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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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6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体制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2
页码: 603-604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财政体制情况。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财政

内容

第一节 体制
  清末至民国29年(1940),均未设县级财政,收入全额上解,支出专项拨款。民国30年,建立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收入有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房捐、建筑改良物税,另划给县土地税25%、遗产税25%、营业税30%至50%、印花税30%。民国35年(1946),县级财政收入调整为契税、建筑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公荒牧租等,另划给县土地税5%,遗产税30%,营业税50%,支出有行政、文教、卫生、社会救济、保安警察、乡镇临时事业费等17项。
  1949年9月至1952年,县未建立财政,由省财政统收统支。1953年,始建县级财政,收入有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县乡行政、事业性收入、公产收入,其他收入。支出有乡干部训练费,会议费,县立中、小学,简易师范学校经费,县文化馆、卫生院、农场苗圃经费,交通事业费,农田水利费,社会抚恤救济等,收不敷出部分,由省财政补助。1955至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体制。1958年试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总额中17%留县,83%解省。超收部分70%留县。1960年,总额中47.24%留县,52.76%上解。1963年,总额中70.18%留县,29.82%上解。1971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1974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归地方”体制。1976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80至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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