金8428.1万元;集体382户,从业人员16015人,资金9174.9万元。
  1982年,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境内有独立核算交通运输企业7户,附属企业14户,人员1535人,车辆375辆(其中载货282辆,载客93辆),资金1037.2万元。境内有车辆的机关、事业等单位161个,拥有车辆862辆(其中载货756辆,载人106辆)。
  1985年,登记工商企业591户,比1980年增加18户,从业人员37722人,增加12677人;资金21835万元,增加4232万元。其中:全民企业151户,比1980年减少40户,从业人员增加1950人,资金增加3582万元;集体企业437户,增加55户,从业人员增加10712人,资金增加636万元;新增合作经营企业3户、从业人员15人,资金14万元。
  1987年,对97户乡镇企业放宽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10户农村供销社放宽了批发业务,79户工业企业放宽了自销范围,新核准联营企业17户,从业人员134人,资金495万元。
  1988年,登记工商企业1448户,比1985年增加857户,从业人员增加16218人,资金增加39165万元。其中全民企业432户,增加281户,从业人员增加4542人,资金增加12651万元;集体企业985户,增加548户,从业人员增加10414人,资金增加25446万元;联营及其它经济类型企业31户,增加28户,从业人员增加1262人,资金增加1068万元。
  1991年,工商企业登记实行省、地、市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在酒的省、地属企业移交酒泉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至1992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工商企业1315户,从业人员28990人,资金36602万元,其中法人企业319户,经营单位996户。全民企业385户,从业人员8709人,资金11697万元;集体企业916户,从业人员19724人,资金23908万元;联营及其它经济类型企业14户,从业人员557人,资金997万元。第四章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保留从事干果、蔬菜、小吃、茶水和修鞋等经营活动的小贩小摊69户、84人,到1958年仅剩18户、18人。
  1960年后,开放城乡集市贸易,个体工商业逐步恢复,由1960年的85户、108人,到1963年增为531户、730人,资金26.06万元,年营业额220万元。
  1964年后,割“私有制尾巴”,把个体经营视为资本主义加以限制与打击,到1966年,只允许经营理发、修鞋、纽扣发卡小商品的个体工商业102户、152人。1968年,将仅有的个体商业、饮食业15户、17人组织为入股经营,共负盈亏的瓜果蔬菜小组和零食小组。
  1969至1978年,不允许个体工商业合法存在,停止发证10年。
  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发展较快,1980年有证个体工商业82户、99人,资金2.61万元。1989年,登记个体工商业3533户,比1980年增加3451户;从业人员4537人,增加4438人;资金1055万元,增加1052万元。1992年,个体工商业5002户,比1989年增加1469户;从业人员7468人,增加2931人;资金1729万元,增加674万元。
  私营经济管理1989年,登记私营企业14户,投资者35人,注册资金34万元。
  1992年,登记私营企业16户,投资者40人,雇工430人,资金196万元。
  个体私营经济的兴起,对全市经济的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7900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63%,占社会总劳力的5.4%,个体私营工商业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闲散人员2000多人,转移农村富裕劳力5000多人。
  1987至1992年,个体户和私营工商业争做好事1800多件。其中拾金不昧万元以上4起,为社会义务服务5万多人次;为改善办学条件、支援家乡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捐款66.07万元,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赞扬。
  1987至1992年工商部门和个体协会为个体户举办各种类型技术培训班98期,参加2803人次,约有70%的人学会并提高了裁剪、缝纫、理发、钟表、家电修理、油漆绘画等技术,组织互助互借资金65万元,争取银行贷款396万元,联购分销商品138万元,帮购原料、燃料390吨,还为部分个体户解决场地、供电等方面的困难,使个体经济得到健康发展。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解放前,民间房屋典卖、租赁、粮食、现金借贷、遗产继承等流行契约,签约时需有双方当事人、证人画押,处理经济纠纷,以契约为凭。
  解放后,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据1954年酒泉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委托私营粮油加工商加工成品粮油367万公斤,工业订货合同总值达19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总值约占农业产值的60%左右。
  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农业、手工业实现合作化后,产品购销变为调拨包销,经济合同被“计划表”、“调拨单”所代替。1958年,“大跃进”时期,经济合同被放松。“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合同被否定。
  1982年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逐步得到恢复与加强,到1992年,酒泉市有经济合同管理机构1个,人员4人;仲裁机构1个,专职仲裁员2人,兼职仲裁员12人;有12个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各企业配备经济合同管理人员42人,其中专职17人。
  1981至1992年,经工商部门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353份,金额21524万元。检查经济合同26937份,金额67761万元,其中:不合格合同639份,金额2438万元。备案合同85463份。受理合同纠纷案件91起,结案65起,其中调解56起,仲裁7起,移送法院2起。1988至1992年,监督履行合同160份,金额790万元;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损失40万元。
  1981至1992年举办经济合同知识讲授43期,参加3978人次,召开座谈会11次,印发学习宣传资料5195份。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6户。第六章 商标广告管理商标建国前,本县工业少,产品不多,商标也少。卢家铁匠铺生产的镰刀,为“卢”字牌号,两山口陆家烟坊产的水烟,用“王”字头商标。
  新中国成立后,1960年开始办理产品商标核转申请,城关镇东南街日用化工厂产的肥皂、香皂,使用“祁连牌”注册商标;县农机修造厂产的菜刀,用“酒”字牌(1980年后恢复“董”字牌)注册商标。1982年8月商标法公布和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恢复了商标统一注册,到1992年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酒泉牌”夜光杯、“酒泉牌”电机、“祁连牌”成药、“酒泉牌”白酒、“雪豹牌”机制铁等52个。
  查处假冒酒泉市注册商标案件10起。1991年收缴冒用肃州酒厂、夜光杯厂注册商标标识3.8万余张,假冒肃州酒19瓶。
  广告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6月,国家工商局制发《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加强了经济广告的管理,清理整顿了广告制作单位,至1992年核准广告媒介单位:酒泉电视台、酒泉市电视转播台、酒泉市广播电台、酒泉报社4家。广告制作单位:酒泉地区广告公司、酒泉市广告公司、酒泉工贸公司广告装璜经营部3家。商标印制单位:酒泉市印刷厂、市印刷制箱厂2家。
  1992年,通过电视台发布广告的企业48户,通过广播电台发布广告的企业36户,设置路牌广告的企业22户。对无证经营与承接广告业务、任意张贴内容虚假、荒诞不堪的广告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制定了《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净化了市容市貌。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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