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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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酒泉市志》 图书
唯一号: 292220020220000537
颗粒名称: 养路费征收
分类号: F512.742
页数: 1
页码: 502
摘要: 介绍了酒泉的养路费征收情况。
关键词: 甘肃省 酒泉市 交通

内容

养路费征收 1961年,酒泉汽车监理所征收养路费227万元。1963年5月,汽车养路费由月吨45元,提为50元;畜力车月吨7.2元;机关、团体、学校车辆,按月减半计征。1964年,征收养路费363万元。1966年1月,汽车征费由月吨50元,提为60元;畜力车月吨仍为7.2元;按次征费的汽车,每次(4天)每吨征费10元,超过4天按增加1次计算;公交部门的营运汽车按营运收入的10%征费;参加营运的农业胶轮拖拉机,按每月营运收入总额10%中的40%征费;非农业胶轮拖拉机,按月吨60元征费。1970年,征收养路费338万元。1971年,养路费实行“一年一定,超收分成”(50%)的办法,征收工作加强,在费率、费额未变的情况下,每辆机动车征收的养路费由1970年1226元,1974年增为1607元,每辆增收381元。1974年,征收养路费379万元,比1970年增加41万元。1975年,取消超收分成办法,费率提高,汽车每月每吨70元,挂车35元,拖拉机、机动板车每月每吨30元,畜力车大套每月4元,小套2元。1976年,征收养路费597万元,比1974年增218万元。1985年2月,费率再次调高,交通部门营运车辆、出租汽车,每月按营运收入13%征费;企事业车辆、个体和联营车辆、交通部门非营运车辆,按月吨计征,汽车月吨征费95元,挂车月吨征费45元;机动板车、拖拉机月吨征费36元;畜力车大套每月征费5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自用汽车、拖拉机按月减半计征。1985年,征收养路费1405万元,比1976年增808万元。1991年,由酒泉养路费征稽所征收养路费1014万元。

知识出处

酒泉市志

《酒泉市志》

出版者:兰州大学

全书采用了篇、章、节的体例,分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四十五篇,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记录了酒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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